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配偶家暴时,基督徒可否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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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配偶家暴时,基督徒可否离婚?
原文标题|当配偶无法生育、性无能、各种隐疾、精神疾病、家暴时,基督徒可否离婚?
文章作者|小小羊
原文网址|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12240661.html
题图来源|https://pixabay.com
▲提醒与恳请:全文读完需7分钟,请在大脑清醒状态下逐字阅读。
前言
家暴问题,是我到今天,都一直没有公开发表意见的领域。
事实上,这个议题,也是我个人认为,在圣经中关于可否离婚的议题里,最难回答的问题。
事实上,假使我们要去搜寻关于家暴是否可以离婚的问题,我们几乎都会发现,神学家对于这议题,几乎都保持沉默。
我们要找出关于可否离婚的教导,不难;
但要找出家暴可否离婚的教导,很难。
不管是网路、讲道、书籍、甚至是基督教伦理的书,都很难找到这议题的教导。
连神学家都不敢讲了,我是什么东西,哪有什么资格出来教导人家?
但是,私下实在被问到太多次了。
所以,我将自己一些看法提出来分享,大家参考一下便是。
我们首先要有个观念:
1.暴力一定是犯罪,一定是错误,而且上帝非常愤怒 (和残障不同:家暴是犯罪,残障不是犯罪)。
2.不合圣经的离婚也是犯罪,上帝也愤怒。
问题出在哪里?出在二者同时出现时,怎么办?
我换个方式再详细讲一次:
各式各样残障、疾病的问题,像:无法生育、性无能、精神疾病,这和家暴,有天壤之别的差异性。
前面这些,我们轻易就能用圣经来判断出正确错误;
但家暴,却没那么简单可以用圣经说出正确错误。
残障(疾病),和家暴,有什么差异性?
起码有两种:
1. 罪的有无
残障与疾病并不是罪,家暴是罪。
2. 伤害对方身体与生命
残障与疾病并不涉及伤害对方身体与生命,但家暴却涉及伤害对方身体与生命。
因此,我们可以轻易就发现,家暴离婚的问题,比残障疾病复杂多了,二者不能等同视之。
残障疾病离婚,并『没有』涉及『两种罪发生冲突』的情形;
但家暴离婚,却是『有』涉及『两种罪发生冲突』的情形。
这就像『说谎与救人』的伦理冲突一样,不是那么简单可以做出回答的:
万一你被敌人抓到,对方要你说实话,供出自己军队机密,你该如何做?
你一说谎,可以救很多人,但你却触犯说谎的罪。
你一讲出实话,很多人就会因为你的诚实而死,你确实没有触犯说谎罪,但你是不是已经触犯杀人罪了呢?
说谎罪与杀人罪,如何取舍与决定?
离婚当然是罪,但是让受害者因家暴而受到身体伤害或死亡,一样是罪。
但很不幸的,且让我提醒一下:
圣经提到谴责离婚是罪的经文,和圣经严厉谴责身体伤害或杀人罪的经文比起来,简直是小巫见大巫。
假使还不够清醒的话,且让我再提另一个重炮:
请问,离婚触犯十诫哪一条?
可是,家暴是一种暴力,圣经里将暴力列为杀人罪领域,是明确触犯十诫『不可杀人』的禁令的。
离婚罪和杀人罪,哪种的罪比较严重?
原谅我这样说:
对于家暴离婚的议题,太轻易就说出答案的,常常反而是没有认真思考这问题在圣经的复杂性的。
复杂的伦理议题,通常不是那么容易就能让我们说出答案的,
常常需要比较复杂的讲解与状况厘清,而且常常有复杂的限制条件的。
但是,话又讲回来,很多复杂的议题,答案其实还是很简单的,如果我们只是要问可以不可以的话。
对于家暴离婚,我有三个观念的分享:
1. 家暴并不符合圣经里离婚的要件
2. 教会有帮助受家暴妻子与孩子的义务
3. 假使因为受不了家暴而离婚,我没有任何谴责
答案简单吧?
家暴可不可以离婚?
不可以!
但是,这种简单的答案,有时未必能让我们满足。
所以,我会做更详细的进一步说明。
一、家暴并不符合圣经里离婚的要件
说出这种话,我的内心很沉重,
但到目前为止,即使我再如何查考圣经,还是只能得出这种结论。
『耶和华以色列的神说:休妻的事和以强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恶的!』(玛2:16)
这里很清楚讲出『离婚』(休妻的事)和『家暴』(以强暴待妻的人),二者都是上帝所愤怒厌恶的。
但很不幸的,圣经并没进一步讲清楚,万一休妻和强暴待妻二者同时出现时,可不可以。
事实上,我们只能根据圣经说:
上帝反对家暴,上帝反对离婚,但没有同意因为家暴就可以离婚!
我再讲一次,请认真看清楚:
上帝反对家暴,上帝反对离婚,但『没有同意』因为家暴就可以离婚!
我不相信圣经新旧约写作当时就没有任何家暴现象。
但是,在涉及离婚的教导时,圣经就是没将家暴列入上帝同意的条件来。
事实上,我这样的圣经结论,也正是ICCP信仰宣言的结论:
关于婚姻、离婚、和再婚确认和否认(主题十六)第十五条:
『我们确认不超过两个合乎圣经的立场可以离婚:
(1)奸淫,狭义地定义作只是在婚姻之外的性犯罪,及
(2)信的一方被不信的一方遗弃,或被活在一种未悔改的罪中一方配偶遗弃,这罪使他或她在主和教会眼中变成跟一个不信的人来加以看待。
我们否认除了那些为基督在马太5 : 32 和19 : 9 ,以及圣保罗在哥林多前书7 : 1 (是原来希腊文所写的,某些现代译本不十分可靠)所陈明的理由之外,配偶可以合乎圣经地为任何理由离婚。』
其实,当我读到本条文的这些用语时,我更确定了自己的看法是正确的,可以提出来公开教导的了:
1.『不超过两个合乎圣经的立场可以离婚』这句话,特别是里面讲的『不超过两个』这描述。
2.『我们否认除了那些……所陈明的理由之外,配偶可以合乎圣经地为任何理由离婚』,特别注意『我们否认除了……之外』、『可以合乎圣经地』、『任何理由』这些描述。
这里很清楚表明除了『奸淫』与『不信者遗弃』这两个理由,其他理由都不能离婚。
虽然这条文没讲到家暴,但是,这条文已经确认圣经只同意那两种理由可以离婚,其他理由(包括家暴),都不可以离婚。
因此,任何教会、任何辅导,只要在进行家暴问题解决时,将『离婚』选项放进来,就一定是错误!
任何人不得使用爱心、包容、无法忍耐、避免伤害……来做为家暴可以离婚的理由。
这是我们第一个必需记住的概念。
但是,我在前面有讲过,杀人罪比离婚罪更严重啊,不是吗?
为了避免被杀、为了保护可能被杀的人,所以触犯较小的离婚罪,不行吗?
这部分,我们后面会再讲,请稍待片刻。
在此,我们依然要记住:
家暴离婚,是犯罪,是圣经不同意的离婚理由,
关于这一点,没有商榷的余地,圣经就是这样斩钉截铁。
但是,且慢!
假使我只讲到这里,我绝对失职!
因为,这种只提出『禁止』,却没提出『解决』的教导,是严重不足的。
上帝不只是提出十诫来禁止人或规定人该如何做,还派出主耶稣来进行拯救,这才是公义与慈爱兼备的上帝。
因此,这就带出我要讲的第二个观念了。
二、教会有帮助受家暴妻子与孩子的义务
讲这部分,我更痛心,因为几乎少有教会有善尽这种本分。
假使我们一边讲不可因家暴而离婚,但却没有提供各种『实质』援助,
那我们就触犯圣经说的:
『若是弟兄或是姐妹,赤身露体,又缺了日用的饮食;
你们中间有人对他们说:“平平安安的去吧!愿你们穿得暖,吃得饱”;
却不给他们身体所需用的,这有什么益处呢?』(雅2:15-16)
我一直很想鼓吹教会要对受家暴的受害者,尽一切努力,提供安置、保护、经济、法律的援助。
但是,当很多教会连『济贫』的观念都没有时,我真的不知如何鼓吹起。
因为,连帮助贫困都不愿,更何况是难度更高的帮助家暴妇女孩子?
其实,虽然家暴不能离婚,但教会是可以做到实质帮助的。
当然,不可能单靠教会里一、二个人的力量,
但集合『全教会』的力量,绝对做得到。
教会能做到什么帮助?
起码有三点:
1. 教会惩戒的施行
2. 动用法律、警察、社工……这些保护机制
3. 教会自己提供中途援助,或寻求其他中途之家
1. 教会惩戒的施行
教会惩戒,并不是只限于『惩罚』,事实上,圣经里教会惩戒,是很广义的,不单单是惩罚而已,连一切『辅导』都算在里面的。
因此,教会除了要帮助受害方以外,也必须帮助加害方进行矫治。
家暴问题,不可以只针对受害者进行教育与打气而已,还必需针对暴力者进行教育与辅导。
然而,这类的辅导,必需很小心,特别是针对施暴者部分,更是要非常有智慧,还要注意安全。
当然,单独进行辅导并非不行,但因为安全问题,有时,教会由二人或是多人集体,安全性会高很多。
当然,我们愿意辅导,暴力者未必愿意接受我们辅导。
这时,假使加害方本身『是基督徒』,却又拒绝教会介入辅导时,教会就必需做出公开惩处,如:禁止圣餐、禁止圣工、甚至开除会籍,以示教会对此事的看重。
假使加害方本身『不是基督徒』,教会也必须尽量尝试去使此人受辅导。
在进行私下辅导的同时,也必需随时留意,是否必需启动下面第2第3两种机制。
假使加害者是基督徒,可以尽量先尝试看对方是否愿意接受教会辅导矫治,不愿顺服时,或是没有真实认罪悔改迹象时,才来启动下面机制。
假使加害者不是基督徒,根本不理会教会时,则尽早启动下面两种机制。
2. 动用法律与警察社工保护机制
教会绝对可以协助受害者,动用法律与警察社工保护机制,将这样的丈夫送给法律机制来惩处,并保护全家人身安全。
事实上,教会在这部分,真的是令我难以想像的“无能”与“无知”。
教会面对许多实际的问题,要不就是认为离婚可以,要不就是认为不可离婚但又提不出什么解决方法。
认为离婚可以的,是违背圣经教导,放弃教会对于真理的教导与坚持的本分;
认为离婚不可以的,好一些,起码知道真理是什么,但却过于被动与无知,更甚至和圣经谴责的对赤身露体的人说你们平平安安的去,然后不给他们衣服穿,一样的令人不可思议。
至于有些教会只知诉诸祷告,或是强调祷告的神奇大能,然后束手无策,没有任何实质的处置,这种行为,根本就是消极,没有善尽应尽的本分的表现。
现今法律、警察、社工制度,对于家暴问题,有相当程度的保护措施与资源。
教会不是每件事都只能自己做,都不能使用这种政府资源;
教会不是每种问题都只能自己解决,不能动用政府的配剑来惩罚不义。
因此,教会必需在面对家暴问题时,
一方面必需坚守不能离婚的圣经立场,
另一方面必需认真去了解当今政府在这方面提供的援助有哪些。
该将暴力者诉诸法律,就该协助受害者诉诸法律!
受害妇女儿童没有钱请律师,教会自己就该尝试出钱找律师来帮忙!
受害妇女不知道自己能从政府得到什么样的保护与帮助,教会就该努力告知妇女这些资讯,并且主动帮忙协助接触有关单位!
看见了吗?
教会能做的事,可多的了!
我们不是只能消极祷告而已,然后束手无策的啊!
3. 教会自己提供中途援助,或寻求其他中途之家
诉诸法律,有时,未必就能获得立即的帮助。
有时,警察、社工、法官,没办法那么快提供援助、做出判决。
这时,教会该努力帮助受害者,避免在那个家庭里继续受到家暴威胁。
假使教会只是告诉当事人平平安安回家去,我敢保证:
她们只会继续被打,甚至打得更凶而已!
这和雅各书谴责的对赤身露体者讲出平平安安回家去,却不给他们衣服穿的罪恶,又有何两样?
教会没有能力提供中途援助吗?
短期、中期、长期,教会是否有认真思考?
不敢讲中期、长期,毕竟这难度很高,
但最最起码,连一个短期的中途援助都没办法吗?
短短几天提供一个避难所,暂时让受害者有地方住来逃难,找不到吗?
牧师的家?长执的家?会友的家?那怕是去租个安全的旅馆,以供受害者避难,难道都没有?
让受害者有一个简单的地方住、有饭可以吃,假使更好的话,甚至有工作可以做来养活自己和孩子,连这样都没办法吗?
没有人愿意做?
也没有人愿意奉献金钱?
没有会友有能力聘请受害者来工作、没有会友有能力协助找工作?
假使真的没有办法,那教会真的没有人有能力去想办法找找看社会上有没有中途机构,可以提供援助的吗?
看见了吗?
教会能做的事,可多的了!
我们不是只能消极祷告而已,然后束手无策的啊!
当然,以上所说的,都不是绝对真理,都只是相对领域的东西;
所提出的范例,也都不表示必需照样做,或是只能这样做。
但是,起码这样的讲解,应该可以让我们很清楚发现:
该做的、能做的、可以思考的,还很多,并非除了告诉受害者不能离婚以外,就一无可做。
假使我们只告诉受害者不能离婚,但却无法提供更多帮助,这样真的太过消极,不是很理想。
也当然,这些帮助,都不是那么简单,都有很多问题与难处必需克服。
但问题是:
我不是讲『个人』提供协助,而是强调『全教会』一起来努力提供协助。
单靠个人,当然不太可能;
但是,已经诉诸全教会,却没任何人愿意做不同的分担,我也会很难以置信。
一间真正属神的教会,不可能当会友赤身露体、无饭可吃时,
却只告诉他平平安安去,然后没有任何一个人愿意出钱出力给他们衣服穿、食物吃的。
假使教会真的只出张嘴,没有任何一个人愿意提供实际援助,哪怕是奉献一点点金钱的人都没有的话,
那么,原谅我这样说:
这间教会,要全体求主赦免、认罪悔改,
因为,那表示这间教会是没有行为的死人!
三、假使因为受不了家暴而离婚,我没有任何谴责
前面我们提过,离婚是罪,杀人伤害也是罪。
两种罪发生冲突时,怎么办?
在基督教伦理上,面对两难时,有好几种理论是大家采用的。
有些理论,根本就不合圣经,那不用考虑。
但有些理论,是大致合乎圣经的,我们可以参考。
在此,我要先提醒一个很常被新派神学使用的不合圣经的理论,就是『处境论』。
这种理论认为只要有『爱』,什么都可以,一切规定都不能和『爱人』抵触(严格来说,他们讲的爱人,仅限定于『爱当事人』),
只要搬出爱,不管什么情况,反正没有绝对标准可言,全部都可以由当事人自由决定,不管如何做都没有罪。
这种理论是胡说八道,基督徒不得效法!
因为在这种理论下,反正同性恋是可以、离婚是可以、堕胎是可以,只要为了爱当事人,什么都可以。
事实上,这种理论,根本就不承认圣经是绝对真理,反而认为一切都是相对的。
去除上面讲的这类不合圣经的以外,大致合乎圣经的,有三种理论,
这三种都属于绝对论,也就是承认圣经是具有绝对权威的:
1.无条件绝对论
说谎救人是绝对不可以。
如:被敌人抓到,严刑逼供,要你讲出老弱妇孺所在,你可以不讲,但只要讲,就只能诚实,不能说谎来救人。
所以,在家暴离婚上,就是即使家暴,甚至致死,也不可以离婚。
2.有抵触绝对论(万一发生冲突时,选最小的罪)
当面对两种罪的困境时,可以选择最小的罪,然后求主赦免自己的软弱。
你宁可触犯说谎的罪,来避免触犯杀人没爱心的罪;
你真的受到很大生命危险时,可以离婚来保护自己及孩子的生命。
这都是不得已的情形,但一样都是犯罪,都要求主赦免。
3.等级绝对论
当面对两种罪的困境时,可以选择最小的伤害那一种,而且没有犯罪。
你选择说谎来保护其他人,一点都没有罪;
你为了救孩子的生命避免被家暴,离婚是无罪的。
我们今天没办法详细讲解三种理论,以上讲法与举例也都过于简略,
但我们要有一个概念:
这三种理论,都有其必需面对的困难点。
可是,说真的,就『理论』而言,我认同『无条件绝对论』的理论。
因为,在这三种理论里面,就纯理论的角度来讲,无条件绝对论比较能合理经得起全本圣经检验。
但是,我接下来讲的,就很重要了:
在『实行』上,有时真的面对两种冲突的困境时,对于采取『选最小的罪』的人,我也不敢谴责。
因为,有罪的人间,有时,真的很难做到无条件绝对论的要求。
这时,退而求其次,只能选最小的罪去做,然后认罪悔改,求主赦免。
因此,因受不了家暴而离婚的妇女,我没有谴责,即使我认为这是犯罪(请注意,我还是认为有罪)。
这些妇女,只要做到两点即可:
1.求主赦免自己的软弱
2.不能再婚(除非前夫再婚)
请注意:
对于受不了家暴而离婚的基督徒,我没有谴责,这就是我的立场!
但是,这绝不是说我赞同家暴就可以离婚,更不是说家暴离婚就没有罪。
假使有人不认同,我没有意见,大家可以去谴责家暴离婚者。
但我的立场很清楚:
我不敢谴责,因为,我不知道假使我是这样的困境时,自己能否挺得住(即使我很希望自己能挺得住)。
我知道自己绝不是犹大,但是,我真的不知道逼迫来临时,自己会不会是三次不认主的彼得。
看见彼得的软弱,我不敢有任何谴责与嘲笑,只敢低头对主说:
主啊!可怜我这个罪人!
你知道我心里真的愿意,但我不敢保证自己肉体绝对都不会软弱,求主帮助我。
不过,我必须提醒大家:
选最小的罪的理论,有一个很致命的缺点,是我到目前一直无法合理解通的。
按照这种理论,那么,主耶稣一定『犯过小罪』,因为圣经明讲,主耶稣和我们一样,受过各种苦难与试探。
那么,祂一定面临过这种两罪同时存在的困境,
然后祂一定选择最小的罪,
可是这就表示祂有犯过罪。
看见恐怖之处了吗?
主耶稣怎么可能犯过罪呢?
这种理论,为什么比不上无条件绝对论?
就是因为『无条件绝对论』比较能经得起全本圣经检验,而『犯最小的罪』这种理论却没办法解通一些圣经检验。
因此,请不要随便用这种理论,来处理各种信仰问题。
至于因为各种残障理由而离婚,罪就大了,因为和家暴无法相比。
家暴涉及『严重身体伤害与致死的可能』,那属于十诫杀人的大罪领域。
为了保护自己、为了保护孩子生命安全而离婚,是小罪。
但是,因为各种残障理由而离婚,那就严重了。
求上帝帮助我们,赐下力量给我们,让我们不仅深知真理,也能行出真理。
阿们。
(小小羊)
关于基督教伦理的一些进一步讲解与说明:
1.六种常见的伦理观点:以说谎救人为例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4761075.html
2.六种伦理的进一步说明与批判(前三种)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4775503.html
3.基督教伦理:无条件绝对论:以说谎为例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65927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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