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免差与应役之间:明清南岭山地瑶长瑶目制之缘起及其运作
原载《史学集刊》2022年第1期“帝制中国乡村社会治理笔谈”。
岁月如梭,转眼间,笔者在以湖南江永县为中心的南岭山地从事田野及研究工作已整整十年。无论是探讨瑶人在卫所和州县体制里“两相报纳”,还是寻觅阳山杀手[1]如何在地化的蛛丝马迹,均不得不面对一个难以绕开的话题,就是曾在该县西南境扶灵、古调、清溪、勾蓝等“熟瑶”村落实施并贯穿数百年的瑶长瑶目制。种种迹象表明,瑶长瑶目制既不同于广西、云贵等地广泛存在的土司制度,也与粤北地区排瑶组织有所差异。若要追溯瑶长瑶目制的制度缘起,必须将其置于当地历史发展脉络中加以审视。自明嘉靖中岁起,清溪村因“村中赋税等项无人料理,是以村人合辞设立猺目”;[2]《扶灵统纪》亦将瑶目出现的原因概括为“凑粮督众”。[3]在享有“蠲免杂税”或“纳粮不差”特殊权利的熟瑶群体里,为何会催生出专门料理赋役的社会组织?瑶长瑶目制与土司制度、排瑶组织的社会肌理有何异同?回答这些问题,既可以深化对明清赋役改革中某些特殊面相的既有认识,也有助于了解南岭山地的社会治理机制。
一、户籍赋役制度下的“瑶”
南岭作为长江流域与珠江流域的分水岭,既是阻隔交通的天然屏障,也是南北人群和商品的交汇之区。其间生活着大量将山地作为生计来源的人群,他们以山地为屏障,世代游离于王朝统治秩序的边缘,常被冠以野蛮、强悍的标签。在《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中,将活动在此地的土著人群称为“蛮”。之后,在汉人史籍中频繁出现“僚”“俚”“瑶”“苗”等各种用以标识“蛮”的称号。对于这群人的活动,历朝历代官方文献多以平叛招抚、善施教化的叙述模式加以抽象概括。至迟自魏晋南北朝始,将投降归附的蛮夷籍为士兵的事例已愈来愈多。这些蛮兵以营田屯戍为业,给田输租,常免徭役,在隋代被专称为“莫瑶”,唐宋时期募土民为兵的史料更是层出不穷。[4]伴随着这一过程,“瑶”名称在汉字书写语境下逐渐成为与“赋役”相联系的符号。
在科大卫看来,历史上“瑶” 与其说是一个实体族群,不如说是化外群体的代称。他认为,“在北宋,‘傜’本来指住在南岭北麓的人,他们威胁湖南洞庭湖平原的人民,也就是说威胁长沙城附近的人民。然后,‘傜’这个字又被莫名其妙地借用到岭南,形容广西、广东北部的族群,然后再被借用到整个两广地区”。[5]到了明代,瑶族族群边界更是广泛地由特定户籍赋役制度所界定:“瑶,就是在明初在广东和广西没有参加里甲登记,也没有受‘土司’所管理的人。也就是到了明代(天顺、成化年间),受到广西土司和登记在里甲内的‘民’所攻击的人。”[6]与两广交界的湖南南部山地大体也是如此。
二、不断接受挑战的“纳粮不差”
自洪武末年以来,位于都庞岭和萌渚岭之间的湖南永明县(今江永县)有不少瑶人陆续接受招抚成为熟瑶。他们本是不服管教、叛乱无常的“化外之民”,接受招抚之后即成为接受官方提调的“良猺”,逐渐放弃“游耕”生产方式,占种桃川、枇杷等卫所屯军无力耕种的屯田。他们所缴纳的收获物,成为卫所军事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良瑶不仅承担了与汉唐以来把守边隘的蛮兵相类似的军事任务,同时也享受着“蠲免杂税”或“纳粮不差”的特权。除了向卫所上纳屯田籽粒外,部分瑶人还在永明县置买民田,按照税亩标准登记在永明县田赋项下,这种结构在各种瑶人文书和碑铭中被表述为“县所两相报纳”,也就是说瑶人在卫所和州县两个系统中均承担有赋税责任。[7]
依托在卫所体制下的招抚瑶人无须入军籍,而是以一种非正式编制战斗人员进入卫所体制。[8]相比之下,瑶人在州县系统下就远没有那么轻松,“蠲免杂税”及“纳粮不差”特权常常因州县赋役系统的牵制受到巨大威胁。由于瑶人在州县中所登记的税粮并不由本人亲自缴纳,往往是寄入某些特定里甲之下进行输纳,这就为第三方插手渔利提供了充足的空间。
首先是隆庆年间,永州府属县原有的民壮工食银,已经不敷支付募兵(“杀手”)的报酬。面对这一困境,直接削减每名杀手的报酬显然存在巨大风险,于是不得不另辟财源,处于州县赋役系统模糊地带的瑶人所上纳之钱粮,就成为填补漏洞的最佳选择。[9]自弘治七年(1494)行佥民壮法后,民壮佥派不再像其他杂泛差役那样按照户等轮派,而是采取抽丁佥编的方式,先按州县里数确定名额,再从各里内丁粮多的户内进行抽丁充役。[10]这一改变直接导致民壮的课役客体比里甲正役和其他杂役更加复杂,并逐渐独立于正常轮役系统之外。正由于民壮佥编方式的独特性,不少地方在推行均徭法改革之时,往往不将民壮纳入其中,而是弹性灵活地加以处理。随着永州府既有民壮工食银越发不能满足地方上对募兵的刚需,挪用接受招抚的瑶户所缴纳的税粮进行“赔贴”就为一权宜之计。将瑶户上纳到州县的税粮挪作他用,表面上并未触碰瑶户“蠲免杂税”或“纳粮不差”的红线,并可以大大缓解财政压力,但从更深层次上来看,这却变相开启了让瑶户在王朝统治之下直接承担义务的大门,并一发不可收。
对于瑶人来说,将纳税责任委托给特定里甲代为完纳始终是一个巨大隐患,往往导致瑶人“纳粮不差”的特权被忽视。自万历四十六年(1618)起,永明县内开始加派辽饷,崇祯时又增派剿饷、练饷,这些原本应是通县民户的赋税责任,也被一同加派给瑶户。瑶户显然不甘愿承受这类额外派征,于是多次上控,虽获得“遵例免派猺粮”[11]承诺,却始终没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优免权之所以屡遭挑战,最主要原因是因为瑶人长期只是以一种非正式身份被整合至王朝国家体系内,并不直接与州县打交道,也无需在输纳税粮一事上做出特意安排,这就给胥吏里书提供了明裁暗寄的可乘之机。
三、瑶长瑶目制的建立及实际运作
明清鼎革之际,这种尴尬境遇不仅毫无改善,瑶人反而要处理各种纷繁复杂的捐输之事,例如设立社仓时强迫其捐谷,还要按粮额捐银用于购置学田等等。[12]面对赋役分摊愈加繁重及里书作弊日益猖獗的局面,瑶长瑶目制应运而生。它之所以出现,主要目的就是为应对如何缴纳税粮的问题,同时也可以处理村落部分公共事务。清溪瑶村《猺长簿册》中提到:村中赋税等项无人料理,是以全村人合议,设立瑶目。该村充役安排相对简单,主要以田、蒋二姓分立上、下坊,再以坊为单位(每个坊立一个户)进行轮充。[13]扶灵瑶则以源口、功曹二村为基础,“一猺两村,分立五户。钱粮大而人多者,一二姓为一户;钱粮少而人稀者,四五姓为一户。各户一役三年,周而复始,不许推辞”。[14]可见,瑶长、瑶目承充方式,大致是钱粮、丁口多的大姓独立充当,钱粮、丁口少的小姓进行朋充,且有一定强制性。“附居编户”的小姓原本游离于王朝编户体系之外,通过参与瑶长、瑶目轮役,亦间接进入了国家统治体系之中。这从一个侧面表明永明县内始终存在着某种吸纳“无籍之徒”的社会机制。另据扶灵瑶村《光绪七年辛巳四月历来猺长簿》称:其初,只有瑶目,并无瑶长之设。“后因猺目多人,难专其责,于是设立千长一名,以总其事,统管猺目”。[15]瑶长瑶目制遂为定制。
为保障瑶长瑶目制正常运作,更为重要的是要在州县申请独立纳税户头。之前瑶人在“县报民粮”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将纳粮权转交给了胥吏里书,却失去了把控赋税轻重的主动权,结果造成了更大困扰。清溪瑶、扶灵瑶分别建立二户轮充和五户轮充机制,就是要扭转这一不利之局。在这一机制下,清溪、扶灵等地瑶人主动在县署申报若干户头,正式拥有了独立户籍,理论上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亲赴州县印官交纳”税粮正项,不再饱受衙役里书需索陋规之苦。[16]
然而,事态并未沿着瑶人的美好初衷发展。在他们开户立籍之后,各种苛捐杂税如闲丁册费、工贸规钱、津贴经书纸笔之需等,仍然一如既往地接踵而至,数额甚至“倍过正项”。那些承充瑶长瑶目者,或因“缺少钱文填账”,卖田宅山林折现,或因不堪无度需索,出钱雇人代充。[17]轮充方式亦因此发生微妙改变,朋充情形越来越普遍。在清溪村,居住岭上的蒋氏兄弟与居住于平地老屋的族人之间形成“下角五房之役”内部轮值体系;[18]在源口村,甚至出现因“叔侄议论不清”导致无人承担的事例。[19]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实应将其置于明清一条鞭法摊丁入亩的时代背景中加以审视。一方面,明中叶以后里甲正役主要负担已折银并入田赋征收;另一方面,地方经费被大笔挪用,地方政府各项开支只能重新向里甲派办,供应各级政府官员杂泛支费,成为里甲差役的主要任务。而此时全面恢复明初那种严格里甲轮役体系已不现实,按照粮额来派差,将差役转变成正项附加税,乃各地经常采用的应对方式之一。永明县也不例外,康熙二年(1663)定州县钱粮,“总作十分考成,以课殿最”,该县“除起运存留之外,准将支剩银为州县办公经费,则于考成之中又宽为之”;[20]康熙四十七年(1708),知县周鹤奉偏沅巡抚赵申乔之令,“裁革里长,小年大役,各项杂差一并无征,丁粮正供令民自称投柜”。[21]这些举措均为后来以州县办公经费名义征收正项附加税埋下了伏笔。
在这种情形下,扶灵、清溪等瑶完纳钱粮绝非简单易办之事,其中难免夹杂各种行政杂费摊派,甚至是浮索。在一张嘉庆三年(1798)清溪村告示中透露,县里因修理衙署,曾向瑶人大肆索取竹木,“县城以及锦田上下差兵索派供应,川流不息”;[22]在一块落款为道光二十九年(1849)的碑刻中勾蓝瑶人自述,每逢衙门造册之年他们就得被迫上纳银钱“津贴经书纸笔之需”,还饱受衙门胥吏额外“浮索襍钱成册等费”。[23]在此形势下,瑶长瑶目制除了在处理全村水利、纠纷等公共事务上有所建树外,在料理税粮方面不但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反而深陷各种效纳中难以自拔。
结 语
王毓铨早就指出田赋在性质上也属于一种差役,而不是现代国家的赋税。[24]刘志伟则进一步将国家与编户齐民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视为一种资源供应关系,认为编户缴纳田赋,实际是为王朝国家种田,本质上也是一种役。[25]在这个意义上,瑶人一旦以垦耕把隘名义由“化外”进入“化内”,即便享有“纳粮免差”特权,亦难逃王朝国家的人身支配。他们心目中纯粹意义上的优免权从来就没有存在过。
明中叶以后,随着一条鞭法改革深入,田赋中徭役成分逐渐税粮化,很多开支都被摊派到粮额之上。尤其是地方官府行政运作资源,也按照田、粮随时派征,这不仅强化了“配户当差”的制度性基础,也完成了赋役征派由“当差”到“钱粮”的关键性转变。[26]
此后,随着地银、丁银乃至匠银合并入地丁银,原本要亲身应差的役目更加抽象化,进言之,作为正项附加费来征收的税粮,逐渐分不清其中哪些属于“粮”,哪些属于“差”了。永明县熟瑶群体一向坚守的“蠲免杂税”及“纳粮不差”原则,除了成为他们所编撰各种文本中“孤芳自赏”的历史记忆之外,已找不到现实中实际对应性。在一定意义上,瑶长瑶目制与其说是土司制度或者排瑶那样的半自治性组织,不如说是熟瑶群体为应付各种正项附加税而“发明”出来的某种赋役单元。正是为了处理种种与输纳地丁银相关事宜,南岭山地熟瑶群体借助瑶长瑶目制,制定了稳定而规范的税粮输纳安排顺序,并将这段难忘的历史线索以“瑶长瑶目册”形式保留至今。
作者简介:吴滔,中山大学历史学系(珠海)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明清社会经济史。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古代中国乡村治理与社会秩序研究”(18ZDA171)的阶段性成果。
[1]“阳山杀手”系明中叶来自广东阳山介乎募兵与民兵之间的职业雇佣军,后因耕种卫所的屯田逐渐在当地定居。参见吴滔:《明代中后期兵制与阳山杀手的土著化》,《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
[2]清溪《猺长簿册》,清抄本,第3页。
[3] (清)首德胜编辑,(清)何可训纂辑:《扶灵统纪》,道光二十一年抄本,第15页。
[4]参见李默:《瑶族历史探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5-27页。
[5]科大卫著,卜永坚译:《皇帝和祖宗——华南的国家与宗族》,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6页。
[6]科大卫:《告别华南研究》,华南研究会:《学步与超越:华南研究论文集》,文化创造出版社2004年版,第25页。
[7]吴滔:《县所两相报纳:湖南永明县“四大民瑶”的生存策略》,《历史研究》,2014年第5期。
[8] Wu Tao, “The social impact of changing patterns of military recruitment and logistics in Yongzhou, Hunan,” in Michael Szonyi and Zhao Shiyu, eds., The Chinese Empire in Local Society: Ming Military Institutions and Their Legacy, London, New York: Routledge, 2021, p.32.
[9]隆庆《永州府志》卷一一《兵戎志·防守》,《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01册,齐鲁书社1996年版,第692页。
[10]梁方仲:《明代的民兵》,《明清赋税与社会经济》,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580-581页。
[11]《永明县示禁碑》,吴滔、于薇主编:《湖南江永碑刻集初编》,广东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445页。
[12]光绪《永明县志》卷一七《食货志·仓储》,江苏古籍出版社编选:《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南府县志辑》第49册,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336页;光绪《永明县志》卷二二《学校志·学田》,第387页。
[13]清溪《猺长簿册》,第3页。
[14] (清)仙洲录订:《光绪七年辛巳四月历来猺长簿》,清抄本,第2-3页。
[15] (清)仙洲录订:《光绪七年辛巳四月历来猺长簿》,第2页。
[16] (清)首德胜编辑,(清)何可训纂辑:《扶灵统纪》,第38页。
[17]参见《道光十七年田孟宪卖屋契》《道光十八年田孟宪卖杉木带地契》《光绪十七年杨须达领承当猺长合同》,原契藏湖南省江永县源口瑶族乡清溪瑶历史文化博物馆。
[18]清溪《猺长簿册》,第9页。
[19]扶灵《猺目千长册》,清抄本,第7页。由湖南省江永县民委退休干部杨仁里提供。
[20]光绪《永明县志》卷一四《食货志·赋役志二》,第327页。
[21]康熙《永明县志》卷五《赋役·编里》,江苏古籍出版社编选:《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南府县志辑》第49册,第54页。
[22]参见嘉庆三年《特授湖南永州府永明县正堂加五级纪录六次龚为缘情牒明以安猺地事》,原告示藏湖南省江永县源口瑶族乡清溪瑶历史文化博物馆。
[23]《永明县示禁碑》,吴滔、于薇主编:《湖南江永碑刻集初编》,第345-346页。
[24]王毓铨:《纳粮也是当差》,《王毓铨史论集》,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756-777页。
[25]刘志伟:《从“纳粮当差”到“完纳钱粮”——明清王朝国家转型之一大关键》,《贡赋体制与市场:明清社会经济史论稿》,中华书局2019年版,第336页。
[26]刘志伟:《从“纳粮当差”到“完纳钱粮”——明清王朝国家转型之一大关键》,《贡赋体制与市场:明清社会经济史论稿》,第399-344页。
近期,有部分网站和个人假借《史学集刊》编辑部的名义,通过虚假投稿渠道向投稿者收取所谓“审稿费”,损害了本刊及广大作者的合法权益。《史学集刊》郑重声明:
http://shxz.cbpt.cnki.net是本刊唯一官方投稿平台,本刊从未委托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和网站组稿或代收、代转稿件。请广大读者及投稿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