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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正法:互联网法院的演进逻辑与功能定位


互联网法院的演进逻辑

与功能定位


摘要:互联网法院作为网络思维、网络技术与现代司法深度融合的产物,它是以“网上案件网上审”为审理思维,充分运用网络信息技术手段,将网络案件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送达等诉讼环节在线化,构筑前置化调解、ODR、诉讼等多层级、多元化的解决网络纠纷的专门性审判机关。互联网法院作为我国网络治理模式的“试验田”,其演进历程与法院信息化建设息息相关,从1995年的萌芽至今,互联网法院演进逻辑可划分为四个阶段,初创期(1995年)、探索期(1996—2011年)、快速形成期(2012—2018年)、实践期(2019至今)。从语义与实证分析可窥见,互联网法院的功能定位为解决网络纠纷、便利民众以及探索网络治理新模式,旨在建立高效、便捷、专业、低成本的网络纠纷化解机构,从而推动网络纠纷的专业化治理和网络空间治理的法治化。


关键词:互联网法院;语义解释;便利民众;网络纠纷;网络治理


来源:自正法. 互联网法院的演进逻辑与功能定位[J].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22(2): 76-84.

DOI:10.14134/j.cnki.cn33-1337/c.2022.02.008


(责任编辑:张伟)


自正法: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网络法学。



一、问题的提出


2017年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挂牌成立,集中审理杭州市辖区内基层法院管辖的六类网络民事、行政案件,成为了全国第一家集中审理网络纠纷的试点法院。当然,要做好试点法院,在“大胆设想”的同时,还要“小心求证”;要讲究策略、注意方法,力求水到渠成;要坚持点上试验,面上推广,先易后难,先浅后深,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不求齐步走。本着“大胆设想小心求证”理念,在杭州互联网法院试运行一年多的基础上,我国于2018年9月9日、28日分别设立了北京互联网法院和广州互联网法院,拓宽了互联网法院试点地区。互联网法院按照“网上案件网上审理”的基本理念,采取起诉、立案、调解、庭审、宣判、送达、执行、上诉等诉讼环节均在线完成,以达到高效、便捷地解决网络纠纷之目的,探索网络空间治理的新模式。互联网法院作为我国网络治理模式的“试验田”,在全世界都是独一无二的,这就决定了没有一套现成的诉讼规则和审判规律可供我们学习与借鉴。从互联网法院设立至今,已有三年多的时间,我们需以三家互联网法院为有效样本,系统性和体系性地分析互联网法院的内涵、演进逻辑及功能定位。


二、互联网法院的语义表达


从世界首家互联网法院在杭州挂牌成立,到相继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和广州互联网法院,那么何为互联网法院?设立互联网法院初衷是什么?互联网法院的定位是什么?这些一系列有关互联网法院的问题,都一直缭绕于我们的耳边,我们对“互联网法院”这个“新生事物”总是云里雾里,不甚了解。


(一)互联网法院的语义解释


什么是互联网法院?这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有学者认为:“互联网法院就是‘互联网+审判’,只是对传统审判方式的革新,在实体规则创制上的意义并未凸显。”也有学者认为:“互联网法院就是‘互联网+法院’或‘互联网+审判’。”还有学者认为:“互联网法院是将互联网技术与传统物理法院全面糅合的一种新型审理模式,其包括从起诉、调解、立案、举证、质证、开庭、判决到执行等在内的网上一体化诉讼通过互联网技术搭建服务平台的在线运行机制。”笔者认为,互联网法院是智慧法院建设的“智慧”成果,互联网法院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电商法院”“互联网+审判”或“互联网+庭审”,也不是类似于数字法庭的“互联网+法院”,更不是简单地进行物理空间转移的“网络版法院”。


根据我国《宪法》第123条、第126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条、第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互联网法院审理规定》)第1条的规定,并结合理论界与司法实务部门的阐释,互联网法院常被译为“Internet Court”“CyberCourt”“Virtual Court”,从语义解释维度可阐释为以“网上案件网上审”为审理思维,充分运用网络信息技术手段,将网络案件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送达等诉讼环节在线化,构筑前置化调解、ODR、诉讼等多层级、多元化的解决网络纠纷的专门审判机关。


(二)互联网法院与智慧法院语义表达的异同


我国法院信息化与智能化的建设,从远程视频审判、网络法庭发展到智慧司法,再到智慧法院,最后到设立互联网法院,人民法院的网络化、阳光化、智能化建设在渐进式推进中。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第一次提出“智慧法院”概念,2016年2月最高法通过了《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和《最高法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指出:“尽快建成法院信息化3.0版,建设智慧法院,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2016年11月,在乌镇召开的第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最高法牵头联合北京、上海、江苏和河北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乌镇共识》,描绘了建设智慧法院的宏伟蓝图。在最高法的推动下,各级法院陆续启动了智慧法院建设的推进工作。其中,无论是地方各级法院的法官还是司法理论界,他们对什么是“智慧法院”的认知也并不统一,而这恰好关系到能否真正建成“智慧法院”。有学者认为:“智慧法院,即以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提升司法公信力为目标,充分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促进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现代化,实现人民法院高度智能化的运行与管理。”也有学者认为:“智慧法院就是充分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支持透明便民的公众服务、公正高效的审判执行、全面科学的司法管理。”还有学者认为:“智慧法院是以实现司法公正和高效为目标,以数据开放共享和安全可信为基础,运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信息技术,促进司法审执公正化和法院管理高效化的信息化系统。”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以下简称《智慧法院建设意见》)关于智慧法院的描述可知,智慧法院是指以数据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为基础,运用网络化、阳光化、智能化的网络信息系统,全流程实现网上立案、交费、视频开庭、举证、质证和送达等一站式服务的智能化与信息化的复合型法院。


从互联网法院和智慧法院的内涵表达可知,两者既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但又相互区别。首先,两者均是网络技术发展的必然产物,契合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的内在逻辑,符合司法运行规律和网络技术发展规律的要求。其次,两者均旨在探索网络纠纷诉讼规则、提升审判效率、方便诉讼当事人。最后,两者均可促进司法公开,运用互联网技术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等,并有效整合全国各级法院的审判、执行信息,推动全国各级法院信息与数据的共享、共用,进而提升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可见,互联网法院属于智慧法院的范畴,两者均是互联网技术在司法审判活动中的深度运用与融合,是探索网络空间治理程序化与法治化的重要一环。


互联网法院与智慧法院的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两者的定位不一样。互联网法院的定位:一则探索网络纠纷诉讼规则、完善审理机制、提升审判效能;二则为国际社会提供网络纠纷治理的“中国样本”,提升我国在网络治理中的话语权。而智慧法院定位是以网络化、阳光化、智能化推动信息化法院建设,以使信息化更好地服务法官办案、服务群众诉讼、服务司法管理、服务国家治理。其次,两者具有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互联网法院是智慧法院中的专门法院,互联网法院的专门性由管辖地域的专门性和管辖案件的专门性来决定。例如,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审理浙江省杭州市辖区内基层法院管辖的六类涉互联网一审民事、行政案件。最后,两者管辖的范围不一样。智慧法院管辖范围与传统法院管辖是一致的,而互联网法院突出了管辖的跨地性,而不是以地域特点来确定管辖,解决了网络时代的管辖权冲突。此外,两者在法律适用范围、庭审方式、执行和送达以及信息化程度等方面均存在差异。


总体而言,无论是互联网法院还是智慧法院,都是司法主动回应互联网技术发展所带来的现实需求的产物,探索建设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网络纠纷审判机制,为维护网络安全、化解网络纠纷、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深度融合,从而推动我国科技强国战略的实施和网络空间治理的法治化进程。


三、互联网法院的演进逻辑


互联网法院的产生和发展,与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息息相关,其与法院的信息化、智能化与科技化发展密切相连。设立互联网法院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互联网法院的成立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地方探索到中央确立的过程。在这过程中,互联网法院顺势孕育而生,时至今日,演进过程经历了初创期、探索期、快速形成期、实践期共四个阶段。


(一)第一个阶段(1995年):“互联网法院”的初创期


互联网法院的最初萌芽要从法院信息化建设开始说起,随着市场经济的开放和个人权益意识的增强,法院每年受理案件以20%—30%的增长率增加,此时法院系统达成一个普遍共识:“网络化是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的唯一出路。”面对法院案件持续增加及“案多人少”的问题,法院信息化建设是提高法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重要途径。


1995年8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便成立了全国第一家计算机网络系统,随后全国陆续铺开了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装,并提出了法院信息化建设的三步曲:“统一代码、统一数据结构和统一应用软件”,此时互联网法院的雏形才刚刚萌芽。随后,1996年5月,最高法在江苏召开“全国法院通信及计算机工作会议”,会议确定北京、上海、江苏等八家高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作为全国法院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的试点单位,并对全国法院计算机网络建设工作作了全面部署,这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开启了我国法院信息化建设之门。


(二)第二阶段(1996—2011年):“互联网法院”建设的探索期


随着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在全国法院铺开,“网络法庭”“微博法庭”“QQ法庭”“互联网法庭”“电子商务法庭”等不同称谓、不同形式的网络化法院,如雨后春笋般产生。从规范层面而言,1997年最高法印发了《全国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规划》的通知,旨在以网络化来提高办案、办公效率和质量,解决“案多人少”问题;2002年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管理规定》和《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规划》,明确了全国各地法院的信息网络化法院建设方案。《最高法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的决定(2007年)》《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规范(试行)(2008年)》《最高法关于开展远程提讯工作的通知(2009年)》《最高法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做好远程视频提讯技术准备工作的通知(2009年)》《人民法院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规范(2010年)》《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基本要求(2011年)》等,一系列由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信息化法院建设的规范性文件,为全国各地法院开展庭审直播、远程提讯、网上庭审、网上质证等提供了法律依据。


从各地法院实践维度而言,伴随着网络化、信息化、智能化法院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不断颁行,各地法院在网络化法院的建设也在如火如荼的推进中。例如,2004年,广东省龙湖区人民法院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审结了一桩跨国离婚案,这是我国审判实践中较早运用互联网技术审结的案件,也是第一例形式意义上网上法庭审结的案件。2006年,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运用网络视频技术和多人语音系统成功审理一起跨国诉讼,也是我国首创“QQ法庭”首次审结的跨国离婚案。2006年,四川省彭州人民法院采用通过电子化、网络化等科技手段,实现了常规办公无纸化、档案管理电子化、流程监控网络化等“三化”。2007年,江苏省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采用视频直播的方式审理一起涉外离婚诉讼,使远在澳大利亚的被告通过视频参与了整个庭审,将网络技术运用于司法审判过程中,即网络法庭。2009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打造全国首家“网络法院”,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撑,建设全方位、多功能、集约化的网络诉讼服务平台,实现网络技术与法院审判业务之间的互相融合等。从各地法院的实践来看,这一时期的“互联网法院”形式各样,主要是将网络技术、智能化系统运用于司法审判中,实现便捷、高效、公正、不受时空限制的方式解决纠纷、缓解诉讼压力。


(三)第三阶段(2012—2018年):互联网法院的快速形成期


十八大以后,中央对我国网络技术发展进行了全面部署,互联网法院建设步入了快车道,尤其是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依法治国重大决定》)提出:“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实现依法治网。”2015年7月,最高法第一次提出“智慧法院”概念,2016年2月最高法通过的《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和《最高法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指出:“尽快建成法院信息化3.0版,建设智慧法院,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2016年11月,在乌镇召开的第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最高法牵头联合北京、上海、江苏和河北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乌镇共识》,描绘了建设智慧法院的宏伟蓝图。2017年,《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其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面的基础性法律,是实现依法治网、化解网络风险的法律依据。2017年最高法颁布了《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指出智慧法院要利用先进信息化系统,实现智能化办公办理、全流程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2018年,最高法颁布了《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规定》,旨在规范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确保公正高效审理网络案件。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互联网法院的诞生与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在最高法的推动下,各级法院陆续启动了智慧法院和互联网法院建设的推进工作。


从“微信庭审”“网络法院”“互联网+法院”到智慧法院,智慧法院对全国各地法院试点的网络化、智能化的法院进行了凝练和总结。例如,2015年6月吉林电子法院在全省全面开通应用,实行全程电子化、无纸化,通过内外网信息实时交互,实现了法院24小时诉讼服务“不打烊”。2015年12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首次尝试“微信庭审”,把法庭开到微信上,法官应用“微信办案群”进行案件庭审。宁夏省高级人民法院运用互联网思维,按照“33456”信息化推进建设“互联网+法院”,开启了“互联网+法院”的新时代。2017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苏州召开全省智慧法院建设推进会,概括与总结了智慧审判苏州模式,部署推进全省智慧法院建设。2018年,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设立全市首家互联网审判庭,以探索网络纠纷案件“产生在网上、化解在网上”审判的新模式。这些均是各地法院探索智慧法院建设的有效样本。


而作为智慧法院集大成者的杭州互联网法院,其实,早在2015年4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确定由余杭、西湖、滨江三家基层法院和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电子商务网上法庭试点法院,分别审理网络支付纠纷、网络著作权纠纷、网络交易纠纷及其上诉案件。这四家网上法庭试点法院于2015年8月正式上线,案件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法庭庭审、文书宣判等诉讼流程均在网上进行,为民众提供了良好的诉讼服务。2017年4月,最高法批复同意由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杭州地区5类涉网民事案件,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购物产品责任纠纷、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网络借款合同纠纷和网络著作权纠纷,为杭州互联网法院设立和实体化运行打下坚实的基础。2017年6月,中央深改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2017年8月,杭州互联网法院挂牌设立,经过一年的运行,取得良好效果。2018年7月,中央深改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决定在北京、广州两地增设互联网法院,并分别于2018年9月9日和28日设立了北京互联网法院和广州互联网法院,集中受理11类网络纠纷案件,探索网络案件审判新格局。


(四)第四阶段(2019年至今):互联网法院的实践期


设立互联网法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网的重要体现,是贯彻网络强国战略的生动实践,随着三地互联网法院的先后设立,互联网法院的布局基本完成。当然,笔者认为三个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并不是终点,这只是一个新的开始,在上海、深圳等这样的大城市,每日产生数以万计的网络纠纷,是否有必要在上海、深圳等城市设立互联网法院,还是参照巡回法庭的设置,值得进一步的思考与实践。在互联网法院的实践方面,杭州互联网法院受理的首例网络行政诉讼案件,即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暨被告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案;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后审理了第一起网络案件,即“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法院认为:“短视频”可构成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广州互联网法院挂牌后也审理了第一起网游抄袭案,这一系列的网络审判实践为互联网法院的探索打开了“一扇窗”。


三地互联网法院陆续开启了正式实践之路。首先,以三地互联网法院为样本,探索网络诉讼规则、审判规则和网络治理规则,化解网络纠纷、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诉讼便民。其次,拓展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由11类网络案件逐步拓展至绝大多数的网络纠纷,由网络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权拓展至网络刑事管辖权,乃至跨国犯罪的网络刑事案件管辖权。最后,凝练互联网治理的中国“智慧”,为国际网络治理提供中国司法经验、智慧和规则,进而营造共享共建网络治理共同体。


四、设立互联网法院的三层定位


从各地探索的“互联网+法庭”“互联网+审判”,到杭州互联网法院,再到北京互联网法院和广州互联网法院,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诉讼规则、审判方式、送达方式等在进一步明确,根据中央深改组通过的《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将杭州互联网法院定位为解决网络纠纷的专门性法院,分别赋予了杭州互联网法院三项任务,即“探索涉网案件诉讼规则”“完善审理机制”和“提升审判效能”,这体现了互联网法院回归审判专业性案件专门法院的定位,既探索网络空间治理的实体规则,又探索在线诉讼的程序规则。


(一)第一层级:专门解决网络纠纷


互联网法院运行以《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设立互联网法院的方案》和《互联网法院审理规定》为指导思想,通过对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监察委和司法局工作人员、律师群体和社会大众的调查、访谈和座谈,集中探讨互联网法院的定位。其中,调查共发放问卷1550份,回收问卷1250份,问卷回收率为80.65%,无效问卷240份,最终录入有效问卷1010份,有效问卷占全部发放问卷量的65.16%。对样本的性别、职业、年龄、文化程度及收入等基本情况进行了描述性统计,数据显示公检法办案人员样本数为423份、监察委与司法局工作人员样本数为77份、律师群体样本数为84份,社会大众的样本数为426份。本调查问卷在15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发放,有效样本集中来自广东、云南、浙江和重庆等省市自治区。调查问卷样本来源也包括偏远的少数民族聚集区,这样的样本采集,旨在使样本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能真实反映不同受访群体对互联网法院的定位认知。


从表1可知,从总体上看,受访者认为互联网法院的功能定位应当以兼顾“便利民众”(78.20%)、“解决网络纠纷”(69.20%)以及“探索网络治理新模式”(81.90%)。但通过与性别、地区、职业、年龄、教育程度及收入进行交叉分析后可以看到,对于互联网法院功能定位的认识并未因为上述变量而产生变化。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受访者普遍赞同互联网法院的功能定位为“便利民众”“解决网络纠纷”以及“探索网络治理新模式”,并将其功能定位分为三个层级:解决网络纠纷、便利民众以及探索网络治理新模式。


网络纠纷具有主体不特定性、纠纷复杂性、跨地区性、证据电子化等特征,加之普通法院在处理网络纠纷过程中,面临着相关法律滞后、法律空白较多、司法裁判规则不完备等一系列的问题,导致普通法院无法快速、有效地解决网络纠纷。而由互联网法院专门负责裁判网络纠纷,自身拥有专业法院、专业法官,以及针对网络纠纷的诉讼规则和审判流程等,能够高效和便捷地解决网络纠纷。从表1的不同职业交叉分析可知,在1010名受访者中,公检法办案人员中有29.40%的受访者认为互联网法院应当着眼于“解决网络纠纷”,监察委与司法局工作人员中有31.86%认为互联网法院应当致力于“解决网络纠纷”;在律师群体中,28.04%的受访者认为互联网法院定位于“解决网络纠纷”,受访者中也有29.19%的社会大众认为互联网的功能定位为“解决网络纠纷”,这也与实地访谈相关人员的数据形成了相互印证。而司法实践中,互联网法院充分起到了专门解决纠纷的目的。以杭州互联网法院为例,从2017年5月1日开始试点到2020年7月底,共收到在线立案申请107324 件,诉前化解59201 件;案件开庭平均用时21分钟,较传统模式节约3/5,一审服判息诉率达98%。从互联网法院相关调查问卷与审理案件的统计数据可知,互联网法院的首要功能定位是高效、便捷地解决网络纠纷,在实务中发挥着专门解决网络纠纷的专业性审判机构。


而从表2可知,在1010个受访者中, 仅26.73%的受访者认为互联网法院能够有效解决当前网络纠纷,大多数受访者(47.82%)认为其效果一般。另有230名受访者(22.77%)对该问题表示不清楚,这说明受访者对于互联网法院的网络纠纷解决能力还未产生明确的看法,并且未对其解决网络纠纷的功能表示出高度的肯定,互联网法院在解决网络纠纷方面仍有很大的努力空间。


(二)第二层级:便利民众


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民众诉讼,是设立互联网法院的重要出发点和落脚点。与传统法院的解决纠纷模式相比,互联网法院以“网上案件网上审”为裁判思维,改变了普通法院“点对点”或“面对面”的庭审方式,互联网法院从起诉、提交证据、相互辩论、庭审、宣判到执行,均在网上进行,充分利用互联网的资源优势,全国各地的当事人可以实现“在家立案”“在家庭审”和“在家执行”,避免当事人来回奔波,极大地节约了诉讼成本,降低了诉讼门槛,缩短了诉讼周期。


从表1的不同职业交叉分析可知,公检法办案人员中有33.54%的受访者认为互联网法院应当定位为“便利民众”;监察委与司法局工作人员中有33.33%的受访者认为应当“便利民众”;在律师群体中,34.92%的受访者认为“便利民众”是互联网法院之功能定位,同样有29.19%的社会大众认为互联网法院的功能定位为“便利民众”。对于民众而言,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更让他们看到了其方便民众、提高诉讼效率的一面,疫情期间,为减少人员流动、聚集,避免病毒的接触性传播,互联网法院采取引导当事人通过网络、快递、电话等方式进行立案、缴费、调解、查询、庭审、执行等,使得法院诉讼服务实现“二十四小时不打烊”,集中展现了互联网法院便民利企,提高诉讼效率,足不出户便可为民众提供优质、便捷的诉讼服务。可见,互联网法院功能定位之二是便利民众,更好地为民众服务,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让民众在互联网法院应用中有更多获得感,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建设。


(三)第三层级:探索网络治理新模式


对全国各地法院而言,互联网法院是智慧法院建设的“集大成者”,具有示范效应,也是探索互联网司法治理的“实验田”。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第三十六次集体学习中提出:“六个加快,即加快推进网络信息技术自主创新,加快数字经济对经济发展的推动,加快提高网络管理水平,加快增强网络空间安全防御能力,加快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推进社会治理,加快提升我国对网络空间的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


而设立互联网法院是实现“六个加快”的重要举措,也是争取网络主权,提升智慧治理能力,推进网络治理法治化的关键一环。


从表1可知,公检法办案人员中有33.85%的受访者对“探索网络治理新模式”做出了响应;监察委与司法局工作人员中有34.31%的受访者认为互联网法院应当承担探索网络治理新模式的作用;社会大众似乎更加关注互联网法院是否能够探索网络治理的新模式,36.09%的社会大众对该选项进行了响应。可见,将互联网法院作为探索网络治理的“实验田”,似乎是共同的期望。它的最大价值不在于具体审理多少案件,而在于创造更多的智慧法院模式和经验;它的建设不可能大规模开展,但是它的经验、机制、规则可复制可推广,向一般法院推广,塑造新型的互联网司法生态体系、数字司法生态体系。当然,互联网法院作为网络治理的“实验田”,一方面在进行程序规则探索与创新时,要遵守增量保障和程序选择的原则,只能增加当事人的正当权利,不能减损当事人的权利,突出权利本位的立场;另一方面是互联网法院的探索与创新,不可轻易打破法律系统的封闭性,应谨守法院的职责边界。对全国各地的各级法院而言,互联网法院为各地法院树立了良好的样本,是探索网络纠纷治理模式、诉讼规则和审判机制的最佳机遇,试图建立一整套系统、规范、法治的网络治理体系。对域外国家或地区的法院而言,互联网法院代表着“中国话语”“中国智慧”,为国际网络空间治理和网络纠纷解决能够进行有益探索、贡献中国智慧。


五、结语


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我们已经迈向现实与虚拟并存的互联网时代,这个时代正发生着巨大的转型与激烈的变革,正如舍恩伯格所言,当世界迈向互联网时代时,社会也将经历类似地壳运动。在改变人类基本的生活与思考方式的同时。它早已推动人类信息管理准则的重新定位。然而,不同于印刷革命,我们没有几个世纪的时间去适应,我们也许只有几年时间。互联网法院作为司法适应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背景下所诞生的“新生事物”,是网络思维、网络技术与现代司法深度融合的产物,采用线上方式实现“网上案件网上审”。当然,互联网法院设立与实践运行刚刚起航,支撑我国现代网络法治的某些基本条件尚不完备,因而互联网法院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道路上不能企求一蹴而就,只能采取“渐进式”的路径,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广”,逐步实现互联网法院的运行由量到质的蜕变,实现网络纠纷的专业化治理,最终为全球网络纠纷的治理提供“中国智慧”。经济学家张五常先生曾言:“一个最蠢的学者,往往去研究没有发生过的问题。”而互联网法院正在中国这片土地上“冉冉升起”,本文只是为互联网法院的研究打开了一扇窗,初步厘清了基本概念、演进逻辑与功能定位的问题,它需要实务和理论界的研究者投入更多的心血,真正发挥“中国样本”的应有效用。


注:为方便微信阅读,文中略去了原文中的注释和引文标识。本文原载于《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2年第2期76-84页。欢迎个人分享,转载请联系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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