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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历史的逻辑
历史本身是没有规律的,但社会是有原理的,具体地说,社会的存在与繁荣必须遵循特定的逻辑,这一原理也被称为分工合作原理或自发秩序的原理。认识与遵循这样的原理,才能使一个社会摆脱贫困,走向繁荣。几千年来,中国的大历史逻辑没有变,那就是人们对这一原理是普遍无知的,并且也是拒绝承认。这也是中国没有走出历史的三峡,中国历史往复循环的原因。“社会”关切个人的利益,假如人们想增进自己的利益,那么他们就要让自己生活在一个能够增进自己利益的社会中,因为离开这样的社会,他们将无法实现这样的目标。但是,这样的社会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会出现的,要让这样的社会得以出现,他们需要利用一种特定的知识,这种有关如何才能使人们拥有一个能够增进自己利益的“社会”的知识,正是经济学。这种知识,是中国人极为匮乏的,人们从来没有认识到社会(包括构成社会的国家、政府)是增进自己幸福的手段,因此应该参与“制造”一个有助于自己幸福的社会,这是比通常说的“中国制造”更为重要的“制造”。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区别,就在于传统社会是建立在本能与经验之上的,而现代社会是建立在理论与科学之上的。文明、法治、美德等,都必须建立在使社会存在与繁荣得以可能的“逻辑”之上,而不能被视为本能的或经验的或历史的。假如我们想拥有一个能够普遍增进自己幸福的社会(文明),那就必须尊重这种逻辑,因为它给出了使文明得以可能的原理性知识(科学)。被正确理解的宗教改革、文艺复兴与启蒙运动,就是发现这一知识与利用这一知识的过程。几百年来,经济学对人类的杰出贡献,就是给出了这种知识,也就是上面说的“社会存在与繁荣的逻辑”。在传统社会中,人们不知道“社会是自己的利益”,也不知道如何使自己拥有一个能够改善自己境况的社会,结果“把社会搞砸了”,进而使自己的利益、自己子孙后代的利益都不能得到改善,这基本上就是中国历史的写照。他们把维护某种经验性制度(如某种国家形式,如秦制)作为最高目标,视这种制度为不可更改的事物,这使得谎言、杀戮等都具有了合理性,因为这些手段都被认为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需要。在一个正常的社会中,人们的“共同目标”只能有一个,而且人们也只能有一个,那就是“让社会成为有助于普遍改善个体境况的场所”。我们称这样的社会为“自发秩序”。这样的社会,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会出现,而是需要借助于特定的知识。如中国历史上就没有出现这样的社会,而西方,他们通过发现与利用了这样的知识,使社会走上了繁荣之路。西方的宗教改革、文艺复兴与宗教启蒙,就是发现与利用这一知识的过程。西方可以定义为“利用这一知识的社会”。对东方来说,他们仍然受困于历史主义,也就是说,他们把维护某种具体的制度(包括文化、宗教)奉为最高的目标,这就阻碍了那个有助于普遍改善个体境况的社会的出现,使得后者称为前者的牺牲品。他们没有意识到,制度是手段,是可以变的,制度要依据是否有助于个体幸福的普遍增进来进行调整。让制度保持不变,就相对于强制一个人只能吃青菜,他不能自己选择吃萝卜、吃西红柿等等。当人们认识到社会(制度)只是增进自己幸福的手段时,自然地,也会认识到使这种手段得以可能的知识高于任何的制度(国家),或者说,任何的制度都要根据这样的知识来调整,而不能是“人为的”(强制的),是根据谁的意志,必须如此的等等。这样的观念,将为真正意义上的法治铺平道路。即法治是通过这种认知,把制度(历史)放到这一原理性知识(理论)之下,才实现的。假如没有这种知识,那么制度的建构将是任意的、人为的,这意味着对法治的否定。根据以上论述,我们也可以重新理解“仁”的含义。传统上,“仁”是让你接受他为你服务,这样一种“仁”的概念中,是不包含“自由”的观念的,它包含的是自上而下的俯视,你自己选择,不接受他为你服务,那是不行的。真正意义上的仁,不是这样的“利他”,而是让那个有助于个体普遍改善自己境况的社会得以出现,这意味着允许个体自由选择(制度、文化),不能把任何的制度强加到个体头上,政府所需要做的,就是维护使得这种社会得以可能的普遍规则,使有助于个体幸福普遍增进的制度得以产生,这才是“仁”。上述逻辑或原理,是中国人至今都不太了解的,因为中国人都是“经验地”认识世界,他们对这一逻辑不仅不了解,而且也不信任。这种经验主义,指向的是摸石头,假如一个民族被这种经验主义支配,那么就会不断地摸石头,而不能踏上持续的繁荣之路。如米塞斯说,“文明是一定世界观的产物”,假如一个民族对上述逻辑缺乏了解,那么这个民族将长期在黑暗中摸索,直到有一天被文明世界征服、改造。当然,一个民族有可以通过“主动”接受这样的逻辑而避免这样的命运。假如一个民族有勇气这样做,那么这个民族就是看到了光明,在心灵上走出了黑暗,让时间真正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