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最高法:“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
最高案例解析法律 | 权威 | 专业 | 干货 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事益公司与付某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内容表明,付某所获收益是以固定回报方式计算,且约定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付某均按标准获得投资收益。因此,《投资合作协议》的约定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事益公司工商登记虽变更付某为公司股东,但事益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付某参与了公司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付某不参与事益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投入的资金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的收益,该1300万元名为投资,实为借款。仅就事益公司与付某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而言,原审认定为民间借贷性质,并无不当。事益公司收到付某支付的1300万元后,没有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按期给付利息,事益公司应当将借款偿还给付某,并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原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合同的内容及履行情况,并根据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事益公司应支付的利息标准,亦无不当。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事益公司的再审申请。
2024年,法务、律师、法官、检察官都在关注
↓↓↓等待您的品鉴↓↓↓
2024年,法务、律师、法官、检察官都在关注
↓↓↓等待您的品鉴↓↓↓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
选择留言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