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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与财产权

朱海就 奥地利学派经济学评论 2021-01-20

最近一些朋友从罗斯巴德的私产伦理出发,对推特的封号行为做了肯定。按照罗斯巴德,言论自由权不过是财产权的附属,产权主体有权利这样做。本文将提出不同于罗斯巴德的观点,探讨言论自由与财产权的关系,说明为什么罗斯巴德和一些法学家们弄错了。

 

言论自由是一项权利,是人们利用自己的头脑和嘴巴发出声音的权利,在“独立宣言”中也规定了的。如否定了言论的权利,就相当于否定了一个人可以利用自己的头脑和嘴巴的权利,这不是很荒唐吗。

 

言论需要借助于手段(媒介),如推特提供的账号和其他服务就是手段,如认为推特拥有这些“手段”的私有产权,就可以据此剥夺言论主体使用这些手段的权利,那么言论主体自然地就不能发表言论,其言论自由的权利将是空话。罗斯巴德把言论自由视为财产权的附属,相当于认为言论主体要自己拥有报纸,出版社或网络,自己有了这些手段的财产权,才能保障言论自由。然而,如是这样的话,他的言论自由权是无法保障的,因为很少有人有能力自己拥有报纸、出版社和网络,他总是需要借助于他人的手段才能发出自己的声音。还有,如他在使用他人的手段时,总是要取得他人关于他如何发表言论的同意,他的这种权利也是无法得到保障的。所以,言论自由权是不能和他人的手段相分离的。如法律不能保障言论主体免于其手段随时被他人(如私有产权主体)收回,则他的言论自由权就是徒有其名。所以要保障言论自由的权利,就必须保障他对他人财产的使用权不能被剥夺。因为拿走了手段,就相当于是剥夺了言论自由权。

 

所以言论自由,并不是言论者自己拥有了手段(财产权)才能获得的自由,恰恰是言论者自己没有手段时也能得到保障的自由。如“言论自由”具有法律含义的话,那就是保障他使用他人的财产(手段)来发表言论的权利不能被任意侵犯。在特兰普的例子中,特兰普恰恰也是借助与他人的“手段”(推特)来发表自己的言论,当推特把他的号封了,就相当于拿走了他发表言论的手段,这不是侵犯他的言论自由权是什么。

 

如我们承认言论自由是不可剥夺的一项权利,那么就必须制止对言论者使用他人财产(媒体)发表言论的权利的随意侵犯。特别是不能以“这是自己的私有财产”之名,限制他人使用其财产发表言论,使他人无法发出声音。或者说,法律必须保障他能够借助于他人的财产来发表言论,如没有这样的保障,言论自由就是一句空话。以私有财产之名,限制他人使用其财产发表言论,当属于违法,而不是什么合乎“私有财产的伦理”。

 

在这一点上,罗斯巴德可以说是完全错误。他把个体拥有私有财产看住是言论自由的前提条件,把言论自由这一极为重要的权利贬低到附属的位置。他的这种观点也使言论自由受极大的限制。假如言论者必须自己拥有手段(私有财产)才有发表言论的权利,那么一个没有这种手段的人相当于“自动”地失去了言论自由的权利。这将在财产权和言论自由之间制造冲突,用限制财产权来打压言论将具有正当性,因为限制财产权被认为是合理的(被视为是行使私有产权),至于是否会伤及言论自由,则不会被考虑。或者说,按照他们的观点,财产(言论的手段)本来就不属于言论者,剥夺言论者对这些财产的使用可以不考虑言论者的关切。

 

这意味着平台虽然可以把平台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但却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随意地使用或支配自己的财产,它对财产的使用必须满足相关的保障言论自由的法律,财产的使用必须是在满足这些法律的情况下才是“正当的”。保障言论自由,就必须保障言论者拥有使用他人相关财产的权利,限制私有产权主体随意剥夺其使用相关财产的权利。事实上,财产权必须被用于更好地服务正当性(如言论自由),而不是说,财产权本身就具有了正当性。

 

而我们的罗斯巴德,还有一些法学家们,则是刚好搞反了。正确的路径不是“首先肯定私有产权,然后到言论自由”,而是“首先肯定言论自由,然后再到相关的产权规则。”为什么不能首先肯定私有产权呢?因为私有产权必须要有内容(具体规则),没有具体规则的私有是空的。私有产权是借助于那些自发形成的规则(包括保障言论自由的规则)才得到肯定的(才成为私有产权的),而不是在没有这些规则的情况下,就人为地得到肯定。那种人为的肯定意味着人为地赋予产权规则,这是对私法的否定,是干预,这是至关重要的一点,也是罗斯巴德和一些法学家们所犯的严重错误。

 

所以,我们必须用法律保障言论者能够使用他人的财产(作为言论的手段)来发布言论,这才是正常的。而不是说,要自己拥有财产才能发表言论;或者说,没有自己的财产,其言论自由权就无法得到保障。

 

那么,这样的法律是不是侵犯了私有财产拥有者的产权,如推特的产权呢?因为这毕竟构成了其使用财产的限制。我们说,这种限制不是侵犯产权。如前所述,私有产权是规则概念,而不是“可以任意支配”的概念,而规则本身就意味着限制。在这里,私有财产的使用必然要受那些保障言论自由的规则的限制,由于这种限制是来自对“言论自由”这种正当权利的保障,所以这种限制也是私有财产权的一部分,而不是独立于私有财产权的。罗斯巴德没有看到言论自由的规则就是私有产权(规则)的一部分,他把私有产权和言论自由分开了,把言论自由从私有产权中独立了出来。

 

以上的讨论当然是建立在“言论自由”是极为重要的权利这一假设之上的。这个假设应该成立,因为没有人会说言论自由不重要。事实上,那些使得我们能够有效地财产的规则的出现,都离不开言论自由权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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