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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偷脸”行为就该“死磕”到底|九派时评

丁雪辉 九派评论 2024-06-28




文/丁雪辉 作者系律师 


显而易见,被侵权者越不愿意与“偷脸”行为“死磕”到底,侵犯肖像权者就越会有恃无恐。所以,应该鼓励更多的小乐出现,勇于“较真”。相关法治机关不妨尽快启动立法调研,将肖像权案件统一按照简易程序审理,力争1个月之内审理完毕,减少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同时,将维护肖像权所支出的交通费、律师费等转嫁给被侵权方承担。如此,“偷脸”者就该掂量掂量了,被“偷脸”者也更有动力维权。

                                                                      

据报道,不少网友对“晒美食”、“晒娃”等生活晒照乐此不疲,相貌姣好的小乐(化名)也不例外,让她意外的是,自己的美照竟然被印到了一家男科医院的宣传资料上。气愤的小乐将涉事医院诉至法院,经调解,医院方面赔偿2万元。


盗用他人照片,又被戏称为“偷脸”,是一种明显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违法行为。《民法典》明确规定,肖像权属于公民人格权的一部分,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所以,只要像小乐这样,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一定会得到司法的支持。

 
但现实中,很多人并不愿意像小乐一样,用法律手段与侵权行为“死磕”到底。以遭“偷脸”侵害最严重的明星为例,葛优、杨幂、苏炳添等均曾吐槽自己被“偷脸”,但都是在忍无可忍之下才会起诉。普通人更是这样,多是与侵权方沟通撤下照片了事,极少走进法院。像小乐这种,如果不是被印到了男科医院的宣传册上,可能也不会对簿公堂并索赔10万元。

 
将“偷脸”者告上法庭必赢的案件,被侵权者为何更倾向于“忍气吞声”?原因有两点,第一,打官司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成本。比如一审时限就是6个月,比如出庭需要自己承担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甚至律师费等。这都使得一些被侵权者“望而却步”。第二,打赢官司后,被侵权方承担责任的方式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如果仅判侵权方赔礼道歉,被侵权方实际是“得势不得分”,有金钱损失。如果判侵权方赔偿损失,赔偿金额够不够弥补为维权的支出,也值得考量。

 
显而易见,被侵权者越不愿意与“偷脸”行为“死磕”到底,侵犯肖像权者就越会有恃无恐。所以,应该鼓励更多的小乐出现,勇于“较真”。相关法治机关不妨尽快启动立法调研,将肖像权案件统一按照简易程序审理,力争1个月之内审理完毕,减少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同时,将维护肖像权所支出的交通费、律师费等转嫁给被侵权方承担。如此,“偷脸”者就该掂量掂量了,被“偷脸”者也更有动力维权。

 
当然,处罚和索赔其实都不是立法目的。侵权人真正认识到侵犯他人肖像权的法律后果,真正认识到一旦被诉可能产生的“反杀力”,才是关键。比如这家被小乐起诉的医院,本意可能是通过美女广告吸引更多人的注意,但经过诉讼却成了侵权典型,以后还有病人敢去这种目无法纪的医院看病吗?侵权者们,不可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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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编辑  木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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