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说法】精神分裂的女儿在医院上吊自杀,老父亲含泪状告医院!
50岁之前的陈大忠一直是意气风发的,因为他家庭和睦,生意兴隆,还有一个最让他骄傲的女儿陈红,这陈红不仅漂亮懂事,而且从小就成绩优异。可是50岁之后,陈大忠的人生突然发生了大转折,究竟发生了什么呢?
陈大忠的女儿陈红结交了一个男朋友,两人感情很好,交往了三个月就准备结婚了。但是陈大忠对于这件事是极力反对,他觉得两人认识时间短,结婚太仓促。可是陈红坚持要结婚,最后因为这事和家里闹翻了,还放出断绝父女关系的话。
陈大忠对此,一夜之间愁白了头,这还没算完,陈红在结婚前几天,突然发现男友出轨,而且出轨的人还是自己的闺蜜,这让陈红大受刺激。她觉得亲情、爱情、友情自己全部都没了,在多重刺激下,陈红出现了精神分裂症。
得知自己唯一的女儿生病的消息,陈大忠立刻将陈红接回了家,并四处寻医,但是陈红的病情却没有丝毫的好转,甚至出现了自杀的倾向。
不久后,陈大忠的朋友跟他推荐了一家精神病专科医院,说这家医院的医疗水平非常高,设备都是国外进口的。陈大忠带着女儿来到了这家医院,医生告诉陈大忠,他们医院都是封闭式住院治疗,如果陈红要治病,只能在这里住院,而且家长不能陪护。陈大忠考虑再三,便答应了。
陈大忠和医院签订了《精神疾病封闭式住院治疗知情同意书》和《入院告知书》,上面写着:陈红因精神分裂症入住精神科,该科是封闭式管理病房,原则上不留陪护,就诊过程中可能发生危险,患者在精神症状支配下可能出现自伤、自杀等自身的损耗,如果家属同意治疗,要承担因此而带来的各种风险。
陈大忠本来以为,把女儿送到医院以后,她的病情会很快的好转。可是一个星期后,陈大忠却接到了医院的电话,通知说陈红出事了。
原来,陈红在医院呆了几天后,病情一直比较稳定,也没有什么异常情况,医院就没有对她进行严格的看护。可是一天早上,查房的医生缺发现陈红竟然在卫生间里上吊自杀了。查房的医生赶紧一边喊人,一边手忙脚乱地把陈红放下来。
被救下来的陈红,这个时候已经没有了自主呼吸,医生赶紧对她进行抢救,经过半个小时的心脏复苏,陈红终于恢复了呼吸。不过她人却依然是神志不清。考虑到她的情况比较危急,精神病专科医院将陈红转到了人民医院,随后打电话通知了陈大忠。
陈红在医院里住了四天,情况逐渐恶化,甚至没有了自主呼吸,全靠呼吸机维持着。看着陈红这个样子,陈大忠心里明白,女儿怕是不行了。经过一夜的思考,最后陈大忠忍痛提出要给女儿办理出院,放弃治疗。陈红出院后的当天就去世了。
得知陈红去世的消息,精神病专科医院的相关负责人到了陈大忠的家里,给了陈大忠3万元的丧葬费,并且退还了陈红住院治疗期间所花费的全部医疗费用。但是陈大忠却对医院赔偿的这点钱不屑一顾,他觉得自己女儿是因为医院的疏忽才去世的,现在医院想用3万块钱就把他打发了,没门。陈大忠想都没想就把精神病专科医院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陈大忠说:“法官,我把我女儿送到医院是为了治病,可是现在不仅病没治好,人也没了,这都怪医院看护不到位,所以我要求他们赔偿我各项损失25万元。”
面对陈大忠的诉讼请求,医院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他们拿出当时签订的《同意书》说道:“法官,陈红是精神病患者,她本来就容易出现自杀的情况,所以她的死完全是她自己的过错。而且陈大忠将女儿送到医院的时候,我们已经约定了,如果患者出现了自杀的情况,家属要自己承担风险。再说了,陈红的死,和我们没有直接关系,我们当时已经把人抢救过来了,是陈红的家属决定放弃治疗,这才导致陈红去世的,所以我们没有必要赔偿给陈大忠。”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精神病专科医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陈大忠156000元。
那么法院为什么会这么判呢?
这个案子中,陈红在病房厕所上吊自杀,抢救后因为病情危重,最后导致了死亡。虽然自杀是精神病患者的症状表现之一,也是造成陈红自杀的内在原因,但是不能认为陈红存在主观的过错。而精神病专科医院是专门收治精神病患者的医疗机构,与普通医院相比,他们有不同的监督、看护和管理的职责,对收治的患者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和特殊的安全保障义务。
但是医院在对陈红采取封闭式住院治疗的时候,却没有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和监管职责,导致陈红在监控未及范围的厕所内发生自杀,医院在客观上为陈红自杀提供了一个可以利用的条件。因此医院存在一定的疏忽和隐患,应该对陈红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到精神病患者的特殊性和医院的过错程度,法院认为,陈红和医院应该分别承担40%和60%的责任。25万的60%就是156000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小编有话说
永远不要因为自己的男(女)朋友而和自己的父母闹崩,更不要因为一个不爱自己的人而选择不爱自己的方式去伤害爱你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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