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江苏:一律所“被非律师实际控制”,吊销律所执业证书!

法布天下 2024年12月14日 22:19

因为“被非律师实际控制,长期不召开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等原因,近日,江苏省司法厅作出行政处罚(苏司罚决字[2024]第7号),决定吊销一家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天眼查显示,这家律所位于镇江扬中,成立于2014年。

处罚决定书列举了这家律所的三项违法事实:

1.唯悦所负责人由徐某某安排孙某担任,并非经过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违反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二)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展合伙人,办理合伙人退伙、除名或者推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之规定,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2.唯悦所被非律师实际控制,长期不召开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管理职责,《合伙人协议》《江苏唯悦律师事务所章程》确立的各项管理制度未得到实际落实,合伙人变更、负责人变更等重大事项均不符合管理制度要求,已经无法正常运转,违反了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一)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律师事务所无法正常运转的”之规定,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3.在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律师执业监督活动中,唯悦所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违反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在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检查、监督工作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拒不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不实、虚假的材料,或者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内容来源:江苏省司法厅)

海南唐海、南岛两律所因“吸纳非律师为合伙人”
被吊销律所执业证

1.2020年9月29日,海南省司法厅作出琼司律罚决字〔2020〕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2014年10月15日,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经海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登记的合伙人为陈某伟(化名)、蒋某杰(化名)、陈某泽(化名)。经查,律所的实际出资的合伙人为陈某伟、蒋某杰、陈某泽、张甲(化名)、张乙(化名)。
在律所成立之前,张甲、张乙跟陈某伟、蒋某杰、陈某泽就相互认识,是朋友,张甲原在海南某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后转入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张乙与张甲是大学校友,无律师执业资格证,张乙出资8万元作为律所的合伙人,没有与律所及其合伙人签订协议。
海南省司法厅认为,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将非律师作为合伙人,情节特别严重,违反了《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2.2021年3月8日,海南省司法厅做出琼司律罚决字[2021]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海南南岛律师事务所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2020年4月17日,海南南岛律师事务所经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登记合伙人有柳某、张某、秦某。
海南省司法厅调查查明,律所在筹备期间,柳某分别与两位无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商谈投资建所事宜。其中一份股份代持协议中,约定某某出资10万元,某某为律所隐名合伙人,后又口头约定将某某承租的某大厦3楼,转租给律所作为办公场地,某某投入的装修费用及购买的家具、设备作为资本入股律所。
海南省司法厅认为,海南南岛律师事务所将非律师作为合伙人,情节特别严重,违反了《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2014年10月15日,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经海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登记的合伙人为陈某伟(化名)、蒋某杰(化名)、陈某泽(化名)。
经查,律所的实际出资的合伙人为陈某伟、蒋某杰、陈某泽、张甲(化名)、张乙(化名)。
在律所成立之前,张甲、张乙跟陈某伟、蒋某杰、陈某泽就相互认识,是朋友,张甲原在海南某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后转入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张乙与张甲是大学校友,无律师执业资格证,张乙出资8万元作为律所的合伙人,没有与律所及其合伙人签订协议。
海南省司法厅认为,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将非律师作为合伙人,情节特别严重,违反了《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2021年3月8日,海南省司法厅做出琼司律罚决字[2021]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海南南岛律师事务所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2020年4月17日,海南南岛律师事务所经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登记合伙人有柳某、张某、秦某。
海南省司法厅调查查明,律所在筹备期间,柳某分别与两位无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商谈投资建所事宜。
其中一份股份代持协议中,约定某某出资10万元,某某为律所隐名合伙人,后又口头约定将某某承租的某大厦3楼,转租给律所作为办公场地,某某投入的装修费用及购买的家具、设备作为资本入股律所。
海南省司法厅认为,海南南岛律师事务所将非律师作为合伙人,情节特别严重,违反了《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琼律协〔2020〕33号

海南省律师协会

关于给予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

行业处分的决定书
被处分会员: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码:

31460000394552835W,主任:陈正伟,联系电话:13307678921。地址:海南省五指山市越丰路宏洋大厦正对面四楼。

经海南省司法厅查明,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4年10月15日,是海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成立时登记的合伙人有陈正伟、蒋智杰、陈宗泽,实际出资的合伙人有陈正伟、蒋智杰、陈宗泽、张礼、张阜。在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成立之前,张礼、张阜跟陈正伟、蒋智杰、陈宗泽就相互认识,是朋友,张礼原在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执业,后转入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张阜与张礼是大学校友,无律师执业资格证,张阜出资八万元作为唐海所的合伙人,没有与唐海所及其合伙人签订协议。

以上事实有《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成立时的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佐证。

海南省司法厅认为,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将非律师作为合伙人,情节特别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琼司律罚决字〔2020〕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2020年10月30日,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放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该行政处罚已生效。

鉴于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本会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海南省律师协会

2020年12月29日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法布天下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选择留言身份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