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晖:敦煌文书中的“朋友圈”信息
素来被认为代表中华传统的血缘团体在北方中古非官方组织中很少留下踪迹,在强大王朝统治下的自然经济农村,其聚落形态出奇地与现代近似。
以敦煌文书反映的5—10世纪河西走廊的情况为例,那时的敦煌几乎是个纯粹的实物经济地区,文书中极少见到货币,有所交易时基本上都是用谷帛等实物作媒介。其自然经济化的程度不仅超过大致同时的吐鲁番地区,也超过同一地区河西走廊汉简所反映的汉代情况。
在这样的“经济基础”上,当时的家庭绝大多数是核心家庭与单身家庭等“小家庭”,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并不罕见,家族联系只限5世以内的“小宗宗法”,宗子、家庙制度都没有或罕有。更突出的是小型聚落内多姓杂居的情形既普遍又持久。
如唐天宝六年龙勒乡都乡里文书中所见居民122户,就有41个姓,其中仅3姓超过10户,第一大姓程也不过15户,仅占这个村子人户的12%。大历四年悬泉乡宜禾里所见84户,有23姓,最大的索姓19户,占到总户数23%,这已属全部敦煌文书中最突出的“族居”倾向了。
归义军时期某里共126户,有33姓,第一大姓张占30户;上元元年悬泉乡某村差科簿列80人(户主),共19姓,最大姓索11户,占13%。天宝年间慈惠乡某村所见122户,分属32姓,最大姓张,17户,占14%。开元十年悬泉乡宜禾里(?)籍所见29户,15姓,最大姓曹,6户,占20%。这样的家庭、聚落景观要说有Lineage(血统)色彩的话,恐怕比当代发达国家的情况也浓不了多少。
莫高窟壁画中的归义军
在这样的条件下,民间抱团取暖不可能具备太多的族性色彩。关于宗族、宗教之外的民间公益组织,过去讲得较多的是城市中的行会、同乡会(会馆)之类市民互助团体。但中国的行会与西方的基尔特相比,亦如中国的寺院与西方教会相比一样,存在着缺乏独立性甚至有官办官控的问题。中国传统的同乡会只是城市商人或士子中的小团体,而且主要是近代才兴盛的。
真正的乡域地缘共同体,如西欧之马尔克、东欧之米尔、日本之町,在中国传统中并不存在,这是一个突出的特点。中国的“自然村”并非村社,在近代社区化趋势出现以前的传统时代,除了官府分划“编户”而形成的里甲、保甲和血缘性的宗族外,“自然村”本身没有什么共同体色彩,自然也少有所谓公益。
中国传统上仍有既非宗族又非自然村的公益活动。除了上述的行会等边缘性组织外,真正在常态下对古代中国居民主体、即居住在广大乡村的编户齐民有实际意义的非宗族、非宗教民间公益组织,就应数所谓的“社邑”了。
“社”作为一种祭祀组织起源甚古,在秦汉法家吏治时代它已摆脱了先秦的族缘祭祀圈色彩而成为“里一社一单三位一体”的砖制王朝基层控制体系中的一环,形成上至朝廷宗社,下至乡社、里社的官方“信仰”仪式垂直管理结构。但相对于乡—里行政系统与亭—邮情治系统而言,基层的“社”垂直受控色彩要淡得多。
当时把里长、伍人、求盗等称作“乡里少吏”、“亭部吏卒”,但未有把“社宰”等称为吏的。而当时又有“公社”、“私社”之说:乡及以上的社为“公社”,而里社则往往被称为“私社”,其民间色彩更浓更因自然需求而聚拢,可以看作是较少外力强加的最早的互助公益组织。
汉代亭长画像
汉末魏晋里一社一单体制崩溃后,乡里的基层行政职能瓦解,“单”的社会职能由族缘或拟族缘的宗族村坞组织接替,而“社”则在较大程度上经受了古典大一统帝国的解体而保留下来,并且随着基层吏治的消解其“私社”的民间性更加凸显。在那些王朝吏治所不及而族缘组织又不发达的地方,“社”的职能便有所扩大,从单纯的祭祀团体发展为无族缘关系的地方居民为某种公共事务而结成的民间团体。其代表便是在存世敦煌文书中得到较多反映的“社邑”。
敦煌藏经洞所出迄今所知的各类社邑文书近400件。包括“社条”(社邑组织与活动的章程、规约)、“社司转帖”(社邑告知社人参加活动的通知单)、“社历”(社邑收支记录)、“社文”(社邑举行宗教或准宗教仪式时使用的祭文、祷文与颂文)、“社状牒”(社邑处理投社、退社及其他事务的文书)等类。从中可以较详尽地反映当时社邑活动的各方面。不甚恰当的比方,私社就相当于为某种需要建立起来的“群”,藏经洞里的这400件文书可以看做是手机内容截屏存档。
汉代画像砖
当时的社有官社、私社之别,私社中又有三种类型:一是以佛教信仰为中心,由家居佛教信徒组成的非寺院性质佛教社团;二是由百姓自愿组成的民间互助团体;三是既从事祭社、互助活动又从事佛教活动的民间团体。
私社立社之初要制定章程即社条。由于立社活动的发展,当时社会上已形成若干被视为成例的“标准章程”即社条文样,甚至出现了学童模仿成人结社习俗写的“结会记”。实际立社时的社条大多就依据这类文样再按该社的具体情况略作改动而成。这种立社时的章程被称为“大条”或“祖条”,立社后在活动中遇到“祖条”未作规定而又不能无章可循的事,还可再立补充社约或修改、重订社约。
立约一般都要举行仪式,由全体社人逐一签名(有时还画押),以一致通过方式成立。由于立社之事带有神圣色彩,社条(立社时的“祖条”)平时要“封印”保存,封口处由社邑首领题名为记,遇重大事项需凭约裁断时再举行仪式当众开封。
社条首书立社宗旨。如后周显德六年(959年)正月三日“女人社社条”云:
因兹新岁初来,各发好意,再立条件。盖闻至诚立社,有条有格,夫邑义者,父母生其身,朋友长其志,遇危则相扶,难则相救。与朋友交,言如信。结交朋友,世语相续。大者若姊,小者若妹,让语先登,立条件以后,山河为誓,终不相违。
接着是关于社活动内容、社人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实质性规定。敦煌文书中的私社活动不外乎三个方面:一是丧葬互助、共济急难等世俗生活中的公共行为;二是居家信徒集资立社从事佛教活动,如佛事斋会、立窟造像等;三是社人集资从事佛教以外的传统仪式及公共活动,如从秦汉时代的“社闾尝新、春秋之祠”演变而来的“春秋座局席”之类。
此外还有生产类的活动,在敦煌则仅见于由渠人(绿洲灌溉系统中承担水利力役的百姓)组织的“渠社”,其活动除上述一般社邑活动外还包括组织社人防水、平水、修理渠堰、桥梁等。社条对以上活动的规定相当具体,如主要以世俗丧葬互助为目的的“儒风坊西巷社社条”的规定:
——若右赠孝家,各助麻一两,如有故违者,罚油一胜……
——所置义聚,备凝凶祸,相共助成,益期赈济急难。
——所置赠孝家,助粟一斗,饼二十番飞,须白净,一尺八寸。如分寸不等,罚麦一汉斗,人各二十?。
——所有科税,期集所敛物,不依期限赍纳者,罚油一胜,用贮社。
——或孝家营葬,临事主人须投状,众共助成。各助布一匹,不纳者罚油一胜。
——所遭事一遍了者,便须承月直,须行文帖,晓告诸家。或文帖至,见当家十岁以上夫妻子弟等,并承文帖。如不收,罚油一胜。
——所有急难,各助柴一束,如不纳,罚油一胜。
该社对社人“急难”设置了多重互助:平时有“义聚”即公益积累,以备赈济。事发除动用这些积累外,再临时让大家“赠”助粟、饼。遇大用项(如“营葬”)则事主还可“投状”作个案,申请特别捐助。而凡享受过一遍捐助的,便有责任在正常社人义务外再“须承月直”,义务为社内作传发文帖的工作。不履行社人义务的,有“罚油”“罚麦”的处分。
敦煌藏经洞文书
一些作为标准章程的社条文样,对社的职能及社人规范规定得更全面。如“十五人结社社条”文样的规定:
——况沙州是神乡胜境,先以崇善为基。初若不归福门,凭何得为坚久。三长之日,合意同欢,税聚头面净油,供养僧佛。后乃众社请斋,一日果中,得百年余粮。
——春秋二社旧规,逐根源亦须饮宴。所要食味多少,计饭料各自税之。五音八乐进行,切须不失礼度,一取录事观察,不得昏乱是非。稍有倚醉凶?,来晨直须重罚。
——且禀四大,生死常流,若不逐吉追凶,社更何处助佐。诸家若有凶祸,皆须匍匐向之,要车齐心成车,要辇亦须递?。色物赠例,勒载分明,奉帖如行,不令欠少。荣凶食饭,众意商量,不许专擅改移。一切从头勒定。
——凡论邑义,济苦救贫,社众值难逢灾,亦要众竖。忽有谥众投告,说苦道贫,便须割己从他,亦令满他心愿。若有立庄修舍,要众共成,各各一心,阙者帖助。更有荣就,男女人事。合行事不在三官之中,众社思忖,若有东西出使,远近一般,去送来迎,各自总有……
上件事段,今已标题。轻重之间,大家斯酌。
敦煌社邑文书中存世的大量“社司转帖”表明了社邑活动的实际运作。转帖即通知单,相当于微信发“朋友圈”,上写明因何事、带何物、在何时、到何地去集中,迟到、不到及递帖延误者如何处罚,发帖时日与发帖者的姓名、社内职务。这种公告在社邑文书中保存量最大,可见当时社事活跃。
据宁可、郝春文两先生所辑来统计,除事因不明的残缺转帖外,已知事由的转帖中,春秋二社座社局席转帖存量达70件,为数最多。内容均为通知社众参加传统的春社、秋社社期的会聚、饮宴活动。春秋社祭是“社”的古代本义,到唐宋时代的民间社事仍十分隆重待之,可见社的传统一脉相承。
敦煌地区唐朝时的贵族生活
但这类转帖多为不完整的抄件,实发者并不多,学者认为这表明此种纯仪式性活动在实际生活中已不那么重要。通知凶事、要求互助的“身亡”转帖存世33件,且多为实发转帖,可见丧葬互助是当时社事中实际上最重要的内容,也是社邑最主要的实际职能。
佛事转帖存世24件,是通知社众参加建福、设斋、设供等佛教活动的。议事转帖存世15件,内容是通知社众聚会对某事进行“少事商量”,体现了社人对社务的参与。“再限纳物”、?脚、宴设转帖存世6件,是催促社人限期向社纳物或参加馔脚、宴会的。渠社、渠人转帖共22件,内容除以上一般社邑常见的事务外还有渠社特有的内容,即通知渠人参加水利维护与建设工作。
社司转帖的传递程序相当严格。多数实名发转帖列有被通知者名单。某人接到通知后在自己姓名下书“知”字,或加一墨点表示已知,然后传递下一个人,如此接递相传直至最后一人,他再转回到发帖者手中。有时社司还要在社人姓名旁加书勘验符号,表示到场及纳物与否。
社邑的财务记录日“社历”,其中最多的是“身故纳赠”历,它是丧葬互助时社人依据社条规定或社司临时安排向社司捐物,以及社司将所捐转交凶家的记录。其次是“社司便物”历,其中大多是社人向社司借贷面、油、粟、麦、麻等物品的记录,相当于群主根据群基金“贷发的红包”。所贷物即社的公益积累“义聚”,它原是“赈济急难”的储备,但为保值增值及实物新陈更替,也进行日常流转。
这些借贷账有些是全体等额借贷,如921(?)年某社的“贷粟历”所载其社人中10人均贷粟7斗,且无还期及利息之规定,这大约是带福利性质的分配式无息借贷。但多数便物历还是数额任意的有息借贷,而且通常是秋后还贷加息五成,这是当时敦煌地区通行的利率,以今天的眼光看可称是高利贷了。此外,社历中还包括记录罚物的“罚物历”及其他往来账式。
从中可窥见当时生存不易环境下,人们“抱团取暖”意愿。下一节我们讲私社(群)的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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