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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欠债去世,七旬患癌老母被列为老赖!民法典解释来了......

法拉理 法拉理 2021-07-01






儿子欠债40万未还不幸去世,

71岁的身患癌症母亲和73的父亲被列入老赖。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对这对父母名下的银行卡

实施了冻结并限制消费。

而且这对父母被两次列为失信人名单,

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老赖!


▲夫妻二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本来年迈父母替子还债已经惹争议了,然而这位71岁的老母亲更是身患癌症。不得不说,这对父母还债能力让人担忧。


▲诊断证明书


法院这么判定

网友不淡定了

纷纷拿出来其他案例作比较·····



是的,和大多数人想象的不同!

有些遗产不得不继承吗?

法律上如果借债人死亡其亲人需要帮其还债吗?


▲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 徐剑文律师


徐律师从法律方面给我们做出了解释。

父母作为儿子的继承人

只需要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为儿子还债,

因此存在子债父还的情况。



主持人


法院判定由孩子的父母还钱,这样合理吗?

这个判决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根据继承法》,父母作为儿子的继承人只需要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为儿子还债。也就是说,在继承儿子财产的范围内,存在子债父还,如果没有继承或者超出了继承的部分,是不存在子债父还的。

徐剑文律师


主持人


71岁的身患癌症母亲和73的父亲被列为被失信执行人名单,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对这对父母名下的银行卡实施了冻结并限制消费。这对父母其实年龄很大了,况且还有一个身患癌症的母亲,法院要求这样执行的话您觉得合理吗?

我认为是不合理的。根据我国国家的执行规定,法院执行是要保障被执行的最低生活保障。法院的冻结应当充分考虑到两被执行人的年老患病的客观情况。应当要保障被执行人的生活所需,也就是说,法院在支持在执行的过程当中,应该考虑到这一对年老的夫妇,年老以及患病的一个情况。因此我认为这个执行是不合理的。

徐剑文律师




延伸阅读

实际上,即将实施的《民法典》里的继承编和现在的继承法是基本一致的。

其实不管是“子债父偿”还是“父债子偿”,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父”或“子”都没有这样的偿还义务,除非有一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的税款和清偿的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但是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也就是说:我国的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财产之后,同时继承了被继承人生前合法有效的债务,根据债务的相对性原理,继承人只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综上所述,不管是“父”或“子”都没有义务去无休止地“替”对方还债

另外,我们要特别注意的是民法典把代位继承的范围扩大到了侄、甥,《民法典》第1128条增加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规定,也就是将被继承人的侄、甥也纳入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徐剑文律师




《说法》栏目由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法宣办、广州市律师协会、广州市广播电视台法治频道联合推出。近日推出“民法典”系列特别专题,各位网友如有相关的法律问题需咨询,点击“广州司法问律师”24小时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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