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鼓励国有企业收购市场房源用于保障性住房
来源丨澎湃新闻
9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发布《阿勒泰地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五条具体措施》,涵盖购房首付、公积金贷款等。
《措施》提出,盘活市场存量房源。建立盘活市场存量指标任务机制,重点加快推进非住宅去库存。
实施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时优先回购非住宅商品房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国有企业收购市场房源用于保障性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商品房投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
经行业部门认定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并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补助。
文件还提出,对于资金暂时困难的房地产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引导金融机构给予到期贷款适当延期或展期,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着力推进“已供未建”“久建未完”“应售未售”项目清理,形成有效供给,支持合理住房消费。首套个人商业贷款首付比例调整为20%,利率下限为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
文件提出,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力度。严格落实《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量,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租赁住房需求;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
支持新市民和人才安居。新市民和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人才有合法稳定居所(含租赁)的,在住房、落户、医疗、养老、子女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方面享受租购同权。
附
全文
《阿勒泰地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五条具体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进一步压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城市主体责任,落实“一城一策”,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支持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结合阿勒泰地区房地产市场实际,制定以下具体措施。
一、优化资源配置,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
(一)盘活市场存量房源。建立盘活市场存量指标任务机制,重点加快推进非住宅去库存。实施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时优先回购非住宅商品房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国有企业收购市场房源用于保障性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商品房投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经行业部门认定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并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补助。
牵头单位: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区财政局,地区自然资源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区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实行差别化供地政策。制定出台优惠政策,优先保障旅游度假、医疗健康、教育研学、体育发展等房地产开发项目供地以及建筑信息模型(BIM)、智能建造等技术的商品房开发项目供地;暂缓商业零售类非住宅商品房(不含商业综合体)供地。
牵头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区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支持旅游地产高质量发展。抓住自治区冰雪运动和冰雪旅游高质量发展机遇,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疆内外优秀房地产企业、物业企业、旅游企业在阿勒泰落地生根;大力推动旅游地产扩容提质,制定优惠政策支持民宿、旅游度假、康养等地产发展,提供高品质商品房产品;鼓励支持发展全装修、智慧化住宅产品。
牵头单位: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配合单位: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区自然资源局、地区税务局、地区商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优化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分期缴纳房地产用地土地出让价款。房地产用地竞买保证金按出让最低价的20%缴纳,土地出让合同签订1个月内缴纳至土地出让价款50%以上,余款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牵头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地区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有序发展
(五)提高服务质量为企业纾困减负。市政设施收费方面,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有关规定,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严禁应有市政企业自行收取的费用变相强加给开发企业。规划建设方面,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完成主体工程的情况下,可进行分项验收;小区地上地下停车位可根据地质结构,按照地上停车位不大于25%合理确定配比。结合工程项目审批区域评估,同步开展人防区域评估,合理布局人防工程并确定异地建设区域。
牵头单位: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配合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六)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差别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制,制定出台操作流程,简化手续,提升效率,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以“保交楼”为目的,用足用活预售资金,合理确定拨付节点、使用额度,用好信用评价体系,信用等级为AAA、AA级的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时,对应项目建设进度节点的资金使用额度可上浮10%、5%。
牵头单位: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阿勒泰地区中心支行、阿勒泰银保监分局
(七)完善房地产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对尚未出让土地的项目,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快土地周边配套设施建设,达到“净地”出让;对已供地尚未开发建设的项目,县(市)人民政府应先于或与项目同步完工配套设施;对已供地且已开发建设的项目,县(市)人民政府应在项目交房前限时完成配套设施建设。
牵头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八)支持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中国人民银行阿勒泰地区中心支行共同建立会商机制,建立重大房地产项目清单,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提升银企对接率,切实保障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列入重大房地产项目清单的开发项目,在企业融资必需的工程建设审批手续办理、预售许可手续、融资贷款审批手续、预售资金监管手续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限时办结;对于资金暂时困难的房地产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引导金融机构给予到期贷款适当延期或展期,帮助企业渡过过难关。着力推进“已供未建”“久建未完”“应售未售”项目清理,形成有效供给,支持合理住房消费。首套个人商业贷款首付比例调整为20%,利率下限为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
牵头单位: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阿勒泰地区中心支行
三、优化政策措施,提振市场消费信心
(九)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支持新市民、青年人首套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在阿勒泰地区内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降至20%;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上浮比例不超过同期首套利率的10%;支持三孩家庭购房贷款,缴存职工三孩家庭在阿勒泰地区内购买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从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调整房屋套数的认定标准,实行“认贷不认房”。优化实施商业银行开展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和组合贷款。全面落实住房公积金“全疆通办”,异地贷款职工与当地缴存职工享有同等权益。
牵头单位: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配合单位: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区税务局
(十)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力度。严格落实《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阿行办规〔2022〕1号),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量,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租赁住房需求;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
牵头单位: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区自然资源局、地区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一)支持新市民和人才安居。新市民和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人才有合法稳定居所(含租赁)的,在住房、落户、医疗、养老、子女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方面享受租购同权。
牵头单位: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地委组织部、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地区税务局、地区自然资源局、地区民政局、地区教育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优化保障措施,确保市场健康发展
(十二)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和完善物业价格合理调整机制,逐步清退物业服务社区兜底模式,推动实现物业专业化服务全覆盖;制定优惠政策,引进高品质物业服务企业,提升物业服务理念,规范物业从业人员培训和行为,提升物业从业人员素质;落实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做到“质价相符”,依法合规经营。
牵头单位: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区自然资源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三)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严格落实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管理机制;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按照属地管理、分类施策的原则,加强房地产领域风险防范和“问题楼盘”的化解处置。
牵头单位: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区自然资源局、地区公安局、地区网信办、地区税务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阿勒泰银保监分局
(十四)营造良好氛围。收集房地产行业发展信息和房地产现状,及时宣传报道房地产行业在惠及民生、改善居住、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宣传阿勒泰优势产业发展趋势,提供更多的优势资源信息,树立房地产企业投资信心,引导企业合理投资,鼓励居民合理消费。
牵头单位: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地委宣传部,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区商务局、地区自然资源局、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五)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严格落实《关于建立自治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城市主体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完善“一城一策”工作方案,优化具体政策措施,保障房价、地价、市场预期保持在合理区间内,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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