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只签了《定金协议》,却被法院认定为“买卖关系已经建立”,凭什么?
买房经验|失败教训|风险提示|取证技巧
发掘判决书的普法价值
简法首次提出“场景化案例普法”概念
“场景化案例普法“
非法律人群学习法律知识的最佳方法
场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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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签了《定金协议》,成交价230万,买方支付了10万定金,1个月后,房价上涨,卖方说:“退你20万,我不卖了”
“房子涨了50万,你才赔我10万?”买方当然不愿意接受。
于是找了律师咨询:“我真的只能拿到10万定金赔偿吗?”
最后,买方起诉,凭着一份《定金协议》要求继续履行,还真的获得了法院支持!
场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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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买卖双方签订了《定金协议》,交易的是一套动迁房,成交价73万,买方支付了35万“定金”后装修入住;
房屋满足上市交易条件后,卖方拒绝办理网签及过户,称:“咱们就签了个《定金协议》,我就算现在不卖,最多也就是双倍返还而已”;
买方向律师咨询后,果断起诉,最后法院认定双方买卖关系已经建立,应该继续履行。
场景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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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下跌的A市。老方两口子急着出国陪女儿生活,走之前想把上海的老房子卖掉;
刚开始看房的人还蛮多的,最后与一对小夫妻签了中介提供的《定金协议》,交了定金后没几天,小两口说要翻新一下,所以老方提前交了钥匙;
没多久,出台了打压房市的新政策,接下来几个月房价不断下滑,小夫妻以各种理由拖延,最终表示:“5万定金不要了,房子不买了”
老方不得已,只能降价30万抛售;
经过律师的帮助,老方手中的《定金协议》也被认定为买卖合同,买方小夫妻不仅损失了定金,还赔偿了老方实际损失。
从这三个案例看出,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你签的到底是《定金协议》还是《买卖合同》,还真不是那么简单就能说得清楚的事儿。
有些人认为:如果《定金协议》内容太全面,约定的太具体,把所有买卖合同该写的条款都写进去,那么就会变成《买卖合同》;
甚至也有部分法院判决书做出类似这样的表述:
“
该合同内容已明确房屋坐落、面积、总房价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从约定的内容上来看,已经具备房屋买卖合同的 主要内容……故该定金合同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
但是,简法案例组在综合研究大量类似判决后,结合相关理论,发现,”内容全面“只是认定协议性质的条件之一,甚至这只是形式上的条件;
要想将一个《定金协议》认定为《买卖合同》,完全扭转判决结果,改变房屋的归属,可不是简单的字多字少的问题。
什么情况下
《定金协议》可能变成
或实际就是《买卖合同》
01
透过现象,看本质
判断一份协议的性质, 名称并不重要!透过名称与形式,看条款背后的“真实意思表示”才是最重要的。
定金协议的本质是“担保“,担保出售/购买诚意,担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做不到,定金是筹码,而不是房子;
而买卖合同的本质是:双方建立买卖关系,自愿买/卖,并接受合同条款约定的义务与责任的束缚;
所以,理论上来讲,定金协议与买卖合同不能因为内容的全面与否而互相转化。
除非!约定内容与协议名称不符。
比如定金协议中出现:“XX向XXX购买XXXX处房产,房价100万“,或者“本协议签订后,双方买卖关系成立”、“房屋所有权正式转移至买方”,再或者稍微隐含一点:“为满足交易中心要求,双方约定1个月后网签备案。”
这些让定金协议不像定金协议的表述,其实是中介公司故意为之,原因是:只有买卖关系建立后,中介才有权主张佣金。
标准的《定金协议》必须读出“担保”的味道来才算安全。
比如:“本协议仅为担保《买卖合同》的订立而签署”,或者“该定金系担保《买卖合同》的签订而支付”。
差一点儿都不行!
比如“本协议为担保《买卖合同》的履行而签署“,就不一样了!因为如果还没签《买卖合同》,就谈不上履行,既然你都为担保履行支付了定金,那买卖关系肯定事先已经成立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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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界履行需谨慎
02
假如超出了定金阶段该有的履行限度,就可能以实际行动,使得担保事项得以实现。
比如,双方签的确实是《定金协议》,但随着交易进程的推进,买方追加定金超过了定金的法定范围(20%),且超出部分较多,构成首付款的支付与收取,又或者是,卖方实际交付房屋,买方入住装修,同时,定金协议又较为详细全面,没有什么必须重新谈的事项,必须补充的约定。
这种情况下,法官可能会推定双方建立了买卖关系,其实质是以行为表示,双方的法律关系由“担保买卖”进入到“买卖合同的履行”,买方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卖方不得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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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法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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