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八类基本公共服务纳入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范围,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确定!
明确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意义深远。现代国家治理要求科学界定公共权力边界,并实现国家公共权力的合理配置和规范运行。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形成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律保障的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体制机制,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
本文纲要
一、首先纳入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范围的八类事项
二、国办发〔2018〕6号文全文
三、财政部负责人答记者问
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改革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明确了将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的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基本就业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列入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范围。
同时,规范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主要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
其实在《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中,就已提出过关于分领域推进的工作安排。2017-2018年争取在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
因此本次国办发〔2018〕6号,就将八大类18项需要优先和重点保障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首先纳入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范围:
义务教育,包括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4项;
学生资助,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4项;
基本就业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就业服务1项;
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1项;
基本医疗保障,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2项;
基本卫生计生,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2项;
基本生活救助,包括困难群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3项;
基本住房保障,包括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1项。
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1月27日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决策部署,现就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发挥中央统一领导、地方组织落实的制度优势,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要求,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科学界定中央与地方权责,确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制定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国家基础标准,规范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首先将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中与人直接相关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明确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并合理划分支出责任,同时完善相关转移支付制度,确保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坚持财政事权划分由中央决定。完善中央决策、地方落实的机制。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国家基础标准由中央确定;明确地方政府职责,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保障政策落实。
——坚持保障标准合理适度。既要尽力而为,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适时调整国家基础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又要量力而行,兼顾各级财政承受能力,不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坚持差别化分担。充分考虑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基本公共服务成本和财力差异较大的国情,中央承担的支出责任要有所区别,体现向困难地区倾斜,并逐步规范、适当简化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的分担方式。
——坚持积极稳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一个动态调整、不断完善的过程,既要加强顶层设计,明确改革路径和方式,又要加强与各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的衔接,在管理体制和相关政策比较明确、支出责任分担机制相对稳定的民生领域首先实现突破。
(三)主要目标。
通过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力争到2020年,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财力协调、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结合《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将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现有管理体制和政策比较清晰、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以人员或家庭为补助对象或分配依据、需要优先和重点保障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首先纳入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范围,目前暂定为八大类18项:
一是义务教育,包括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4项;
二是学生资助,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4项;
三是基本就业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就业服务1项;
四是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1项;
五是基本医疗保障,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2项;
六是基本卫生计生,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2项;
七是基本生活救助,包括困难群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3项;
八是基本住房保障,包括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1项。
已在国发〔2016〕49号和国发〔2017〕9号文件中明确但暂未纳入上述范围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等事项,在分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中,根据事权属性分别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地方财政事权或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相关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相应进行调整。
(二)制定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国家基础标准。
国家基础标准由中央制定和调整,要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兼顾财力可能,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所需资金按中央确定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负担。
参照现行财政保障或中央补助标准,制定
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
免费提供教科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计划生育扶助保障
9项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的国家基础标准。
地方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制定高于国家基础标准的地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
对困难群众救助等其余9项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事项,地方可结合实际制定地区标准,待具备条件后,由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规范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
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的不同属性以及财力实际状况,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主要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并保持基本稳定。具体明确和规范如下:
一是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7个事项,实行中央分档分担办法:
第一档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区、市),中央分担80%;
第二档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个省,中央分担60%;
第三档包括辽宁、福建、山东3个省,中央分担50%;第四档包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4个省(市)和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5个计划单列市,中央分担30%;第五档包括北京、上海2个直辖市,中央分担10%。
按照保持现有中央与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上述分担比例调整涉及的中央与地方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二是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等6个按比例分担、按项目分担或按标准定额补助的事项,暂按现行政策执行,具体如下:
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支出责任,第一档为8∶2,第二档为6∶4,其他为5∶5。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支出责任,各地区均为5∶5,对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增加安排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部分,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支出责任,中央对第一档和第二档承担全部支出责任,其他为5∶5。
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承担。
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国家试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试点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中央财政给予生均定额奖补。
受灾人员救助,对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省份,中央财政按规定的补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灾害救助所需其余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三是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医疗救助、困难群众救助、残疾人服务、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5个事项,中央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
对上述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地方承担部分,由地方通过自有财力和中央转移支付统筹安排。中央加大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地区间财力均衡。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规定比照享受相关区域政策的地区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中央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参照中央与地方划分原则执行;财政支持政策原则上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并适当考虑兵团的特殊因素。
(四)调整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设立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原则上将改革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统一纳入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完整反映和切实履行中央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
(五)推进省以下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中央财政要加强对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
对地方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省级政府要考虑本地区实际,根据各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重要性、受益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等因素,结合省以下财政体制,合理划分省以下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加强省级统筹,适当增加和上移省级支出责任。
县级政府要将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优先用于基本公共服务,承担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组织落实责任;上级政府要通过调整收入划分、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县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三、配套措施
(一)明确部门管理职责。
中央财政在落实中央承担的支出责任、做好资金保障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地方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
中央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相关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完善制度政策,指导和督促地方落实相关服务标准。
地方财政要确保地方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
地方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履行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
(二)加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
中央财政要根据国家基础标准、分担比例等因素,优先足额安排并提前下达、及时拨付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
地方财政要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保证资金及时下达和拨付,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流程,加大预算公开力度。
(三)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
财政及相关部门要建立规范的数据采集制度,统一数据标准,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收集汇总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相关数据,实现信息共享,为测算分配转移支付资金、落实各方责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可及提供技术支撑。
(四)强化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础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服务便利可及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保证支出责任落实。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清单及基础标准、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 基础标准 | 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 | |
义务教育 | 1.公用经费保障 | 中央统一制定基准定额。在此基础上,继续按规定提高寄宿制学校等公用经费水平,并单独核定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公用经费等。 | 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第一档为8∶2,第二档为6∶4,其他为5∶5。 |
2.免费提供教科书 | 中央制定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补助标准,地方制定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 | 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承担。 | |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中央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中央按国家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分档确定非寄宿生具体生活补助标准。 | 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各地区均为5∶5,对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增加安排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 |
4.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 | 中央统一制定膳食补助国家基础标准。 | 国家试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试点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中央财政给予生均定额奖补。 | |
学生资助 | 5.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中央制定资助标准。 | 中央与地方分档按比例分担。第一档分担比例统一为8∶2;第二档,生源地为第一档地区的,分担比例为8∶2,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分担比例为6∶4;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生源地为第一档地区的,分担比例为8∶2,生源地为第二档地区的,分担比例为6∶4,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与就读地区分担比例一致,分别为5∶5、3∶7、1∶9。 |
6.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 | 中央制定测算补助标准,地方可以结合实际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 中央统一实施的免学费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分档按比例分担。第一档分担比例统一为8∶2;第二档,生源地为第一档地区的,分担比例为8∶2,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分担比例为6∶4;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生源地为第一档地区的,分担比例为8∶2,生源地为第二档地区的,分担比例为6∶4,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与就读地区分担比例一致,分别为5∶5、3∶7、1∶9。 | |
7.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 | 中央制定平均资助标准,地方可以按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分档资助标准。 | 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分档按比例分担。第一档为8∶2,第二档为6∶4,第三档为5∶5,第四档为3∶7,第五档为1∶9。 | |
8.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 | 中央逐省核定补助标准,地方可以结合实际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 中央统一实施的免学杂费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分档按比例分担。第一档为8∶2,第二档为6∶4,第三档为5∶5,第四档为3∶7,第五档为1∶9。 | |
基本就业服务 | 9.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 由地方结合实际制定标准。 | 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 |
基本养老保险 | 1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 由中央制定基础标准。 |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部分,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中央对第一档和第二档承担全部支出责任,其他为5∶5。 |
基本医疗保障 | 1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 | 由中央制定指导性补助标准,地方结合实际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 中央与地方分档按比例分担。第一档为8∶2,第二档为6∶4,第三档为5∶5,第四档为3∶7,第五档为1∶9。 |
12.医疗救助 | 由地方结合实际制定标准。 | 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 | |
基本卫生计生 | 1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由中央制定基础标准。 | 中央与地方分档按比例分担。第一档为8∶2,第二档为6∶4,第三档为5∶5,第四档为3∶7,第五档为1∶9。 |
14.计划生育扶助保障 | 由中央制定基础标准。 | 中央与地方分档按比例分担。第一档为8∶2,第二档为6∶4,第三档为5∶5,第四档为3∶7,第五档为1∶9。 | |
基本生活救助 | 15.困难群众救助 | 由地方结合实际制定标准。 | 主要依据地方财政困难程度、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 |
16.受灾人员救助 | 中央制定补助标准,地方可以结合实际确定具体救助标准。 | 对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省份,中央财政按规定的补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灾害救助所需其余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 |
17.残疾人服务 | 由地方结合实际制定标准。 | 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 | |
基本住房保障 | 18.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等) | 由地方结合实际制定标准。 | 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度、年度任务量等因素确定。 |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18〕6号,以下简称《方案》)。就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问:请介绍一下《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大报告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强调要“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明确提出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和主要任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快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的要求。
2014年6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又对合理划分各级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作了明确部署。
2016年8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财政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改革工作,经党中央、国务院审议,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方案》。
二是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客观要求。
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以来,随着国家财力的增加,党中央根据不同阶段民生需要的轻重缓急,陆续在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实施了一系列改革。为了保证各项改革和政策措施在地方有效落实,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地方给予补助,保障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能力,逐步形成了中央制定政策、地方组织落实、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提供保障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模式。这种制度安排坚持了中央统一领导,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显著提升了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完善了分税制财政体制,发挥了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由于上述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是逐步形成的,随着新型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以及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加快,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大量增加,原有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和保障方式也出现了一些不相适应的情况,主要表现在:
共同财政事权范围不够清晰;
部分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保障没有基础标准,地区之间实际支出水平差距较大;
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分担比例和方式不尽统一和规范,有些基本公共服务地方支出责任偏重;
现行转移支付无法全面反映中央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
因此,必须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将行之有效的政策体制和管理模式予以明确,对存在的问题通过改革予以规范,特别是对支出稳定性强,群众关注度高,与人直接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率先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加快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重要意义。
三是推进分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引领。
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中,中央财政事权或地方财政事权及支出责任划分相对清晰;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整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点和难点。
2016年印发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总体要求、划分原则、主要内容、配套措施等。但具体推动分领域改革,尤其是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还必须制定一些需要共同遵守的、更加具体的规则,如共同财政事权范围、保障标准、支出责任分担方式等。
《方案》通过明确与人直接相关的最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共同财政事权范围,明确相关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保障标准,规范支出责任分担方式,调整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等,明确了基本公共服务事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具体规则,直接划分了部分最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既实现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点突破,又为后续推动分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提供了引领和支撑。
需要指出的是,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一项重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难度大,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统筹设计,分步实施,稳妥推进。
从国际上看,事权划分并没有统一的模式,支出责任分担方式也不尽相同,多数国家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我国各领域改革正在加快推进过程中,政府职能转变、法治化推进还需要一个过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既要推动相关领域管理体制改革,又要与之相适应,协调推进,并在改革的过程中不断完善。
问:《方案》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答:一是《方案》的出台标志着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取得了新的重大进展,对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是《方案》中的事项都涉及基本民生,支出稳定性强,率先明确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规范相关保障标准和分担比例,有利于增强政策的稳定性,更好地兜牢民生底线,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提高。
三是通过设立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再配合相关预算管理措施,对这些重点民生项目予以优先保障,有利于提高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的保障能力。
四是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推动解决中央与地方部分财政事权不够清晰明确、责任落实不到位,甚至相互推诿、扯皮等问题,促进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
问:《方案》中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范围。
根据《指导意见》,结合《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将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现有管理体制和政策比较清晰、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以人员或家庭为补助对象或分配依据、需要优先和重点保障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首先纳入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包括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基本就业服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基本卫生计生、基本生活救助、基本住房保障等八大类,共18个事项。
二是制定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国家基础标准。
参照现行财政保障或中央补助标准,制定9项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的国家基础标准。
地方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制定高于国家基础标准的地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
对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9项事项,地方可结合实际制定地区标准,待具备条件后,由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
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是规范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主要实行按比例分担,并保持基本稳定,
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7个事项实行中央分档分担办法,并将其分担比例适当简化和归并为五档。
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等6个按比例分担、按项目分担或按标准定额补助的事项,暂按现行政策执行。
对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等5个事项,中央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
四是调整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设立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原则上将改革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统一纳入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完整反映和切实履行中央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
五是推动省以下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中央财政要加强对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
省级政府要考虑本地区实际,根据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性、受益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等因素,结合省以下财政体制,合理划分省以下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加强省级统筹,适当增加和上移省级支出责任;
县级政府要将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优先用于基本公共服务,承担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组织落实责任。
问:《方案》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制定方面有何考虑?
答:逐步规范基础标准是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现行的基本公共服务有些事项保障标准、名称和内涵不统一,没有上升到国家基础标准的层面,地区间实际保障水平差异较大。为更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织密扎牢民生网,对具备条件的9个事项,以现有保障水平为基础,根据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成本和财力可能制定国家基础标准,以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逐步提高。同时,考虑到我国地区间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实际,地方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制定高于国家基础标准的地区标准。为避免部分地方制定的地区标准超越财力可能,《方案》明确地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国家基础标准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对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事项,地方可结合实际制定地区标准,待具备条件后,再由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
问: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是如何确定的?
答:在地区之间财力均衡的状态下,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划分,中央应按统一比例分担。
目前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总体格局仍未根本改变,地区之间财力差异仍然较大,中央总体上参照现行政策、按财力状况对不同地区划分为五个档次确定分担比例分担支出责任,而不是简单地按东中西确定分担比例。这是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分担的一项重大改革,有利于打破固化的利益格局,为中央财政进一步根据地区实际财力状况完善支出责任分担比例,更加公平地配置财政资源,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打下坚实的基础。
需要说明的是,同一档次地区不同省(区、市),财力状况也有差异,但由于《方案》中的事项涉及的政策内容较多、覆盖范围较大,每项政策的制定都有当时特定的政策背景,完全根据各省(区、市)财力状况确定不同的分担比例,涉及到大量政策需要重新制定或调整,暂不具操作性。对不同地区中央承担不同比例与实际财力状况的少量差异,中央财政将继续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予以调节。
问:为什么要设立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
答:目前,我国由于地区间差异较大,为了平衡地区财力差距,中央财政安排了大量均衡性转移支付。
但均衡性转移支付是对地方的财力补助,不规定用途,也不对应具体事项的支出责任。在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过程中,中央针对与人直接相关的事项设立了大量转移支付项目,这些转移支付项目都对应相关基本公共服务,应该优先予以保障,但过去许多项目列在专项转移支付中,没有明确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也没有统一的管理规范和保障要求。
这次结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将与人直接相关的共同财政事权领域的转移支付,统一规范为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在预算安排中予以优先保障,并对地方提出相应管理要求,对加大与人直接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保障力度,并率先推进均等化,进一步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都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设立以后,为了与相关政策相衔接,继续按现行有关转移支付办法管理。
将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列入一般性转移支付,主要是《预算法》规定,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只有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两类。调整后,一般性转移支付中,资金规模较大的主要是均衡性转移支付和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和规模大幅减少。
问:如何贯彻落实好《方案》?
答:一是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高度认识理解改革。党的十九大作出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重大政治论断。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率先推动与人直接相关的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重大举措。必须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高度,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是要自觉强化“四个意识”,统筹协调推进改革。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涉及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关系,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各个领域,涉及到利益关系的调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推进各领域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过程中,要自觉强化“四个意识”,把握和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站在国家整体利益、根本利益、长远利益的立场上思考问题、推进改革,决不能因局部利益调整和眼前利益得失影响拖累改革进程。要与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创新管理、优化服务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衔接,要与教育、医疗卫生等各项改革相结合,形成统筹推进各项改革的新局面。
三是要认真落实责任,确保改革到位。中央财政在落实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做好资金保障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地方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中央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相关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完善制度政策,指导和督促地方落实相关服务标准。地方财政要确保地方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地方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履行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认真落实改革方案,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理顺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前提和基础,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的要求。
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改革历程看,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经历了从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到“分灶吃饭”、包干制,再到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变化,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逐渐明确,特别是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改革,初步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体系框架,为我国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奠定了良好基础。
但受当时以及实施过程中一些客观条件的制约,改革主要是针对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在沿袭已有做法的基础上主要做了一些局部调整。
在新的形势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与推进财税改革和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相比,越来越不适应。主要表现在:
一是政府职能定位不清,一些本可由市场调节或社会提供的事务,财政包揽过多,同时一些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承担不够;
二是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尽合理,一些本应由中央直接负责的事务交给地方承担,一些宜由地方负责的事务,中央承担过多;
三是不少中央和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交叉重叠,共同承担的事项较多;
四是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尽规范;
五是有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缺乏法律依据,法治化、规范化程度不高。
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财税改革的重要举措,并列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1】
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是根本上说,不仅仅是一个财政问题,而且是一个行政管理体制的问题,甚至是政治体制问题。这个重要问题从根本上说只能通过法律来解决。
财政体制改革中过去时不时出现的“鞭打快牛”,让财政收入增长快的地区或财力相对雄厚地区承担过多的超过原先制度规定的事权,虽然这么做体现了能力强的地区多承担点的精神,但是这么做所产生的负激励只会让后续问题更多,严重影响地方积极性。
法律,而且是不容易改变的法律,才是保证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稳定性和确定性的最有力工具。法规的层次还不够,虽然能够更好地适应转型社会情况多变的现实,但是不足于保证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稳定性和确定性。为此,应该创造条件,用法律的形式将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制度固定下来。
为了减少这种人为的调整,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必须靠较高层次的法律来界定,最基础层面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理想的做法是要依靠宪法。法治国家建设。法律给出的是确定性和稳定性。【2】
【1】摘自《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答记者问》,2016.8.25
【2】摘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还只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2016.8.26
法询金融精品课程
【3.9-11|北京】【4.6-8|深圳】金融监管研究院资管实战训练营
【3.24-25|北京】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报表统计与内部资金转移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