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价的不良债权为何仍争破了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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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良债权交易市场,偶尔会出现有违常理的高价抢拍项目(注:笔者认为购买价超过本金的80%即属高价),竞争者志在必得,斗红了眼。
竞买人以高价竞拍某笔不良债权,其目的不可能是通过司法处置或清收债权后收钱走人,因为购买价与债权本息之间基本上不具备利润空间。竞买人不是“钱多人傻”,那他们愿意高价竞买的原因又是什么?
这是行业的隐秘,属较高段位的“内功心法”,今天简单聊一聊,点到即止。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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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取物权
为谋取某项债权对应的抵押物或查封物(注:等待/促成流拍后以物抵债),这是竞买人愿意出高价竞买该笔债权的主要原因。
竞买人谋取物权的目的
①拟对该物业升级改造运营,或与己方物业连片开发,创造更大价值;
②拟对相邻物业设置障碍为稍后谋取之而提前种钉,“舍不得孩子套不了狼”;
③拟对相邻属对手的物业设置使用障碍从而打击之,所谓“杀敌一万、自伤三千”也有着数;
④知悉该物业的重大利好消息,例如很快将被征收、业主会获得(远大于收购债权成本)巨额补偿,或该物业所在区域有重大市政配套利好,物业能大幅升值。
读者可能会问:竞买人可以在法院拍卖该物业时直接参与竞买,为何要出高价竞买债权后去谋取该物业而多绕了一道弯?
个中缘由主要包括:
①竞买债权远比竞买物权复杂、风险大,竞争对手少许多;
②如果能掌握首封该物业的债权,在法院评估、拍卖该物业时有很大机会施加影响(如下述);
③如果能掌握首封该物业的债权或该物业的抵押权,届时就方便与债务人合作--对该物业设置处置障碍、在法拍阶段阻击竞争者,或能把控处置进度;
④与参加法拍时概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全部过户税费的税筹相比,以物抵债的税筹有更大的谋划空间;
⑤债权的起拍价通常都会低于物权的起拍价,存在盈利空间;
⑥收购债权后,竞买人以持有的债权作为敲门砖,通过各种手段或策略,有机会令该物业无需进入法拍环节就能以物抵债。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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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首封权
一、拖延处置时间,对财产“保护性查封”
某宗重要财产被另案普通债权案首封时,为争取主动权,有心机的竞买人(也含债务人及其关联人)就会愿意以较高代价购买该宗首封案项下的债权予以布局,之后:
①与相关主体合作对该物业设置障碍,或把控债务人或案外人“车轮战式”提出异议(注:异议期间不移送处置权),或假装“执行和解”,以拖延法院处置该物业;
②当该物业为某案抵押物时,则布局者会利用与首封法院的特殊关系,或钻法院之间办事效率不高、相互扯皮等漏洞,拖延将该物业的处置权移送给抵押权执行案件的法院。
通过上述操作,布局者或许可获得如下好处:
①拖延法院处置该物业,令债务人“时间换空间”,赢得喘息或重组的机会而翻身(日后以更高价格变现该物业);
②能大大延长轮候查封该物业的债权人或抵押债权人的回收周期,增大前者持有债权的成本(每拖延一天利息甚巨),降低其实现债权的期望值,有机会令其无奈降价转让债权,令布局者(受让相应债权)渔利。
通常而言,某宗享有抵押权的债权如果丧失首封权,则其估值会被意向购买方下调约10%左右,即预计争夺财产处置权的时间约需一年。
【启示:首封权如此重要,布局者宜设法主动取得,事后竞买已属下策】
二、盘活轮候债权
某项财产价值巨大却被小额债权首封、因各种缘故迟迟未能处置或故意不处置,轮候查封的债权本可受偿却苦于没有处置权和主动权,持有成本不断增大但只能干着急(如果拖延至债务人破产更是鸡飞蛋打)。
在此种情况下,轮候查封该物业的债权人如能当机立断,经计算得失,会以较高价格收购首封债权,推动法院尽快处置该物业以令己方(两案债权)受偿,可谓“失之东隅、收之桑榆”。
三、在法院处置财产时施加影响
掌握了首封处置权,则债权人可以影响法院处置标的物的进度,也可以在法院评估、拍卖该物业时施加影响(例如,选择拍卖平台,对评估报告及拍卖公告发表意见,是否交吉拍卖,有案外人提异议时能积极有效应对等)。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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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破产程序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重大事项均需债权人会议表决。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通常称之为“双过半”。
企业破产重整计划草案能否通过,需经各类组别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表决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注:特殊情形之下法院可强裁重整)
如果某项债权在已经(或将要)发生的破产案件中能够决定关键的表决权将落入谁手,则会引发不同的利益主体争相不惜高价竞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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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回购
一、债务人自身
不少债务人(包含其实控人及股东)会借助“马甲”从金融机构“回购”其债权,
一则能掌控其核心资产的处置进度和影响处置价格;
二则可能会掩盖其贷款或担保过程中的“黑幕”;
三则方便其对价值巨大(超过抵押额)的抵押物设置能减损价值的障碍或使用障碍、稍后争取以物抵债加以保全;
四则避免因本宗债权案件被法院强制执行而影响关联企业的其他重大事项(例如融资征信、法定代表人声誉等)。
二、担保人
对于仍具有实力的担保人而言,倒不如主动收购该项债权,
一则避免债权落入他人之手后推动法院强制执行造成己方被动(例如列入失信影响征信、自身财物在法拍时被低价处置等);
二则可享受一定购买折扣“输少当赢”;
三则或许今后有机会追偿到债务人及其他担保人而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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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交换
如果债务人是地方当权人士的亲属或特定关系人,时常会有当地的老板愿意以较高价格收购该项债权,作为巴结或报恩的方式;或者,该买家已持有该项债权,今后会以“是否追索”、“追索多少额度”等作为与当权人士的谈判筹码,“互惠互利”地进行利益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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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
如果某债权人已持有债务人的绝大部分债权,或查控了债务人的某项重大财产,为避免其他债权人或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阻击、拖延处置进程(例如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提出执行异议等),或申请参与分配拖延执行款的发放时间,该债权人权衡不可“因小失大”,也会愿意以高价收购其他小额债权后“消灾独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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哄抬价格
债权转让方利用马甲哄抬价格(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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