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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金融业“限薪令”应成风向标|九派时评

汪昌莲 九派评论 2024-06-28




文/汪昌莲  作者系公务员


对国企企高管的收入,要进行常态化的监控,铲除滋生“隐形腐败”的灰色地带。

                                                                      

近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金融企业应当合理控制岗位分配级差,充分调动一线员工、基层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平衡好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和基层员工的收入分配关系,对于总部职工平均工资明显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其年度工资总额要进一步加大向一线员工、基层员工倾斜力度。金融企业应当制定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对于高管或员工未勤勉尽责,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金融企业应当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追回,并止付未支付部分或全部薪酬。



事实上,国企薪酬改革,一直在路上。早在2015年1月1日,《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正式实施。改革的重点是规范组织任命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其核心内容,就是国企高管“限薪”。但从7年多的落实情况来看,显然不尽人意。一些国企高管平均年薪不降反升。可以说,国企“限薪令”,反而变成了“涨薪令”。如此语境下,国有金融业出台“限薪令”,控制薪酬“差距”,向一线员工倾斜,其效果如何,还有待观察。


事实上,早在2014年8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上指出,“逐步规范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解读总书记的讲话精神,首先必须清醒认识到:“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既包括国企高管的薪酬等合法收入,更包括超发奖金、公积金、补贴、福利费等不合理的灰色收入;而且,后者才是“调整”的重中之重。


可见,金融业“限薪令”,应成为国企薪酬改革“风向标”。包括国有金融业在内,当务之急,是将《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落到实处。一方面,逐步构建起薪酬增长与经济效益、业绩考核相联系的激励约束机制,薪酬水平和结构日趋合理;对国企高管的薪酬、奖金等进行科学界定,明确标准及范围,并建立登记公布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另一方面,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建立规范的董事会试点,完善董事会议事、决策、监督机制,避免权力过于向企业高管集中,逐步建立符合市场特点的薪酬治理规范。特别是,提高问责力度,对国企高管的考核要精细化多元化,对国企企高管的收入,要进行常态化的监控,铲除滋生“隐形腐败”的灰色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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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编辑  孟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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