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拆3处!乐平镇涉水违建拆除绝不手软
11月22日,三水区委常委、乐平党委书记张志彬带队对三江、三溪、源潭村委会辖区内的多处违法建设开展拆除工作,共拆除临岸违建建筑面积达1300平方米。此次行动充分彰显了政府对违法建设的“零容忍”态度。
据了解,此次三江村、三溪村、源潭村所拆除的违建,均靠近河涌沿线,部分房屋还被用作农业养殖,房前屋后脏乱差,各种杂物堆放,不但侵占污染河涌,影响了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生态环境,还存在安全隐患。
源潭村内的临岸违建房屋内,各种杂物堆放一起,部分吊顶已脱落,存在安全隐患
位于源潭村和三溪村的临岸违建,简易大棚已严重坍塌
随着现场挖掘机轰鸣声的响起,拆除工作正式开始,经过一上午的有序拆除,三处违法建筑拆除工作基本完成,为乐平镇河涌两岸环境质量的提升奠定了坚实基础。接下来,乐平镇将坚持“零容忍”,持续加大巡查力度,做到“早发现、快查处、严管控”,确保违法建筑无处遁形。
源潭村内的临岸违建房屋现场,挖掘机正进行拆除作业
河湖“四乱”是指哪四乱,清理标准是什么?
(一)“乱占”围垦湖泊;未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尤其是将水域、滩地圈为“私家园林”“私家湖泊”“私家河道”的;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堤防防护林除外)。
(二)“乱采”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不按许可要求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石、土。“乱采”问题填报按照全国河湖采砂专项整治行动部署开展工作,不纳入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统计表填报范围。
(三)“乱堆”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煤炭等建筑材料。
(四)“乱建”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占滥用;未经许可和不按许可要求建设涉河项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景观等工程设施,未经许可的认定时间从1984年7月4日起算);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中民房、厂房、办公房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认定时间从1988年6月10日起算,1988年6月10日前的民房、厂房、办公房以及因改堤后而被动成为堤外房屋的列入历史遗留问题)。
河湖“四乱”问题如何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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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于围湖造地、围湖造田,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退田还湖,将违法建设的土堤、矮围等清除至原状高程,拆除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取缔相关非法经济活动。
2. 对于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限期拆除违法占用河道及其滩地建设的围堤、护岸、阻水道路、拦河坝等,铲平抬高的滩地,恢复河道原状。
3. 对于非法侵占水域、滩地,将水域、滩地圈为“私家园林”“私家湖泊”“私家河道”的,拆除围栏,清除水域、滩地内的构筑物、建筑物,恢复河道原状;对于河湖管理范围内违法挖筑鱼塘、设置拦河渔具的,拆除相关设施,恢复河道原状;对于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应及时清除,恢复河道行洪能力。
4. 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束窄河道、影响行洪安全和水生态、水环境的各类经济活动,应清理整治并恢复河道原状。
1. 始终保持对非法采砂的高压严打,加强日常监管巡查,采砂秩序总体可控。大型采砂船大规模偷采绝迹,小型船只零星偷采露头就打。
2. 严格落实采砂管理责任制,逐河段落实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和管理单位责任人。
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要求,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告。许可采区实行旁站式监理,严禁超范围、超采量、超功率、超时间开采砂石。
4. 盯紧管好采砂业主、采砂船只和堆砂场。对非法采砂业主,依法依规处罚到位,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采砂船只,落实属地管理措施;对非法堆砂场,依法取缔。
1. 建立河湖管理范围内排查到的垃圾和固体废物堆放、贮存、倾倒、填埋点位清单。
2. 对照点位清单,逐个落实责任,限期完成清理,恢复河湖自然状态。
3. 对于涉及危险、有害废物需要鉴别的,主动向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河长汇报,主动协调、及时提交相关部门鉴别分类处理。
1. 位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侵占江河湖泊违法违规建设问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清理整治。
2. 对于不按许可要求建设的涉河项目,由各地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到位的可依法保留或补办变更手续;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清理拆除。
3. 对于未经许可的涉河建设项目,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项目业主组织提出论证报告,按涉河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评判是否影响防洪、是否符合岸线管控要求,明确是否拆除取缔或整改规范、是否需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等。符合要求并限期整改到位的可依法补办手续,其他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一律清理拆除。
4. 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民房、厂房和办公用房等与河道保护管理无关、与河道没有依赖性的房屋,一律不得审查同意,要逐宗制定清理整治方案,提请当地河长组织实施。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别墅要从严处置。对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由当地政府有计划地组织外迁。
5. 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其他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阻碍行洪后,提请当地河长依法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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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畅享乐平编辑组
来源丨乐平镇水利所
审核丨乐平镇宣文旅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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