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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亦凡美国“选妃”细节曝光;美国受害者站了出来!会被引渡到美国蹲大狱吗?
01
从2019年起,就曾有过不少关于吴亦凡选妃的传闻,吴亦凡还起诉了一些博主:
都美竹曾直言不少受害者是未成年,这个未成年不仅指不满18岁,可能有不满14岁的受害者,14岁到18岁之前的受害者不是幼女,但是都是初中生和高中生,很多受害人至今还不到18岁。
网传选妃中有不满14岁的女孩,后来还怀上了孩子,实在没别的办法只能打掉孩子,对其人生称得上是毁灭了,对身心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而吴亦凡曾删除了不少聊天记录,被公an 用技术手段复原了。
传闻吴亦凡团队有人出于个人目的,暗自记录下了房间中的一些录像,疑似是安装了隐藏摄像头,貌似是想以后可以讹诈一笔钱,此事瞒着所有人,出事之后本来想删除了事,没想到技术人员还原后,成了一份证据。
据《凤凰网》报道,其实2019年就有人曾发文爆料“吴亦凡在LA找妹子的日常”,不过没多久就删除微博。
现在吴亦凡事件爆发后,中国的海外留学生再度爆出“LA选妃”的细节,直言“这几年在加州的留学生多少都听过他选妃的事”,更有亲生经历party的人曝光细节。
提到地点是在比佛利的一间饭店,派对共8女3男,有吴亦凡本人、他的助理以及吴亦凡的男性朋友,时间是2019年初,当时这名女子被邀请到一个“生日派对”,到场后接她的人是吴亦凡的助理。
接著助理把大家的手机都收走,当时在场的女生都很莫名其妙,之后见到吴亦凡本人她们相当激动,心想助理是怕大家乱拍明星,就把手机交出去了,人到齐后吴亦凡开始问大家的年年龄,有一个1995年生的女生,吴亦凡还嫌了一句“年纪这么大了啊”。
接下来男生们开始劝酒,之后有人拿出“白色小圆片”,让她觉得有点不对劲,不过不敢多问,女子这才意识到“局有问题,不能再喝了”,没想到这时吴亦凡竟然拉著她要带“去房间休息”,接著吴亦凡自己先走出去,要她过一下子再跟出去。
女子难以接受跑到厕所吐个清醒,之后叫了uber要离开,而吴亦凡助理直到她上车后才把手机还她。第二天女子很害怕,才打电话给朋友讲了这件事,事后女子还听说,当时在场的一个女生真的被吴亦凡睡了。
根据洛杉矶华人资讯网8月4日报道,随着吴亦凡事件持续发酵,有美国的性侵受害者出现,向美国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援助。
该文章中写道:“聚会中大家轮流唱着Freestyle,气氛尴尬,聚会中也有人拿出疑似毒品或伟哥的白色小药片,她喝多了之后不知道发生了什么,醒来意识到在她不清醒的时候与吴发生了性关系。
该名受害者坦言,此前她一直担心受到舆论的攻击,像都美竹一样被指责为“荡妇”,甚至告她欺诈勒索,由于事情发生时她的意识不够清醒,事后也未能留下太多保护自己的证据,因此始终沉默不敢言”。
很多网友不太理解,按吴亦凡的个人条件,何必做到这一步?这也是令人需要深刻思索的问题,他找个二十几岁的女朋友绝对不难,为什么在眼光盯着十几岁的小女生?还要求对方的情史干净,没有被别人碰过,可能心理方面有一些问题,他的团队助纣为虐,为他选妃祸害了多少女孩子,他可能认为十几岁的小女生没有进入过社会,单纯又好骗,只要美化成恋爱,就可以轻而易举的一笔带过。
如果在中国存在多人受害,而且有不满14岁的女生,吴亦凡面临至少10年以上的刑期,情节严重甚至可能15年以上
如果在美国存在更多受害人,美国法律规定:
美国法律
若受害者年龄在12-18岁之间,且加害方年龄比受害方大4岁以上,不论未成年者同意与否都被视作强奸。
在美国的一些司法体系中,任何人和未达到最低合法性交年龄的人所进行的性行为都被认为是“法定强奸”。
有一个案例:2019年,一名30岁美国男子与一名12岁未成年女性发生关系。根据法院的记录,是该女子主动提出发生性关系。最后,该男子仍被以强奸未成年起诉。
就吴亦凡案件,美国律师指出“
第一,如果受害人未满18周岁,即便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根据加州刑法第261条,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者法律均视为强奸重罪,每项成立罪名最高可判11年监禁;
第二,如果受害人超过18岁,则每项成立的罪名最高可判8年监禁”。
。
作为一个有加拿大国籍的人,若在中国和美国均触犯了法律,是该先在中国坐牢,然后再在加拿大被引渡到美国,去坐牢吗?这有待于法律权威人士的解答~
脑洞再开大一点,若在中加美三地都触犯了法律,咳咳~~
02
“顶流明星”吴亦凡因为涉嫌强奸罪,被北京朝阳警方刑事拘留;公众在为北京警方雷霆手段点赞之际,也牵扯出“明星、名人告网友侵犯名誉权”的老问题。
据中新网报道,“XXX发律师声明”“XXX再发律师声明”……近期,明星发布的律师声明屡屡登上热搜,引起广泛关注。但频频发生的“翻车”事件也让网友开始质疑:律师声明到底是啥?有什么法律效力?许多网友对此尚有不少疑问。
▲网友对吴亦凡名誉权案发表看法。网络截图
近年来,一些明星特别是流量明星“屁股更加摸不得”。一方面海量粉丝充当明星的“打手”,针对网络中不利的言论进行所谓的“反黑”“控评”,甚至对于批评者实施全方位的人肉搜索、网络暴力;另一方面,明星所在的机构动不动对网友“律师函警告”,甚至直接起诉批评明星的网友,附带要求高额赔偿款。
一些网友调侃称,官员或还可以监督,明星却连说也不能说。
在前几年的吴亦凡“选妃”案中,吴亦凡就索要了高额赔偿款,维权费用另计。这样的高额索赔,看似形成了“杀鸡儆猴”的作用,但实际上也形成了传播法里所讲的“寒蝉效应”——网友们不敢轻易评判明星了。
这样的“寒蝉效应”蔓延至娱乐领域的“方方面面”,刚开始还只是停留在明星的长相不能批评,后来扩展至演员的演技不能说好坏,音乐作品不能说难听。网友的嘴被明星的舆论武器捂得严严实实。
不能否认的是,网民有对明星表达看法的权利,也有对其批评的权利,明星作为公民(自然人),也享有到法律所赋予的名誉权。但按照传统的法学理论,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名誉权是应该受到限缩的,因为明星凭名气收获真金白银,名气越大,赚钱越多。但任何赚钱需要成本,明星可享受“功名利禄滚滚来”,但要承受“丑闻坏事传千里”。
这里就牵扯到对于明星的批评,特别是很多爆炸性的爆料,怎么去平衡当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头是公民的正当表达,另一头是明星的名誉权。
中国《民法典》对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给予了更大的容错空间。《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除了三种情形:捏造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侮辱性言辞。
而且,“舆论监督”的主体不被局限于机构媒体,而且对于“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民法典》也提出了符合传播客观现实的审核标准:内容的时限性;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等。
应该说,在《民法典》的“舆论监督豁免”原则之下,民众批评明星有了更多的空间,甚至留下了必要的“容错空间”,只要不是恶意造谣、枉顾基本事实地传谣,中国法院就不宜认定名誉侵权。
笔者人在加拿大,也遇到同样的困惑:有些名人、知名企业,动不动就拿律师函来声称要状告记者、告到记者倾家荡产。有些案子,弄到加拿大华文媒体圈、自媒体圈,从东部到西部,70~80多家各种华文网站、报纸、公众号,通通噤若寒蝉,不敢发声,就算写了稿,也会在多方压力、说项、威胁下被迫撤稿。
这种现象正常吗?加拿大华文媒体人的生存环境实在太过艰难了。
03
将话题转回到吴亦凡上:一个享尽了社会红利,名利双收年入过亿的明星,收割着粉丝们的红利,又做出这样的事件,不光是道德的事情,已经无视法律了,吴亦凡的相关团队工作人员,涉及到此案的人,也必须负刑责,给他牵线介绍以及邀请人来的,还有善后的人,那些为虎作伥的律师,一个都跑不了,工作室简直就是一个犯罪团伙,全抓了审理清楚,必须给这些受害者一个说法!
这几年娱乐圈不断刷新底线,学术问题、弃养儿女、偷税以及各种事件漫天飞,整个娱乐圈如同一个藏污纳垢的垃圾桶,什么人都有,如今娱乐圈的风气的确需要一个整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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