国际贸易法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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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下的司法平等—WTO上诉机构主席 赵宏大法官离任演讲
1-11.[15]国际法学者可就此查阅《国际法院规约》第59条,该条规定国际法院的裁决仅对争端当事方有约束力,对案件之外的事项不具效力。欧洲法院和许多其他国际司法机构亦如此。[16]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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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与其他区域经贸协定的比较
2020年11月15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签署,这标志着当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正式启航。RCEP自贸区的建成是我国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取得的重大进展,将为我国在新时期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新发展格局提供巨大助力。通过RCEP,我国与日本建立了自贸关系,这是我国首次与世界前十的经济体签署自贸协定,是我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取得的重大突破。在当前经济全球化遭遇重大困难、新冠疫情加剧全球经济不确定性、贸易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交叉感染时刻,RCEP自贸区的建成发出了支持自由贸易和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强烈信号,必将有力提振各方对经济增长的信心。从这个角度上看,RCEP达成都是值得高度赞赏的。近年来,由于WTO多边谈判停滞不前,区域经贸协定谈判不断兴起,已经签署的重要区域性经贸协定有:《全面与先进的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美墨加协定》(USMCA)、欧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欧日EPA)、欧加全面经济贸易协定(CETA)等。那么,RCEP与这些已经达成的区域经贸协定比较来看,是否更具先进性呢?笔者进行一个粗略的对比,结论可能见仁见智:1、从规则框架上看CPTPP共30章,USMCA共34章,欧日EPA共23章,CETA共30章,RCEP共20章。RCEP与CPTPP、USMCA、欧日EPA和CETA规则框架最大的区别是,RCEP没有国有企业章节、没有环境章节、没有劳工章节。2、从政府采购章节上看RCEP虽纳入了政府采购章节,但仅仅适用于中央政府采购实体,且主要是规定透明度义务。RCEP政府采购章节只有8个条款,没有具体承诺的附件,政府市场的开放水平不及WTO。WTO下的政府采购协定分为文本正文和附件,正文包括序言和22个条款。正文部分包括:目标、适用范围、例外、发展中国家待遇、采购程序、技术规格、招标与合同授予、信息公开与透明、质疑和审查程序、适用范围的修订、争端解决程序等方面。附件是各参加方承诺的出价清单。与WTO相比,CPTPP和USMCA等在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采购方式、透明度、正当性等方面的纪律有所加强,在出价清单领域更为开放,体现了政府采购更加公平化、国际化、自由化的特征。3、从投资章节上看RCEP包含了投资保护协定常见的各种保护标准,如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公平公正待遇和充分保护和安全待遇、负面清单的开放承诺(但是允许服务贸易领域的投资可以采取正面清单的开放承诺)等。但在投资的争端解决程序方面,RCEP尚未规定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解决机制,只是规定缔约方将在不晚于RCEP生效后的两年内对这一机制进行讨论。此外,即使对于投资领域中政府间的争端可诉诸RCEP的争端解决机制,但对于东道国投资机关作出投资的是否批准或承认外国投资建议的决定,以及对批准或承认投资必须满足的任何条件或要求的执行,不受争端解决机制的约束。4、从服务贸易章节看RCEP继承了GATS对服务贸易模式的四分法,即服务贸易包括跨境提供、跨境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对于具有投资性质的商业存在模式,RCEP与GATS一致,主要是以贸易规则对其进行保护,表现为:在明确排除投资规则适用于服务贸易的商业存在的同时,又规定某些特定投资保护条款适用于商业存在。此外,对于服务贸易承诺表,RCEP既允许缔约方以GATS正面清单模式进行承诺(例如中国的服务贸易承诺就是正面清单模式),也允许缔约方以负面清单的模式进行承诺。在CPCPP、USMCA或是欧日EPA、CETA等区域性经贸协定中,服务贸易中商业存在模式统一纳入到投资章节,以投资规则予以规制;开放承诺表均采用负面清单的模式。5、从金融服务贸易章节看从金融服务贸易章节看,RCEP继承GATS的模式,将金融服务贸易作为服务贸易的附件。但比GATS进步的是,RCEP在金融服务贸易附件中规定新金融服务、规定了金融信息的跨境传输与处理等规则。在CPTPP中,金融服务作为单独章节,与跨境服务贸易相互独立。在以商业存在模式提供金融服务时,缔约方以负面清单的模式进行开放承诺;而在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中,缔约方则以正面清单的模式进行开放承诺。6、从电子商务章节上看RCEP明确要求缔约方允许商业信息的跨境流动,这也是中国第一次在自贸协定中有类似的规定。相比于欧日EPA,RCEP具有先进性,因为欧日EPA将跨境数据流动问题留待后续讨论,在其电子商务章节中没有进行规定。7、从补贴与反补贴内容上看RCEP基本上还是停留在WTO时代,主要是适用SCM协定中有关货物贸易的补贴措施;对于服务贸易补贴问题,参照GATS的规定,留待今后继续讨论。在CPTPP中,在欧日EPA中,对补贴规则的范围不仅从货物贸易拓展大服务贸易,而且扩大了SCM协定中禁止性补贴的范围。作者简介贺小勇,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国际金融法律学院院长,自贸区法律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法学博士,英国华威大学发展法硕士。上海WTO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自贸区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WTO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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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大使再次激辩发展中国家待遇和市场导向条件
中美大使再次激辩发展中国家待遇和市场导向条件在2020年10月13日举行的WTO总理事会上,中国大使张向晨与美国大使谢伊围绕美国提交的两份提案再次展开激辩。自去年2月以来,美国八次提交内容几乎完全相同的提案,要求取消中国在内的一大批发展中国家所享受的特殊与差别待遇,遭到中国等反对。自今年2月以来,美国三次提交有关“市场导向条件”的提案,推动将国内歧视性的贸易救济规则多边化,并把矛头指向中国。01关于发展中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谢伊大使发言在昨天的团长会上,我谈及了世贸组织谈判功能瘫痪的问题。美方认为,导致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包括:上诉机构越权,导致很多成员不再热衷于谈判,而是通过诉讼获取其想要的结果;许多成员,尤其是一些主要成员的政策长期缺乏透明度,扭曲了我们对重要议题的理解,破坏了谈判的基础;以及部分成员不合理地自动获得了全面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导致谈判雄心水平过低,无法达成谈判成果。如果主要成员通过使用特殊与差别待遇而免于作出有意义的出价,那么成员们将无法在谈判中进行利益交换或建立联盟。在与成员们讨论我们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提案时,我们听到了三种批评声音。第一,有些先进的、富有的或者有影响力的成员声称他们享有全面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权利是自动的、永久的且神圣不可侵犯的。我们不同意。我们对享有特殊与差别待遇资格的判定方式应能够且必须与时俱进地反映当前贸易和发展的现实。第二,某些成员提出不同的解决方案,即“逐案处理”的方式,要求每个成员在遵守纪律过程中根据他们的能力做出最大贡献。但是以往的经验,也就是多哈回合谈判,告诉我们当某些成员不愿意承担与其全球经济地位相称的义务时,这种方式并不奏效。一些成员指出《贸易便利化协定》是用“逐案处理”方式提供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成功案例,但其实该协定并非未来可直接套用的模式。因为在《贸易便利化协定》项下,如果其他成员全面实施了协定,而某个成员没有实施,这个成员有可能丧失竞争力。而大多数贸易协定的运作机制并非如此,一个成员可能认为如果其他成员全面履行了义务,而自己没有全面履约,反而会更加有利。第三,部分成员说试图在成员中创设分类十分荒唐。这是个很奇怪的批评,因为分类事实上已经存在。现在已有三类成员,第一类是必须履行所有义务的成员;第二类是最不发达国家,他们享有更多的灵活性;第三类是成员中的大多数(大约有90个),他们自称是发展中成员,享有全面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所以讨论的起点并不是分类,而是我们应该如何处理最后这一类中相互之间差异很大的成员。这些成员各不相同,需求也不尽一致。其中经济上更为发达的国家显然有能力通过谈判获得其所需要的灵活性,而不应再享受全面的特殊与差别待遇。举个例子来说,中国全球货物出口是按照联合国分类的49个最不发达国家出口总和的14倍。中国经济总量是这49个最不发达国家经济总量的11倍还多。中国人均收入是最不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5倍,而1995年中国的人均收入还在最不发达国家平均收入水平以内的900美元,这无疑是个显著的发展成就。中国已经在7月份的总理事会上承认其与贝宁、利比里亚情况不同。认识到自己不应该享受与最不发达成员相同的灵活性,这点是很好的。但这是否意味着中国认为自己与巴基斯坦或肯尼亚的情况相同呢?因为今天,中国享有与这两个国家以及其他低收入国家相同的全面的特殊与差别待遇。1995年中国人均收入低于肯尼亚近20%,比巴基斯坦低25%还多。而现在,中国人均收入几乎是肯尼亚的4倍,比巴基斯坦的3倍还多。如果不能将世贸组织中最先进、富有或有影响力的成员与最不发达国家和其他成员区分开来,将会减损特殊与差别待遇对最有需求的成员的价值,也会损害我们达成新协定的能力,从而无法为世贸组织中最贫穷的、融入全球贸易体制程度最低的成员提供更多的机会。特殊与差别待遇议题以及相应的改革需求不会消失,我们期待与成员继续进行探讨。张向晨大使发言感谢主席先生。我多次讲过,就发展中国家的分类标准进行辩论毫无意义,因为这本身就是系统性和方向性的错误。发展是世贸组织的一项重要目标,也是吸引如此多成员加入这个组织的一个重要原因。作为成员,我们应将精力集中在如何确保使发展这个理念落到实处。具体而言,我们应共同探讨如何使现有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得到有效实施,并在渔业补贴等具体谈判中向有需要的发展中成员提供有意义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对于现有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应确保有特殊需要的发展中成员真正从中受益并全面融入多边贸易体制。主席先生,我们做了一个初步统计,在现行16个WTO协定155个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中,至少有105条过于宽泛而不具可操作性,占比高达67.7%;剩余50条中,有至少25条为过渡期或技术援助条款。也就是说,现有协定中直接关乎成员权利和义务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25条)仅占全部条款的16.1%。应当说绝大部分条款只能是画饼充饥,但却被一些成员描绘成无所不能的空白支票。使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更加“精确、有效、可操作”是成员的长期共识,也是世贸组织一揽子协定的承诺。这也正是发展中国家要求讨论200多项“执行议题”,以解决乌拉圭回合遗留的规则不平衡问题的初衷,G90成员基于此提交了提案。在这个问题上,我完全赞成南非大使刚刚的发言。事实上,回顾过去20年的历史,G90成员已经做了很大的妥协,将多哈回合88项诉求减少到内罗毕的25项以及布宜诺斯艾利斯的10项,表明了推进谈判的最大诚意和克制态度。G90成员大幅缩减其诉求,不是因为他们的诉求不对,而是他们真诚希望所有成员真诚参与磋商。在这10项要求中,有些是为了弥补原有条款存在的缺陷,如提案对启用GATT第18条的程序性安排作出规定;有些是要求恢复多边规则中一些好的做法,如对最不发达国家和有困难的发展中成员恢复《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8条所规定的不可诉补贴。有些是要求给有需要的发展中成员更长的过渡期和评议期,如现行SPS措施发展中成员可争取到90天评议期,G90提案提出能力缺失的成员可以有180天;有些是敦促发达成员履行已经承诺的义务,如在技术转让方面。G90成员耐心地以口头和书面方式回答了成员提出的所有问题,但令人失望的是,有人却执意拒绝参与讨论,谈判未能取得进展。主席先生,世贸组织是基于规则的机构。要重振人们对这一组织的信心,最根本的是对既有规则的敬畏和对先前承诺的履行。确保特殊与差别待遇“更加精确、有效、可操作”是我们的明确承诺和尚未完成的使命,是我们在发展领域最亟需开展的工作。我呼吁所有成员都拿出诚意,实质性地参与G90提案的讨论,认真回应发展中国家的关切,而不是把时间和精力花在没有结果的争论上。主席先生,由于中国的问题被提及,我想就此做一评论。中国反对讨论发展中国家分类问题,并不是因为我们想要享受与弱小国家和LDC一样的特殊与差别待遇,而只是为了维护我们所享有的这一基本的制度性权利。在实际操作层面,根据中国加入WTO协定,中国实际仅享受14个具体的S&DT条款,占全部155条的9%。在这14个条款中,6个是传统上发达国家应履行的“义务”,如应请求应提供WTO官方语言的文件,仅有8个是实实在在的所谓“权利”(如部分产品关税相对较高)。即便如此,中国始终十分克制地使用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显然我们从未像美方所述的那样,“要求与贝宁、利比里亚、肯尼亚或巴基斯坦享受一样的优惠待遇”,相反,我们知道自己作为一个贸易大国所应承担的责任,始终实事求是,根据自身实际能力作出贡献。正如在《信息技术协定》扩围谈判中所做的,中国成为谈判的最大贡献者,我们在未来的谈判中也将继续尽自己最大的努力。谢谢主席先生。02关于市场导向条件谢伊大使发言美国、巴西和日本要求设置本项议程,继续讨论市场导向条件对全球贸易体制的重要性。经过共同努力,美国、巴西和日本发表了联合声明(WT/GC/W/803/REV.1)。该声明体现了我们对市场导向条件的重视,并对今年早些时候散发的总理事会决定草案做了进一步说明。美巴日联合声明反映了我们对世贸组织核心原则的共同信念,认为将市场导向条件纳入其中对于自由、公平和互惠的世界贸易体制至关重要。我们确认我们企业所遵循的、反映市场导向条件和规则的标准,同时强调所有成员的企业都应按照这些条件运作,从而确保我们的公民、工人和商业界获得公平的竞争环境。美国和巴西7月份首次提出这份联合声明,并邀请有意联署的成员予以支持和参与。很高兴地告诉大家,自那时起,我们与很多持支持态度的成员进行了磋商,并欢迎日本成为联合声明的联署方。我们感谢这些成员就此项重要议题与其他成员进行沟通的努力。在小范围磋商中我们听到的意见确认了这份联合声明反映了我们作为世贸成员的共同的价值观。随着讨论的推进,我们继续欢迎持支持态度的成员参与我们的小范围磋商。我们认为,在进行有意义的世贸组织改革的框架下,这项讨论是必要的。为实现改革,世贸成员必须向更为开放和市场导向的政策和条件前进(而非远离)。但是近期二十国集团的讨论表明,不是所有的世贸成员都认可“市场导向政策”是世贸组织的一项原则,这点也在贸易部长会议公报附件的《利雅得倡议》中得到体现。特别是有一个成员拒绝重申《马拉喀什宣言》的原则,甚至不同意提到宣言,而且对其加入承诺与市场导向政策存在关联持有异议。近期二十国集团讨论的用处在于清晰地表明成员间存在着分歧,有些成员并不同意世贸组织的核心价值观。这凸显了重申这些核心价值的重要性。美巴日联合声明忆及世贸组织旨在推动成员经济体参与世界贸易体制,而这一体制应“基于开放、市场导向政策和乌拉圭回合协定和决定中的承诺”。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和加入成员在此过程中进行的基于市场的改革有助于确保他们的加入遵循了开放和市场导向条件。这些成员为改革所付出的努力表明了他们对国际贸易体制的承诺,而该体制有赖于每个经济体实施市场导向条件。确保市场参与者遵循市场导向条件,对实现由我们共同承诺遵守规则的国际贸易体制的利益至关重要。这个共同的基础对于确保所有成员的公平竞争是必要的。一些成员认为我们确认市场导向条件的重要性是质疑成员选择不同经济模式的借口。他们认为世贸组织没有讨论此类选择的基础。但这并不是我们提议进行的讨论,这些成员可能误解了我们的目的。我们的观点是市场导向条件提供了公平的竞争环境,因此是实现公平贸易的必要条件。我们没有听到任何成员对此有不同意见。如果给予国内实体特殊优势,难道真有成员相信在这种条件下可以进行公平贸易?以联合声明中提到的融资和投资作为例子。当一个成员的经济状况通常可以保证由市场来决定融资和投资决策时,则意味着获得国家指导或政治指导的融资会带来不公平的优势。这不是一个不同经济模式的问题,而是反映了对公平竞争的共同理解。为此,美巴日联合声明强调世贸成员的企业应在市场导向条件下运作,并指出了确保市场参与者获得这些条件的要素。随着讨论的推进,我们鼓励成员们对这些要素进行详细的审查。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世贸组织的持续相关性取决于它能否实现基于开放的、市场导向政策的世界贸易体制的承诺。我们改革的努力能否成功,取决于我们是否有能力确保自由、公平和互惠贸易的根本前提完好无缺。张向晨大使发言主席先生,毫无疑问,多边贸易体制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WTO的所有规则都反映了市场经济的通行做法,是成员们所应遵循的准则。同样毫无疑问的是,四十年来,中国的改革开放始终朝着市场化的方向前进,这正是我们加入WTO的基础和坚定支持多边贸易体制的原因。我们现在面临的挑战不是《马拉喀什宣言》说的什么,而是一些成员正在做的。顺便说一句,提到《马拉喀什宣言》,当我们说到“开放和市场导向政策”时,我们不能忘记宣言第5段“部长们忆及谈判结果包含给予发展中国家差别和更优惠待遇的规定,包括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情况所给予的特别关注”。这些话同等重要,遗憾的是现在有些成员选择性地失忆了。我不想重复我上次说过的“市场导向这样的常识问题无需在总理事会上讨论”的话。曾在伯尔尼工作过的科学家爱因斯坦说过,“成功=艰苦劳动+正确方法+少说空话”。中国人自古就相信“清谈误国”。我的问题是,这个提案想到达什么目的,有什么后续措施?更使我感到困惑的是,此时此刻,如果我们不能阻止一个成员政府以任意的方式,强迫外国企业把自己的股份和技术卖给本国企业,我们怎么好意思坐在这里堂而皇之地讨论什么市场导向的条件呢?主席先生,三年多来,我们没有能够采取有效的措施,制止破坏市场规则的单边保护主义措施在全球肆虐,我们所工作的这个组织为此广受外界诟病,我们应当感到羞愧。但是,至少我们还可以争辩,那不是因为我们不想,而是因为我们能力不够。而现在,我们何必要通过空谈市场导向条件而授人以柄,让别人嘲笑我们这里的人,不仅无能而且幼稚可笑呢?当一项原则或一个体系失灵时,我们应该采取具体行动去修复它,而不能仅仅是在口头上反复强调规则的重要性和正确性,以展示那些破坏规则的人的无辜。谢伊大使曾说过,“当国家将拇指甚至拳头按在天平上扭曲竞争,以达到有利于部分国内主体的结果时,不公就出现了”。我完全赞同他的说法。但是,让别人做到的事,首先要自己做到。我想给大家举的例子是,当一国动辄以国家安全为由加征关税或剥夺外国企业服务准入时,不公就出现了;当一国以加征关税为筹码,逼迫他国在贸易谈判中让步时,市场就被扭曲了;当一国一边违反规则,一边阻挠多边裁决时,公平竞争就不存在了。空喊“市场导向条件”,不如采取具体行动,解决上述破坏公平竞争和市场导向条件的错误做法。英文原文Debate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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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543中国诉美国对中国某些商品关税措施案专家组报告摘要
D543案中,专家组裁定美国301关税措施与GATT第1条第1款、第2条第1款(a)项和第2条第1款(b)项不一致,且美国未能证明其违反WTO义务的行为符合第20条的一般例外,最终专家组认定美国违反WTO义务,构成了GATT第23条第1款(a)项所指的使得中国在协定下获得的利益丧失或减损。根据DSU第19条第1款,专家组建议美国改变其措施以符合其在GATT项下的义务。2018年4月4日,中国在WTO针对美国对华301关税措施提起磋商,2020年9月15日,DS543专家组报告正式发布。本文是对专家组报告的摘要。专家组具体论证分成三个层次,一是关于专家组是否有权对争议事项作出裁决;二是美国301关税措施是否违反了WTO义务;三是美国违反WTO义务的行为是否能援引一般例外。一、专家组是否有权进行裁决美国主张专家组无权裁定,因为中美两方已经达成了双方同意的解决办法(mutual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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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出口管制新规定:进一步加紧对中国的出口限制
近期,美国商务部对出口管制的相关法条进行了一系列修改。这些新规定涉及军民两用(dual-use)产品,在几个方面加强了对关系国家安全的一些产品以及针对华为的出口限制。这些新规定将进一步加剧中国进口甚至生产相关产品的困难,给中国相关产业的发展带来严峻考验。美国出口管制法美国从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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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务部就信息通信技术与服务供应链安全草案征求意见
(三)根据私人团体向商务部部长提交的、且商务部部长认为是可信的资料。信息可通过在https://www.commerce.gov/issues/ict-supply-chain.提供的门户网站提交。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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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华铝箔反补贴调查案
本案是近年来发生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反映了美国反补贴调查机构的一些典型做法,通过对具体内容的分析,有助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进一步了解美国美国反补贴法对中国的适用。其中值得我们关注的要点如下:
2018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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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欧日三方联合声明(四)纽约2018年9月25日
过于宽泛的发展界定,加上自我定位的发展现状,抑制了世贸组织谈判新的贸易扩大协议的能力,也破坏其有效性。部长们呼吁宣称发展中国家地位的先进的世贸组织成员在世贸组织正在进行和未来的谈判中作出全面承诺。
201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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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关于WTO现代化的提案(四)争端解决
美国实质上是在批评上诉机构不尊重DSU第17.5条关于“上诉程序决不应超过90天”的规定。美国认为,这里涉及透明度问题,与“快速解决争端”的要求不符,对超过90天后发布的报告的有效性造成了不确定性。
201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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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关于WTO现代化的提案(三)日常工作和透明度
在秘书处的帮助下,加强各委员会之间就市场准入问题的协作(例如,保证针对货物贸易理事会受到谴责的各项措施,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和市场准入委员会中采取一致行动)。
201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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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关于WTO现代化的提案(二)规则制定
此外,欧盟应建议制定规则以处理国有企业提供的其他市场扭曲作用的支持,这种支持作为推行政府经济政策的工具而非专注于企业自身的经济表现,其中特别包括关于国有企业中国家控制的水平和程度方面的透明度。
201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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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关于WTO现代化的提案(一)引言
在这一大背景下,欧盟认为迫切需要实现WTO的现代化。以下3份文件列出了实现现代化的可能方向,涵盖(1)规则制定和发展问题;(2)日常工作和透明度;以及(3)争端解决。
201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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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大使在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上再次交锋
美方文件第二部分第2.9段的论点是中国的计划经济越来越多,使用的证据是有多达几千家的机构参与了产业政策的制定过程。在我看来,这个论据只能说明中国产业政策是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的,是公开透明的。
201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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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543中国诉美国对中国某些商品关税措施案——磋商通报摘要
2018年4月4日,中国代表团依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4.4条向美国代表团以及争端解决机构主席发布了如下通告:2018年3月22日,美国公布了对华301调查。4月3日,美国公布了将对中国额外征收25%从价税商品的清单,该征税清单只针对中国商品,是不符合美国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下所附的减让和承诺时间表的。美国拟采取关税措施的法律文件如下:1.1974年《贸易法案》第301-310节(经过修订);2.2018年3月22日,依据1974年《贸易法案》第301节做出的针对“中国相关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的行为、政策和做法”的调查结果;3.2018年3月22日,美国针对“中国相关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的行为、政策和做法”所采取的301调查措施;4.2018年4月3日,美国针对“中国相关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的行为、政策和做法”所采取的301调查中关于提议决定行动和征求公众意见的通知。中国认为,美国拟采取的这些措施是不符合世贸组织如下规定:1.《关贸总协定》第I.1条,因为这些措施未能立即无条件地向中国提供“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2.《关贸总协定》第II.(a)和(b)条,因为这些措施未能给予相关中国商品不低于美国在1944年《关贸总协定》下所附的减让和承诺时间表中列明的优惠待遇。3.《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23条,因为这些措施违反了当美国寻求相关救济时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则和程序。
201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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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542美国诉中国保护知识产权措施案——磋商通报摘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单独或与其他法律文件一起,单独或同时违反了TRIPS协议第3条(国民待遇),及TRIPS协定第28.1(a)、(b)或第28.2条的规定,因为: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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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务部关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备忘摘要
商务部认定中国是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因为中国并未充分践行市场原则以允许商务部在反倾销调查使用中国的价格和成本。商务部的结论是基于国家在经济中扮演的角色以及该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