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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个理由,埋葬1.8 J/ c㎡枪支标准

杨律 一贯刑辩 2023-08-26


目前,我国仿真枪案爆表。冤有头债有主,追根溯源,爆表的根子在1.8 J/ c㎡的枪支认定标准上。这个低到令人发指的枪支标准足以进入世界吉尼斯纪录,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帮公安部去申请领奖。

最新两高批复并没有解决这个问题,反而扬汤止沸带来更多的新争议。为彻底批倒、批臭这个标准,笔者结合徐昕老师、周玉忠律师等前辈的观点,撰写了这一关于枪支标准的通用辩护意见,供大家参照使用。

正如下文所述,1.8 J/ c㎡枪支标准没有任何合法性,与诸多法律相左,但却仍在我国畅通无阻。这种现象只能说明:把权力关进笼子仍是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


 违反联合国《枪支议定书》

   我国于2002 年 12 月 9 日签署《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并加入所附的《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即《枪支议定书》),上述国际条约文件对我国具有法律约束力。《枪支议定书》第3条把“枪支”定义为“利用爆炸作用的任何发射、设计成可以发射或者稍经改装即可发射弹丸、弹头或抛射物的便携管状武器,但不包括古董枪支及其复制品。”公安部将极低动能的气枪列入枪支打击范围显然有悖该国际条约。其标准只有港澳的1/4,台湾和日本的1/11,这也导致刑法上内外有别,致使大陆公民刑罚风险暴增,动辄入狱,违反了法律平等原则。


违反《立法法》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14第10号)第16条:“起草法律、法规、规章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听取意见,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行政法规、规章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当在政府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和政府网站上公布。政府公报应当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

公安部2010 年 12 月 7 日发出《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 号),取代《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01】68号),正式依据《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在全国强制适用1.8J/ c㎡标准。但该文件只是一个内部通知,法律性质上充其量只是个内部规范性文件。整个制定过程从未听取社会意见,从未按照《立法法》第98条在国务院进行备案,从未对外正式公布,对外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执法者自我立法,并强制推行,也违反《立法法》的基本原则。



违反《刑法》

涉枪犯罪是最严重的犯罪类别之一,相关法条均出现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量刑极重。刑罚的严厉度是与火药枪支极大的射击动能和速度能远距离“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威力和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的。刑罚的极端严厉性表明,刑法上的枪支仅指火药军警制式枪支,不会指威力远小于弹弓的仿真枪。学界通说认为,所谓公共安全,应该只限定于人身安全。只有危及到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才被界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本案的仿真枪也不可能被认定危及到公共安全的法益,正如弹弓、小石头、筷子、手机这类可致眼部重伤的硬物不可能认定为危及公共安全一样。因此,1.8J/ c㎡标准与刑法对涉枪犯罪的保护法益和严厉惩罚不符,违反了《刑法》罪刑法定原则。



违反《枪支管理法》

自 1980 年1月1日我国现行刑法实施时起,刑法上的枪支概念一直限定在以火药为动力可直接一枪毙命的枪形物,仿真枪从来不在刑法调整之列。1996 年 10 月 1日起施行《枪支管理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此条将枪支范围扩大到气枪,但也同时要求具备同等“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的射击威力。这一致伤力有多大?公安部《关于对彩弹枪按照枪支进行管理的通知》(公治【2002】82号)明确承认“国家军用标准规定的对人体致伤动能的标准(78焦耳)”,按照6MM弹径换算,枪口比动能高达276J/ c㎡;在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01】68号)中采用干木板射击法将非制式枪支的致伤力界定为16 J/ c㎡,但仅过了数年,公安部就秘而不宣、突然将枪支认定标准降到了匪夷所思的1.8J/ c㎡。《枪支管理法》第3条的确授权公安部主管全国枪支管理工作,但授权不等于滥权。行政部门任何职权的行使应符合法理和常识。公安部对枪支的任性定义完全歪曲了《枪支管理法》明确的枪支“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本质属性,不具有合法性。


违反《标准化法》

1.8J/ c㎡标准最早出自公安部2007年自行制定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该文件抬头行文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根据我国自1989年开始实施、2017年修订的《标准化法》,行业标准也需经国家标准委的审查和备案。《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作为行业标准,没有经国家标准委审查备案,不具有合法性。而且,按照《标准化法》,行业标准只是推荐性标准,即使是合法的行业标准,也不具有强制性,法院根本没有必须适用的义务。



标准所依据的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已废止

《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在其2.5条中定义“枪支致伤力”如下:

但问题是,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早在2014年1月1日就已经被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所取代。在发布公告中,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明确告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同时废止。对比前后文件可知,现行有效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在5.4.4视器视力损伤轻伤二级的界定上要求的是“眼球穿通伤或眼球破裂伤”,其尺度较已经失效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9条明显细化宽松。皮之不存,毛将附焉?判定的伤情依据都已经废止了,据此得出1.8 J/ c㎡标准还有什么合法性?


   违反常识、违反科学

     1.8 J/ c㎡标准是通过所谓猪眼睛射击实验获得的。其实验过程是:选用11只重200斤左右的健康长白猪,用直径0.6cm重0.9g钢珠弹,在10-20cm处,射击12只长白猪的眼睛。经医学分析长白猪被射击的眼睛后得出:比动能大于1.5 J/ c㎡时,对人要害部位(眼睛)近距离射击可以造成伤残。试验最后得结论为:在1m内阈值钢珠气枪致伤下限值可定为1.8 J/ c㎡。

该试验适用猪眼睛射击法取代了此前通行的干模板射击法,把16 J/ c㎡的标准瞬间降到1.8 J/ c㎡,违反常识,也不科学。众所周知,皮肤覆盖全身,是最好的保护层,弹丸只有穿透皮肤才会造成身体轻伤以上损害。16 J/ c㎡ 是弹丸穿透皮肤的最小值,1.8 J/ c㎡根本不可能穿透皮肤,这是在枪口30 厘米处对没有皮肤包裹的仅占人体皮肤总面积的 1/600 眼球测试所获得。刻意选择眼睛这一人体上最易受伤部位来确定枪支致伤力标准,犯了将极端性当普遍性的逻辑错误,势必导致冤狱遍地,以此作为刑法枪支标准荒谬绝伦。


起草者

学术失信、专家误国

主持猪眼睛射击实验的是南京市公安局“福尔摩斯”季峻警官,见其《钢珠气枪及其发射弹丸的检验和鉴定》论文。但该专家曾在《钢珠枪检验与鉴定的研究》(《刑事技术》2000年第2期)一文中主张10 J/ c㎡具有侵入穿透皮肤的杀伤力,认为“比动能的下限标准,应通过试验来说明。是以 10 J/ c㎡ 为最低能量界限,还是以 20 J/ c㎡或其他 X J/ c㎡呢,应通过正确的科学试验得出的标准来界定。”但仅数年之后,他就迎合奥运治安需求,主持猪眼睛射击实验,大幅度刷底线,得出最低致伤力1.8 J/ c㎡的枪支认定标准。这种研究缺乏起码的学术诚信,也开启了十万军迷锒铛入狱的“潘多拉魔盒”。专家误国,其危害与性放言二胎将导致年增新生儿4600万的人口专家张现苓如出一辙。

 



  end 


文字 /杨卫华

排版 / 135编辑器

图片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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