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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倒摩托车的老人去世,责任追究还应继续丨九派时评

梅明蕾 九派评论 2024-06-28




文/九派新闻特约评论员 梅明蕾


整个事件定性清楚:老人涉嫌寻衅滋事或故意毁坏财物罪,限制行为能力人虽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现在老人已经去世,照理监护人更应立马行动起来,最起码也须尽快主动与陈先生联系,商量问题解决办法,而不应作驼鸟逃避作派。

                                                                     

去年6月,上海陈先生的摩托车被一位老人故意推倒,车损过万元,事后老人态度强硬,监护人避而不见,陈先生遂坚持维权。而今年1月28日,陈先生从社区民警处得知,老人已于24日去世。陈先生称,事发至今,未见过老人家属,没有一句道歉,故将继续自己的维权。
 

据媒体此前报道,陈先生当时报警后,警方对老人作精神鉴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者,但具备受审能力,后当地警方以寻衅滋事为由立案调查。去年10月,案件移交检察院并提起公诉,原定12月2日的庭审因故延期。陈先生坚持追究老人刑事责任,老人已被逮捕。
 
整个事件定性清楚:老人涉嫌寻衅滋事或故意毁坏财物罪,限制行为能力人虽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现在老人已经去世,照理监护人更应立马行动起来,最起码也须尽快主动与陈先生联系,商量问题解决办法,而不应作驼鸟逃避作派。
 
至于陈先生,支持他的维权之外,我更对其抱以同情。车损过万不说,维权半年多的时间里,身陷舆论旋涡,事项推进不力,因承受不同声音的压力,他也被迫搬离小区。如此算下来,其维权总成本恐怕已大大超过直接车损。
 
当代社会赋予每个人种种权利,而日常社会运行总会产生一些难以避免的摩擦或冲突,往往使人们的正当权利遭到侵害,因此维权便成为当代人最经常不过的行为。

维权行为难易有别,有的维权不涉及人身或财产侵害,只想“讨一个说法”;有的维权则依赖于公众舆论、仲裁部门乃至公检法系统等国家公器的支持。落实到作为维权主体的个人身上,也必须付出包括时间、精力、费用等相应成本。
 
某种意义上,个人维权成本的高低,是检验社会运转良性程度的指标。以当事人陈先生为例,事情本身其实并不复杂,却因为老人的监护人不出面接洽而导致无法推进。半年多过去了,仍无法打通最后一个环节,维权中的梗阻显而易见。
 
人们日常所见的类似维权问题不在少数。买到假货,告到消协没有下文;商家宰客,时有投诉无门之忧;更要命的是,有些事项,维权线路图明明白白,按图走下去却历尽千难万难,逼得你要么放弃,要么付出天价成本,维权最终成为一句空话。所以人们有时怕维权,说到底就是怕得不偿失。
 
维权行为的出现是国民法律意识的觉醒,也是社会的进步,而改善维权环境需要全社会的努力,政府部门的尽责尽力、社会舆论的良性导向、公众观念的适时转变等等,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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