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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环保核查制度改革的效果及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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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


     自2012年党的十八大做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以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新的环境法规和执法机制,旨在加强环境监管、解决环境规制失灵问题。在此背景下,原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下半年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使得环境规制的主体和方式均发生巨大变化。环境管理模式从以审批发证为主转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且引入其他主体的参与,以构建共治的生态环境保护格局。


     现有文献中关于我国环境规制体系变革效果的研究主要考察对宏观经济增长和环境质量、受规制行业竞争力和生产率以及企业经营战略和财务绩效的影响。上述实证研究较少涉及企业环境行为,而从上市环保核查制度改革的视角展开则更为缺乏。此外,已有研究在分析环境规制政策对企业行为绩效的影响时,通常聚焦于企业层面的影响因素,较少从地区层面考虑有哪些因素影响地方政府对新规制的执行进而影响改革效果。


     鉴于此,将上市环保核查改革这一外生事件作为准自然实验,从环境规制机构主体的角度评估环境规制改革效果,考察其对上市公司企业环境行为的影响。该研究围绕地方政府的目标函数、行为逻辑和外在约束思考新环境规制政策实施效果的影响因素,可对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实证研究进行补充,也可为其他环境规制制度改革的有效实施提供经验启示。当前我国环境治理正从地方规制失灵阶段转变为全面严格监管阶段,对环境规制改革效果的评估将有助于深刻理解环境规制体系改革的意义以及为如何提升地方政府环境监管水平提供政策建议。




文章信息

【文章题目中国上市环保核查制度改革的效果及影响因素

【文章作者】孔粒;芮明杰;罗云辉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管理学院

【关键词】环境规制改革;环保核查制度;企业环境责任;地方政府环境目标与策略;第三方监督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基于产业组织和多选项离散计量的节能减排理论与政策研究”(批准号:71373053)

【文章来源】《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21年31卷第4期,P86—95




文章内容


1.政策背景与理论假说

     企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同时也是环境污染的主导因素。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工业产出加速增长,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然而,经济增长奇迹的背后是巨大的环境代价,自然生态和公众健康均受到严重损害。我国政府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制定和实施一整套环境制度、法规和计划体系,针对上市公司的环境规制政策主要是上市环保核查制度。



     本研究提出了四个假说:


     假设1:环保核查制度改革后,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环境表现有所改善。

     假设2地方政府越重视环境保护,环保核查制度改革的效果越好。

     假设3:地方政府用于环境管理的行政资源越多,环保核查制度改革的效果越好。

     假设4:在法制环境越完善的地区,环保核查制度改革效果越好;在媒体环境越完善的地区,环保核查制度改革效果越好。

     

     图1显示了研究假设之间的关系。





2.研究设计

     2.1样本选择与模型设定 


     由于改革时点为2014年10月,因此将2015年作为政策时点,选取2012-2017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又因上市环保核查制度针对重污染行业,故将2015年及之后的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作为处理组。重污染行业按照《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 的通知》(环办函〔2008〕373号)认定,包括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上市公司当年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环境责任报告)通常在下一年发布,因此以2013-2018年发布过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环境责任报告)的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对其进行如下处理:删除金融证券业的公司;删除ST或*ST的企业;剔除部分变量(比如总资产、营业总收入)缺失的样本;对连续型变量在1%和 99%分位数上进行缩尾处理,最终获得包含851家上市公司的3969个公司年度观测值。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来自国泰安数据库(China Stock Market and Accounting Research Database, CSMAR),股权性质数据来自中国研究数据服务平台(Chinese Research Data Services, CNRDS),环境绩效数据来自润灵环球责任评级公司(Rankins CSR Ratings,RKS),该评级公司提供了沪深A股上市公司2018年及以前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环境管理活动的详细评分。数据处理和假设检验采用Stata15. 0软件完成。


     2.2变量定义


     2.2.1被解释变量

     

许多研究使用公开自愿环境披露来衡量企业的环境责任™。这种方法能够可靠、透明、有效地衡量企业的环境责任,被认为是在我国获取全面衡量企业环境责任的最佳方法。参照前人研究,获取润灵环球责任评级 公司针对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环境管理活动的评分来度量企业环境表现(EID),并根据手工收集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对该评分进行交叉验证。润灵评级公司从四个方面共计14个子维度对企业环境管理活动进行评估打分,最终得分是0~100的加权平均值。


     2.2.2解释变量

     

论文构建了虚拟变量Treat,表示企业是否属于处理组(2015年及之后的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通过观察其系数是否显著为正来检验假设1是否成立,即制度变革后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环境表现是否显著变好。

    

    区域层面的解释变量包括地方政府环保偏好 (Environmental Preference)、地方政府环保资源(GOV、Staff、Monitor)、法制发展水平(Legal)和媒体发展水平 (Media)。


     2.2.3控制变量


     参考崔广慧和姜英兵的研究,设定企业层面的控制变量,包括员工规模(Lgemp)、偿债能力(Debt)、成长能力(Growth)、现金流量(Cash)、管理水平(Cost)、产权性质 (SOE)。此外,还控制了公司固定效应和年度固定效应。具体的变量定义见表2。


     2.3描述性统计与相关性分析


     表3列出了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企业环境表现 (EID)的均值和标准差分别为40.011和11.457。处理组(Treat)样本占比仅为7.3%。国有企业(SOE)占比为 60.61%,反映了发布CSR报告的上市公司主要为国有控股企业。


    

 在回归之前要先进行各变量之间的Pearson相关性分析。由表4可知,各解释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较小,基本不超过0.2。通过计算方差膨胀因子(VIF),发现单个变量的VIF均低于4,关键变量的平均VIF低于2,表明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






3.实证结果分析

      3.1环保核查制度改革与企业环境责任表现


     首先运用双重差分模型(1)探讨上市环保核查制度改革对上市公司环境责任表现的影响,结果见表5。(1) 列只控制了年度和企业固定效应,结果显示Treat的估计系数为0. 284,在1%水平上显著。(2)列进一步考虑了公司层面的控制变量,Treat的估计系数为0. 654,在1%水平上显著,结论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上述结果显示假设1得到支持,在环保核查制度改革后,重污染企业的环境责任表现显著改善。



     3.2地方政府环保偏好对制度改革效果的影响


     随着新的环境规制体系在不断调整,作为执行主体的地方政府可能存在不同的目标和行为逻辑,这将会影响改革过程中地方政府能否全面有效地履行新职能。因此有必要对地方政府的激励与约束条件进行分析,考虑不同情况下对制度变革的效果造成怎样的影响。进一步引入地区特征变量与政策效应的交互项,运用三重差分模型(2)探讨在地方政府不同情形下制度改革效果的差异。
     首先探究地方政府环保偏好对环保核查制度改革的影响,回归结果见表6。

     总体来看,Erwiromnental Preference X Treat 的系数估计值都至少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在地方政府更重视环境保护的地区,当环保核查制度改革后,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环境责任表现相对更好,取得更佳的改革效果。因此,假设2得到支持。

    3.3地方政府环境管理资源对制度改革效果的影响


接下来考察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资源能力的差异是否会影响改革效果,回归结果见表7。 


     总体来看,三乘差项的系数估计值都至少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在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提供更多资源支持的地区,当环保核查制度改革后,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环境责任表现相对更好,取得更佳的改革效果。因此,假设3得到支持


    

    3.4非正式制度发展水平对制度改革效果的影响


     进一步地,探究在不同的法制发展水平和媒体发展水平下,环保核查制度的改革效果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回归结果见表8。在(1)列中,Legal X Treat的估计系数为1.728,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这说明在法律制度较为完善的地区,当环保核查制度改革后,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环境责任表现相对更好,取得更佳的改革效果。在(2)列中,Media X Treat的估计系数为1.189,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这说明在媒体发展较为发达的地区,当环保核查制度改革后,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环境责任表现相对更好,取得更佳的改革效果。因此,假设4得到支持。


     3.5 稳健性检验



     3.6 进一步分析:环保核查制度改革对地区环境质量的影响

   





4.结论与政策建议      2012年党的十八大做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颁布了一系列环境政策法规,但在实践中仍然出现了地方政府“非完全执行”的现象,对环境规制有效性和政府环境监管效能造成负面影响。在生态文明建设总目标的指引下,原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对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进行改革。研究中以此作为准自然实验,基于2012—2017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数据,从企业环境责任视角探究环境规制改革的实施效果及其影响因素。
研究发现:环保核查制度改革后,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表现显著改善,且促进所在地区的环境质量提升。上述结论并不因企业规模和所有制而产生明显变化,但大企业和国有企业环境行为受到的影响相对更大。
进一步分析发现:在地方政府更重视环境保护的地区,制度改革效果更好;在地方政府对环保配置更多资源的地区,制度改革效果更好;在法制环境更完善、媒体发展更健全的地区,制度改革效果更好。
     研究结果表明,地方政府能否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取决于规制机构的目标偏好和行为逻辑以及第三方监督机制。重视可持续发展的地方政府能够促进当地企业环境治理责任意识的增强,而正式的环境规制能否发挥作用,与当地法制建设和媒体发展等非正式制度环境紧密相关。这为我国环境规制政策的变革效果提供了经验证据,也为进一步推行地方政府环境监管的职能转型提供了指引。


基于上述发现,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首先,提高企业对绿色发展的认识和实践。

   

     其次,提高地方政府的环保偏好和监管水平。

 

     最后,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和参与能力。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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