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遗产管理人的选择与实践,超前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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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篇,我们介绍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优势。【戳此,回顾上篇!】
简单归纳一下就是遗传管理人负责遗产的管理和保全,不仅能维护继承人的利益,还能实现遗产的公平分配。
上篇末尾,我们留下两个问题:
(1)如何确定谁来担任遗产管理人?
(2)担任遗产管理人是否会有报酬?
一、如何确定谁来担任遗产管理人?
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下列几种况:
1
由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
遗嘱执行人是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将来处理其遗产的人。
通常是被继承人信任的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数个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嘱执行人的指定是被继承人自己意志的体现,所以选择遗嘱执行人作为遗产管理人不仅符合被继承人意愿,也因为执行人本来就需要按照遗嘱处理遗产,所以由其担任管理人也更为便利。
2
由继承人推选出遗产管理人
正如上篇介绍的案例,王先生生前并没有立下遗嘱,自然也没有遗嘱执行人。
生活中也不是所有的人生前都会立下遗嘱,就算有遗嘱也不一定会指定遗嘱执行人。这种情况下,在继承人之间推选出遗产管理人较为符合情理。
需要说明的是,推选的规则和推选出的人数没有限制,但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时需要履行管理人的法定职责,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
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在继承人人数少或者无法推选出一致认可的遗产管理人时,全体继承人可以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在做出决策时以多数原则决议遗产管理事项。
4
由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在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时候,遗产就会处在无人继承的状态中。这种情况下,遗产的归属就需要根据被继承人的身份作不同的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举个例子,陈先生和丁女士是一对丁克夫妻,两人终生没有孩子。
陈先生过世后不久,丁女士也相继离世,留下一笔不斐的遗产。因为陈先生和丁女士都是独生子女家庭,没有继承人可以继承。
按照《民法典》,这笔财产就该由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
具体来说,如果丁女士是农村户口,那么遗产归其生前所在的村委所有,由村委进行管理。
如果丁女士是城市户口,那么遗产归国家所有并用于公益事业,由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进行管理。
注意的是,实践中如果有继承人,但继承人下落不明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作为遗产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待下落不明的继承人出现或被宣告死亡后,依法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
二、担任遗产管理人是否有报酬?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管理人可以获得报酬,也可以不收取报酬。是否获得报酬要依据具体的情况,如果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有约定,那么遗产管理人可以要求获得报酬。
一般而言,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有遗嘱执行人的,会在遗嘱或另外的协议中给付报酬。
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以及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原则上不支付报酬。
在遗产管理人和继承人约定收取报酬的情况下,如果遗产管理人没有尽到法定职责,给继承人造成损失的,继承人有权拒绝支付报酬,已经支付的,有权要求返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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