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布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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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靠背”条款并非都无效,目前仅应在4种情形下对其作出否定性评价

转自:最高判例“背靠背”条款通常是付款方为了减轻自身资金压力,约定以第三方向付款方付款作为付款方履行向收款方付款义务的先决条件。由于“背靠背”条款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不同,该条款是合同当事方对共担资金压力和期限风险所形成的关于付款事宜的合意安排,不违公平原则,且不被法律所禁止,在主体、内容、责任等方面亦与合同相对性原则不悖。因此,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对“背靠背”条款的效力采取谦抑态度。2024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24〕11号),对“背靠背”条款的效力以及条款无效后的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作了规定。此外,为了统一裁判尺度、强化衔接适用,关于“背靠背”条款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还将“广西某物资公司诉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月2日 下午 10:32
社会

最高法院 人社部: 五种情形下没有劳动关系, 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通常以劳动关系确认为前置程序,但是,在下列5种情形中,在认定工伤时,可要求责任主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一、违法转包的情形——违法转包关系中,转承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转承包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时,由转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3条第1款第4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依据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点: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二、违法分包的情形——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分包人,职工因工伤亡时,应由承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点: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参考案例1:《蔺纪全、重庆兴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行政判决书》;案号:(2018)最高法行再151号。裁判要点: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文书节选:
1月1日 下午 9:39
社会

公安部副部长亓延军,辞去北京副市长职务!

北京日报客户端消息,根据亓延军、谈绪祥同志请求,按照地方组织法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规定,12月31日上午,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亓延军、谈绪祥辞去北京市副市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1月1日 下午 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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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起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9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已经2024年11月8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
1月1日 下午 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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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纪委书记叶晓山,被查!

来源:廉洁东莞、纪法指引,照片和简历来源于网络公开资料等。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据东莞市纪委监委消息:东莞市大朗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叶晓山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东莞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公开简历显示:叶晓山,男,汉族,1980年10月出生,广东惠州人,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在职工程硕士,2002年7月参加工作。曾历任东莞市信息化办公室副主任科员、市府办人事科副科长、秘书一科副科长,市府督查室督办一科科长,石碣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等职务,东莞市大朗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四级调研员、市监委派出大朗镇监察组组长。
1月1日 下午 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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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施行,人社部: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

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及男职工6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第二条
1月1日 下午 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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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11年执行反思:85%的律师没有抓对执行关键!

拘留被执行人,可以说是令每一位专业执行律师都心驰神往的执行利器。然而,有关拘留的具体实施步骤与操作细节并无章可循,缺乏系统的指导。尤其是如何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一直以来都是拘留被执行人路上的拦路虎,以致于大多数执行案件,并不能很好地通过拘留实现执行和解乃至结案。很多申请执行人渴望法院能够去通缉被执行人,但是法院是没有这个职能的。尤其在一个法官一年要办理几百件执行案件,一个法院一年要受理数以万计的执行案件——而办案的人员就那么些人,不可能忙得过来。这就是为什么法院找不到被执行人或不愿意找人的原因。为此,明法学苑特邀请到专注民事强制执行领域,擅长发掘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查找被执行人行踪,2023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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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认为邻居搭建侵犯相邻权而擅自损毁的,不属自力救济,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受到处罚!

裁判要旨:司法实践中,自力救济是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应某明家修建涉案青石栏杆侵害其通风采光相邻权,即使该主张成立,显然也不具有紧迫性,其理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但上诉人擅自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显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理应受到处罚。因此,上诉人主张其系自力救济,不应受到处罚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应某明家修建青石栏杆是否合法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应由有权机关依法认定。案件来源: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3行终459号行政案件李某诉永嘉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永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永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2018)浙0324行初66号行政判决。李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两次申请庭外调解,共计四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李某与应某明均系永嘉县岩坦镇西鸟头村村民,李某房屋位于应某明房屋的南首(下坎),两屋呈南北相邻。2016年间,应某明在其房屋南道坦边沿修建青石护栏。李某认为该护栏影响其通风采光,遂于2017年9月3日上午手持铁锤将应某明家所建的、东侧约2.5米长的一段青石护栏敲毁推倒。应某明当日向永嘉县公安局报警,永嘉县公安局岩坦派出所于同日受理,进行现场勘查,并开展相关的调查,同日制作鉴定聘请书,于9月4日聘请永嘉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应某明被损毁的青石护栏进行价格鉴定。永嘉县价格认证中心经鉴定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永价认字﹝2017﹞372号《关于应某明被损毁的青石护栏案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损坏的标的价值为2230元。2017年11月3日永嘉县公安局向李某、应某明告知该鉴定结果及如有异议可申请重新鉴定的相关规定。因李某提出异议,永嘉县公安局于2017年12月1日聘请温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重新鉴定。温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于2018年1月12日作出温价认﹝2018﹞3号《价格认定复核认定书》,维持永价认字﹝2017﹞372号的价格认定结论。2018年1月22日,因案情复杂,岩坦派出所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经永嘉县公安局批准延长办案期限30日。1月23日永嘉县公安局向李某、应某明告知该重新鉴定结论。2月6日,永嘉县公安局向李某作了处罚告知,并对李某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复核,认定该异议不成立。永嘉县公安局认定被李某损毁的青石护栏价值达2000元以上,并持械损毁财物,属情节较重,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案发后,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陈述了损毁应某明家青石护栏的违法事实,永嘉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于2018年2月7日作出永公(坦)行罚决字[2018]10383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处罚决定),决定给予李某行政处罚拘留八日,于同日送达李某并将其交付执行。李某不服被诉处罚决定,于2018年3月28日向永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永嘉县人民政府于同日受理后,于4月2日向永嘉县公安局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永嘉县公安局于4月9日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永嘉县人民政府经复议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永政复决字﹝2018﹞10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永公(坦)行罚决字[2018]10383号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李某与永嘉县公安局。李某仍不服,于2018年6月13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认定问题。李某对损毁第三人的财物事实无异议,永嘉县公安局依法对损毁财物价格进行鉴定后,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李某在庭审中提出其损毁的财物不属于应某明所建,但其在2017年9月4日的询问笔录中明确承认系自己将应某明家的栏杆推倒,并签字摁手印予以确认,李某此次陈述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二)关于涉案财物的价格问题。永嘉县公安局在受案后,依法对涉案被损毁财物聘请永嘉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在李某对永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持异议时,按规定重新聘请温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重新鉴定。财物价格鉴定程序合法,也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李某认为该鉴定结论仍不正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三)关于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适用问题。李某持械损毁财物,依法属情节较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永嘉县公安局考虑李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对其减轻处罚,并无不当。李某所称其行为不属于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拆除行为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算是民事纠纷的请求,不能成为其损坏他人财物可免于处罚的事由。故李某主张永嘉县公安局对其行政处罚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证据与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永嘉县人民政府依法对李某的复议申请进行审查,程序合法,对被诉处罚决定予以维持,亦无不当。李某起诉要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依据与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某负担。上诉人李某上诉1.被诉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首先,本案无证据证明涉案栏杆系应某明所有,属于受害人不明确。其次,因现场勘查人员没有勘验检查资格,涉案勘验检查笔录存在重大瑕疵。再次,涉案价格认证意见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亦存在重大瑕疵。2.被诉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其一,涉案栏杆严重影响上诉人的采光权等相邻权,上诉人对其进行拆除系自救行为,并不违法。其二,永嘉县公安局认定故意毁坏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无事实依据,同时,上诉人持械是为了拆除栏杆需要,故不应该认定情节较重。其三,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上诉人具有自动投案情节并给予减轻处罚,既没有事实依据,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3.被诉处罚决定程序违法。首先,永嘉县公安局未将行政拘留处罚事项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其次,委托价格鉴定,没有经过办案部门负责人的批准而制作鉴定聘请书。再次,永嘉县公安局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决定延长办案期限30日,属于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构成程序违法。4.原审审判程序违法。永嘉县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系本案共同被告,故原审法院不宜审理此案,但其没有报请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属于程序违法。据此,请求撤销原判以及被诉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被上诉人永嘉县公安局答辩称:(略)被上诉人永嘉县人民政府答辩称:(略)被上诉人应某明到庭陈述称同意永嘉县公安局的答辩意见。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各方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均已随卷移送本院。二审诉讼期间,上诉人李某及被上诉人应某明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材料。被上诉人永嘉县公安局针对李某在二审期间提出其没有自动投案的新反驳意见,补充提供了受案单位岩坦派出所出具的《李某到案情况说明》以及首次接警民警王某的亲笔证词,以补强证明李某确系自动投案。经审查,前述补充证据与李某的询问笔录等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李某案发后自动投案的经过情况,本院予以采信。关于上诉人主张价格认定书没有鉴定人员签名等质证意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及《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等规定,价格认定机构不属于司法鉴定机构,价格认定并非司法鉴定行为,故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应当加盖价格认定机构公章。本案中,永嘉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以及温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经复核后出具的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均已加盖价格认定机构盖章,来源和形式均合法,鉴定程序亦符合规定,原审法院对该证据予以采纳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主张现场勘查笔录制作人员没有勘验检查资格等质证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损毁财物的现场简单、直观,无需专业勘验检查技术人员介入采集证据,由出警民警通过制作涉案现场勘查笔录以记录案发现场位置并拍照确认被损毁财物,并无明显不当;且该现场勘查笔录,与上诉人李某的陈述等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原审法院对该证据予以采纳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主张的违法嫌疑人到案情况记录表存在时间涂改等疑点的质证意见。经审查,永嘉县公安局提供的违法嫌疑人到案情况记录表中有关行政拘留通知家属记录栏的时间确有涂改,且涂改后的通知家属时间迟于李某署名处的落款时间,不符合常理,原审判决对该证据予以采信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本院经审查,对原审判决认定的其他证据及案件基本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1.关于违法事实认定问题。上诉人李某在多份询问笔录中均明确承认其手持铁锤损毁了应某明家修建的部分青石护栏,该陈述与证人李某日的证言能相互印证,并与被上诉人应某明的报案陈述、证人应岩顺、李某的证言以及现场勘查笔录等在案其他证据所反映的情况相符,足以认定李某持械故意损毁应某明家修建的青石护栏的事实。因此,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诉人主张本案受害人不明、违法事实不清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2.关于上诉人是否构成自力救济问题。司法实践中,自力救济是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应某明家修建涉案青石栏杆侵害其通风采光相邻权,即使该主张成立,显然也不具有紧迫性,其理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但上诉人擅自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显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理应受到处罚。因此,上诉人主张其系自力救济,不应受到处罚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应某明家修建青石栏杆是否合法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应由有权机关依法认定。3.关于量罚情节认定问题。首先,本案是否构成情节较重。鉴于上诉人持械损毁他人财物,造成的财物损失价值又达到2000元以上,被上诉人永嘉县公安局参照《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认定上诉人故意损毁财物“情节较重”,并无不当。其次,上诉人李某是否自动投案。岩坦派出所于2017年9月4日上午对李某制作的首次询问笔录中明确记载李某系“投案自首”,该笔录与岩坦派出所出具的《李某到案情况说明》、接警民警王某的证词等证据能相互印证,再结合应某明报案陈述时并未明确违法行为人以及李某在原审庭审中对自动投案经过并无异议等情况综合分析,可以认定李某在2017年9月4日上午系“自动投案”;此后,李某能够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如实陈述其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基本违法事实,其虽对违法行为的法律性质以及是否应受处罚有辩解意见,但并不影响对投案自首情节的认定。因此,永嘉县公安局认定上诉人李某构成投案自首并给予减轻处罚并无不当。上诉人有关本案不属于“情节较重”以及不具有投案自首情节等意见,均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4.关于被诉处罚决定程序的合法性问题。首先,关于延长办案期限是否合法问题。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并参考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派出所办理的治安案件延长办案期限审批问题的批复》的意见,公安派出所承办的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所属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案,被上诉人永嘉县公安局虽系被诉处罚决定的最终作出机关,但有关案件的受案登记、调查取证等工作均由其下辖的岩坦派出所负责,即岩坦派出所是该起治安案件的承办单位,根据上述行政规章及指导性文件的规定,由永嘉县公安局批准决定延长办案期限30日,并无不当。其次,关于委托价格认定的程序问题。本案中,岩坦派出所受案后,依法对涉案被损毁财物聘请永嘉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后因李某对永嘉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持有异议,永嘉县公安局按规定重新聘请温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重新认定,相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并已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至于上诉人主张的本案缺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外委托鉴定的审批材料问题,本院认为该内部审批材料是否提供并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亦不影响“价格认定结论”的合法性。再次,关于是否已将拘留事项通知被拘留人家属问题。鉴于本院对岩坦派出所制作的《违法嫌疑人到案情况记录表》已不予采信,永嘉县公安局又不能提供《被行政拘留人家属通知书》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应视其未履行通知被拘留人家属的义务,即应认定办案程序存在瑕疵,本院对此予以严肃批评指正,希望永嘉县公安局今后严格规范执法,切实保障当事人家属的知情权,并做好这方面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工作。但鉴于该程序瑕疵产生于被诉处罚决定作出之后,对处罚结果的正确性及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并无实质影响,故本院对被诉处罚决定不作确认违法判决。5.关于原审审判程序是否合法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自行选择到两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暨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主张永嘉县人民政府系复议机关共同被告,原审法院未自行报请上级法院指定异地管辖从而构成审判程序违法的意见,显然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被诉处罚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审判程序亦合法,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李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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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期‮一间‬览表 ​​(2024)

导读:本文汇编的诉讼时效,涵盖了一审阶段、二审阶段、再审阶段、执行阶段、劳动仲裁阶段,以及法律依据,为需要的朋友提供了一个参考的依据。转需收藏吧!最新民事诉讼时效规定一览表一审阶段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民法典188条)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环境保护法66条)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民法典594条)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典188条)不适用诉讼时效情形: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民法典196条)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民诉101条)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民诉100条)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民诉108条)立案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执行申请后7日内立案,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的3日内移送审判庭。(审限若干规定第6、7条)公告送达国内。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的,视为送达。(民诉95条)涉外。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期满3个月。(民诉267条)答辩期国内。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民诉125条)涉外。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民诉268条)管辖权异议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日内审结。(民诉127条、176条)简易转普通后举证期限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2条)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3条)法院调查证据反证期间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4条)增加当事人举证期限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5条)申请延期举证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可再次提出,延长的期限同样适用其他当事人。(证据规定36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6条)申请证人出庭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证据规定54条)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序规定12条)申请调查取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对法院决定不予取证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可在收到不予准许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法院书面申请复议,法院应在5日内作出答复。(证据规定19条)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序规定12条)申请鉴定应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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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发布!2025.2.10施行!

【编者按】为实施新修订公司法及配套行政法规,规范公司登记管理,维护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针对舆论广泛关注的“调整认缴出资期限”“职业闭店人”“公司注销难”及虚假登记等问题,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制定出台《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将于2025年2月10日起正式施行。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24年12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5号公布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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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律所败诉拒退88万委托费,原、现合伙人32名或将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作者:澎湃新闻记者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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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应勇,有新职

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成立大会和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在最高检机关举行。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出席会议并讲话强调,最高检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成立,是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举措。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聚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依法依规开展检察官惩戒工作,充分发挥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作用,强化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推动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不断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公信力,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孙晓芳出席会议并讲话。最高检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童建明通报惩戒委员会组建情况,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滕继国宣布惩戒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并作说明。应勇任最高检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主任,童建明、滕继国任副主任,史卫忠、侯亚辉、张相军、蓝向东、徐向春、郭兴旺任内部委员,周光权、皮剑龙、杨复晗、董朝阳任特邀委员。应勇分别为特邀委员颁发聘任证书。会议还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章程》。“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是健全检察机关司法制度机制的重要保障。”应勇指出,检察官惩戒制度是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和关键一环。完善检察官惩戒制度,有利于强化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推动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有利于通过专业审查确保检察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司法责任追究,保证追责惩戒的权威性、公正性;有利于督促和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行使职权。应勇强调,要统筹落实《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和检察官惩戒工作有关规定,全链条完善司法责任归属、认定、追究机制,推动检察官惩戒制度实质化运行,真正让司法责任制形成闭环、长出牙齿。检察官惩戒制度实质化运行,前提是明晰责任归属,让检察官知道自己的职权是什么、责任在哪里,知责明责进而担责尽责;关键是科学认定责任,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要求,依规明确责任认定、划分和承担,确保惩戒工作公平公正;根本是责任追究到位,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主客观相一致,更加坚决、精准开展追责惩戒工作。要统筹完善追责惩戒与履职保护制度机制,既促进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又鼓励担当作为、依法履职。应勇指出,检察官惩戒工作由检察院与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分工负责,惩戒委员会根据检察院调查核实情况开展专业审查,作出专业判断。要准确把握惩戒委员会职责界限,处理好惩戒审议和惩戒调查、惩戒处理的关系,推动形成检务督察部门调查核实、惩戒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职能单位依法依纪依规惩戒处理的工作格局。要进一步加强惩戒委员会建设,以最高检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设立为契机,指导地方检察院进一步规范惩戒委员会设置和运行规则。要优化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工作机制,推动检察官惩戒工作与纪检监察、干部管理等相贯通,与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相衔接,增强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合力,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打铁还需自身硬。最高检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工作对全国检察机关具有示范作用,必须坚持更严要求、更高标准。”应勇强调,最高检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委员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用政治视角、政治效果来审视检察官惩戒和检察履职办案工作,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惩戒工作依法规范开展。惩戒委员会工作专业性、政策性都很强,要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准确把握党中央关于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部署要求和法律规定,不断提升履职能力,确保审查意见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检验,彰显惩戒工作权威性和公信力。要坚持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严格遵守惩戒工作纪律,正确处理好权与责、法与情、公与私的关系,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秉公审查不偏私,确保惩戒工作公平公正。来源:检察日报社-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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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说清楚员额制改革后的全国各地法官真实收入

2014年来,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进行,检察官、法官员额制改革被立法的形式确立了下来,据此也实行了独立于其他公职人员的酬薪待遇。本文将围绕法官的员额制改革、薪资待遇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帮助你全面了解一下目前这一职业的大致情况。1.法官人数的变化全国法官人数在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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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痛哀悼!一中院法官病逝,享年57岁

来源:法律读品综合萍乡日报等沉痛哀悼余向阳法官一路走好!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余向阳同志,因病医治无效,不幸于2024年12月22日凌晨在萍乡逝世,享年57岁。余向阳同志系江西省抚州人,1990年8月参加工作,1998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余向阳同志遗体告别仪式,定于2024年12月23日下午2时在市殡仪馆7号厅举行。最高法2023年工作报告提出,五年来,全国法院涌现出一大批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先进典型,2363个集体、2799名个人受到中央和国家机关表彰奖励。李庆军、胡国运、周春梅、魏晶晶、杨军、滕启刚、鲍卫忠等95名法官牺牲在工作岗位上,他们是共和国审判事业的忠诚卫士,他们用无私奉献乃至生命捍卫了公平正义。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根据最高法院发布的数据显示,从2013年到2023年十年之间,全国法院的收案数平均以每年200万左右的幅度递增。而去年全国法院收案4557.37万件,同比去年增长了15.62%,也是历年最高。法官年人均办案从2013年65.1件,增长至到了如今的357件。但奇怪的是,除了表示上涨结案率数字组合之外,遍寻法院网也找不到近年法官人数的官方统计,只停留在了2017年12万员额法官。可不断上涨的案件量,稳定的法官数量,似乎并不成比例。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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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法发〔2024〕16号!最高院明确:8种情况应该释明,不得径行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履职,通过必需的审判、执行程序,依法及时准确回应诉求,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一次性解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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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律师因一份协议模版获刑八个月!

来源:小红书杭州刑事律师李皖、广律网律师果然是高风险行业啊。山东泰安高律师的一审判决尚未公开,现在舆论影响严重,希望后续会公开吧。今天来讲一个入选江苏高院典型案例的真实案件。2021年4月,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决邵某、叶某给付某担保公司代偿款及违约金等500余万元,林某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因邵某、林某等未履行义务,2021年8月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阶段,法院查明被执行人除未实际扣押的车辆和有大额抵押不易处置的房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2年3月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然而,2022年7月,常熟法院在关联案件执行中发现,林某有转移债权、规避执行的行为,其法律顾问郑某也牵涉其中。林某曾向郑某咨询欲转让债权规避执行,郑某还提供模板等。2020年,林某与陆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伪造转让资金流水记录。2021年,郑某作为陆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民事诉讼,后民事调解结案。2022年,郑某以陆某代理人身份申请执行后又撤回。最终,常熟市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郑某拒执犯罪线索。常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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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标准一览表|2025.1.1施行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51社保网、人社部门网站等2024年9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并批准了《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确定了“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的原则渐进式完成延迟退休。那么,2025年起,法定退休年龄到底是多少岁呢?今天,为大家准备了2025年最新版法定退休年龄一览表,赶紧一起来看看。男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一览表根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规定:从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女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一览表一、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根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规定:从2025年1月1日起,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五十八周岁。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的女职工根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规定:从2025年1月1日起,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二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五十五周岁。如何区分女职工是女工人与女干部?其实,这个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区分女职工是管理岗还是非管理岗?根据各地的规定来看,女职工退休时是管理岗位还是非管理岗位主要由企业确定:江苏省:根据江苏省2022年执行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其中就规定了,企业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本单位的岗位目录,确定女职工所从事岗位的性质。女职工从事的岗位性质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过签订岗位变动协议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等合法有效形式确定,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变更岗位性质信息。四川省:根据《四川省劳动厅印发〈四川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劳办〔1996〕19号)第五条47项规定,工人岗位、干部岗位的划分由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合同岗位界定模糊或劳动合同丢失的,可采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承诺其工作岗位情况。若承诺单位或参保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将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在实务中,企业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明确女职工岗位性质和退休年龄,提前避免劳动纠纷。一、确定员工退休时间2025年起,延迟退休政策按照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的原则正式执行,根据员工年龄的不同,延迟退休年龄时间有所不同。每年年初统计当年已达到或将要达到最低缴费年限且达到原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并初步确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通过延迟退休留用的职工,提前与该部分职工书面确认是否申请提前或同意延迟退休,以统筹确定当年的招聘计划、岗位与工作安排计划。二、明确岗位性质劳动合同是人社部门以及法院认定员工岗位性质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岗位性质是否属于管理人员。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员工的岗位性质发生变化的,建议用人单位还需要以书面形式明确变更后的岗位及岗位性质,例如劳动合同变更书、岗位协议等。用人单位还可以通过岗位管理办法等制度作为认定岗位性质的依据,但此类制度涉及员工切身利益,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公示。三、核查员工异议用人单位在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前,需要审慎确定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仅依据自身用工管理角度判断员工岗位是否属于管理岗,还需要听取员工的异议。如女职工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属于管理岗位延迟退休年龄应为58周岁,则单位需要对此进行核实。单位需要向人社部门咨询、核实员工情况是否属于年满55周岁退休的情形。如女职工对此未提出异议,则单位应当要求女职工向单位提交书面退休申请,一方面,作为女职工对延迟退休年龄为55周岁认可的证据;另一方面,在为女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对于“非管理岗”女职工年满55周岁退休的,人社部门也要求提交其本人的退休申请。四、通过退休预审进一步降低风险有的地区已经实行退休预审,比如北京地区,预审最长可以提前一年进行。单位可以通过向人社部门沟通办理退休预审,取得人社部门对退休年龄、条件确认的材料后,再终止劳动合同,进一步规避违法终止的风险。END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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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法院找不到被执行人或不愿意找人?终于有人说清楚了!

拘留被执行人,可以说是令每一位专业执行律师都心驰神往的执行利器。然而,有关拘留的具体实施步骤与操作细节并无章可循,缺乏系统的指导。尤其是如何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一直以来都是拘留被执行人路上的拦路虎,以致于大多数执行案件,并不能很好地通过拘留实现执行和解乃至结案。很多申请执行人渴望法院能够去通缉被执行人,但是法院是没有这个职能的。尤其在一个法官一年要办理几百件执行案件,一个法院一年要受理数以万计的执行案件——而办案的人员就那么些人,不可能忙得过来。这就是为什么法院找不到被执行人或不愿意找人的原因。为此,明法学苑特邀请到专注民事强制执行领域,擅长发掘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查找被执行人行踪,2023
202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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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的不再是大爷!即日实施!!最高院又一司法解释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2024)238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着力提升执行财产处置水平,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践,就做好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1.尽职调查财产现状。执行法院应当对财产现状进行调查,不得以“现状拍卖”为由免除调查职责。对下列财产,应当重点调查以下事项:(1)对不动产,应当通过调取登记信息、实地勘察、入户调查等方式,调查权属关系、占有使用情况、户型图、交易税目和税率、已知瑕疵等信息;(2)对机动车,应当调查登记信息、违章信息、排放标准、行驶里程等对车辆价值有重要影响的信息;(3)对食品,应当调查是否过期、是否腐败变质、是否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物品等信息,防止假冒伪劣食品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流入市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4)对股权,应当调查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期限、财务报表,以及股息、红利等对股权价值有重要影响的信息。2.严格审查权利负担的真实性。执行法院在财产调查过程中应当加大对虚假权利负担的甄别力度,案外人主张财产上存在租赁权、居住权等权利负担的,重点围绕合同签订时间、租赁或者居住权期限、租金支付、占有使用等情况,对权利负担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案外人所提事实和主张有悖日常生活经验、商业交易习惯的,对案外人“带租赁权”“带居住权”处置的请求不予支持。案外人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救济。发现被执行人与第三人通过恶意串通倒签租赁合同、虚构长期租约等方式规避或者妨碍执行的,应当依法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3.认真核查建设工程价款情况。执行法院处置建设工程时,应当依法查明是否欠付建设工程价款,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发现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但没有权利人主张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张贴拍卖公告、调取工程合同、询问被执行人等方式查明有关权利人,通知其及时主张权利,争取一次性解决纠纷,减少后续争议。(2)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案外人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提出优先受偿的,执行法院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进行审查并询问被执行人。经审查,认定案外人不具有优先受偿资格,案外人不服的,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或者另诉救济;认定案外人具有优先受偿资格的,应当将其纳入分配方案,当事人对该方案不服的,可以通过分配方案异议及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程序救济。(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主张已与被执行人达成“以房抵债”协议,据以申请排除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处理。4.规范适用询价方式。对于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有大数据交易参考的住宅、机动车等财产,可以选择网络询价方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应适用网络询价或者网络询价结果明显偏离市场价值,申请适用委托评估的,执行法院经审查可以准许。工业厂房、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商铺较多的综合市场、装修装饰价值较高的不动产以及股权、采矿权等特殊或者复杂财产,目前尚不具备询价条件,当事人议价不成时,应当适用委托评估。5.完善刑事涉案财产变价程序。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涉案财物最后一次拍卖未能成交的,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千规定》(法释[2014]1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询财政部门、被害人是否同意接收财产或者以物退赔等意见。财政部门、被害人不同意接收财产或者以物退赔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但对不动产、采矿权、大宗股票等价值较高的财产进行无保留价拍卖的,应当合理确定保证金和加价幅度,经合议庭合议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6.如实披露拍卖财产信息。执行法院应当全面如实披露财产调查所掌握的拍卖财产现状、占有使用情况、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等信息,严禁隐瞒或者夸大拍卖财产瑕疵。拍卖财产为不动产的,执行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中公示不动产占有使用情况,不得在拍卖公告中使用“占有不明”“他人占用’等表述。决定“带租赁权”或者“带居住权”拍卖的,应当如实披露占有使用情况、租金、期限以及有关权利人情况等重要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有竞买资格限制的,应当在拍卖公告中予以公示。7.完善被执行人自行处置机制。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流拍,债权人申请以物抵债或者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主张以高于流拍价的价格对拍卖财产自行处置的,执行法院经审查后可以允许,暂不启动以物抵债、第三人购买程序。自行处置期限由执行法院根据财产状况、市场行情等情况确定,一般不得超过60日。自行处置不动产成交的,买受人向执行法院交付全部价款后,执行法院可以出具成交过户裁定。买方支付部分价款,剩余价款申请通过贷款等方式融资,并向执行法院提交相关融资等手续的,执行法院经协调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意后,可以出具成交过户裁定,由买卖双方办理“带封过户”手续。被执行人自行处置失败的,执行法院应当启动以物抵债、第三人购买等程序。8.加大不动产腾退交付力度。对不动产进行处置,除有法定事由外,执行法院应当负责腾退交付,严禁在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负责腾退”。需要组织腾退交付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腾退预案,积极督促被执行人及有关占用人员主动搬离。对于督促后仍不主动搬离的,应当严格依法腾退,并做好执法记录、安全保障等工作。腾退过程中,被执行人、案外人存在破坏财产、妨碍执行等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严格重大事项合议与审批。执行法院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权力清单和台账,对起拍价、加价幅度、权利负担、唯一住房拍卖、自行处置、以物抵债、第三人以流拍价购买等重要事项应当合议决定,按程序报批,严格落实院局(庭)长阅核制,不得由执行人员一人作出决定。10.加强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辖区拍卖辅助工作的统一管理,加大对重大复杂敏感案件拍卖辅助工作的指导力度。具备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设置相对固定的人员或者团队统一负责辖区拍卖辅助工作。执行法院将拍卖辅助工作委托拍卖辅助机构承担的,要加强对拍卖辅助机构履职情况的监督力度,严禁将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必须由执行人员办理的事项委托给拍卖辅助机构完成;严禁拍卖辅助人员使用办案系统、账户和密钥等,严防泄露办案秘密;严禁私下接触竞买人,需要现场看样的,必须有两名以上拍卖辅助人员在场;严禁拍卖辅助机构、拍卖辅助人员及其近亲属参与其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财产的竞买;严禁向第三方泄露意向竞买人信息;严禁私自收取费用违规排除潜在竞买人。要结合辖区工作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明确拍卖辅助机构工作职责和清单,规范计费方式和标准,严格规范拍卖辅助机构的准入和退出程序。要建立违纪违法追责机制,发现拍卖辅助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符合入库要求的,视情节采取暂停、取消委托资质乃至除名等惩戒措施。11.依法打击扰乱网拍秩序的行为。对通过夸大、欺瞒、误导等手段宣传提供“拍前调查”“清场收房”“对接法院”等一站式服务,诱导买受人支付高额佣金,甚至伪造司法文书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网络司法拍卖秩序的行为,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联合公安、住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坚决依法打击。要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通过加大网络司法拍卖宣传、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开展专项活动等方式,依法维护网络司法拍卖秩序。12.深化对网拍的全面监督。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要求开展工作,确保网络司法拍卖公开透明、及时高效、全程留痕。要主动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拍卖活动的全程监督,对当事人、社会公众或者媒体反映的拍卖问题,要及时核查、及时纠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主动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推动信息共享,畅通监督渠道,使执行检察监督规范化、常态化、机制化。对重大敏感复杂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拍卖或者腾退交付案件,可以邀请检察机关到场监督执行活动。
202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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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法释〔2024〕14号发布!2025年1月1日实施

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4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2月17日法释〔2024〕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决定(2024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8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民事诉讼法修改和司法实践,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法释〔2015〕13号)作如下修改:一、将引言修改为:“为正确审理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件,依法保障海峡两岸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二、将第一条修改为:“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当事人以及当事人的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根据本规定,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判决,该判决中的对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双方当事人都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的,均列为申请人。”三、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申请人仅提出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人民法院对应否认可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具有给付内容的,人民法院在受理认可申请及作出认可裁定时,应当向申请人释明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四、将第六条改为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台湾地区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相关公证或者查明手续,但授权委托书经人民法院法官线上视频或者线下见证签署,或者经中国大陆公证机关公证证明是在中国大陆签署的除外。”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地区当事人委托中国大陆执业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的,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转交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公证或者履行相关查明手续。”五、将第七条第一款改为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二)判决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三)判决确定证明书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依据台湾地区有关规定不需另行出具证明书的调解笔录等除外;“(四)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当事人的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的,应当提交证明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身份的证明材料)。”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身份证明材料在中国大陆以外形成的,申请人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履行证明手续。”六、将第七条第二款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包括名称、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二)作出判决的台湾地区法院名称、裁判文书案号、诉讼程序开始日期和判决日期;“(三)请求事项和理由;“(四)申请认可的判决的执行情况;“(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七、将第八条修改为:“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立案,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同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申请并记录在册;坚持提出申请的,裁定不予受理。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后,申请人再次申请并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意见;被申请人在中国大陆没有住所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意见。被申请人在上述期限内不提交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被申请人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九、将第五条改为第十条。十、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已经生效。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为缺席判决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台湾地区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申请人提供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以及相关证明文件等证据,系通过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渠道转递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十二、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十三、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十四、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十五、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一)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申请人缺席且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申请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且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二)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三)案件双方当事人订有有效仲裁协议,且无放弃仲裁管辖情形的;“(四)判决是通过欺诈方式取得的;“(五)人民法院已经就同一纠纷作出裁判,或者已经承认或认可其他国家或地区就同一纠纷作出的裁判的;“(六)仲裁庭在中国大陆已经就同一纠纷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承认或认可仲裁庭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就同一纠纷作出的仲裁裁决的。“认可该民事判决将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等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认可。”十六、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经审查能够确认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真实并且已经生效,而且不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裁定认可其效力。不能认可判决全部判项的,可以认可其中的部分判项。不能确认该民事判决的真实性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十七、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十八、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作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该判决涉及的纠纷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纠纷属于同一纠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经审查,裁定不予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恢复已经中止的诉讼;裁定认可的,对已经中止的诉讼,裁定驳回起诉。”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审查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期间,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二十一、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全部或者部分认可,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对已经获得认可的部分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或者部分不予认可的,申请人对不予认可部分再次申请认可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但申请人可以对不予认可部分向人民法院起诉。”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被人民法院裁定全部或者部分认可后,申请人对认可部分申请执行的,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予以执行。”二十三、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二十四、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在办理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件中作出的法律文书,应当依法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二十五、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二十六、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二十七、删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二十八、条文中引用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序号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15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8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件,依法保障海峡两岸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202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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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喷辣椒水事件五位律师联合声明,法院称他们已向公安报案

关于“锡林浩特市法院法警抢夺律师手机、辣椒水喷射律师事件”中五位被害律师的联合声明社会各界朋友:2024年12月25日,锡林浩特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任博等人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案件的当天早上,我们排队进入法庭时,因出现法警强行要求律师过安检通道且禁止携带背包、电脑、手机等一切物品,我们与法警产生了争议,后出现“法警抢夺律师手机、喷射辣椒水导致律师受伤”的事件。当天9时21分,我们即就被抢手机、被喷辣椒水情况报警,法院所在地的希日塔拉派出所处警。今天上午9点,我们收到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出具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希日塔拉派出所的所长马仲伟、教导员方继保告知我们此案不属于他们管辖。对此,我们声明如下:一、我们对法院不允许携带手机、电脑等物品参加旁听的做法提出质疑,在与法院工作人员沟通交涉的过程中,我们不存在任何阻挠、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二、法院工作人员所称旁听不允许携带手机电脑等物品的规定,来源于已经废止的2004版《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新的2019版的规则并无不允许携带手机电脑的规定。三、法警抢夺律师手机、律师证并向律师喷射辣椒水致使律师眼睛受伤的行为是明显的暴力执法和故意伤害行为。四、就法院和法警的上述行为,我们要求锡林浩特市法院领导公开向律师道歉、对相关责任法警依法查处、赔偿我们因伤产生的医疗等费用。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今天作出的决定,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纵容,我们完全不认可,并将继续采取一切手段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声明人:郭睿律师杨晓律师王兴未律师李庆铎律师冷慧律师2024年12月28日(以上来源:@冷慧1874;转自:法务之家)阅读链接:律师被喷辣椒水,法院成了被害人12月25日,发生在内蒙的“辣椒水”事件,给中国刑辩律师的“苦逼”画上了圆满的句号。从年初的鹰潭两律师被跟踪、黄骅律师会见被监听,到年中的青海发生的“遥控”庭审、贵阳发生的女律师被摔倒被扣手机,直到前段时间洛阳“屏蔽器”事件,2024真是刑辩律师们最苦逼的一年。这次的辣椒水事件,法警在没任何征兆的情况下,用辣椒水喷5位北京律师的脸,致三位律师眼睛严重受伤,如此明显的滥用警械行为,苦逼的律师们以为这次会板上钉钉地处分几个法警,至少法警队长会撤职吧!为了避免被炒作,他们报警后,三天来一直在静等公安的结果。谁成想,先是上午传来了公安不立案的消息,五位律师气的咬牙切齿,发布了《四点声明》,下决心要坚决维权到底;下午又传来法院拒不归还被抢的三部手机的消息,法院的理由是他们已经向公安报案,在公安没出调查结果前,手机不能还!(以上转自:微博
202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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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被查!

据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纪检监察组、河南省郑州市纪委监委消息:通用技术河南省医药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张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河南省郑州市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来源:清风中原、纪法指引、照片来源于网络公开资料等
202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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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废止!司法部第15号公告

附件:司法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司
202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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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宣:个人隐藏转移财产超2万致判决无法执行,一律入刑!2024,欠债不还这些执行大招伺候!

广东打击“老赖”再出新招。从广东省高院获悉,广东省公、检、法联合制定《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以下简称《规范指引》)近日正式实施。(金羊网讯
202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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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4种财产不能继承!(详解+法条)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202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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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2年被家暴16次”案宣判:前夫获刑11年

2024年12月27日,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贺某阳故意伤害、虐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对被告人贺某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依法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梅诉讼请求共计人民币379819.26元。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贺某阳在与被害人谢某梅婚姻存续期问,多次对谢某梅实施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2023年4月25日,贺某阳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谢某梅,造成其腹、胸、腰等多处损伤,经鉴定构成多处重伤、轻伤,伤残等级为七级至十级不等。成都市武侯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贺某阳故意伤害谢某梅致其受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贺某阳长期多次虐待妻子谢某梅,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贺某阳一人犯数罪,应依法并罚。贺某阳所犯故意伤害罪具有自首情节,但综合其犯罪性质、情节、后果及悔罪态度,不足以从轻处罚。同时,贺某阳依法应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民事赔偿责任。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及被害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和各界群众40余人旁听了宣判。据此前报道,成都一女子自述两年被丈夫家暴16次,身体造成创伤,需终身挂粪袋。2023年4月事发以来,此事件每一次的进展都牵动着舆论关注。5月30日,谢女士起诉丈夫贺某某及其亲属的5起侵权责任纠纷案,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开庭审理。5月31日,两人的离婚纠纷案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法院判决准予谢女士与贺某某离婚,女儿由谢女士抚养。
202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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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赵薇已离婚,涉及11.2亿债务!

来源:法律读品综合金融界12月28日,赵薇发文官宣和黄有龙离婚,两人于2008年结婚,多年前已解除婚姻关系。赵薇表示:“我多年前已正式与黄先生离婚,我们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早已解除。任何关于他的事件、言论或新闻报道都与我无关。我恳请各方承认这些事实,避免将我卷入虚假的关联或无根据的报道。”日前赵薇时隔3年首次发文,这位曾经红极一时的“小燕子”,在公众视野中消失了整整三年,如今却突然发声,用一首《临江仙》表达了对琼瑶的哀思。赵薇发文所使用的手机为iPhone13
202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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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至63周岁!公安部明确了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有关规定,满足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的驾驶出行需求,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近日,公安部发布了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此次修订重点调整延长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申请年龄和准驾年龄,积极保障群众就业权益。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将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调整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申请年龄和准驾年龄上限规定。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申请年龄上限由60周岁延长至63周岁,大中型客货车准驾车型的年龄上限由60周岁延长至63周岁。二是明确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申请延长驾车时间规定。明确年龄在63周岁以上需要继续驾驶大中型客货车的驾驶人,体检合格和通过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后,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延长原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另外,为做好新旧规定的顺利衔接,公安部将指导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因年龄原因被注销驾驶证人员的驾驶资格恢复工作,保障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权益。公安部将加强组织部署,制定专项工作方案,下发贯彻实施通知,指导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做好信息系统升级、制度流程调整、政策宣贯培训等实施准备,加强监督检查,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新部令精准落地、取得实效。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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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认为邻居搭建侵犯相邻权而擅自损毁的,不属自力救济,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受到处罚!

裁判要旨:司法实践中,自力救济是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应某明家修建涉案青石栏杆侵害其通风采光相邻权,即使该主张成立,显然也不具有紧迫性,其理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但上诉人擅自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显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理应受到处罚。因此,上诉人主张其系自力救济,不应受到处罚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应某明家修建青石栏杆是否合法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应由有权机关依法认定。案件来源: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3行终459号行政案件李某诉永嘉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永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永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2018)浙0324行初66号行政判决。李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两次申请庭外调解,共计四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李某与应某明均系永嘉县岩坦镇西鸟头村村民,李某房屋位于应某明房屋的南首(下坎),两屋呈南北相邻。2016年间,应某明在其房屋南道坦边沿修建青石护栏。李某认为该护栏影响其通风采光,遂于2017年9月3日上午手持铁锤将应某明家所建的、东侧约2.5米长的一段青石护栏敲毁推倒。应某明当日向永嘉县公安局报警,永嘉县公安局岩坦派出所于同日受理,进行现场勘查,并开展相关的调查,同日制作鉴定聘请书,于9月4日聘请永嘉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应某明被损毁的青石护栏进行价格鉴定。永嘉县价格认证中心经鉴定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永价认字﹝2017﹞372号《关于应某明被损毁的青石护栏案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损坏的标的价值为2230元。2017年11月3日永嘉县公安局向李某、应某明告知该鉴定结果及如有异议可申请重新鉴定的相关规定。因李某提出异议,永嘉县公安局于2017年12月1日聘请温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重新鉴定。温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于2018年1月12日作出温价认﹝2018﹞3号《价格认定复核认定书》,维持永价认字﹝2017﹞372号的价格认定结论。2018年1月22日,因案情复杂,岩坦派出所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经永嘉县公安局批准延长办案期限30日。1月23日永嘉县公安局向李某、应某明告知该重新鉴定结论。2月6日,永嘉县公安局向李某作了处罚告知,并对李某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复核,认定该异议不成立。永嘉县公安局认定被李某损毁的青石护栏价值达2000元以上,并持械损毁财物,属情节较重,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案发后,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陈述了损毁应某明家青石护栏的违法事实,永嘉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于2018年2月7日作出永公(坦)行罚决字[2018]10383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处罚决定),决定给予李某行政处罚拘留八日,于同日送达李某并将其交付执行。李某不服被诉处罚决定,于2018年3月28日向永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永嘉县人民政府于同日受理后,于4月2日向永嘉县公安局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永嘉县公安局于4月9日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永嘉县人民政府经复议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永政复决字﹝2018﹞10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永公(坦)行罚决字[2018]10383号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李某与永嘉县公安局。李某仍不服,于2018年6月13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认定问题。李某对损毁第三人的财物事实无异议,永嘉县公安局依法对损毁财物价格进行鉴定后,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李某在庭审中提出其损毁的财物不属于应某明所建,但其在2017年9月4日的询问笔录中明确承认系自己将应某明家的栏杆推倒,并签字摁手印予以确认,李某此次陈述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二)关于涉案财物的价格问题。永嘉县公安局在受案后,依法对涉案被损毁财物聘请永嘉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在李某对永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持异议时,按规定重新聘请温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重新鉴定。财物价格鉴定程序合法,也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李某认为该鉴定结论仍不正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三)关于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适用问题。李某持械损毁财物,依法属情节较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永嘉县公安局考虑李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对其减轻处罚,并无不当。李某所称其行为不属于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拆除行为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算是民事纠纷的请求,不能成为其损坏他人财物可免于处罚的事由。故李某主张永嘉县公安局对其行政处罚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证据与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永嘉县人民政府依法对李某的复议申请进行审查,程序合法,对被诉处罚决定予以维持,亦无不当。李某起诉要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依据与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某负担。上诉人李某上诉1.被诉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首先,本案无证据证明涉案栏杆系应某明所有,属于受害人不明确。其次,因现场勘查人员没有勘验检查资格,涉案勘验检查笔录存在重大瑕疵。再次,涉案价格认证意见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亦存在重大瑕疵。2.被诉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其一,涉案栏杆严重影响上诉人的采光权等相邻权,上诉人对其进行拆除系自救行为,并不违法。其二,永嘉县公安局认定故意毁坏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无事实依据,同时,上诉人持械是为了拆除栏杆需要,故不应该认定情节较重。其三,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上诉人具有自动投案情节并给予减轻处罚,既没有事实依据,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3.被诉处罚决定程序违法。首先,永嘉县公安局未将行政拘留处罚事项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其次,委托价格鉴定,没有经过办案部门负责人的批准而制作鉴定聘请书。再次,永嘉县公安局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决定延长办案期限30日,属于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构成程序违法。4.原审审判程序违法。永嘉县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系本案共同被告,故原审法院不宜审理此案,但其没有报请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属于程序违法。据此,请求撤销原判以及被诉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被上诉人永嘉县公安局答辩称:(略)被上诉人永嘉县人民政府答辩称:(略)被上诉人应某明到庭陈述称同意永嘉县公安局的答辩意见。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各方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均已随卷移送本院。二审诉讼期间,上诉人李某及被上诉人应某明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材料。被上诉人永嘉县公安局针对李某在二审期间提出其没有自动投案的新反驳意见,补充提供了受案单位岩坦派出所出具的《李某到案情况说明》以及首次接警民警王某的亲笔证词,以补强证明李某确系自动投案。经审查,前述补充证据与李某的询问笔录等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李某案发后自动投案的经过情况,本院予以采信。关于上诉人主张价格认定书没有鉴定人员签名等质证意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及《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等规定,价格认定机构不属于司法鉴定机构,价格认定并非司法鉴定行为,故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应当加盖价格认定机构公章。本案中,永嘉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以及温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经复核后出具的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均已加盖价格认定机构盖章,来源和形式均合法,鉴定程序亦符合规定,原审法院对该证据予以采纳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主张现场勘查笔录制作人员没有勘验检查资格等质证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损毁财物的现场简单、直观,无需专业勘验检查技术人员介入采集证据,由出警民警通过制作涉案现场勘查笔录以记录案发现场位置并拍照确认被损毁财物,并无明显不当;且该现场勘查笔录,与上诉人李某的陈述等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原审法院对该证据予以采纳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主张的违法嫌疑人到案情况记录表存在时间涂改等疑点的质证意见。经审查,永嘉县公安局提供的违法嫌疑人到案情况记录表中有关行政拘留通知家属记录栏的时间确有涂改,且涂改后的通知家属时间迟于李某署名处的落款时间,不符合常理,原审判决对该证据予以采信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本院经审查,对原审判决认定的其他证据及案件基本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1.关于违法事实认定问题。上诉人李某在多份询问笔录中均明确承认其手持铁锤损毁了应某明家修建的部分青石护栏,该陈述与证人李某日的证言能相互印证,并与被上诉人应某明的报案陈述、证人应岩顺、李某的证言以及现场勘查笔录等在案其他证据所反映的情况相符,足以认定李某持械故意损毁应某明家修建的青石护栏的事实。因此,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诉人主张本案受害人不明、违法事实不清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2.关于上诉人是否构成自力救济问题。司法实践中,自力救济是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应某明家修建涉案青石栏杆侵害其通风采光相邻权,即使该主张成立,显然也不具有紧迫性,其理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但上诉人擅自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显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理应受到处罚。因此,上诉人主张其系自力救济,不应受到处罚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应某明家修建青石栏杆是否合法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应由有权机关依法认定。3.关于量罚情节认定问题。首先,本案是否构成情节较重。鉴于上诉人持械损毁他人财物,造成的财物损失价值又达到2000元以上,被上诉人永嘉县公安局参照《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认定上诉人故意损毁财物“情节较重”,并无不当。其次,上诉人李某是否自动投案。岩坦派出所于2017年9月4日上午对李某制作的首次询问笔录中明确记载李某系“投案自首”,该笔录与岩坦派出所出具的《李某到案情况说明》、接警民警王某的证词等证据能相互印证,再结合应某明报案陈述时并未明确违法行为人以及李某在原审庭审中对自动投案经过并无异议等情况综合分析,可以认定李某在2017年9月4日上午系“自动投案”;此后,李某能够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如实陈述其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基本违法事实,其虽对违法行为的法律性质以及是否应受处罚有辩解意见,但并不影响对投案自首情节的认定。因此,永嘉县公安局认定上诉人李某构成投案自首并给予减轻处罚并无不当。上诉人有关本案不属于“情节较重”以及不具有投案自首情节等意见,均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4.关于被诉处罚决定程序的合法性问题。首先,关于延长办案期限是否合法问题。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并参考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派出所办理的治安案件延长办案期限审批问题的批复》的意见,公安派出所承办的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所属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案,被上诉人永嘉县公安局虽系被诉处罚决定的最终作出机关,但有关案件的受案登记、调查取证等工作均由其下辖的岩坦派出所负责,即岩坦派出所是该起治安案件的承办单位,根据上述行政规章及指导性文件的规定,由永嘉县公安局批准决定延长办案期限30日,并无不当。其次,关于委托价格认定的程序问题。本案中,岩坦派出所受案后,依法对涉案被损毁财物聘请永嘉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后因李某对永嘉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持有异议,永嘉县公安局按规定重新聘请温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重新认定,相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并已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至于上诉人主张的本案缺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外委托鉴定的审批材料问题,本院认为该内部审批材料是否提供并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亦不影响“价格认定结论”的合法性。再次,关于是否已将拘留事项通知被拘留人家属问题。鉴于本院对岩坦派出所制作的《违法嫌疑人到案情况记录表》已不予采信,永嘉县公安局又不能提供《被行政拘留人家属通知书》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应视其未履行通知被拘留人家属的义务,即应认定办案程序存在瑕疵,本院对此予以严肃批评指正,希望永嘉县公安局今后严格规范执法,切实保障当事人家属的知情权,并做好这方面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工作。但鉴于该程序瑕疵产生于被诉处罚决定作出之后,对处罚结果的正确性及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并无实质影响,故本院对被诉处罚决定不作确认违法判决。5.关于原审审判程序是否合法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自行选择到两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暨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主张永嘉县人民政府系复议机关共同被告,原审法院未自行报请上级法院指定异地管辖从而构成审判程序违法的意见,显然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被诉处罚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审判程序亦合法,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李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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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大幅修改,留置时间可长达八个月及重新计算(附新旧对照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权责对等,严格监督;遵守法定程序,公正履行职责;尊重和保障人权,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三、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辖区内特定区域、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本级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向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再派出。“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向驻在单位管理领导班子的普通高等学校再派出;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察机构,可以向驻在单位管理领导班子的国有企业再派出。”将第二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或者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负责。”四、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保密。”五、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进行函询,要求说明情况。”六、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谈话,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监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经依法审批,可以强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被调查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对其采取责令候查措施:“(一)不具有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二)符合留置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三)案件尚未办结,但留置期限届满或者对被留置人员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四)符合留置条件,但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责令候查措施更为适宜的。“被责令候查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监察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市区或者不设区的市、县的辖区;“(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监察机关报告;“(三)在接到通知的时候及时到案接受调查;“(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被责令候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予以留置。”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对于未被留置的下列人员,监察机关发现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的,经依法审批,可以进行管护:“(一)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自动投案人员;“(二)在接受谈话、函询、询问过程中,交代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三)在接受讯问过程中,主动交代涉嫌重大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采取管护措施后,应当立即将被管护人员送留置场所,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十、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必要时,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调查实验。调查实验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十一、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调查人员应当依法文明规范开展调查工作。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严禁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企业经营者协助调查的,应当保障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十二、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或者管护措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强制到案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需要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施的,强制到案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强制到案的方式变相拘禁被调查人。“责令候查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察机关采取管护措施的,应当在七日以内依法作出留置或者解除管护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十四、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改为第四十七条。十五、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改为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或者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变更为责令候查措施。”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监察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调查终结的,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在调查期间,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另有与留置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职务犯罪或者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职务犯罪,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计算留置时间。留置时间重新计算以一次为限。”十六、将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改为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监察机关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级以下监察机关留置场所的看护勤务由公安机关负责,国家监察委员会留置场所的看护勤务由国家另行规定。留置看护队伍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十七、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解除管护或者留置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变更管护、留置措施。监察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将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强制到案人员、被管护人员以及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对其谈话、讯问的,应当合理安排时间和时长,谈话笔录、讯问笔录由被谈话人、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将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管护、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监察机关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依法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性质认定、程序手续、涉案财物等进行全面审理,形成审理报告,提请集体审议。”十九、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二十、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国家监察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方面开展引渡、移管被判刑人、遣返、联合调查、调查取证、资产追缴和信息交流等执法司法合作和司法协助。”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从各方面代表中聘请特约监察员。特约监察员按照规定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行监督。”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监察人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为防止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监察机关经依法审批,可以对其采取禁闭措施。禁闭的期限不得超过七日。“被禁闭人员应当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监察机关经调查发现被禁闭人员符合管护或者留置条件的,可以对其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施。“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适用于禁闭措施。”二十三、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有权向该机关申诉:“(一)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或者禁闭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或者变更的;“(二)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超出涉案范围的财物的;“(三)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四)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五)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或者侵害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二十四、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修改为:“(七)违反规定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或者禁闭措施,或者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或者变更的”。将第八项修改为:“(八)违反规定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措施,或者不按规定解除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措施的”。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九)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或者侵害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本决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新华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前后对照表(旧、草案、新三重对照见本号另推文)(条文黑体字部分为对现行法进行修改或者新增的内容,阴影部分为删除内容)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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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法律咨询公司介绍委托指定律师从事刑案代理业务,不属于合法经营,构成犯罪!

素材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3.26期作者:刘娟娟(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裁判要旨涉案法律咨询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被告人介绍委托指定律师从事刑案代理业务,明显超出合法经营范围,不能认定为合法经营活动,应当适用普通获取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案情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辉。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刘辉结识某派出所警务队队长金某(另案处理)。2020年9月,刘辉注册成立上海圣律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律咨询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刘辉请托金某提供刑事案件被拘留嫌疑人及家属的信息,金某遂使用本人密钥查询辖区内其他办案单位侦办中的刑事案件,将案由、简要案情、嫌疑人及家属姓名与联系方式、被害人及家属姓名与联系方式等100多条信息,通过语音或手写纸条方式交给刘辉,刘辉先后给予金某1.1万元和6条软中华香烟。刘辉取得信息后,与家属电话联系取得信任并谈妥委托律师业务,后以圣律咨询公司名义与家属签订法律咨询合同(协议)并收取费用。刘辉将案件交由在看守所门口搭识的执业律师姚某某、刘某某等人代理,通过微信向律师支付佣金。经查,2021年2月至7月间,刘辉通过金某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促成律师代理业务共9起,违法所得计20.15万元。案发后,刘辉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家属帮助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审判浦东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辉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刘辉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减轻处罚。浦东新区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刘辉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辉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本案争议焦点有两项:一是被刑事拘留的嫌疑人及家属联系方式等信息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二是圣律咨询公司超出经营范围,作为中介委托推荐律师、签订法律咨询合同并收费的行为是否属于合法经营活动。一、被刑事拘留嫌疑人及家属联系方式等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何谓公民个人信息?首先需要梳理法律法规对概念的厘清过程,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首次提出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与隐私性特征;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采用列举式+特征性表述,继续明确可识别性与隐私性;2016年网络安全法明确可识别性系唯一的法律标准,包括直接单独识别与间接结合识别;2017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了范围扩张、信息分级与分类保护原则,强调可识别性+人身财产的安全。由此可见,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定逐渐清晰与完善,形式上强调身份的可识别性,即能够识别公民的个体特征,与具体的公民个体相对应匹配,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人身属性;实质上关注人身及财产法益的关联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获取并利用个人信息将可能侵害公民的生活安宁、人身安全及财产权利。如前所述,《解释》按照重要性与敏感度,将个人信息划分3个层级,设置由低到高的入罪门槛。第一类,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这4类信息与人身财产安全直接密切相关,系高度敏感信息,《解释》中未表述“等”字,故司法适用时不能通过等外解释予以扩大;第二类,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重要程度弱于第一类,司法实践中可以结合具体情况作等外解释,确保与列举的4类信息在重要程度上具有相当性与同质性;第三类,其他公民个人信息。如何理解这里的“敏感”一词?按照法秩序统一性的要求,应当参照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2021年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提出认定敏感信息的标准:一是容易导致个人人格尊严受到侵害,二是人身与财产安全受到危害。同时规定对敏感信息的处理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在2013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2020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中,亦区分个人一般信息与敏感信息,设置不同的信息收集规则,收集敏感信息要征得权利主体的明示同意。由此可见,一般信息与敏感信息的区别在于可能招致的损害风险程度,人身财产安全可能遭受较高损害风险的信息界定为敏感信息,反之界定为一般信息。信息的敏感度与重要性呈正比关系,敏感度愈高,重要性愈明显,可能招致损害的风险越大。《解释》规定,敏感度最高的第一类信息,只要50条即入罪;敏感度一般的第二类信息要500条入罪;最普通的第三类信息,达到5000条入罪。本案中,刘辉从金某处获取的信息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形式上具有可识别性,系已被刑事拘留案件的简要案情、是否报批准逮捕、嫌疑人姓名、家属姓名及联系电话、被害人或家属姓名及联系电话。每一组信息包括若干具体的信息,嫌疑人姓名+家属姓名+联系电话或被害人姓名+家属姓名+联系电话等,与嫌疑人及家属、被害人及家属具有一一对应关系,能够排除同名同姓等易混同身份的模糊情况,具有明确指向性与个人标签性,符合直接可识别性的形式特征;第二,内容上具有隐私性。按照信息的社会价值标准,可以区分正面信息、中性信息与负面信息。正面信息指体现个人正面社会价值的信息,如获得荣誉称号奖励、职务升迁或职级晋升、正常升学就业等;中性信息指不体现价值评判且客观存在的信息,如身份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家属关系等信息;负面信息指反映个人负面社会价值的信息,如被投诉起诉、列入执行黑名单、被行政拘留或刑事处罚、被性侵诈骗等。价值判断应当采用一般行为人的标准,其中负面信息是个人最不愿意被外界知晓、最具私密性,甚至羞于向他人公开、极力掩盖隐瞒的信息。本案涉及的信息,无论是针对嫌疑人还是被害人,尤其是性侵害、诈骗等案件的被害人,对被害信息往往闭口不提,唯恐被人知道,担心被嘲笑,故均属于负面信息,具有绝对的隐私性;第三,来源不公开性。涉案信息的不公开性显而易见,一方面,金某系派出所警务队队长,具有一定职务,其配备密钥可以登陆公安内网案件综合信息系统,查询辖区内其他办案单位的侦办案件,如果是一般民警,则只能查询本办案单位的侦办案件;另一方面,金某查询到嫌疑人姓名后,还需登陆只有公安干警才有权限的实有人口信息系统,查询到家属及联系电话。这两个信息查询系统都具有一定权限性,公安系统以外的普通人甚至是公安内部的普通民警都无权进入系统;第四,性质上属于一般敏感性,按照《解释》规定,每一类信息仅限定4种类型,且不能作扩大解释,涉案信息系刑事犯罪的关连信息,不属于4种类型之一。第二类信息可以作同质性的等外解释,涉案的每组信息都包含数个零散信息,涉及嫌疑人、家属、被害人及家属等,一旦被公开泄露,则可能遭受社会群体的指责唾弃与孤立,甚至在就业就学时遭到歧视等等,在人身权益方面面临较大的损害风险,因此属于一般敏感度的个人信息。综上,涉案个人信息具有形式上可识别性、内容上隐私性、来源上不公开性、性质上一般敏感性4项特征,应当认定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要求的公民个人信息。二、超出经营范围中介委托推荐律师签订法律咨询合同并收费的行为,不属于合法经营活动《解释》规定,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买普通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一)获利5万元以上;(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买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践中,购买、收买个人信息从事广告营销活动等行为较为普遍,为秉持刑法谦抑性,体现宽严相济的政策,《解释》设置了专门的定罪量刑标准。且考虑到上述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即使构成犯罪,通常也不需要升档量刑,故只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审理中,辩护人提出刘辉通过正常经营活动取得介绍案件的中介费用,并没有将获取的个人信息直接出售获利,也不涉及非法经营、诈骗等活动,故应当适用《解释》为合法经营活动设置的专门罪状,认定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情节特别严重,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笔者认为,上述辩护意见与查实情况不相符合,刘辉经营圣律咨询公司从事刑案律师委托业务,超出其合法经营范围,不属于合法经营活动。应当适用普通获取型侵犯个人信息罪的标准,《解释》第5条规定,数量或数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10倍以上的,如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应在有期徒刑3年至7年之间量刑。合法经营是与非法经营相对应的概念,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需要同时满足两个要件,一是违反国家规定,二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从文义解释看,包含两层涵义,第一层是定性规定,构成非法经营行为既要求违反国家规定,又要求扰乱市场秩序,第二层是定量规定,非法经营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据定性规定进行反推,合法经营就是指既不违反国家规定又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首先考察本案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第一,审查经营范围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即开展业务是否合法。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圣律咨询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信息技术咨询等。明确标注排除律师事务所业务,即不能开展刑事诉讼业务,不能以律师身份接受刑事案件嫌疑人或被告人委托、会见关押人员、阅看卷宗、出庭参与庭审活动等。圣律咨询公司股东仅2人,刘辉与刘某(系刘辉的妹妹,挂名股东,不参与任何经营活动,不领取报酬),另有1名员工,即刘辉表弟,负责跑腿打杂等,公司没有任何执业律师。然而圣律咨询公司却从事律师代理业务,通过在看守所门口搭识两位执业律师建立联系后,将从金某处获取的个人信息告知律师,由律师负责会见嫌疑人、出庭辩护等业务,刘辉则负责联系嫌疑人家属签订法律咨询合同、收费再分配佣金。形式上签订法律咨询合同,实质上却开展委托律师业务,以形式合法性来掩盖业务的实质违法性,从本质上否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审理中曾有意见提出,刘辉从事居间介绍律师的业务,提供案源介绍律师促成委托,这属于正当的法律服务,应当收取相应的服务报酬。笔者认为,如果确系居间介绍业务,圣律咨询公司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案源促成委托事项时,可以收取一定比例佣金,委托费用先转至律师事务所账户,后再按照合同约定转至圣律咨询公司账户。本案中,刘辉取得案源信息后,并未告知律师所属的律师事务所,而是私自介绍委托律师,直接收取费用扣税后再转给律师个人,这种暗箱操作的违规行为,当然不能认定为合法的居间服务业务。其次审查经营活动中有无违规行为。嫌疑人家属与圣律咨询公司签订合同,钱款转入圣律咨询公司的账户,扣除1%开票税后,刘辉将钱款转入个人账户,再按约定将部分钱款转给指定律师。刘辉供述,这样操作是因为如果通过律师事务所收费则需要交15%的税款。事实上,这种做法一方面违反税收法的相关规定,有明显偷逃税款之嫌;另一方面违反律师法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委托,签订委托合同,统一收费并如实入账。律师在律师事务所以外承担业务,属于违规行为,很可能招致司法局或当地律协的相应处罚;此外,刘辉将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混同,钱款随意转进转出,亦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当然,判定行为是否合法经营活动,应当从整体上把握,既不能以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偷漏税、违规承接业务、单位与个人账户混同等违规行为即全盘否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也不能以前期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来推定后续经营活动的非法性。刘辉超出圣律咨询公司的经营范围从事律师代理业务,这是否定其行为系合法经营活动的关键因素与核心要点。审理期间有观点提出,刘辉帮助部分嫌疑人家属介绍聘请执业律师,利用获取的被害人及家属信息,促成双方最终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适用缓刑,对嫌疑人及家属起到积极的引导帮助作用。即使嫌疑人家属通过其他途径聘请律师,可能最终判决结果并无实质差异。故对嫌疑人及家属、被害人等个体而言,这些行为并不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判定刘辉从事的经营活动具有合法性成份。对此笔者并不认同。合法经营是指经营资质、经营范围均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行为,属于程序性的合规要求。例如经营专营专卖或其他限制买卖物品,必须具备经营许可证。再如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等,必须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践中,在许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集资诈骗罪案件中,前期有部分投资人都正常收回本金及利息,但并不足以改变企业没有金融牌照违法开展吸储存储业务的违法性质。故在整体经营活动中,即使存在为某个嫌疑人进行有效辩护最终促成和解缓刑等情节,亦不能从根本上否定刘辉经营活动的非法性,只能作为量刑情节予以酌情考虑。再次评判本案是否扰乱市场秩序。刘辉最初跟随堂哥在看守所门口做诉讼黄牛,自从成功利用金某获取内部信息促成首单业务后,为进一步拓展业务增加收益,专门设立圣律咨询公司,与金某形成固定的互惠互利关系,双向互动提供信息,既有刘辉找寻案件线索后要求金某具体查实并提供进一步信息的情形,也有金某主动每月定期提供套餐式信息的情况。多名证人还证实,在嫌疑人被关押2-3天后,即收到185开头的手机电话(系刘辉用表弟的手机拨打),对方自称是看守所工作人员,让家属委托律师,充分利用事发时家属慌乱急切的心理状态,通过假冒身份、抛出准确信息,取得家属信任,催促家属尽快到圣律咨询公司签订协议并付款。事后曾发生有些家属要求退费另行委托律师,但至今未能退费的情况。刘辉供述金某提供了100多组信息,总共谈成30多件,证据查实的仅有9件,故公诉机关仅指控9起案件,认定收取费用20.15万元系违法所得。众所周知,良性有序的律师委托市场,应当具备信息对称、理性沟通、权利义务对等的要素,依托专业性支撑,遵循优胜劣汰的普遍市场规律。本案被告人刘辉利用家属病急乱投医的慌乱情绪,来不及详细了解案情及可能的法律后果,匆忙促成委托事项,必然造成事后反悔、重复委托等浪费司法资源与个人财力的情况。这种诉讼斩客行为,具有一次性交易、短期收益、收费低服务差、恶性争抢案源等特征,既破坏正常的市场委托秩序,造成劣币淘汰良币的逆势现象,也损害普通大众内心对律师职业的尊重依赖感,容易造成律师体系内部争相降价、降低服务质量、降低专业服务与规范标准的恶性竞争环境。综上,刘辉行为既违反国家规定,同时严重扰乱律师市场的正常秩序,故不能认定系合法经营活动。对于金某的行为,其作为某派出所警务队队长,个人密钥享有比普通民警更多的权限,可以查询本辖区内所有刑事及行政案件的信息,包括本派出所与其他办案单位在办案件的详细信息,同时能通过只有公安干警才能进入的实有人口信息系统,查找嫌疑人家属联系电话等关联信息。基于职业纪律与职业风险的考虑,金某知晓提供信息的风险与边界,如果提供本派出所侦办案件信息,可能导致职务犯罪的严重危害后果,其故意避开所在派出所的案件,仅提供其他派出所侦办案件的信息。同时考虑到刘辉利用信息的唯一途径是电话联系家属争取案源并收费,故金某剔除掉没有家属及联系电话的案件信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罪合并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罪包含两种行为方式,一种是先合法获取后非法使用,在履行职责与提供服务中获得信息又出售提供型;另一种是先非法获取后合法使用,以窃取、购买、收买、交换或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信息。无论前端的信息来源是合法或非法,只要有出售提供行为,无论后端的信息用途是合法或非法,只要有违规获取行为,均有可能人罪。据此,金某利用职务合法获取后非法提供信息的行为,与刘辉非法获取后合法(违规)使用信息的行为应当成立对合犯,可以认定为共同犯罪。-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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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发布!最高院最新人事任免(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来源:人民法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一、任命李睿懿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二、免去滕伟(女)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审判员职务。三、任命罗国良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免去其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四、任命杨永清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免去其第四巡回法庭副庭长职务。五、任命董华(女)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副庭长,免去其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六、免去欧阳南平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七、任命亓蕾(女)、王昭(女)、王齐亮、韦丽婧(女)、左慧玲(女)、白俊勇、刘炫孜、张金柱、范米多(女)、黄中华、廖永结、熊靖、潘才敏、杨学秋(女)、高俊华(女)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八、免去陈建德、刘书声、汪治平、黄金龙、孙晓光、李伟、宋冰、杨声淦、赵欣、曹慧敏(女)、邢会丽(女)、黄睿(女)、李光乾、贾娟(女)、潘效国、何正玲(女)、刘雪峰、杨新、任小明、梁琼(女)、郑晔、徐友仁、牟丹(女)、王倩(女)、单立(女)、原晓爽(女)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部分人物简历:李睿懿,男,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一级高级法官。2010.10-2022.09,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2022.09,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2024.12,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罗国良,男,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2016年4月,任江西省抚州市委常委、副市长(挂职)。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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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应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催缴

【案例索引】侯永滨与红梅集团劳动争议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1121号】【裁判要旨】关于补缴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的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上述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应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催缴,故一、二审法院认定侯永滨要求红梅集团补缴其住房公积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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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离婚率高达43.53%,无奈的选择中藏着婚姻“最残忍”的真相!

随着离婚率居高不下,离婚诉讼因上手简单、数量众多,而成为许多年轻律师入行的首要案源。虽然一直被说是“低端业务”,但占比之大,足以是当之无愧的家事纠纷案由之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早已经是律师执业的大热门。根据民政局的相关数据统计结果来看,仅2021年,我国离婚人口数量就达到了867.8万。其中,有不少夫妻因无法协议离婚,而选择诉讼离婚。可以说婚姻家事法律服更是公认的律师执业大热门,案源多是婚家领域最明显的标签。且随着个人财富的迅速累积,婚家案件涉及的金额也越来越高,相应的服务费用也在不断攀升!以前婚姻家事一直被冠之“烦、杂、标的小、不赚钱”等标签,很多律师都不愿意选择这个方向。但现在因为婚姻案件数量众多,市场广阔,未开拓的案源更是一抓一大把。然而随着离婚背后牵扯的利益和诉求也越来越复杂,对家事律师业务的专业度也就越来越高。尤其案件中涉及的各种问题,由于各个家庭情况都不一样,对离婚协议要求也各有不同,处理起来十分复杂。因此为了帮助广大律师更好地办理婚姻家事诉讼案件,快速提高庭审胜诉率,明法学苑特邀请到李梅兰律师,开设2天免费直播大课!直播原价399扫码进群0元免费听本号粉丝专享福利据数据统计,70%以上的年轻律师收入不足10万,深圳是40岁以下的律师近60%收入不足15万,怎么办?2025的上半年,法律从业者出路在何方?合规市场正是一片待开拓的“蓝海”,新兴职业!人才缺口30万➕!!企业合规师与律师的关联性也很强,市场上对于合规人才也有一定的需求,这是法律从业者需要抓住的好机会!律师是靠案源吃饭的,没有案源,再精通法律的律师,也会面临着自身的生计问题。而企业合规师对律师而言,更容易上手,也更具备竞争优势。市场上的企业对于合规师的需求,也可以说是“高薪难求”。在招聘网站上搜索相关职位可以发现,多数大厂,对于合规师的待遇,都很高。在某招聘平台上,企业合规师相关岗位的月收入能够达到1万元以上,在一线城市,合规经理岗位甚至能给到4万的月薪,还有着15薪的优厚待遇。巨大的人才缺口,让合规人才一跃成为职场新宠。根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科锐国际公布的《2021人才市场洞察及薪酬指南》报告,目前普通的企业合规师也遭到了各大公司哄抢,企业合规师的收入较去年也有20%—30%的增幅。从职业发展来看,企业合规师的选择很广阔,岗位晋升的空间很大,随着岗位的晋升薪资待遇也会水涨船高。对于律师来说,这也是个不可多得的机会。在经济日益下行的今天,更需要拓宽业务边界,增加多元化发展的可能性,提高核心竞争力,而成为企业合规师,无疑是个不错的选择!而和企业深度合作后,还能打开更广阔的法律服务市场!因此为了帮助广大学员更好地从事合规法律服务,现特开设《高级企业合规师》快速取证训练营。免费咨询企业合规师成为懂合规的法律人,提高竞争力02政策大力扶持2021年3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向社会正式发布了18个新职业,企业合规师作为新职业之一,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企业合规师也成为与律师、审计师、会计师能够并驾齐驱的职业。随着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确立,一些省市地区陆续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评估机构,并聘请专业的人员来加入,其中就包括律师和企业合规师。如今企业合规师越来越受到重视,同时,这也拓展了法律从业者的职业选择范围。尤其对于法考生来说,在实习的时候能够拿到企业合规师证书,也是证明自己能力、提升自身竞争力的途径之一。成为企业合规师,可以在律所做合规业务。拥有企业合规专业技能的律师人才,可以在律所做合规律师,做企业合规业务,帮助企业识别、规避、管理、应对风险,帮助企业建立合规业务、合规文化、合规管理等。成为企业合规师,可以在企业发展。担任企业合规主管、合规经理、合规总监、内部控制经理、内部控制总监、风控总监、风控经理等。专业能力、专业经验以及其他综合能力更强者,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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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性,有爱,可还是离婚了”,中国式婚姻最大的问题,原来是…

随着离婚率居高不下,离婚诉讼因上手简单、数量众多,而成为许多年轻律师入行的首要案源。虽然一直被说是“低端业务”,但占比之大,足以是当之无愧的家事纠纷案由之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早已经是律师执业的大热门。根据民政局的相关数据统计结果来看,仅2021年,我国离婚人口数量就达到了867.8万。其中,有不少夫妻因无法协议离婚,而选择诉讼离婚。可以说婚姻家事法律服更是公认的律师执业大热门,案源多是婚家领域最明显的标签。且随着个人财富的迅速累积,婚家案件涉及的金额也越来越高,相应的服务费用也在不断攀升!以前婚姻家事一直被冠之“烦、杂、标的小、不赚钱”等标签,很多律师都不愿意选择这个方向。但现在因为婚姻案件数量众多,市场广阔,未开拓的案源更是一抓一大把。然而随着离婚背后牵扯的利益和诉求也越来越复杂,对家事律师业务的专业度也就越来越高。尤其案件中涉及的各种问题,由于各个家庭情况都不一样,对离婚协议要求也各有不同,处理起来十分复杂。因此为了帮助广大律师更好地办理婚姻家事诉讼案件,快速提高庭审胜诉率,明法学苑特邀请到李梅兰律师,开设2天免费直播大课!直播原价399扫码进群0元免费听本号粉丝专享福利据数据统计,70%以上的年轻律师收入不足10万,深圳是40岁以下的律师近60%收入不足15万,怎么办?2025的上半年,法律从业者出路在何方?合规市场正是一片待开拓的“蓝海”,新兴职业!人才缺口30万➕!!企业合规师与律师的关联性也很强,市场上对于合规人才也有一定的需求,这是法律从业者需要抓住的好机会!律师是靠案源吃饭的,没有案源,再精通法律的律师,也会面临着自身的生计问题。而企业合规师对律师而言,更容易上手,也更具备竞争优势。市场上的企业对于合规师的需求,也可以说是“高薪难求”。在招聘网站上搜索相关职位可以发现,多数大厂,对于合规师的待遇,都很高。在某招聘平台上,企业合规师相关岗位的月收入能够达到1万元以上,在一线城市,合规经理岗位甚至能给到4万的月薪,还有着15薪的优厚待遇。巨大的人才缺口,让合规人才一跃成为职场新宠。根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科锐国际公布的《2021人才市场洞察及薪酬指南》报告,目前普通的企业合规师也遭到了各大公司哄抢,企业合规师的收入较去年也有20%—30%的增幅。从职业发展来看,企业合规师的选择很广阔,岗位晋升的空间很大,随着岗位的晋升薪资待遇也会水涨船高。对于律师来说,这也是个不可多得的机会。在经济日益下行的今天,更需要拓宽业务边界,增加多元化发展的可能性,提高核心竞争力,而成为企业合规师,无疑是个不错的选择!而和企业深度合作后,还能打开更广阔的法律服务市场!因此为了帮助广大学员更好地从事合规法律服务,现特开设《高级企业合规师》快速取证训练营。免费咨询企业合规师成为懂合规的法律人,提高竞争力02政策大力扶持2021年3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向社会正式发布了18个新职业,企业合规师作为新职业之一,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企业合规师也成为与律师、审计师、会计师能够并驾齐驱的职业。随着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确立,一些省市地区陆续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评估机构,并聘请专业的人员来加入,其中就包括律师和企业合规师。如今企业合规师越来越受到重视,同时,这也拓展了法律从业者的职业选择范围。尤其对于法考生来说,在实习的时候能够拿到企业合规师证书,也是证明自己能力、提升自身竞争力的途径之一。成为企业合规师,可以在律所做合规业务。拥有企业合规专业技能的律师人才,可以在律所做合规律师,做企业合规业务,帮助企业识别、规避、管理、应对风险,帮助企业建立合规业务、合规文化、合规管理等。成为企业合规师,可以在企业发展。担任企业合规主管、合规经理、合规总监、内部控制经理、内部控制总监、风控总监、风控经理等。专业能力、专业经验以及其他综合能力更强者,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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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涉及三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来源:中国人大网,供普法参考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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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律师被判虚假诉讼罪的前案——山东高院再审民事判决书

:吕某祥等69人与粥店建筑公司、陈某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69件案件,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作出(2019)鲁0911民初6301号等69个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对上述69件案件向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建议。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民事裁定,对上述69件案件裁定再审。在上述69件案件再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其对吕某祥等69人的调查笔录及对陈某昌、米某印的调查笔录,以证明69件原审案件均系虚假诉讼民事案件,应予撤销。陈某昌、粥店建筑公司对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表示无异议。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中,监督机关提供的对原审原告吕某祥等69人及对原审被告陈某昌等人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以吕仕祥等69人名义提起69件原审诉讼的行为,系有关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该诉讼行为损害了司法权威与公信力,且侵害了国家级第三人的利益,故涉案69件原审诉讼依法应认定为虚假民事诉讼案件。”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2021)鲁0911民再29号民事判决,撤销上述69件原审判决,驳回69人的诉讼请求。米某印、陈某昌在检察机关调查时陈述,虽然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让赵某伍支付米培印工程款4320011元,但赵某伍无履行能力,米某印未实际收到工程款,经他人推荐认识了相关律师,在律师的授意下,用农民工个人名义起诉陈某昌,追索劳动报酬,同时将粥店建筑公司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某昌制作了《2017工资发放表》等证据材料交给律师,律师把民事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事先制作好,然后拿着找农民工签字。实际上农民工不知道是干什么用,只是告诉他们帮着要工程款。李某松在检察机关调查时陈述,其在涉案工程工地上提供过劳务,劳务报酬已在2017年底结清,没有人欠其工资。起诉状、授权委托书上和《2017工资发放表》上的签字不是其所签,没有委托其他人向法院提交上述证据材料,也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向法院起诉陈某昌和粥店建筑公司。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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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小偷时小偷猝死有罪无罪?检察院: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无罪符合国法天理人情!

法路痴语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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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月薪不足2W的人一个建议”

据统计,执行案件总规模已超过5万亿,这说明,执行业务市场规模暴增,这片蓝海中蕴藏着广阔的业务前景。未来几年,执行案件的数量将会出现一个更大规模的爆发期。对于律师而言,市场规模的显著扩大也意味着机会的增加,相比往年,律师拥有了更多案源选择的权利。无论是从规模,还是从前景发展看,执行业务无疑是案源非常多,律师大有可为的必做业务。尤其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还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从2017年网络司法拍卖系统上线至今年10月底,全国法院开展网络拍卖973.47万次,成交金额2.94万亿元,网络司法拍卖已成为法院最主要的执行措施之一。与此同时,不论是传统的“三打”,还是新兴的“三重”,网络司法拍卖在AMC资产处置端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这个角度讲,《指导意见》不仅是对法院系统执行工作的指导,更是对AMC资产处置工作的指引。因此也是广大执行律师必须了解透彻的一项。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下,执行案件是律师必定要发展的市场,前景广阔,需求增长迅速。为了帮助广大律师更好地提升执行技能,明法学苑特邀请到侯志涛,开设2天免费直播,讲透最新网络司法拍卖意见。直播原价399扫码进群0元免费听本号粉丝专享福利如何在近70万的律师群体中脱颖而出,你的竞争力在哪儿?企业合规业务,是个不错的选择!👍越来越多的法律从业者开始转型到合规行业!!!随着政策、市场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企业合规管理势在必行!企业合规师已经成为大家选择的热门岗位之一!作为“法律人”增强竞争能力的新通道,企业合规师已经逐渐成为律师行业的“新宠”。尤其是随着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和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推进,各行各业的发展都需要合规化,市场缺乏具备企业合规专业技能的人才。这对传统的法律工作者来说,是新的机遇!在某招聘平台搜索关键词“合规”,即可看到合规相关岗位在招聘市场的薪资:免费咨询企业合规师成为懂合规的法律人,提高竞争力从企业发展来看,随着政策、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调变,涉及到的合规业务需求增加,懂合规的律师已经逐渐成为行业的“新宠”。成为懂合规的律师,是律师拓宽职场发展领域的一种新的途径!目前近七成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已设立首席合规官,全系统合规管理人员超过2.8万人。据2020年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局、商务部等提供的数据估算,目前企业合规师的人才缺口约为952万人。而律师、法律顾问、法务、法学生想要参与到企业合规管理当中,具有得天独厚的基础优势。在职业发展上,企业合规师不仅可以在律所从事合规业务,也可以担任企业合规顾问、合规经理、合规总监等。总的来说,企业合规师这一新兴职业市场面临着人才少和缺口大的矛盾,不管是在职业发展空间上还是薪资待遇上都有着不错的发展潜力。企业合规已经成为主流趋势,想为职业发展赋能,拓宽职业发展领域,可别错过企业合规师这个新职业!但在实际运用中,还需要学习合规知识,提升专业技能。免费咨询企业合规师成为懂合规的法律人,提高竞争力律师是靠案源吃饭的,没有案源,再精通法律的律师,也会面临着自身的生计问题。而企业合规师对律师而言,更容易上手,也更具备竞争优势。因为企业合规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保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合法合规的范围下、帮助企业规避法律和市场风险;对企业内部人员职务侵占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帮助企业建立完备的自我合规管理体系等。个人的努力很重要,而选择一个好的职业会让努力事半功倍!从职业发展来看,企业合规师的选择很广阔,岗位晋升的空间很大,随着岗位的晋升薪资待遇也会水涨船高。有不少大型企业开出高薪聘请专门的企业合规专家,例如某保险公司单独设置了首席合规官,由具有法律专业背景人士担任,直接向CEO负责,下设合规部,共有合规员工200余人。此外,在招聘App里搜索企业合规岗位,其薪资普遍较高,甚至有不少企业愿意开出更高的薪资待遇。▲来源:BOSS直聘从上图即可看出,企业合规师可以选择的岗位非常多,有:合规专员、合规主管、合规经理等;有工作经验且实战经验丰富的合规师还可以胜任合规总监、首席合规官等岗位。免费咨询企业合规师成为懂合规的法律人,提高竞争力作为一个新兴职业,企业合规师的工作内容范围在不断扩大,不仅涵盖知识产权合规、贸易合规、未来进一步扩展到数据合规、环境合规、反腐败等。2023年2月24日,最高检:积极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合规司法制度。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全面推开,检察机关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快速增长。随着企业对于自身合法合规的关注度越高,专业的合规人才需求也相对增长。就当前的发展情况来看,企业合规师对于企业的合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成为企业合规师,可以在律所做合规业务。拥有企业合规专业技能的律师人才,可以在律所做合规律师,做企业合规业务,帮助企业识别、规避、管理、应对风险,帮助企业建立合规业务、合规文化、合规管理等。成为企业合规师,可以在企业发展。担任企业合规主管、合规经理、合规总监、内部控制经理、内部控制总监、风控总监、风控经理等。专业能力、专业经验以及其他综合能力更强者,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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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担心走光上班坚持打伞18天,高院:我行我素,构成严重违纪

日分别书面向王小妮发送了《警告信》,在此情况下,王小妮仍坚持在工位上撑伞达十多个工作日。公司认为,王小妮自
202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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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花207元洗浴中心按摩,被嫖娼拘留10天,其称自己有性功能障碍,法院...

辽宁大连,一律师花207元在洗浴中心享受按摩,谁想刚出来就被警方以嫖娼为名拘留10天,他说自己有性功能障碍,根本没法完成嫖娼,申请司法鉴定。法院说:鉴定结果并不影响嫖娼事实认定。注:以下内容来自裁判文书网裁判文书的整理,为了避免引发不必要的麻烦,特将当事人名字进行了隐名化处理。原告李某某,1970年生人,系辽宁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市公安局某分局。公安分局2019年12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9年12月17年16时20分许,在大连市××××洗浴中心一包间内,李某某和杨某某以事先谈好的179元的价格进行嫖娼卖淫行为,被警察查获,李某某对其嫖娼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依法决定给予李某某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原告诉称2019年12月17日13:30左右,原告到位于大连市××××洗浴中心洗浴,在休息大厅看到有显示屏介绍按摩项目,想做按摩放松筋骨,但是与技师来到按摩房间后,技师告知是卖淫的,原告予以拒绝,但是按要求支付了按摩费170余元。原告在洗浴中心没有嫖娼行为,遇到卖淫女子出于意外,事先不能判断其是卖淫的,洗浴完毕离开洗浴中心后在大街上被带走。《处罚决定书》陈述的所谓“事先谈好价格进行嫖娼卖淫”,根本不符合事实。杨某某的笔录真实性和合法性存在质疑。在派所期间,所有从洗浴中心带回的违法嫌疑人都被安置在一楼办案区,但是期间杨某某被数次带到楼上派出所领导办公室接受单独谈话。该信息原告是从一楼办案民警之间的谈话内容中获悉的,派出所领导为什么特别叮嘱杨某某,出于什么目的,令人质疑,应当作出合理解释。原告在派出所期间共接受两次询问、签了三份笔录,前两次没有承认嫖娼,最后一次承认了。前两次询间的时间是12月17日晚上,民警是个四十多岁戴眼镜的和一个二十多岁年轻人,两次询问时原告都是如实陈述的,虽然民警也试图让原告承认嫖娼,但还是基本如实做了记录。到了次日凌晨左右,原告突然被带到楼上一个房间戴眼镜的民警接待了原告,其自称是派岀所领导,反复劝说原告配合他们办案需要,承认嫖娼,并承诺决不追究责任。在此情况下,原告为尽快结束调查,也配合公安机关办案,同意在他们事先写好的笔录上签了字。上述情况,派出所的监控录像可以证实。原告存在不能嫖娼的客观障碍。原告两年来存在性功能障碍,在派出所期间已经向办案民警讲明情况,并请求鉴定,但是被拒绝。事后原告提起行政复议(已经撤回)时,也书面提出了医学检查鉴定的申请,没有答复和实施。综上,行政处罚决定,违背客观事实,没有证据证明,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安分局辩称本案被告下属某派出所于2019年12月17日依法受案调查,18日被告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原告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并予以送达,至今因原告申请延缓执行和新冠病毒疫情的原因未执行。被告认为原告实施了嫖娼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对其嫖娼行为的陈述与卖淫女杨某某以及场所负责人王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刑事立案侦查)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案发当天及次日其他四对嫖娼卖淫人员的陈述也能够进一步佐证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根据案涉场所设定的卖淫嫖娼交易潜规则,嫖娼结束后原告向案涉场所用自己的手机微信支付了嫖资等费用共计207元,其中嫖资179元(杨某某所得100元,案涉场所得79元)、门票20元、饮料(绿茶)8元。这些事实由物证、参与嫖娼卖淫者证言反复证实。办案民警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没有对原告等违法行为人有刑讯逼供、威胁、诱供等行为。原告在派出所接受调查时,开始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矢口否认自己的违法行为,后在办案民警取得其他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原告才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办案民警对原告只做了一份笔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违法嫌疑人的询问不是必须全程录音录像。因此,为节约行政资源成本,办案单位当时没有全程录音录像。原告是一位完全行为能力人,又是名正在执业的专职律师,应当清楚自己各种行为包括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在起诉状中的陈述和辩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性功能障碍是个非常复杂的症状,有无性功能障碍、能不能完成性交行为,受心理、身体、环境、对象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即便有性功能障碍也不必然导致不能完成嫖娼行为。因此,被告认为原告对自己的性功能状况申请医学鉴定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而且会极大的增加行政成本和行政诉讼成本,不符合行政效益的原则精神。为了证明以上理由,公安分局举证了处罚依据、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通告记录、原告及杨某某询问笔录、原告用手机微信支付嫖资等费用的微信截图、案涉场所收取原告等人嫖资等费用的流水单、被告追缴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违法嫌疑人情况查询记录、案涉现场案发当天及次日对其他四对卖淫嫖娼人员的询问笔录、王某询问笔录等。法院认定事实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9年12月17日16时20分许在对大连市××××洗浴中心(现已更名)执法检查中,发现原告李某某涉嫌嫖娼,被告通过其所属的派出所将位于案涉洗浴中心门口路旁的李某某查获。随后,被告分别对李某某、杨某某以及查获的其他涉嫌卖淫嫖娼人员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被告还对案涉消费记录、支付方式等细节进行调查取证。调查中,原告李某某与杨某某均对案涉事实予以认可,双方陈述内容可以互相印证,即:当日16时20分许,在案涉洗浴中心206包间内,李某某和杨某某以商定好的179元价格进行嫖娼与卖淫,李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给该洗浴中心共计207元。被告于2019年12月18日向李某某告知拟处罚事实、依据,并告知其具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同日,被告对原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原告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另查,被告于2019年12月18日对案涉卖淫人员杨某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其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被告还对同时查获的其他卖淫嫖娼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对涉及刑事犯罪的人员立案侦查。原告因不服被诉行政行为向大连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受理后,原告撤回复议申请。法院判决理由及结果被告提供的几份案涉询问笔录,内容基本相符,可以相互印证,能反映原告到案涉洗浴中心实施嫖娼行为的事实。《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被告适用该规定,对原告处以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其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原告申请对其是否存在性功能障碍作司法鉴定,因鉴定结果并不影响本案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因此,原告的鉴定事项于待证事实无意义,本院对其申请不予准许。综上所述,被诉行政行为合法,原告请求撤销无法律基础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20年9月29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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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

步骤一:沟通解决。可以首先与卖房者尝试着沟通,运用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如谈判不成功后,应果断选择走司法途径。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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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妻子被工友摸大腿,丈夫反击致1死3伤,法院​:无罪​!

陈某在反抗过程中,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向周某、容某、纪某等人挥去。混乱中,他的刀刺中了容某左腹股下方,造成后者左股动静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还致周某轻伤,致纪某、刘某轻微伤。资料图片,图文无关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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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铁能否在监狱里踢球?安徽监狱回应

12月16日,有关李铁的话题再次登上了热搜。在李铁被判有期徒刑20年后,不少网友开始调侃李铁能否在狱中踢球。安徽监狱的官方账号发布视频,向网友们科普,监狱里是可以踢球的,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在监狱人民警察的监督下进行。《监狱法》第67条规定,监狱应当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体育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但是文体活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在监狱人民警察的监督下进行。除了踢球,监狱里还可以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六十四条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