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行相关问题之19-关联方借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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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1:特殊融资情况下的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
问题:
如下文背景所述,借款的利息通过经营期间收费分成方式支付时如何确认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
背景:
A 公司于2014年投资建设某工程,属收费项目。该工程项目计划投入资金1 亿元。至2015 年,项目建设进展过半,预计投资额将超出原计划。A 公司采取借款方式融资,协议约定,借款本金为5,000万元,建设期间不收利息,项目建成三年后还本,且建成后三年内期间将 A 公司从该项目中所获得的收费金额的 40%作为利息支付给借款方。
答
根据背景资料分析,我们理解本案例中的借款为指定专门用于该项目建设的专门借款, 其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项目建成后三年内应支付给对方的收入分享金 额能否可靠估计。
1、如果能够可靠估计项目建成后三年内每年应支付给对方的收入分享金额的,则将建 成后三年内每年应支付的分享金额和三年后的还本看作一个整体,计算该笔借款的实际利率, 即使得建成后三年内每年的分成金额和三年后的还本金额的折现值(折现到取得借款之日) 等于实际取得融资金额的折现率,后续在该笔借款的存续期间按照该实际利率确认每年的利 息支出。其中,发生于项目建设期间,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规定的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利息,可以资本化计入该项目的成本,其余利息应在发生时确认为 财务费用。
2、如果不能可靠估计项目建成后三年内应支付给对方的收入分享金额的,则按该企业通常从银行取得同等期限、同等条件的借款的资金成本(借款利率)将项目建成三年后应归还的本金折现到取得借款之日,取得借款金额与折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其他非流动负债——收入分享义务”。后续每年确定应支付的分享额后,首先冲减“其他非流动负债——收入分享义务”,最终三年实际支付的分享款与该负债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如实际支付的分享款金额小于原预计的负债)或财务费用(如实际支付的分享款金额大于原预计的负债)。在这一情况下,可资本化的利息限于就本金折现的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发生于建设期间内且符合资本化条件的部分。
例如,假设建设期 2 年,建成后收益分享期 3 年(即本金在借入后第 5 年末归还),借款本金的金额为 100 万元;企业从银行借入同等期限、同等条件的借款的利率为 6%;企业不能合理估计建成后应支付的收益分享金额。则 5 年期、6%的复利现值系数为 0.747258, 相应地,初始确认该融资的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长期应付款 747,258.17
其他非流动负债——收入分享义务 252,741.83
后续 5 年内(直到还本),每年按实际利率法对该长期应付款进行后续计量,确认利息支出。例如,第一年的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财务费用 44,835.49(=747,258.17×6%)
贷:长期应付款 44,835.49
对于“其他非流动负债——收入分享义务”,在项目建成后的收入分享期间,根据确定的每年应支付分享金额冲减该项其他非流动负债,将该负债的余额冲减为零后,如果仍须支付分享款的,则超出部分的分享款确认为财务费用;如果三年内累计应支付的分享款小于该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的,则差额计入分享期内最后一年的营业外收入。同时,鉴于实际应支付的业绩分享款小于预期的事实,表明该工程项目的收益不如预期,即存在减值迹象,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并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另外,公司对分享期间该项目的收入确认和成本结转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等会计准则确立的一般原则。
问题42:政府规定的停工整顿期间仍继续施工,相关借款费用能否资本化
问题: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在建工程项目在政府规定的停工整顿期间内仍继续施工,该应停工而未停工期间内的相关借款费用能否资本化?
背景:
2009年某市政府下发一个通知,要求该市范围内的煤矿停工整顿,A公司在停工整顿的范围内。2010年4月,经过停工整顿A公司重新开工。市政府要求的停工期间内,A公司并未完全停工,仍然有几千万元的支出,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相关的利息支出为1,100万元,
A公司全部资本化。A企业既有专项借款,又有一般借款。
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一条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
在本案例中,A 公司根据市政府 2009 年内下达的统一指令,应当停工整顿,直至 2010年 4 月通过验收为止。但在此期间内,A 公司实际并未停工,也就是未发生会计准则所指的“非正常中断”,因此,就会计准则规定而言,该期间内的借款费用,仍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的相关规定计算可资本化的金额。
但是,与此同时,企业应当考虑到:对于“市政府要求的停工期间内,企业并未完全停工,仍然有几千万元的支出”的问题,由于在该期间内施工违反了政府的停工指令,如果将此期间内的利息予以资本化,则等于明确承认企业并未遵守政府的停工指令,可能给企业带来处罚等不利后果。对此,企业应当考虑该项违反政府指令的事项可能导致企业承担的罚款、责令停工停产(甚至吊销证照)等处罚可能造成经济利益损失的可能性,以及相关的损失金额能否合理估计,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借款费用》的相关规定谨慎地判断是否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据此在财务报表中作出适当的列报和披露。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的过程中,应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2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2019 年 2 月 20 日修订)》的规定,关注该项违反法规行为对被审计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程度,以及被审计财务报表中是否已对该事项的可能影响作出了充分、适当的列报和披露,在此基础上考虑对审计意见类型的影响;必要时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以提请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财务报表中已作出的相关列报和披露。
问题43: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资本化问题
问题:
如何判断关联方约定用于项目的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应该资本化?
背景:
A公司2010年6月从实际控制人B公司借款3,00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专项用于A 公司某产品制造项目扩产(该项在建工程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中所指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执行,借款期限为自2010年6月12日至2012年6月11日止。
A公司对所借入的资金未进行专户管理。截止2011年12月31日,在建工程资金支出2,200万元。
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六条规定:“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在本案例中,尽管相关借款合同约定借 款资金必须“专项用于A公司某产品制造项目扩产”,但由于A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并未对其借款资金实施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导致无法追踪借款资金的实际去向,无法判断是否存在挪用该笔借款资金的情况,无法判断该笔借款是否最终都被用于该产品制造项目的扩产工程,因而不符合会计准则中对“专门借款”的定义,应比照一般借款考虑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六条规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 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 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该条规定表明:将一般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前提是能够核实一般借款资金与资本支出之间的对 应关系,具体要求是在两者之间建立直接的、明确的、可跟踪的对应关系,例如企业对借款 资金专户存储并指定用途专门用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置或建造等。通常理解不能仅 仅依据对财务报表的整体分析性复核(如报表项目之间对应关系的分析)就得出某项符合条件资产的购置或者建造占用了一般借款的结论。
在实务中,判断一般借款资金和资本支出两者之间的对应关系是相当主观的,涉及高度的专业判断,有时候是相当困难的,并且很容易成为利润操纵的手段。因此这一问题始终是监管机构的关注重点。早在2006年11月,证监会就针对所预见到的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发布了《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36号),其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根据其业务情况和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谨 慎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对于涉及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应由公司董事会审查并做出决议。上市公司应按照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的要求,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期间以及金额,不得将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该通知目前虽已废止,但监管机构对此问题的关注程度始终未减。
如果不能在一般借款资金和资本支出这两者之间建立直接的、明确的、可跟踪的对应关系,则一般借款支出应当予以费用化处理,不能资本化计入资产价值中。如果确实可以获取关于一般借款资金和资本支出之间对应关系的确凿证据的,可以将一般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规定的方法予以资本化并计入相关资产的价值,但应履行证监发[2006]136 号文规定的上述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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