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造假之胜通集团2:虚增利润超100亿!“天价收入”竟是“无中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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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调查发现,胜通集团连续5年财务造假,累计虚增利润119亿元。证监会已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在此前发布的文章中,笔者就证监会对胜通集团的审计师中天运的处罚过程及依据做过分析,中天运审计过程中存在未保持合理职业怀疑态度的事实,具体可见: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之胜通集团1:中天运审计失败,多项审计程序流于形式】
本篇文章我们对胜通集团造假的具体过程进行分析,看看该过程是如何实施的。
胜通财务造假如何被发现的
公开资料显示,胜通集团主营业务是钢帘线和化工业务,曾经被誉为山东的“钢帘线大王”。
那么胜通集团的财务造假是如何被发现的呢,发现的契机是什么呢?很遗憾,造假不是被中介机构发现的,实际是胜通集团自己自爆的,所以这一点上中介机构无功劳。
2011年以来,胜通集团在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累计发行债券136.5亿元。但就在2018年,胜通集团及其子公司多笔到期债务违约,偿债能力恶化,向法院申请破产,引发市场广泛关注。
胜通财务造假调查过程
财务造假的调查过程:证监会稽查总队收到线索,对胜通集团展开了调查,经过走访胜通集团上下游几十家企业、数十名涉案人员,并且调取了大量的产销、纳税、财务资料之后,胜通集团的财务造假事实浮出水面。
调查发现,2013年至2017年期间,胜通集团通过编制虚假财务报表、直接修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方式,连续5年将亏损披露为盈利,累计虚增收入615亿元,虚增利润119亿元。
胜通财务造假的实施手法
胜通集团的主要造假手段有两点:
第一个手段是“无中生有”,长期利用已经停产的业务板块连续造假。胜通集团旗下有一个子公司叫做胜通化工,就对外披露的材料来看,它是胜通集团的第二大收入来源。但是经证监会调查发现,由于环保质量等原因,这家公司早在2013年就已经停产了。但是在胜通对外披露的材料中,这家公司平均每年还在贡献约30亿元的收入。
虚增收入的具体实施方式是怎样的呢:胜通集团通过制作虚假财务账套等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
因融资需要,2013年至2017年,在胜通集团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王秀生决策并组织下,胜通集团以胜通钢帘线、山东胜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化工,该公司于2013年停产)和山东胜通光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光科)等三家子公司为造假实体,通过复制真实账套后增加虚假记账凭证生成虚假账套及虚构购销业务等方式实施财务造假,胜通集团将虚假账套数据提供给审计机构。
1. 虚增主营业务收入情况。2013年度至2017年度,胜通集团通过上述三家子公司虚增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共计615.40亿元,各年度分别为86.53亿元、98.87亿元、142.53亿元、141.84亿元、145.62亿元,占当年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9.44%、67.30%、71.41%、70.20%、68.50%。
2. 虚增利润情况。2013年度至2017年度,由虚增主营业务收入扣除虚增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胜通集团虚增利润总额共计113.00亿元,各年度分别为16.54亿元、20.24亿元、20.67亿元、23.06亿元、32.49亿元,占当年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21.61%、138.39%、142.23%、117.64%、164.24%。
从以上可以看出,胜通集团财务造假的动机是因融资需要,造假的手段之一是制作虚假财务账套。
第二个手段是“偷梁换柱”。胜通集团为了让公司的财务数据报表更好看一些,在审计机构已经对胜通集团的虚假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意见之后,又修改了审计机构出具的合并的财务报表,并且加盖了虚假的会计师事务所印章,通过该方式,胜通集团2016年度虚减营业成本4.41亿元,导致虚增利润总额4.41亿元;2017年度虚减销售费用2.30亿元,虚增财务费用0.60亿元,共计虚减费用总额1.70亿元,导致虚增利润总额1.70亿元。两年时间累计虚增利润6亿元。
2021年8月,证监会依法对胜通集团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该案也是证监会横跨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债券市场开展执法的一起典型案例。
中介机构为何不能免责
调查发现,相关中介机构对于胜通集团财务造假中多处明显舞弊现象均没有予以充分关注并进行核查。
证监会稽查人员:比如胜通化工的停产问题,这些中介机构其实有实地走访企业的职责,他们都没有发现胜通化工早在2013年就已经停产了。当时企业以可能有一些有害气体的释放等各种原因,没让他们进去参观,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就没有去。
根据胜通集团披露的虚假财务数据,测算出的钢帘线产品数量,是胜通集团设备总产能的3倍以上,远超胜通集团的实际生产能力。如此异常的情况,中介机构并未对此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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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造假不只是存在于股票发行过程中,企业发债同样可能存在财务造假,关键要看企业有没有造假的动机,比如上述案例中胜通集团有发债融资的需求,但是财务指标不够,于是就有了造假动机。
因此中介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务必是要保持职业怀疑态度的,对资本市场要有敬畏之心,对于企业的解释说明和从企业获取的各种资料不能直接就作为底稿入册就完事大吉了,而要进行多方求证、交叉勾稽,尤其是对于一些比较异常、不符合常理的事宜,比如上文提及的产能超标。而且对于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明确要求中介机构尽调过程中要执行的程序,除非真的遇到不可抗力,还是务必要执行到位的,比如前文提及的中介机构未曾参观某个重要工厂的事实。
这样不只是对出具的报告负责,更是对个人职业生涯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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