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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遗产管理人的选择与实践,超前解读!

陈婷 韩战法税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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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篇,我们介绍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优势。【戳此,回顾上篇!


简单归纳一下就是遗传管理人负责遗产的管理和保全,不仅能维护继承人的利益,还能实现遗产的公平分配。


上篇末尾,我们留下两个问题:

    (1)如何确定谁来担任遗产管理人?

    (2)担任遗产管理人是否会有报酬?




一、如何确定谁来担任遗产管理人


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下列几种况:


1

 由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


遗嘱执行人是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将来处理其遗产的人。


通常是被继承人信任的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数个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嘱执行人的指定是被继承人自己意志的体现,所以选择遗嘱执行人作为遗产管理人不仅符合被继承人意愿,也因为执行人本来就需要按照遗嘱处理遗产,所以由其担任管理人也更为便利。


2

 由继承人推选出遗产管理人


正如上篇介绍的案例,王先生生前并没有立下遗嘱,自然也没有遗嘱执行人。


生活中也不是所有的人生前都会立下遗嘱,就算有遗嘱也不一定会指定遗嘱执行人。这种情况下,在继承人之间推选出遗产管理人较为符合情理。


需要说明的是,推选的规则和推选出的人数没有限制但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时需要履行管理人的法定职责,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

 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在继承人人数少或者无法推选出一致认可的遗产管理人时,全体继承人可以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在做出决策时以多数原则决议遗产管理事项。


4

 由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在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时候,遗产就会处在无人继承的状态中。这种情况下,遗产的归属就需要根据被继承人的身份作不同的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举个例子,陈先生和丁女士是一对丁克夫妻,两人终生没有孩子。


陈先生过世后不久,丁女士也相继离世,留下一笔不斐的遗产。因为陈先生和丁女士都是独生子女家庭,没有继承人可以继承


按照《民法典》,这笔财产就该由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


具体来说,如果丁女士是农村户口,那么遗产归其生前所在的村委所有,由村委进行管理。


如果丁女士是城市户口,那么遗产归国家所有并用于公益事业,由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进行管理。


注意的是,实践中如果有继承人,但继承人下落不明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作为遗产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待下落不明的继承人出现或被宣告死亡后,依法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



二、担任遗产管理人是否有报酬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管理人可以获得报酬,也可以不收取报酬。是否获得报酬要依据具体的情况,如果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有约定,那么遗产管理人可以要求获得报酬。


一般而言,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有遗嘱执行人的,会在遗嘱或另外的协议中给付报酬


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以及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原则上不支付报酬。


在遗产管理人和继承人约定收取报酬的情况下,如果遗产管理人没有尽到法定职责,给继承人造成损失的,继承人有权拒绝支付报酬,已经支付的,有权要求返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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