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观察丨北京破产法庭指导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
来源 | 北京青年报
日前,在北京破产法庭指导下,中航世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凡是权益受到重整计划草案调整的债权人均参与了草案表决,而未受影响的则未参加,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中航世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系母子公司,为中管企业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下属国有企业,两家公司主要经营燃气轮机的生产、研发等业务。
受市场冲击和内部冗员影响,2019年11月,两家公司均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为由向北京破产法庭提出重整申请。
北京破产法庭通过对两公司启动预重整,经临时管理人调查两公司资不抵债,但具有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的基础上受理重整申请,并因两公司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等情形,经管理人申请,裁定对两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了权益未受草案影响的债权人无需参与表决。此次在北京破产法庭的指导下,中航世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严格落实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债权类别设置了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因职工工资、税款得到了全额清偿,相关债权人权益未受到任何影响,故职工债权人和税款债权人未参与草案表决。
此案审判长、北京破产法庭庭长郑伟华表示,此案中权益未受重整计划草案影响的职工等均未参与表决,这是严格落实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典型案例。
郑伟华庭长说:“司法解释三这一款其实就是‘无影响不表决’。
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是框定各方实体权利的环节,而草案表决通过的条件之一是各个表决组出席会议的人中同意的人数过半。如果权益未受影响的债权人不参加表决,则表决人数减少,在制定草案的环节,破产管理人和债务人将明确谈判对象,集中精力协调各方意见,使草案获得最大公约数,草案通过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如果权益未受影响的债权人参与表决,有可能产生未受影响债权人决定受影响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导致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及表决存在障碍。”
对于表决后案件的下一步进展,北京破产法庭副庭长邹明宇介绍,法院将根据管理人提交的报告及表决情况,作出是否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裁定。如裁定批准则终止重整程序,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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