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扔掉程序,司法只能像皇帝样裸奔——阜阳通厕器涉枪案旁听记

杨律 一贯刑辩 2023-08-26


     

       皖北村落的一只鸡被谋杀了,背后掩藏着什么不可告人的犯罪活动?

顺藤摸瓜。

浙江武义的一批通厕器被查获了,竟然是一个新型跨省制枪贩枪网络。

于是,部里督办,捕了6个人,关了2年多,2018年6月26日开庭了。

我在开庭的前一刻赶到阜阳中院,旁听了整个庭审。



有点意外,阜阳中院竟然没有安检,这为我节省了不少时间。看来,阜阳中院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还是比较和谐融洽的,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法院司法为民的“含金量”。一个通过繁琐的安检程序、尽量把民众隔绝在司法之外的法院,其公正程度是值得怀疑的。希望在这个案件中,阜阳中院也能够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依法作出经得起历史考验的裁判。

九点一刻左右,被告人被带上庭,手上脚上的镣铐叮当作响。他们的出现在旁听席上引发一阵骚动,两年没见到人的家属们都激动地站了起来,有人开始抽泣,有人开始拍照,一个被告的母亲抱着一岁多的孙子大叫着冲入法庭,跪在旁听席的中间走道上嚎哭。她的儿子被捕时,她的孙子还没有出生。这是一个母亲和一个儿子两年多的第一次见面,这是一个父亲和一个儿子有生以来的第一次见面。这些对于涉案的家庭来说都是肝肠寸断的血泪,但对于神圣的法庭来说都是扰乱秩序的杂音。旁听席上的骚动很快被威严的法警弹压,那位可怜的母亲和她一脸懵懂的孙子也被友好地请出了法庭。



庭审正式开始。六位被告人中四位表示认罪,第二、第三被告人不认罪。法庭调查阶段的第一个质证焦点是讯问笔录。第二被告人姜某辩称讯问时警官威胁抓自己有孕在身的娇妻、帮自己干活的亲戚小工,自己没办法,才按警官要求做供述的。其实自己设计生产的就是通厕器,不是枪托散件,枪形通厕器握把已经申请有国家批准的外观设计专利。

第三被告人杨某说讯问时警官也威胁要抓自己老婆,查封塑料加工厂,只能按警官要求承认自己接受第二被告人姜某的订单加工生产时就已经知晓不是通厕器握把,而是枪托散件。实际上,生产的一直是通厕器握把,自己还专门问过有没有问题,第二被告人姜某说没问题,正在申请专利。

为此,第三被告人的辩护人庭前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被法庭以没有证据线索为由驳回。第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当庭举手要求提供线索。法庭短暂休庭,法官把第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叫去会议室问话,说了啥我一吃瓜群众不知道,反正回到法庭后就表示不接受第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意见,法庭调查继续。

第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根据第一次讯问笔录上记载的时间指出警方不可能在半夜的20几分钟内做完6页纸的讯问笔录。该笔录无法排除威胁逼供、事先制作的合理怀疑,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应予排除。鉴于该案一审即在中院开庭审理,属于重大案件,讯问时依法应同步录音录像,辩护人强烈要求控方提供同步录音录像。对此,控方回应所有讯问笔录不存在威胁的情形,法律是规定重案讯问应当同步录音录像,但没有规定不同步录音录像的就不得采纳。



第二个质证的焦点集中在搜查笔录、检查笔录上。第二被告的辩护人指出在案的所有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无论是白天还是半夜进行的、无论是在浙江还是在安徽进行的,笔录上出现的见证人都是同一个人“李赟”,且没有记录身份证号,故有理由怀疑这名见证人其实是侦查机关的内部工作人员,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见证人应无利害关系的要求。控方回应所有搜查笔录、检查笔录都有被告人当场签字,合法有效。

第三个质证的焦点是鉴定意见书。控方提交了涉案枪形物的鉴定意见书,意见书认定涉案的枪支成套散件可组装成汽枪,经鉴定系枪支;钢管、枪形托把等均系枪支散件。一同提交的还有一份情况说明,内容是说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均有资质,鉴定合法有效。多位辩护人指出所有鉴定意见书均没有复核程序,授权鉴定人和鉴定人系同一人。鉴定意见书没有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情况说明是自说自话,没有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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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庭审只完成了控方举证,下午庭审继续由被告人举证。第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向法庭当庭提交了外观设计专利文件和商标文书,证明涉案的枪形托把系受知识产权法规保护的高压握把通厕器部件,不是枪托散件。辩护人还向法庭提交了一个高压握把通厕器的样品。样品是第二被告人的家属快递给辩护人的。法警当场协助开拆了包裹,法官要求第二被告人当场演示高压握把通厕器的使用。由于行动不便,辩护人请求法庭根据庭审规则去除戒具。审判长以案件涉枪为由驳回了请求,第二被告就拖着手铐脚镣进行了现场演示。第三被告人的辩护人当庭要求出示淘宝上正在销售的同类高压握把通厕器。



这是质证的第四个焦点。对此,控方认为被告人举证应该在庭前告知,不应当庭突然举证。第二被告人的辩护人临场反应敏觉,当即回应鉴于控辩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刑诉法只对控方举证有期限要求,对辩方举证并无必须庭前提出的要求。控方还认为专利文书是第二被告人被抓后才批下来的,且权利人不是第二被告本人,知识产权局无权对该产品是否合法做出判断,第二被告人涉嫌以合法形式掩盖犯罪目的。辩护人回应被查获的握把与专利文书所在图形完全一致,说明合法;专利产品本身就意味着合法,其销售都应受法律保护,不存在所谓掩盖的行为。

此后,控辩双方进行了两轮的辩论,下午四点多时庭审结束。整个庭审,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张弛有度,几位无罪辩护的律师表现也可圈可点,展现了安徽法律共同体的风采。如果说有什么遗憾的话,那就是无罪辩护还失之被动,基本属于见招拆招,局限于指出控方书证的程序瑕疵而已,没有进一步主动从法律依据和法庭质证中证明这些程序瑕疵足以导致全案关键证据被彻底排除。这个遗憾可能只能等二审(如果有的话)去弥补啦!我也不想把这些二审的弹药都提前曝光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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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整个庭审,焦点主要是程序问题。针对辩方指出的程序瑕疵,控方屡次以“刚才在举证中已经说过”等言辞来回应,但实际上她根本没有有效回应辩方的质证。比如神秘的见证人问题,控方的回应是搜查笔录、检查笔录上有被告人签字所以合法,但被告人签字与见证人造假是两回事。法律为什么要设立见证人,目的无非是要通过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证明整个搜查检查过程的合法性。如果见证人可有可无,可以随便瞎签,那么警方要失去自由的被告人签任何字都是轻而易举的事啊。又比如鉴定程序问题,控方提交了一纸情况说明,来证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正如辩护人所言,这种自说自话的材料根本没有证明力。

对于这些问题,公安部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27号令)、《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都有明确的规定,但侦查机关自己就是不遵守自己规定的程序。而对于同一时期公安部颁布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718-2007),里面涉及1.8J/cm²的枪支实体标准,侦查机关倒是贯彻得十分彻底。大体上有一个规律,侦查机关对于公安部自己的相关规定也是选择性遵守的,实体性的规定遵守的比较好,程序性的规定遵守的就比较差。

其实,载目前的侦查体制下,要掩盖这些瑕疵实在太容易了,比如只要在鉴定意见书中增加一行关于复核的表述、随便找个不同的人作为见证人签下字。在证人出庭、鉴定人出庭率极低的现状下,辩护人仅凭书证表面根本挑不出什么毛病。但就是如此容易改进的事,侦查机关也懒得做,检察机关也从不建议改进,法院仍照样给瑕疵抹粉;所以哪怕辩护人在法庭上质疑一万遍,这类的程序瑕疵在类似案件中依然故我,反复出现。这些牛皮藓样的程序瑕疵仿佛在昭告世人:我就不穿马甲,我连骗你的兴致都没有,我就喜欢赤果果地欺负你。

庭审结束后,考虑到第二被告从未见过自己的孩子,法庭从人道主义出发安排每个家庭一个人去会见六位被告人。会见很短暂,大概一刻钟后被告人就被带出法庭、送上囚车、还押看守所。家属们围在法院出口处等着,哭成一片。一位戴黑框眼镜的被告人硬挺在车门口,踮着脚,对人群中他的亲人大喊:“不要为我担心!”

警笛长鸣,警车呼啸,烈日下,那位可怜的母亲抱着自己的孙子,仍在不舍地朝囚车消逝的方向奔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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