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雪芬:是强奸还是性敲诈?微博不能定罪
今天发现,这个事件已经引发舆情。许多自媒体根据爆料人的一面之词,泛道德化谴责当地公安机关。
现在性开放已经是普遍现象,很多男男女女擦枪走火,并不仅限于体制内。大部分女人会索取一定的利益回报,比如长期骗吃骗喝骗玩,买礼物。
对此,我持一定的宽容态度。如果男的能摆平那是你本事,如果摆不平你就老老实实认栽。
我们可以说这个民警失德,不配做一名人民警察,但不能在没有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就说他是强奸犯。
下面,我们就这个舆情事件进行有限的探讨,因为没有更多的信息和证据。
网上只有这名网友单方面的微博贴文:
微博第一句话:2022年1月,我在扬州市被蒋王派出所民警强奸。
爆料人的微博看到最后,都是警察强奸,其他警察包庇的控诉,没有贴出任何证据。
此外,根据爆料人微博,透露以下信息:
一是报料人或者“受害人”是一名抑郁症病人。
抑郁症病人最大的特征是情绪化,有时会胡思乱想,记忆能力下降。因此,她微博上所述不仅是一面之词,可信度也是需要打折扣的。
二是发生关系或者被“强奸”后,收了钱,心里舒服些。钱,是她说的“封口费”。
收了钱不“守信”,反而变本加厉将收钱过程也一锅端了。
三是收了“封口费”后反悔,继续发声,要么说明她的情绪确实不稳定,符合抑郁症病人特征;要么说明她本来就是一个出尔反尔的人。
那么,在没有证据的情形下,她的单方面“强奸”控诉,能有多少可信度呢?
接下来,第二波操作,爆料女子把她妈妈拉出来继续增加“受害”程度,但是同时透露了:
四是她的母亲对她很愤怒。
我分析是警方见了她母亲之后,有些话警方在网络不方便说,但是对她母亲说了。
这种事情只听一方信口开河,另一方则百口莫辩。谁碰到谁知道谁才是受害者。
有人说:“如果爆料人说的是假的,以寻衅滋事罪,她早塔玛进去了!”
我认为,那不一定。
因为她说的发生关系是事实,至于发生关系的当时是否受暴力、是否受胁迫,目前没有证据。
6月29日即今天凌晨1时48分,江苏扬州警方就“网民发帖称被民警强奸”发布情况通报,通报全文如下:
这个通报回应是很快的,也是谨慎负责的,并提请检察院提前介入,毕竟时过境迁了,先调查定性后立案是妥当的。
不管调查结果如何,对公安机关的负面影响还是大的。
现在只要牵涉到公职人员、党员干部,不管有没有,大家先入为主的思维都是偏向有,这也是公权力下降信任危机的体现。
客观的说,到目前为止,我没有发现扬州警方办案有什么问题。至于爆料人所称的“反抗不强烈”说法,也只是她自己一面之词。
“反抗不强烈……”这句话是不是警察说的?说这句话的前后关联语言又是什么?
说实话,由于对法律的认知水平和经验等原因,可能有警察会说出这样的话,但即或这样说了,也不代表案件本身的事实就存在“暴力、胁迫…”或“反抗”。
从逻辑上,我分析:“反抗不强烈”,可能是爆料人对警方提问的回答。警方的问题可能是“你,有什么证据证明你反抗?”所指的可能是,没有扯破衣服,没有指甲缝里有皮屑,身上无抓痕。
爆料人可能回答说,因为我反抗不强烈,所以没有形成上述痕迹。
反抗不强烈,可能是半推半就或本能拒绝,就不一定是强奸。
这个时候,要全面审查:
一、男女是如何认识的;
二、反抗暴力的程度即有什么证据证明当时有暴力;
三、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甚至姿势;
四、爆料人的道德水平、生活作风等。
我们不能否认,现在社会上出现一种现象:不怕“丑”的女人越来越多。
此外,也出现某些水性杨花女子勒索男子现象,只要男人不是穷人。
是网络曝光对女子伤害更大?还是半推半就中“真推假就”或者“假推真就”对女子伤害更大?
因此,这个女子动机经不起分析。
司法实践中,就出现许多小女以“强奸”报案立案后敲诈现象,已经有许多起。
现在,谁愿意办冤案呢?
我们分析下她的爆料目的大概有三种可能,哪种可能性更大?
一、她很正义。她的法律眼睛容不下沙子,曝光自己“丑事”或隐私就是为了打击违法犯罪;
二、被警察“强奸”之后,造成了身体严重伤害,让她失去了工作和生活
勇气;
三、被占便宜后得不到应有回报,报复搞臭警察,让他付出代价。
我曾经就办过一个案子,某KTV小姐专门找男人下手,然后报案强奸勒索钱财,大部分都成功。
后来名气太大了,跑到其它城市,其它城市强奸敲诈名气大了,又换了城市。
至于派出所所长或者谁做工作,应该是有多种原因的。你拿不出证据,自己所里民警又确实占了便宜。做工作以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断臂求生。
这是可以理解的。
毕竟,一个派出所民警被网曝成一个强奸犯,不管是否有证据,全所乃至全局的面子和奖金都可能会受影响。
这对调查组来说,同样是一个难题:
在证据不足的案件面前,应该怎么办?
是案件的证据不足,不能视而不顾?还是铤而走险,满足舆论?
全文关于“强奸”就一句话:某年某月,我在某市被某人强奸了。
如果侦查机关接到谁控告你犯罪,不多问几个为什么,你们放心吗?
我个人认为:
爆料女子是尝到微博甜头,感觉开价低了。
如果一个女的,发个微博就把男的给判了。
那还要公检法干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