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净化公证执业环境、预防公证执业风险,近日,江苏省公证协会出台《公证当事人失信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
公证书因法律上的特殊证据效力以及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特殊信用功能,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也引起了不法分子关注。近年来,受民间借贷活跃、房价快速增长等外部环境影响,带假人假证骗取公证书的行为呈增长态势,严重扰乱公证执业秩序,破坏公证公信力。
全省公证执业赔偿案件几乎全部与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带假人办证有关。而公证当事人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名顶替等失信行为骗取公证书,违法成本低、发生频率高、治理难度大,除协调公安部门进行打击外,有必要动员全行业力量,进行防范治理,这也是维护社会和市场正常运转秩序,促进社会综合治理的现实需要。
《办法》着眼整治公证当事人失信行为,规定公证当事人失信行为认定和处理工作的基本原则、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工作保障等内容,在公证行业内部健全统一相关工作制度和规范,进一步织密公证执业防范体系,特别明确对失信公证当事人采取限制享受公证便利优惠服务措施、限制适用证明材料清单制度等公证行业处理措施,相对提高失信人的申办公证成本,将形成广泛的社会影响,进一步强化公证执业威慑,净化公证执业环境,促进全省公证行业办证质量和公信力建设。
江苏省公证协会公证当事人失信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公证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证服务秩序和公证社会公信力,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证当事人失信行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办公证事项违反法定或约定诚信义务、扰乱公证执业秩序,损害公证公信力的行为。第三条 公证协会、公证机构对公证当事人失信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江苏省公证协会指导和监督全省公证当事人失信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工作,负责认定和处理严重失信行为。设区市公证协会、公证机构负责公证当事人失信行为认定和处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五条 认定和处理公证当事人失信行为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真实、正当合理的原则,实行“谁认定、谁负责”和“分级处理、联合惩戒”。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公证当事人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第七条 公证当事人存在下列情节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一)向公证机构隐瞒重要事实,造成不良后果;(二)以“套路贷”等非法活动申办公证;(三)申办公证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行为,损害他人利益;(四)违反承诺拒不配合公证机构核查债权债务,影响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五)存在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影响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第八条 公证当事人存在下列情节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一)虚构事实申办公证;(二)冒名顶替他人申办公证;(三)伪造、变造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办公证;(四)向公证机构隐瞒基本事实,导致公证文书被撤销、赋予强制执行公证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涉外类公证事项引发不良后果;(五)申办现场监督公证,违反活动规则,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六)采取其他恶劣手段骗取公证文书。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严重失信行为由江苏省公证协会按照认定标准认定。一般失信行为由设区市公证协会按照认定标准认定。第十条 公证当事人失信行为按照以下程序认定:(一)公证机构在执业活动过程中,发现失信行为,通过公证业务办理系统填写当事人基本信息、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发起认定申请,提交公证协会认定;(二)公证协会秘书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启动认定程序;(三)决定启动认定程序的,正式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由、依据和后果,允许其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申辩材料;(四)公证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组织三至五名委员,根据各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论证,出具是否认定的意见书;(五)公证协会根据意见书,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认定严重失信行为,由设区市公证协会根据公证机构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提交江苏省公证协会按照前款程序进行认定。第十一条 公证协会认定失信行为,应当向当事人下达认定书,告知当事人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公证当事人对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公证协会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公证协会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答复异议人。第四章 失信行为处理
第十二条 公证机构对于被认定具有失信行为的当事人,可以限制适用以下便利、优惠服务:(一)减免收费;(二)小额继承简化程序、远程视频、在线办证等服务;(三)代为调查取证,上门、延时、加急等服务;(四)公证书查询核验、代办认证等服务;(五)公证机构其他面向社会作出的便民、利民、惠民服务承诺和措施。对于一般失信公证当事人的限制期限为十年,对于严重失信公证当事人的限制期限为二十年。第十三条 公证机构对于失信当事人申办公证事项,不适用证明材料清单制度,执行最高审查标准,并尽可能采取拍照、录像等风险防范措施。第十四条 省公证协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当事人名单推送省信用信息系统。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五条 公证协会、公证机构应当加强与外事认证、权利登记等部门的联系,及时获取各类民商事主体与公证有关的失信行为信息。第十六条 公证协会、公证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证业务办理系统规定录入、查询、维护和使用失信人信息,确保信息真实,严防信息泄露。第十七条 公证协会建立失信行为认定工作档案,将失信行为认定的有关的证据、文书等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存。第十八条 对公证当事人失信行为认定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公证协会要及时予以纠正。公证协会、公证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因故意或工作失误泄露不公开信息等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报司法行政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事项过程中,发现代理当事人申办公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在失信行为的,参照本办法认定和处理。第二十条 提供鉴定、检验检测、翻译等服务的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为当事人出具虚假鉴定意见、检验检测结论、翻译材料,导致公证书被撤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本办法认定程序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本办法认定程序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对上述机构和人员,公证机构不得再委托其提供相关服务,并参照本办法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文书、公证机构印章,假冒公证人员的,按照本办法认定程序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并参照本办法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公证协会负责解释,自2020年12月17日起施行。
来源:江苏司法行政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