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地利学派经济学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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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历史的逻辑

历史本身是没有规律的,但社会是有原理的,具体地说,社会的存在与繁荣必须遵循特定的逻辑,这一原理也被称为分工合作原理或自发秩序的原理。认识与遵循这样的原理,才能使一个社会摆脱贫困,走向繁荣。几千年来,中国的大历史逻辑没有变,那就是人们对这一原理是普遍无知的,并且也是拒绝承认。这也是中国没有走出历史的三峡,中国历史往复循环的原因。“社会”关切个人的利益,假如人们想增进自己的利益,那么他们就要让自己生活在一个能够增进自己利益的社会中,因为离开这样的社会,他们将无法实现这样的目标。但是,这样的社会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会出现的,要让这样的社会得以出现,他们需要利用一种特定的知识,这种有关如何才能使人们拥有一个能够增进自己利益的“社会”的知识,正是经济学。这种知识,是中国人极为匮乏的,人们从来没有认识到社会(包括构成社会的国家、政府)是增进自己幸福的手段,因此应该参与“制造”一个有助于自己幸福的社会,这是比通常说的“中国制造”更为重要的“制造”。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区别,就在于传统社会是建立在本能与经验之上的,而现代社会是建立在理论与科学之上的。文明、法治、美德等,都必须建立在使社会存在与繁荣得以可能的“逻辑”之上,而不能被视为本能的或经验的或历史的。假如我们想拥有一个能够普遍增进自己幸福的社会(文明),那就必须尊重这种逻辑,因为它给出了使文明得以可能的原理性知识(科学)。被正确理解的宗教改革、文艺复兴与启蒙运动,就是发现这一知识与利用这一知识的过程。几百年来,经济学对人类的杰出贡献,就是给出了这种知识,也就是上面说的“社会存在与繁荣的逻辑”。在传统社会中,人们不知道“社会是自己的利益”,也不知道如何使自己拥有一个能够改善自己境况的社会,结果“把社会搞砸了”,进而使自己的利益、自己子孙后代的利益都不能得到改善,这基本上就是中国历史的写照。他们把维护某种经验性制度(如某种国家形式,如秦制)作为最高目标,视这种制度为不可更改的事物,这使得谎言、杀戮等都具有了合理性,因为这些手段都被认为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需要。在一个正常的社会中,人们的“共同目标”只能有一个,而且人们也只能有一个,那就是“让社会成为有助于普遍改善个体境况的场所”。我们称这样的社会为“自发秩序”。这样的社会,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会出现,而是需要借助于特定的知识。如中国历史上就没有出现这样的社会,而西方,他们通过发现与利用了这样的知识,使社会走上了繁荣之路。西方的宗教改革、文艺复兴与宗教启蒙,就是发现与利用这一知识的过程。西方可以定义为“利用这一知识的社会”。对东方来说,他们仍然受困于历史主义,也就是说,他们把维护某种具体的制度(包括文化、宗教)奉为最高的目标,这就阻碍了那个有助于普遍改善个体境况的社会的出现,使得后者称为前者的牺牲品。他们没有意识到,制度是手段,是可以变的,制度要依据是否有助于个体幸福的普遍增进来进行调整。让制度保持不变,就相对于强制一个人只能吃青菜,他不能自己选择吃萝卜、吃西红柿等等。当人们认识到社会(制度)只是增进自己幸福的手段时,自然地,也会认识到使这种手段得以可能的知识高于任何的制度(国家),或者说,任何的制度都要根据这样的知识来调整,而不能是“人为的”(强制的),是根据谁的意志,必须如此的等等。这样的观念,将为真正意义上的法治铺平道路。即法治是通过这种认知,把制度(历史)放到这一原理性知识(理论)之下,才实现的。假如没有这种知识,那么制度的建构将是任意的、人为的,这意味着对法治的否定。根据以上论述,我们也可以重新理解“仁”的含义。传统上,“仁”是让你接受他为你服务,这样一种“仁”的概念中,是不包含“自由”的观念的,它包含的是自上而下的俯视,你自己选择,不接受他为你服务,那是不行的。真正意义上的仁,不是这样的“利他”,而是让那个有助于个体普遍改善自己境况的社会得以出现,这意味着允许个体自由选择(制度、文化),不能把任何的制度强加到个体头上,政府所需要做的,就是维护使得这种社会得以可能的普遍规则,使有助于个体幸福普遍增进的制度得以产生,这才是“仁”。上述逻辑或原理,是中国人至今都不太了解的,因为中国人都是“经验地”认识世界,他们对这一逻辑不仅不了解,而且也不信任。这种经验主义,指向的是摸石头,假如一个民族被这种经验主义支配,那么就会不断地摸石头,而不能踏上持续的繁荣之路。如米塞斯说,“文明是一定世界观的产物”,假如一个民族对上述逻辑缺乏了解,那么这个民族将长期在黑暗中摸索,直到有一天被文明世界征服、改造。当然,一个民族有可以通过“主动”接受这样的逻辑而避免这样的命运。假如一个民族有勇气这样做,那么这个民族就是看到了光明,在心灵上走出了黑暗,让时间真正开始。
1月20日 上午 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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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塞斯:当你被生活逼到墙角

011940年,米塞斯59岁。因为二战,他从日内瓦润到了美国。为什么要润?因为米塞斯是纳粹政府通缉的思想犯,在黑名单上排名靠前。如果留下来,等待他的,很可能是集中营。流往前的米塞斯,是日内瓦高级国际关系学院的经济学教授,拥有丰厚的工资和受人尊重的社会地位;流亡到美国后的米塞斯,面临人生中最艰难的境况:·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没有往昔那些陪伴自己的藏书因为战争,原本优厚的退休金没有了,他在欧洲的大部分财产也被冻结,只能靠着一点积蓄度日。这是米塞斯的至暗时刻。他出身贵族,过了几十年富裕生活,流落到美国后,却只能温饱,连去看电影的钱都没有。他看着自己的钱包日渐干瘪,同时也看着年轻时代所熟悉的繁荣世界轰然倒塌。他不觉得这个世界会变好,也不觉得自己人生还能翻盘。他不止一次的跟妻子说:“如果不是为了你,我早就不想活了。”02当一个人被生活逼到墙角,该做些什么呢?米塞斯主要做了三件事:第一,通过写作,释放情绪。他悄悄地写了一本回忆录,抒发内心的绝望和苦闷。国破山河在,他的祖国奥地利已经在1938年被纳粹吞并,纳粹军队在欧洲所向披靡,热爱自由的人们,完全看不到胜利的希望。同时,作为“最后的自由骑士”,米塞斯也看不到自己的经济思想能得到社会认可的希望。当时,经济学的方法与理论都发生了变革,方法上走向了数学化,理论上则鼓吹国家干预市场。在新潮的经济学家们看来,米塞斯和他的那套理论,已经陈旧过时了。米塞斯的回忆录,和他的经济学著作大不相同。他的经济学著作以客观冷静的行文风格著称,恪守价值中立的科学边界,从不谈论道德。这本回忆录则放飞自我,直抒胸襟,还吐槽了很多人。当然,他也没打算出版。写作既可以宣泄负面情绪,还可以整理思路,帮助自己更清晰地思考。可以说,写作,是米塞斯走出黑暗的关键武器。第二,通过演讲,推销自己。一个59岁的老人,要怎么找工作?怎么向新世界推销自己的才华?1940年代,还没有自媒体。米塞斯动用各种关系,去商学院、大学、俱乐部等各种场所演讲,以获得更多曝光。这些曝光虽然没有带来新工作,也没有什么酬劳,但却给米塞斯带来了很多新朋友和忠实粉丝。用现在的话说,就是得到了流量。第三,通过社交,利人利己。尽管情绪低落,米塞斯的思维却很活跃,每天去见不同的人。包括流亡到欧洲的知识分子,以及美国的学者、企业家。虽然自己过得很惨,但米塞斯积极地参与奥地利流亡组织的工作,帮助那些刚来到美国的流亡者,给他们写推荐信,还给那些身处战火中的欧洲朋友们寄食物。社交带来力量。积极地参与社交、帮助他人,也是一个人走出人生低谷的关键。很多人之所以困在抑郁里,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只关心自己,只活在自己的悲欢里。积极的社交,给米塞斯带来了新的收入机会。比如他认识了《一课经济学》的作者黑兹利特后,对方推荐了他给报纸写专栏文章。一些新结识的美国企业家,也给予了米塞斯帮助。靠着洛克菲勒基金会、美国制造商协会这些民间机构的资金支持,米塞斯的工作和收入问题逐渐得到了解决。03在美国,米塞斯迎来了创造力爆发。从1940年到1973年,他陆续写出了《全能政府》《官僚体制》《人的行动》《经济学的最终基础》《理论与历史》等一系列经典著作,并且到处演讲、授课、办研讨会,培养出了一批新的奥派经济学家,带动了奥地利学派在美国的复兴。米塞斯生命中的最后33年,硕果累累,可以称之为奇迹。他是如何做到的?除了个人才华、能力和人脉,还有一个关键,就是专注力。据妻子回忆,米塞斯是那种工作起来可以忘记全世界的人。他工作的时候不接电话,洗澡的时候也在思考经济问题,经常弄得房间里都是水,以至于妻子经常要冲进浴室关掉浴缸的水龙头。任何一个人,像米塞斯这样全神贯注的工作几十年,即使不能获得世俗的成功,至少也可以在自己的领域取得不俗的成就。04知乎上有一个问题:一个人四十岁了,努力还有用吗?米塞斯的后半生则回答了,一个人就算59岁了,失去了工作和财富,努力也是有用的。1940年代,纳粹猖獗,战火纷飞,整个世界风雨飘摇。那是最黑暗的时代,很多和米塞斯一样有才华、有抱负的人,被命运打倒了,选择了自杀或者陷入了抑郁。米塞斯战胜“至暗时刻”的方法,其实很普通,那就是写作、社交、积极做事(不管有没有工作、有没有报酬)。一个人做到这三样,其实就不容易抑郁,也不容易被时代的铁拳击倒。在他的回忆录里,米塞斯说:“面对不可避免的巨大灾难,人们将会怎样生活?这是一个关乎性情的问题。我还在读中学的时候,按照惯例,选择维吉尔的一句诗作为我的座右铭:不要向邪恶低头,鼓起更大的勇气,继续与之对抗。在战争时期那些最黑暗的时刻,我会想起这句诗。我曾一次又一次的陷入绝境,面对那种处境,理性的深思熟虑完全无济于事,可是紧接着,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救赎随之来临。甚至现在我也没有失去勇气。我愿意去做一个经济学家所能做的任何事情,我不会倦于述说我所认为正确的事情。”无论生活在怎样的年代,置身于怎样的境地,愿我们也能和米塞斯一样,永远不要失去勇气,坚持去做正确的事情。参考文献:(奥)米塞斯《米塞斯回忆录》(美)玛吉特·冯·米塞斯《米塞斯夫人回忆录》(德)许尔斯曼《米塞斯大传》(英)柯兹纳《米塞斯评传:其人及其经济学》(美)Randall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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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千年的无用功

社会并不是可以任意建构的对象,而是有原理的。如果一个社会要想繁荣,那么就必须遵循这样的原理,而不能无视它。这个原理就是自发秩序的原理。一个增进个体幸福的社会,是以自发秩序为特征的。传统的知识人不明白这个原理,导致他们几千年来都是做无用功。传统知识人的问题有两个方面。一是他们把社会视为“制度”(道德、伦理和法律)概念,而不是“自发秩序”概念,即只看到看得见的,没有看见后面这个抽象的事物。他们认为社会的“好”“坏”在于制度(如道德伦理),而意识不到制度要与原理相符,这就导致了他们根据自己的经验解释或建构制度,或保留他们认为的“好”传统。他们所认为的“好”制度或“好”传统,可能只是维持了一个给定的社会秩序,而与自发秩序的要求相冲突,这最终会导致社会的停滞。他们不清楚,在“制度”或“传统”存在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原理,所有的制度或传统,都要与这个原理相符,这个原理就是自发秩序的原理。与自发秩序不符的制度或传统是野蛮的,因为生活在这个制度或传统中的个体,他们的境况是不能得以改善的,所以,重要的并不是制度或传统本身,而是与自发秩序的原理相符的制度或传统。因此,如果只是保留了某种制度或传统,那不是什么功绩,使制度和传统朝着增进个体幸福的方向改善,才是功绩。他们不断地在制度(如儒家在道德伦理,法家在国家的管理制度)上做文章,但并没有使制度朝着改善个体境况的方向改善,这是由于他们对自发秩序的原理无知导致的,对这一原理的无知,使一代代的知识人都做了无用功。二是他们使用的是历史主义方法。他们不是使用一种确切的理论(那种使自发秩序得以可能的经济学)来解释世界,而是根据经验来解释世界,这种解释是没有理论依据的,必然具有任意性,如他们根据自己认为的“好”,或服务于自己或某个人的目的来进行解释。这种历史主义方法指向建构主义,而建构主义的同义词是“制造乌托邦”,其结果是文明的停滞。传统知识人虽然在不断地解释历史,但他们只是让历史不断重复,这是由他们所使用的历史主义方法决定的。只有跳出历史主义的方法,而转向用自发秩序的理论来解释或理解历史时,传统才能朝着与自发秩序相符的方向转化。要让生活在“社会”中的个体生活得好,就不能任意地、根据自己认为的“好”来建构制度,把这种制度施加于社会,这等于对上述“原理”的无视。社会的本质特征,不是制度(道德、伦理、法律和文化等等),当然更不是生产力、科技,而是那个使自发秩序得以可能的原理。当这样的原理被认识和遵循,使得一个社会的制度不断地朝着符合这一原理方向演化时,一个以自发秩序为特征的社会的出现才是可能的,在这样的社会中,个体的幸福才有不断增进的可能,这样一种个体幸福不断增进的状态,才有理由被称为文明。因此,对文明的“经验性”解释将是损害文明的,对文明的理解必须建立在上述“原理”之上。只有看到社会的“原理”,才能看到社会的“整体”,看到一个社会朝着那个方面演化,才是增进大众幸福的。而传统知识人,他们是“经验性”地认识世界,这导致了瞎子摸象,他们不清楚一个社会朝着自发秩序的方向演进才是合理的,因此,所有的制度都应该放到是否有助于自发秩序这样一个背景下来审视。如果无视这样一个背景,那么他们对于建构或保留何种制度的建议都将是“盲目的”和“任意的”,他们所建构或保留的制度,极有可能阻碍一个社会朝着更加靠近自发秩序的方向演进,使个体的幸福不能得以增进。这样,这个社会的经济、科技、文化等各个方面的进步都会受阻,因为所有这些进步事实上其实都是自发秩序的产物,你阻碍了自发秩序,当然也就阻碍了所有这些方面的进步。文明最终是正确认知的结果。传统知识人对社会何以可能与存在的原理(自发秩序的原理)是无知的,这导致他们对社会的任意建构和任意地保留传统。与这种原理相关的知识是至关重要的,但它却被忽视了。比如国人很重视科技方面的知识,但完全无视这种知识的存在,他们以为,一个社会可以在无视这种知识,不遵循这种原理的情况下得到发展,这是完全弄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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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的根源:俄乌冲突一周年的思考

俄乌冲突已经一周年,但人们仍然看不到达成和解的希望,这给经济复苏也制造了极大的不确定性。下面将从经济学角度对这一事件做一分析,说明战争的根源是什么。生活在一个社会中的个体,如他们想增进自己的幸福,那就必须遵循一个基本“原理”——以个体间的分工合作秩序来保障个体的利益。所有的制度,都不能与这个原理相冲突,凌驾于这个原理之上。这意味着应该区分“原理”和“制度”。原理前面已经说明,制度包括国家体制、文化、价值观等等。当这一原理得到认识和遵循时,各种有助于个体幸福的增进的制度的产生才有可能性。虽然我们看到社会是由国家制度、领土、各种法律、传统文化等等构成的,但这些不是根本性的,因为它们都是建立在“社会得以存在”这个前提之上的。而社会不是必然存在,社会的存在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认识和遵循这个原理。这里,可以用冰山来比喻:原理是冰山水下的部分,制度(文化)是冰山水上的部分。经济学是关于这个原理的,而不是关于制度的。根据原理和制度的区分,也可以区分两种价值。一种是“让原理得到捍卫”,这是抽象价值,以自发秩序为特征的社会建立在这种价值之上;另一种是与制度相关的具体价值,如和平、稳定、经济的发展等等,有的民族同时也会把领土扩张、保守历史传统等等作为自己的具体价值。对大众来说,他们可以追求不同的具体价值,但是,如他们想增进自己的幸福,那就应该共同地把第一种价值作为追求的目标。具体的价值,往往是人们追求上述那个抽象价值的自然而然的结果。他们对具体价值的追求,不能和抽象价值相冲突。所以,这两种价值具有不同的地位,是不能相提并论的。但是,人们往往意识不到这种原理的存在,因此,这种原理的价值往往是被忽视的,当然更不可能弄清楚这两种价值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只是从第二种价值出发来理解社会,从第二种价值出发来解决经济社会问题,如他们认为“社会”就是由国家制度、领土、传统文化、给定的秩序和历史传统等等具体的制度所构成的(即只看到冰山之上的部分),因此,他们认为当这些具体制度被改变时,他们的利益将受损,而完全没有意识到这些制度的背后存在着原理,为了增进自己的利益,他们应该使具体的制度符合原理的要求,因此不必害怕具体制度的改变。如人们追求第一种价值,那么有助于个体幸福增进的第二种价值就会自发产生。如直接追求第二种价值,也就是具体价值,那么在第二种价值内部的不同价值之间会产生冲突。如有的国家,他们的本意不是想让自己的青年人去战场送死,他们也希望和平。但是,由于他们同时也把领土扩张作为目标,这就和“不让年轻人送死”的目标或“和平”的目标之间产生了冲突。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目标,就要放弃其他的具体的目标。比如,还有的国家,他们的本意也不是想让人们的生活水平下降,但他们为了其他的某个目标,也会牺牲人们的生活水平。这都是具体目标之间相互冲突的例子。就战争与和平这个话题而言,重要的不是回到和平,而是要回到原理。如只说回到和平,那还是在第二种价值的层面思考。和平只是一个具体的目标,追求这样的具体目标会和其他具体目标产生冲突,如牺牲了自由、繁荣与正义等,以这种方式实现的和平也是暂时的,如通过国家间力量的博弈所暂时实现的和平。只有回到“原理”所产生的和平,才是真正的和平,这时和平的目标和自由、正义与繁荣的目标是相互促进的,不同国家之间也将实现真正的和平共处。所以,我们不能认为战争的原因是特殊的,它与经济停滞发展、减少人们的自由等的根源相同的,都是这种错误的思考方式的结果。一个制造战争的国家和一个制造经济停滞的国家没有根本区别。一个即便没有发动战争的国家,也要检讨自己在国内是不是违背了这样的原理。为了实现持久的和平与繁荣,必须回到上述原理,以经济学方法,特别是方法论个体主义思考文明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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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的基础,不应该是“道德情操”

使经济学具有独特性的,是它是一门从“有目的的人的行动”出发的科学,即在人的行动中,存在着不能用外部因素来解释,只能用他的目的性来解释的事实,这一事实构成了经济学这门学科的独特性。如否定这一事实,即用外部因素来解释人的行动,那么经济学就失去了其独特性,而成为历史的、经验性的或解释性的科学。根据这一标准,那么显然斯密不能被视为经济学的奠基人,甚至可以说极大地误导了后来的经济学。斯密很有洞见,但其方法论不是个体主义与主观主义,而是客观主义(劳动价值论)以及整体论,也就是说,斯密的整个体系不是建立在“有目的的行动”之上的。相反,斯密的经济分析基于均衡思想,他用均衡思想来反对重商主义。他的均衡思想体现在“看不见的手”上。斯密的理论体系中没有给出社会分工合作的原理,这个原理已经被他用“均衡”给替代了。他只是引用了“分工的现象”,但没有对“分工的原理”做出说明。他假设财富在一开始就已经被神奇的分工创造了出来,然后他用财富的“分配”来解释各种要素的价格(地租,工资与利息等),把商品价格视为各要素的价格(成本)的加总。显然,要素的价格并不是以这样一种“分配”的方式产生的,而是人的行动(交换)的产物。不是财富的分配产生了价格,而是价格影响了财富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分配。他在《国富论》中一开始就谈分工现象,这种安排也是不合适的,因为分现象恰恰是需要用理论去解释的。所以,首先需要一个理论来解释分工,而斯密并没有给出这个理论。分工现象和财富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从分工现象开始讨论,意味着从一开始就把财富来源的问题说完了,后面的阐述都变成多余。讨论财富问题,分工不能作为一个“起点”,而是应该作为终点。斯密恰恰是他从一个经济学本应该结束的地方开始讨论经济学,等于回避了经济学的基本问题。斯密的整个推理中一以贯之的就是利己主义原理。在斯密这里,如他在《道德情操论》中所表明的那样,他是把“自利”是作为伦理或道德情操(本能)概念来处理的,而不是把“自利”作为“有目的的人的行动”概念来处理的。在斯密的经济学中,是没有“有目的的行动”概念的。当利己被作为“道德情操”来看,而不是作为“有目的的行动”来看似,可以用利己来解释一些现象,但这是解释,而不是经济学理论。斯密的分析工具是“均衡”,而“均衡”思想又是建立在作为道德情操概念的“自利”之上的。因此,可以认为斯密的经济学是建立在道德情操的。他先写《道德情操论》,然后再写《国富论》也说明了这一点。但是,经济学的基础不应该是道德情操论,这样做的话,就混淆了经济学与伦理学。经济学毕竟是理论科学(强调逻辑),不是伦理学。事实上,经济学是伦理学的基础。斯密把经济学建立在道德情操(伦理学)之上,或许是因为在斯密这个时代,包括休谟在内,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们还没有区分理论科学与伦理学的缘故,他们把经济学、法学等都作为伦理学(强调德性)的一部分。因此,“看不见的手”或分工合作,不是“自利”的自然而然的产物,或不是“道德情操”的产物。相反,它应该被视为人类运用“理性”的结果。如米塞斯所言,是“人为程序的结合,因为它最能达成有关的个人们的目的,而个人们自己有能力实现他们社会合作的利益”,“在他(功利主义经济学家)的心目中,上帝的庄严不显现于对事事的忙碌干预,而显现于把理知和追求幸福的动力,赋予他的创造物。”人对上帝赋予的理性的运用,产生了“看不见的手”。如米塞斯所指出的,社会的联合,除了人类运用自己的理性之外,另外一种方式只能是“由一个超人的东西,命令这些不情愿的人们服从法律和社会权威。至于把这个超人的东西叫做上帝、世界精神、命运、历史、或生产力,以及我们用什么名称来称呼这些东西的使徒——独裁者,这是无关紧要的。”比较这两种方式,显然是运用理性所产生的联合更为可取。使用理性是人类能够增进自己福利的唯一工具,除此之外别无他法。但如前所述,斯密强调的并不是理性,如他没有把“看不见的手”视为运用理性的结果,相反,他还是在某种神秘的、宗教色彩意义上使用“看不见的手”概念,也就是说,还有“上帝的旨意”或“他律的与直观论的伦理”色彩在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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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你不是那么想要过“好日子”

温馨提示各位关注用户大家好,如果您想在第一时间收到鉴心斋笔记的更新,欢迎您将本公号设为星标,谢谢各位亲啦!另外,由于工作不能及时更新,也请您见谅,可以多翻翻之前的文章,觉得价值观不合再取关也不迟哈。当然,最好不要取关,谢谢您的不离不弃!朋友们,【鉴心斋观察】是【鉴心斋笔记】的备用号,强烈恳请大家关注,以防失联,谢谢大家!经济学大师米塞斯说,经济学是价值中立的。这就像自然科学一样,它回答不了该不该、好不好的问题,它只能回答能不能实现的问题。好比你想在六个小时之内从北京到达武汉,自然科学能够告诉你乘坐飞机可以到达,乘坐高铁也能到达。但要是自驾,可能就够呛。但你要是问坐飞机好还是坐高铁好,或者该坐飞机还是该坐高铁,自然科学就回答不了。经济学也是一样,它回答不了是过好日子好,还是过穷日子好。补充一句,所谓的好日子,就是假设所有人都追求这样的日子:不仅能吃饱,能吃好,吃的有质量,穿的有品位,还有不少余钱花,市场上的商品和服务也是丰富多样。反之,就是穷日子。可能几乎所有人都会说,应该没有人会不想过好日子吧。毕竟,谁不想吃饱、吃好,还有余钱花呢?对此,我只能说,就我目前所观察到的,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如他想象的那么想要过好日子。因为除了好日子这个目标或者价值取向之外,我们很多人还有很多别的目标,甚至这些目标都比好日子重要。就像我们很多人一提到日本就咬牙切齿,一股子民族主义情绪瞬间上脑。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可能一辈子都不会见到一个真正的日本人(硬盘中的小电影可不算),也不清楚现在的日本和七八十年前的日本几乎完全不同。但若是在街上看到穿和服的小姑娘或者开日本车的车主,恨不得扒了人家的衣服砸了人家的车。像这样的人,他就觉得民族情绪比好日子重要。但他可能不知道,即使是和服,可能都是中国人自己生产的;而所谓的日本车,可能除了品牌以及一些零件是日本产的之外,其余的很多组装、零件或许也都是中国产的。关键是,如果他自己不消费与日本相关的产品与服务,也算是观念行为一致,倒也值得尊重。但若是对那些消费与日本有关的产品与服务的人指指点点甚至侵犯他们,那就属实讨厌甚至要触犯刑律。更为可恶的是,那些煽动民族情绪、搅动舆论的人,导致生产这些产品与服务的人失业,生计无着,就真的算是断人财路,与杀人父母无异。还有那些对自己的生活不能好好规划,觉得什么都交给政府安排才放心的人,可能也觉得安全稳定比好日子重要。他们认为吃喝拉撒、生老病死都被政府安排了没什么不好,一辈子风平浪静得像死人的心电图一样也没什么不好。至于安全稳定所带来的低效、匮乏甚至压抑和普遍贫穷,则没什么大不了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其实不应该嘲笑朝鲜,或许他们就觉得封闭贫穷比开放富裕好。就像米塞斯所说:行为学和经济学不研究目的,只研究和目的有关的手段,亦即,只研究行为人用来达成所选定目的的各种手段。对于像奢靡淫逸是否比禁欲苦修更有价值这样的问题,行为学和经济学不表示任何意见。对于各种手段,行为学和经济学只应用一个评断标准,那就是:那些手段是否适合达成行为人所欲达成的目的。至于欧美那些政客,也是一样。他们以所谓的国家安全以及意识形态为由,拒绝或者打压与中国进行的经济合作,把所谓的国家安全以及意识形态看的比好日子重要的多,导致他们的民众享受不了中国物美价廉的商品服务,也享受不了中国巨大的市场为他们提供的无量财富与庞大的就业岗位。当然,当他们折腾的差不多了,发现环保主义、白左意识、福利制度等让他们的日子变差了,他们或许又会把好日子当成首要目标。因为“就同一个人在人生不同阶段而言,最终的目的也很可能是不同的。”最后想说的是,当我们呼吁自由法治、民主平等、开放包容等价值观时,并不是这些价值观本身有什么重要意义,而是它们可以更好地帮助我们实现我们想要的目的。所以,如果以后有人嚷嚷加强什么管制时,比如禁售电子烟、槟榔,限制明星片酬等,你就要知道好日子在他看来不是那么重要。特别是你还没有他那么有钱时,你就更不要跟着嚷嚷。不信我就问你一句话:你喊着管制这管制那之后,生活有变得更好吗?作者简介鉴心斋主人,1990年生于湖北。2009年上大学以来,累计写下百万字。专业经济学,热心思考身边的世界。创过业,打过工,以为一路在攀升,现实告诉我原来在做梦。关注我,为你传递最辛辣的社会评论,分享最真实的经济思考。往期精彩回顾官位不比主席大,官威倒比主席大1.北京,你的防民之心要是匀点便民上那该多好2.从ICU到KTV只需两小时!对,市场经济就是灵丹圣水3.周小平怒斥胡编冷漠:不忧百姓死活却忧迁怒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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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与社会

有关因果关系的知识,是行动的前提条件。门格尔把“人类对此因果关系的认识”作为构成“财货”的一个条件。人在满足自己的需求时,首先要有该种商品能否满足需求的知识。如知道水能够解渴,这是一种因果关系的知识,有了这种知识之后,他喝水解渴,这构成是一种理性行为。如说门格尔是在“商品”层面讨论知识与需求的满足,哈耶克与米塞斯则是把它扩展到“社会”层面。正如人们需要与商品相关的知识才能够满足自己的需求或增进自己的利益一样,人们也要借助于“知识”去判断某种类型的社会是否能够增进自己的利益。我们把这种知识称为有关社会运行原理的知识。哈耶克有关法律与立法的区分,自发秩序的理论,以及如有关“知识”本身的论述,如“经济学与知识”及“知识在社会中的运用”等等,都属于这种知识。米塞斯的整个行动学都属于这种知识。这种有关社会运行的原理性知识,就像自然科学中的原理一样,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它需要被认识、尊重与遵循。再强大的权力,都不可能与它对抗。经济危机,战争,大饥荒,贸易冲突与闭关锁国等,几乎所有的人祸都是违背这种原理性知识制造的。这种知识的一个例子是,社会的解决方案或制度不能以某个主体以集中的方式提供。这是因为每个个体都有自己的价值排序,即他有重要的需求,也有次要的需求,他首先会满足重要的需求,比如他宁愿选择被感染,而不想减少行动的自由,这就是价值排序。他人不能代替其他进行价值排序,把自己的价值排序强制地施加于社会,这导致其他个体不得不放弃重要的目标,实施次要的目标,这意味着给个体造成损失。让不同的个体根据自己的价值排序行动,将使不同的目标相互兼容,相互促进,这正是社会的特征。一个社会的繁荣,正是通过无数人,以分散的方式,通过遵循普遍的规则“自发”实现的。如能够以集中的方式提供制度来实现社会的繁荣,那么“计划经济”就是最成功的。社会关系到个体的利益。社会环境恶劣,他的状况也难以改善。因此,个体需要拥有有关社会运行的原理性知识,以使他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得以改善。如一个人想改善自己的生活水平,但却支持了一种不利于他改善生活水平的社会,比如计划经济,这说明他很可能缺乏这方面的知识,这类似于一个人想解渴,但却喝了“油”。在之前的计划经济时代,没有人不想改善自己的境况,但几乎所有的人都支持或默认了计划经济。所以,这种有关社会运行原理的知识与个体的利益是非常相关的。经济学提供的正是这方面的知识,所以米塞斯才说“所有懂道理的人,都得熟悉经济学。在我们这个时代,这是公民的基本责任”。正是大众的认知——一个知识问题——塑造了相应的社会,如一朋友说,“德国出现希特勒,希特勒的责任是最小的,主要还是那些普通德国人”。大众的观念塑造了与该观念相一致的社会,但这样的社会却未必有助于他们利益的增进。由于社会是个体增进利益的手段,塑造了不利于自己利益的社会,就是手段选择错误,相当于“想解渴,但选择了喝油”。这种有关社会运行原理的知识,不是或至少不完全是经验性的,这是为什么这种知识难以普及的重要原因之一。这种知识,虽然这种知识在逻辑上是确切的,但不像“喝水解渴”那样有直接的明显效果,而是包含了某种不确定性。虽然总体上会增进大众的利益,但具体到个体,很多人会担心自己的利益受损。这意味着从“知道”到“相信”或“说服”,再到付诸行动,需要一个过程。类似人们通过储蓄来牺牲当下的消费,以增进未来的利益,一个更有助于个体长期利益的社会,事实上也要求个体暂时牺牲眼前利益。如个体都着眼于当下的利益,则导致从长远来看,那个更有助于他利益的社会不能出现,这是另外一种意义上的“集体行动的悖论”。这种行为就像温水煮青蛙一样,导致社会逐步退步,从而也使自己的生存环境恶化。在经济学上,这不是理性的。所以,一个社会需要有激励,至少使少数人能够先采取这样的行动,打破僵局,成为其他人模仿的对象,这也属于知识上的教化。所以,那种更有可能提供这种激励的社会,更有可能取得进步,这种激励比如可能来自某种信仰或信念,也即“信仰”有可能为“理性”的行动提供激励。当然,这已经属于经验层面的问题。还有很多人用文化与制度等来否定有关社会运行原理的知识,这也是一种普遍的现象。他们认为这种原理不适合自己的国家,因为自己的国家有独特的文化与制度。因为文化与制度都是人为的,强调文化与制度的重要性或不变性,而忽视原理的重要性,等于认为一个社会是可以随意建构的,这是人定胜天的思维,当然也是对经济学的无知与否定。文化与制度都不能被视为目的,而是增进个体幸福的手段。如一种文化或制度,不利于个体幸福的增进,就应该被改变。有的民族,抱着文化与制度不放。事实上,文化与制度需要被上述原理“检验”,有助于个体幸福增进的文化与制度才值得捍卫,因为捍卫这种文化和制度,也是捍卫自由、和平与繁荣等价值。对一个社会中的大众来说,他们可以有不同的具体目标,但他们应该有一个共同的抽象目标,就是促进那个使他们的利益得以增进的社会得以出现。这样的社会不会自动演化出来,而应该被视为“理性”的产物,即认识与实践有关社会运行原理的知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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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经济复苏,应该怎么做

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都面临着如何尽快实现经济复苏的问题。有关实现经济复苏之策,也是众说纷纭。对此,笔者将说明,尽快地回到遵循经济法则上来,才会尽早实现经济复苏。这里说的经济法则,是指“边际收益递减”法则。下文将分为两个部分,前面部分说明这一法则的含义,后面举例说明哪些行为违背了这一法则。边际收益递减,也被称为边际报酬递减。导致边际收益递减,有两个原因。首先是边际效用递减。消费者面对一定数量的同一种商品,后一定量的商品所能满足的需求的重要性总是比前一定量能满足的需求的重要性更低,因此消费者愿意为该商品支付的价格也会下降,对厂家来说,这意味着收益的下降。其次,边际收益递减还与“报酬律”有关。报酬率是指不同的要素组合之间存在着最优的比例值,超过这一比值之后,再同比例地增加某种要素的投入,新增的产出会减少。如土地、化肥与劳动力的组合存在一个最优比例,在超过这个最优比例值之后,在土地与劳动力这两种要素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增加同等数量的化肥投入,土地产出的增加幅度,要小于之前投入的化肥,如再持续地增加化肥使用,甚至会因为损害土地质量而使产出下降。边际报酬递减原理是普遍适用的。无论是土地,基础设施,房地产还是互联网,任何一种产品与服务,都受边际收益递减法则的制约。如互联网公司、微博或公号的经营者都发现,到一定阶段之后,新增的用户或粉丝数会越来越少,如想再获得同样数量的新用户,需要投入比之前更多的资源,经济学上这种现象也可以称为“饱和”;还比如修建基础设施,也会遇到饱和的问题,在两个城市之间修建第二条相同的铁路,其乘客数量一般会少于之前的铁路。马尔萨斯的“人口论”也是基于边际报酬递减原理,他之所以认为在人口不受控制的情况下,人口的增长要快于财富的增长,导致绝对贫困,是因为他看到财富的增长受制于边际报酬递减法则。但是,边际收益递减本身不会损害经济发展,相反,边际收益递减的压力会迫使企业家停止生产不能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产品,通过创新进入新的领域,获得更高收益。当然,在新领域中,企业家又会重新面临边际收益递减的问题。这种来自边际收益递减的压力会促使企业家不断进行创新,这样也就使经济保持持续增长。然而,这种持续性增长的实现,离不开市场的一个“奇妙”之处,即需求的饱和点也是企业家的盈亏点。市场通过盈亏机制,促使企业家摆脱已经“饱和”的生产,生产更能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产品。由于人的需求的无限性与人的创造力的无限性,经济的增长是没有天花板的。但这需要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市场信号”不能被扭曲。因为正是市场信号,使企业家判断他究竟是继续生产之前的产品,还是需要进行创新。如信号扭曲,可能会导致企业家会继续生产已经饱和的产品,也即他本应该放弃的生产,但是由于信号扭曲,他还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这个信号,主要就是私有产权之上的价格。当无视或人为地否定边际收益递减法则时,经济增长就受到损害。对这一法则的无视或否定,其中一个表现,就是“发展某个产业来拉动经济”的思维。如认为房地产是“支柱产业”,可以通过不断盖楼来“拉动”经济发展。殊不知,经济发展应该理解为个体的需求得到更好的满足,它是企业家不断创新的结果。创新也是边际收益递减规律发挥作用的必然结果,而持续的经济增长,也是创新的必然结果。相反,“发展某个产业来拉动经济”的思维,则是认为自己可以不受“边际收益递减”法则的制约,这样也将损害创新和经济发展。认为可以通过不断地生产某种产品(如盖楼)的方式来实现经济增长,就如同认为可以通过拔自己的头发离开地面。所以,试图通过发展某个产业来拉动经济,从根本上说是行不通的。目前我们已经看到房地产业最终还是没有逃离边际收益递减法则的作用。但是,我们似乎没有从中汲取教训。因为笔者看到,目前有一种流行的观念认为,“现在房地产业不行了,可以发展‘双碳’产业来替代它”,类似地,还有“旧基建不行了,可以用新基建代替它”,“旧能源不行了,用新能源来代替它”等。这样的观念认为,人为地更换一个产业,就可以实现经济发展,而没有意识到,这种替代其实是换汤不换药,因为行动模式没变,都不是从个体需求出发,让反映个体需求的信号发挥资源配置作用,即接受边际收益递减法则的制约。同样无视“边际收益递减”法则的,还有凯恩斯主义的做法。凯恩斯主义关注“整体目标”,而不关注这一问题,即额外生产一定数量的商品,人们对它的评价究竟会不会下降,收益会不会递减。根据凯恩斯主义经济学,为了解决政府的财政赤字问题,政府可以发债;为了解决失业,可以大量投资新项目等等;至于新创造的供给,是不是更好地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则不在考虑之列。这种做法与上述试图发展某个产业来拉动经济的做法,性质是相同的。政府介入经济活动,无论哪一种形式,其实都是无视边际收益递减法则,从而损害经济发展。这里可以以“政府采购”为例。在政府采购的情况下,商家失去了改善产品质量的动力,会继续维持之前那种产品的生产,尽管这种产品对使用者来说,边际效用已经非常低,也就是说,政府采购使商家无视边际收益递减法则。在政府采购模式下,商家的激励不是改善产品,而是把开发产品的投入变成回扣,行贿相关人员。这使必要的创新不可能出现,这样就导致了经济的衰退。同样,无视价格信号的各种振兴计划、政府投资、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等等,也都是无视边际收益递减法则的作用,这样的制度或政策,会使“经济”锁定在一个“递减”的路径中无法自拔,导致经济衰退的人为延长。经济法则总是会发生作用,违背它,就是“人定胜天”的鲁莽,并且也将会受到惩罚。尊重“边际收益递减”法则,果断终止那些导致经济衰退的做法,才能使经济尽快复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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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说“中美冲突”的根源

近日有一篇名为《中美冲突根源:重磅深度长文》的文章在奥派群中被广泛转发,作者是“无政府资本主义”(以下简称“无政资”)的支持者。该文试图把中美冲突的根源归为政府的失败,即认为美国政府对自由市场的破坏,是导致中美冲突的重要原因。我们说,国家的存在,确实有给人类社会造成“困扰”的一面。让政府不去追求自己的利益,而是促进大众幸福的增进,这是人类迄今都还没有完全解决的难题。“无政资”让人对政府保持警惕,是有积极意义的。但笔者认为“无政资”不可取,因为它属于“制度主义”认识论。笔者认为导致中美冲突的,不是政府制度本身,而正是制度主义认识论,这种认识论也是其他国家间冲突的根源。由于制度主义认识论普遍地存在于学者与大众中,其错误需要予以揭露。“制度主义”认识论的局限制度主义认识论为什么会成为冲突的根源,这要从制度主义认识论的特征说起。“制度主义”拿一个理想的制度作为标杆,来对照现实。如“无政资”拿“自然权利”与“没有政府的状态”来作为标杆,不符合这个标准的,都是“坏”的。他们简单地把政府视为市场的敌人,好像政府没有了,市场就完美了一样。其实,根本问题不是有没有政府,而是政府是否承担起实施一般性规则的责任,以促进分工合作。因为总会有人会破坏分工合作,所以维护分工合作的机构是需要的,至于这个机构的名字是不是叫政府并不重要。制度主义认识论是静态的,非此即彼的或“一锤子”的。如它从“政府”的缺陷中,推导出“无政府”的优越,或从“民主制度”的缺陷中,推出君主制或其他非民主制度的优越,这样的推理显然是缺乏逻辑的。因为一种制度有缺陷,并不意味着另外一种制度的缺陷会更少。制度主义认识论没有区分“特例”与“一般”,如找出一些历史证据(如贸易保护的例子),来说明民主制度的坏处,这也是不成立的。因为判断一个国家的制度,要看“一般”,不能把特定时期某些政客的所作所为视为该国制度的“一般性特征”,或一个国家的制度的基本特征,显然会以偏概全。制度主义是没有“理论”的,即它用制度来说明制度,用制度来代替理论。而米塞斯早已指出,应该用“理论”来分析“制度”。他的行动学提供分工合作的原理,是我们理解制度的理论工具。只有理论才构成理解的“工具”,而“制度”不能构成这样的“工具”,因为制度本身是行动的产物或某种理论的构造物(如“无政资”),因此制度是不确切的,而理论可以是确切的。如一种理论建立在可靠的前提之上,并且逻辑严密,那么这样的理论就是确切的。只有确切的理论,才能用作理解世界的工具,相反,如是用错误的理论或使用某种制度来作为工具,都会对我们的理解产生有害的影响。“无政资”正是属于制度主义认识论。它本身没有“理论”,或者说只有“伦理”,即自然权利观。它把“自然权利”作为一种“理想类型”,作为检验其他制度“好坏”的标准。它反对特定类型的制度(如民主),只是因为它不符合这种理想类型。用确切的“理论”来理解制度由于确切的理论能够告诉我们确切的因果关系,所以确切的理论能够成为我们理解制度的工具。我们可以通过对理论的理解,来理解制度,如判断一个国家的制度“整体上”的走向究竟是进步了还是退步了。如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国的制度,整体上显然比七十年代有进步,这是毫无疑问的,因为八十年代的制度更符合市场经济的原理了,个体的幸福同时也增进了。罗斯巴德与霍普的支持者,他们不是采用这种“理解”的方法,而是用一些“例子”来说明一个国家的制度,试图用一些例子来对一个国家的制度进行整体性的评判,如用美国的关税来否定美国整个的民主制度,这显然是行不通的。我们可以用理论来理解制度,这正是米塞斯说的“理论先于历史”。对于政府,关键的问题是政府能否促进市场(分工合作原理),只有理论才能构成判断的依据。“无政资”的支持者批评了那些把“民主制度”作为判断标准的制度主义者,但“无政资”本身也是制度主义,在这点上它与它反对的对象没有区别。把“原理”作为依据我们追求的是个体幸福的增进,而不是追求特定的某种制度。或者说,我们追求的是某种“功能”,即一种有助于分工合作,从而增进个体幸福的制度,这才是关键,至于满足这种功能的制度具体叫什么名字(民主还是其他),则并不重要。如一国能够探索出一种不同于目前西方的民主制度,但在促进分工合作与个体幸福的增进上更有效的制度,那当然没有问题。但是,尽管理论上我们确实可以抛开特定的制度,即不以特定的制度作为检验其他制度的标准,但却不能抛开“原理”。如我们确实想要产生那种促进分工合作,从而增进个体幸福的制度,必须遵循经济学揭示的“原理”,只有遵循这样的原理,增进个体幸福的制度才会产生,这样原理也构成了制度构建的“原则”。可以举些例子来说明这样的原理。如“地方知识”是一个原理,它对应的是地方自治相对于中央集权制度的优势,因此制度的构建应该朝着这个方向前进。还比如,政府的强制只限于实施普遍正当规则,即政府不能有自己的整体性目标,如有这样的目标,则会与普遍的规则相冲突,也属于这样的“原理”。还比如,政府官员的知识也是有限的,因此制度不能从上而下建构,而是要尊重演化与地方性等,这也是原理。这样的原理,还比如,官员也是自利的,因此必须受约束。如一个社会无视这样的原理,则那些有助于分工合作,增进个体幸福的制度将无法产生。自由、市场与私有产权等概念,都要放到原理下来理解,而不能放到特定制度(如无政资)下理解,因为那是制度主义的做法。如“自由”不是不受约束地想做什么就做什么,或简单地理解为“自愿”,而是要理解为遵循符合原理的普遍正当规则,如官商勾结的自由不是自由,如一个国家盛行这样的“自由”,当然不能被称为自由主义的国家。还有,“私有产权”也不能理解为“私人占有”,而是要理解为上述规则所确立的权利。原理是抽象的。当我们把原理作为依据时,自由、市场与私有产权都会是“过程”概念,因为决定它们的相关制度都是个体行动的产物,是演化的,而不是“建构”的。相反,“制度主义”把特定的制度(如无政资或某种民主类型)作为检验的标准,则是指向了建构主义,因为它试图把特定的制度变成“蓝图”。制度主义认识论,才是中美冲突的根源。“无政资”只是这种制度主义认识论的类型之一。存在于学者与大众头脑中的制度主义认识论,主要还不是“无政资”。我们需要从“制度”切换到“原理”。“原理”是没有国界的,普遍适用的。虽然不同国家的制度起点不一样,但是当各个国家的政府和人民,都朝着充分地遵循原理的方向前进时,他们的利益是相互一致的,他们的行为将共同地促进分工合作,国家之间也将和平共处。而制度主义认识论,人为地划界(国界)为牢,制造了敌视。所以,不能把中美“冲突”或“对抗”视为必然出现的现象,而是要把它理解为错误观念(制度主义认识论)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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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社会”何以可能:解开李约瑟之谜

人类社会与动物世界的区别,在于人具有理性。一个社会中的人,具有什么样的理性,就决定这个社会将成为什么样的社会。虽然我们渴望开放社会,但它不是自然会出现,也不是必然会出现。为了说明“开放社会”产生的条件,下面引入“社会理性”概念。米塞斯被认为是“社会理性主义者”。下面分两部分来说明。一、“开放社会”是“社会理性”的产物“社会理性”不是“社会的”理性,仍然是“个人的”理性,即这里社会与个人不是对立概念。社会理性是指个体把自己的利益放到“社会”下思考,认识到自己的利益很大程度上在于他所处的“社会”,而不完全取决于他周围看得见的东西,以及他自己的努力。这很容易理解,因为个体的大部分生活用品都是以“分工合作”为特征的社会提供的。如社会出现危机,如分工合作的程度下降,那么他的境况就会恶化。换句话说,如果社会遭受破坏,他的利益也将受损,所谓“覆墙之下,没有完卵”。因此,对一个理性的个体来说,他应该支持那些有助于使分工合作得以扩展的制度和政策,这会增进他的利益,这时他的行动具有“社会理性”。“社会理性”也往往是要付出暂时的牺牲,但是,一个具有社会理性的人,会知道他暂时的牺牲会换得更好的未来,是值得的。社会理性,不是哈耶克批评的那种“建构理性”,即它不是指建构一种最优制度的理性,或那种把社会作为“机械”来看,认为输入什么程序,就会输出什么结果意义上的理性。社会理性指人在抽象意义上知道什么样的社会会增进他们的利益,什么样的社会会损害他们的能力,并且人能够根据他对社会合作原理的理解,对不同的制度做出上述判断。哈耶克强调“无知性”,这给人一个印象,以为他反对“理性”,其实不是这样。他强调的“理性不及”,与这里强调的“社会理性”是不矛盾的。“理性不及”是一个事实,它指人不可能全面了解一个制度的演化过程,这是毫无疑问的,但一个“理性不及”这人,也可以具有“社会理性”,即了解开放社会的原理,获得这方面的知识。如他遵循了演化产生的规则,不管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都应该被视为他的“选择”。当然,不否认在“社会理性”问题上,人的能力不一样,“认识”的时间先后不一样。具有社会理性的人,认识到开放社会比封闭社会更能够增进他的利益,他把“拥有一个开放社会”的作为目标,放到自己价值排序中较高的位置上。这里,“开放社会”可以理解为分工合作不断扩展,个体的选择范围不断扩大,自由度不断增加的社会。开放社会的原理,也就是使分工合作不断扩展的原理。经济学的重要价值,在于它揭示了这样的原则,即提供了使开放社会得以可能的知识。这种知识,体现在经济学的方法论(如方法论个体主义)和理论中。这样的知识,为一个把“开放社会”作为自己目标之一的人,提供了必要的手段。人,正是借助于知识来达成他的目标。开放社会的原理,也是一种“知识”。这种“知识”,是那些想生活在开放社会,使自己的境况不断改善的人所必须拥有的。如他们缺乏这样的知识,或对这样的知识毫不在意,那么他们的行动将无法实现他们的目标,用经济学的话说,由于缺乏这种知识,他们会选择错误的手段,如“大跃进”就是这样的例子。所以,开放社会对人的行动(理性)是有要求的,即必须遵循开放社会的原理,才可能拥有开放社会。“社会理性”的贫困,体现在人们追求自利,但不是在与开放社会的原则相符的规则下追求自利,他们没有运用他们的理性,对他们所遵循的规则究竟是不是与开放社会的原则相符进行判断,甚或根本不知道这样的原则是什么。一个社会中的规则,包括演化产生的规则,如“传统”,也包括人为的规则,它们都需要被“审视”,因为它们并不都是与开放社会的原则相符。如人为的规则或传统与开放社会的原理不符,而个体选择遵循它,那么他的行为就会破坏社会,使开放社会的出现变得困难,虽然这时他可以获得眼前的暂时利益。开放社会是人的理性(选择)的产物,认识并选择与开放社会的原则相符的规则,才能使开放社会得以出现,虽然这种选择会有代价。有人问米塞斯,大意是,如一个人不得不处在一个独裁者的位置上,那他该怎么做?米塞斯的回答是他应该辞职。如越来越多的人遵循那些与开放社会的原则不符的制度,那么社会将会“卷”或“封闭”。他们追求自利的行为,将导致他们在一个财富存量不断减少的社会中搏杀,就像在不断下跌的股市中谋利一样,这种胜算当然很小。如同温水中的青蛙,他们对社会走向封闭的过程往往是浑然不觉的,因为这不是一下子发生的。如上世纪五十年代的人,他们没有去判断这个社会在五十年代末与六十年代会发生什么。他们没有运用他们的理性,而是浑浑噩噩,任由事态发展,导致悲剧不断上演,个体的命运也很悲惨。“社会理性”是指运用理性,判断“社会”的未来,从而在当下采取行动。由于“社会”与他的利益相关,他们应该思考,如要使社会变得更开放,那么他们现在应该做什么,而不是忙于追逐自己的最大利益,导致社会不断崩溃或陷入停滞。如希特勒时代的德国人,就缺乏这样的理性,因为他们没有判断希特勒的统治对他们来说将意味着什么。对任何一个民族来说,他们都需要判断他们的“社会”将会如何。他们的精英需要有“战略”:究竟是要把一个民族带向封闭社会,还是带往开放社会?如他们的“精英”都忙追求眼前的利益,有了钱就“润”出去,而丝毫不考虑本民族的未来,这是该民族愚昧和不幸的体现。如社会变得封闭,产生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将停滞。这种停滞,正是因为这个社会中的个体(主要是“精英”)放弃“社会理性”,他们在不符合开放社会要求的制度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并把这视为理所当然。这样的“自利”和制造“公地悲剧”的自利没有区别,即他们在自己获得利益的同时,把“社会”搞砸,即给他人制造了困境。所以,真正精英,应该用“社会理性”来定义,即认识社会合作的原理,并使一个国家的“开放社会”得以出现的人士,才有资格被称为“精英”。所以,开放社会对人的行动(理性)是有要求的。“社会理性”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后天“习得”的。有时习得这样的理性要付出非常大的代价,如二战后的德日就是这样的例子。在外部力量的作用下,这些民族的国民才习得了这种理性。代价较小的方式是一些人首先习得社会理性,他们的行动有机会被他人模仿,从而带动更多的人具有社会理性,并最终产生开放社会,但这一过程往往不容易发生,英国相对来说接近这一过程,如那些启蒙思想家就是社会理性的开创者。很大程度上,一个民族走向开放社会,只有两条路,即要么由这样的思想家来推动,要么由外力来推动,前者的代价要小。经济学,通过发现与传播有关开放社会的原理,来推动社会转型,使自己具有社会意义。经济学不是教导人们,“长久来看,人都死了,赶紧追求当下利益”,如这样的话,这门学科对开放社会,就失去其指导意义。主流经济学家通常把自己作为旁观者,通过观察人的“自利”行为,然后得出如何“最优”的结论,这种“最优”是旁观者认为的最优,也是局部的最优,不同于分工合作所涉的“一般利益”上的最优。也即,这种研究指向的是“特定主体”(如某个国家、某些人,某个产业,企业或个人等等)的利益。但是,特定主体的利益,不等于“社会”的利益,因为“社会”不是特定主体概念,而是“人际的”或“互动的”概念。那些使特定主体(如“国家”)利益最大化的规则或手段,有可能与开放社会的原理不能相容。二、“社会理性”概念的其他应用开放社会是一个有关“正当性”的问题,如某种制度被普遍认为是不正当的,那么,它就无法长久存在,相反,如被人们认为是正当的,那么它就会长久存在。而正当性的判断,是一个“知识”问题。拥有不同的知识,会对正当性有不同的判断。如一个人了解开放社会的原理,具有社会理性,那么那种阻碍开放社会的权力将被他视为是不正当的。相反,一个缺乏这种知识的人,则会接受这种权力。据说一位研究行为经济学的人士是威权主义者,对此笔者不感到奇怪,因为行为经济学是有关特定主体的最大化的经验性研究,根据他们建立在“自利”假设上的逻辑,人是非理性的,需要理性的人或政府来“管一管”,以实现最大化。“社会理性”的概念,可以回答“李约瑟之谜”,这个谜是指“中国古代对人类科技发展做出了很多重要贡献,但为什么科学和工业革命没有在近代的中国发生”。笔者认为,这个“谜”的答案,正是“普遍缺乏社会理性”。历史上的中国人当然都知道“自利”,但缺乏有关开放社会的知识,对既有的制度是否符合开放社会的原理没有进行判断,精英也没有有关未来社会的战略思考。由于社会理性的贫困,导致开放社会没有出现,而“工业革命”是开放社会的结果,并不是科技本身的结果。所以,他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没有导致开放社会诸要素的出现,如权力的约束,产权的保护等等。由此,那些束缚资本积累与充分发挥企业家的制度没有被摒弃,人们继续在封闭性制度下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这种情况下,怎么可能有“工业革命”?科技又如何可能发展?同样,社会理性也是“钱学森之问”的答案。让国民具有这种理性,比让他们具有科技知识重要得多。“企业家精神”可以从“社会理性”的角度来理解。人们普遍具有社会理性,是企业家精神得以出现的前提。或者说,企业家精神仅存在于大众具有“社会理性”的社会中。在普遍缺乏社会理性的社会中,是不可能有企业家精神产生的。如前苏联、宗教极端势力控制的地区,在这样社会中,难以产生企业家精神。愈是具有社会理性的社会,就愈是有可能产生企业家精神。企业家精神体现了一个人的社会理性,他越是具有企业家精神,他就越是具有社会理性,反之亦然。企业家精神不是“动物精神”,是“理性精神”。企业家在决策前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由于这些因素都是“社会的”,企业家的相关行动使社会的合作更充分。如一种行动是破坏社会分工合作,那它就不能被称为“企业家精神”,如海盗的行动。这样也可以说,社会理性是企业家精神的前提条件。“社会理性”的概念,具有重要的制度变革意义。制度的变革,是很多具有“社会理性”的人的行动的非意图的结果。每个具有社会理性的人,都不应该低估自己的力量。他们不能认为,自己的力量渺小,无法带来改变,所以不行动。实际上,恰恰是他们的“不行动”,才制造了奥尔森说的“集体行动的困境”,导致进步停滞。即这种“困境”不是必然,恰恰是缺乏“社会理性”的结果。如越来越多的人具有“社会理性”,那么,就在无意中创造了变革的力量,这种变革不是“集体”的,但有可能是“共同的”,以某种方式汇聚在一起。相关文章:1、自利并不通往自由2、分工合作原理是文明的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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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工合作原理是文明的精髓

本公号上一篇“自利并不通往自由”,强调分工合作原理的重要性,认为制度的各个方面,包括道德伦理都需要根据对这一原理的认识来重构。有网友留言,建议把“合作原理”再阐述一下,以加深读者的认知。在此,笔者试着对它做进一步的说明。合作原理并不是指导个体如何合作的方法,而是有关人类分工合作的一般性理论。合作原理不同于制度(规则),因为制度是经验概念,而合作原理是理论概念,是先验的。制度是认识的对象,而认识需要原理(理论)。迄今为止,最为充分地揭示合作原理的是米塞斯的行动学。在笔者看来,合作原理包括“方法论”与“经济学理论”两个方面。在方法论方面,如方法论个体主义与合作原理是相符的,而集体主义是不符的。要说明的是,方法论个体主义是指把个体视为行动者,从个体出发来理解现象。在经济学理论方面,合作原理可以通俗地称为市场经济原理,比如,该原理认为没有私有产权制度与价格机制,“自发”的合作无法展开。合作原理作为理论,是无形的,它在经验层面的表现形式是普遍的一般性规则,这是哈耶克所强调的。经验层面的规则,都要根据是否有助于合作而调整,这样的规则往往不是人为制定的,而是被发现的。政府通过服务于实施普遍的一般性规则,来服务于分工合作。合作原理是抽象的、否定性的,人们可以用合作原理来判断一种制度或政策与合作原理是否相符,也就是是否有助于分工合作,如根据合作原理,通货膨胀、行政垄断、价格管制、关税壁垒与产业政策等都是损害分工合作的。分工合作发生在具有不同目的,不同利益的行动主体之间。不同主体的目的虽然各不相同,但是,只要他们都遵循与分工合作原理相符的制度,那么他们的利益不是相互冲突的,而是相互促进的。揭示分工合作的原理,是经济学最重要的价值,它使经济学成为社会科学的精髓,因为社会的根本特征是分工合作,个体的利益也在于分工合作。分工合作原理,是其他社会科学,如历史、政治学、社会学或法学等等的方法论基础,因为这些学科,如不是以一种确切的理论为基础的话,就变成研究者自己的“理解”,这样的“理解”必然带有随意性,当他们提供一种与分工合作原理相冲突的观念,并且这种观念广为流行时,就给社会制造了灾难。一个例子是上世纪普遍的计划经济就是这种错误观念所致,那个观念的制造者对经济学,也就是分工合作的原理是无知的,他以为自己的观念是解放人类,是给人类带去幸福。遗憾的是,其他人由于同样缺乏经济学知识,而无法识别出这种观念的问题。对分工合作原理的认知,与悠久的历史无关。一个存在于21世纪的国家,信奉的可能还是与分工合作原理相悖的道德伦理。分工合作的原理,不会自动地演化出来。一个社会,可能在历史上长期受制于其传统的意识形态与官方的教导,使得它的道德伦理与制度长期与合作原理相悖。但也不否认,不同的伦理道德、宗教信仰与制度,只要目前仍然被某些民族所接受,那么就在一定程度上与合作原理是一致的,否则这个民族就不会存在,但它们与合作原理相符的程度是不同的,有的民族的伦理道德与宗教信仰可能比其他民族的伦理道德与宗教信仰更靠近合作原理。但即便是那些已经靠近合作原理的民族,也不能把他们的伦理道德与宗教信仰视为合作原理本身,他们仍然要不断地认识合作原理,使自己的文明不断进步。对其他民族来说,更应该如此。把“分工合作”原理简化为“均衡”,是古典经济学的严重缺陷。这种简化,在斯密的《国富论》中就已经存在。他强调分工合作,但他只是“描述”了分工合作,而没有给出分工合作的一般理论。他把分工合作作为经济学的起点,而事实上,它应该是经济学的终点。他《国富论》后面的内容,都是财富分配论。他的均衡方法假设分工合作已经实现,剩下的只是分配问题,实际上分工合作恰恰是需要解释的。这种均衡观对后世的经济学发展产生很坏的影响,如计划经济可以追溯到这种均衡观,因为计划经济本质上是一个均衡理论,即一个抽离了分工合作问题的理论。斯密把分工合作视为本能(自利或交易的倾向)的产物,而实际上,分工合作应该被视为“理性”的产物,而不是本能的产物。要使分工合作得以可能,人类必须理解什么样的制度有助于分工合作,什么制度会破坏分工合作,这种“理性”的获得,需要借助于经济学知识,因为经济学提供了有关分工合作的“因果知识”。在门格尔看来,使人类福利不断增进的,正是有关因果关系的知识。一个社会价值观的扭曲,就是没有从是否有助于分工合作的角度去判断什么值得赞赏,什么应该被厌恶,如传统的道德伦理中,推崇“学而优则仕”,而不是推崇商业或企业家精神,就是这方面的例子。企业家精神值得推崇,是因为分工合作是企业家行动的结果。还比如国家主义或民族主义的观念等也是与“合作原理”相冲突的。一种行为、制度或伦理道德,是否值得赞赏,要看它是否促进分工合作,而不是因为它是“历史传统”或增进了当事人的利益。如“升官发财”这种道德伦理就不包含分工合作的原理,因为它只看“结果”,而不看行动过程究竟如何。文明是理性认知的产物,准确地说,是接受分工合作原理的产物。文明,是以这种原理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而野蛮,就是罔顾这种原理,只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自利)。为了自利,他或他们(一群人或一个国家)可以与别人“合作”,也可以与别人“斗”。在“三国演义”或目前的地缘政治中,一些国家也与其他国家合作,但他们并不信仰“合作原理”,他们的合作是为了自己利益最大化,为了自己利益最大化,可以随时破坏任何规则,即这种合作是不讲原则的合作。因此,重要的并不是有没有被旁观者视为合作的行为,而是当事人对合作原理是不是有认知,是不是真正地信奉它。信奉并遵循分工合作原理的行为,无论是不是被旁观者视为合作,都是文明的体现。对一个民族来说,如能够做到主动遵循分工合作原理,特别是从对自己的国民开始,那么将在国际上赢得尊重。分工合作原理不是针对某个国家而言的,而是普遍的、一般性的原理,它是超越国界的。分工合作原理是一种原则,而不是对现实的描述,即这种原理的存在并不表明现实中的人已经遵循了这种原理。相反,由于现实中的人或国家往往违背分工合作原理,才使这一原理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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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利”并不通往“自由”

道德伦理作为“制度”概念,也要根据是否有助于增进个体幸福而转化,增进个体幸福的道德伦理,才能被认为是“好”的。这个转化,就是从一种“非合作”性的道德伦理转向“合作”性的道德伦理。合作性的道德伦理,是指对有助于合作的原理与规则的尊重。这里要区分原理与规则,有关合作的原理是先验的,而规则是经验的。对原理的“认识”,是产生有助于合作的经验规则的前提条件。米塞斯的行动学,就是有关这种原理的理论,他提供的方法论,如功利主义、个体主义、主观主义以及理论与历史等等,构成了合作原理的基础。在推行合作伦理的社会中,个体会认识到那些有助于合作的制度的存在,是他的最大利益。因此,他会主张改变那些不利于合作,也就是与合作原理不符的制度。正是存在先验的合作原理,使经济学成为一门独特的科学,也可以说,经济学是关于合作原理的科学。合作原理是先验的,并不是演化出来的,虽然演化有可能产生有助于合作的规则。相比之下,非合作性的道德伦理是指没有“认识”到存在这样的先验原理与相关规则,或从根本上无视或否定它的存在,因此,一切都从“自我”利益最大化出发。这里要区分两种“合作”,一种是他在“认识”并接受合作原理与相关规则的基础上,他跟别人合作,二是他并没有认识到这一原理与相关规则,或不承认这种原理与规则的情况下与他人合作,这种合作也是没有原则的合作。个体采取这两种合作方式,都是为了自己利益,但性质是完全两样的。对后者而言,其合作的性质是权宜的,只是一种策略,如可以随时结盟,也可以随时翻脸,如“三国演义”中看到的分分合合。在现代国际关系中,这种形式的合作也很常见,如上世纪苏德之间的关系就是例子。这种类型的合作,是不稳定的,会使世界陷入到动荡当中。目前全球也面临这个问题,即没有原则的合作与结盟给世界带来的风险。上面区分了仅仅作为一种策略的合作,与认识原理与相关规则之上的合作。这两种合作概念,也可以帮助我们区分两种性质的“国家”。一种类型的国家,是古代为了应对战争而一直保留下来的。在古代为了应对外部的入侵,必须在内部“团结”一致,在其内部以一种军事化的方式组织在一起,也就是说,它不是建立在合作原理之上的,而是为某个特定的目标而组织起来的,在这样的国家中,个体之间不是平等关系,而是一种等级关系。这种国家强调整体利益,也就是所谓的“国家利益”,它属于“封闭型国家”。另一种类型的国家与之不同,这种国家是为个体之间的合作服务的,如维护财产权,实施有助于合作的法律,制止破坏合作的行为,这种国家属于“开放型国家”。真实世界中的国家,介于两者之间。让国家服从并服务于有助于合作的规则,从而增进个体的利益,这就是文明的体现。但这是不容易做到的,“国家”往往会被一些人绑架,成为服务他们目标或利益的手段,这样,冲突就产生了。他们维护自己统治目标的行为,与合作原理是格格不入的。因为根据合作原理,国家的目标只能有一个,那就是维护合作原则及相关规则。合作原理的理论基础是把人视为有目的的理性主体,与之相反的是把人作为经验研究的对象。如主流经济学家也有大量有关合作的研究,他们也强调合作,但是他们没有把人作为“有目的的行动人”,而是把人作为自利的动物来考察,如考察他们什么情况下与他人合作,什么情况下与他人不合作,合作的方式又是什么等等,在这种研究中,合作与不合作完全是研究者自己定义的,他们把“合作”作为一种理想类型来考察,而不是把合作作为当事人自己的行动,这种方法属于“历史”。对合作的这种经验研究,无法获知合作原理,因为这种研究其实是“最大化”研究,考察的是单个主体的行为,而“合作”是人际的,“人际间的合作”发生在有目的的人之间,这是所有基于“自利”的考察所忽视的。合作是人的“理性”行为,也就是“有的目的的人”的行为。在这个基础上,才可以谈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如否定了“人的有目的性”,那就变成了单一主体的最大化问题,而非“人际”问题,这样也就是排斥了合作问题。没有合作原理概念的自利哲学,也是国家主义哲学。强调自利,不等于强调自由主义,或者说,自利并不通往自由主义,认识与遵循合作原理,才是自由主义。“自利”也可以是“国家”利益的最大化,即把国家作为单一整体来考察。在没有合作原理概念的“自利”中,这个“自”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一个整体,如国家,即把国家作为单一主体。当把国家作为一个整体,考察其最大化时,这就否定了合作原理,因为国家内部是由大量不同目的的人构成的,他们有自己的合作方式,你不能把它作为单一主体来考察。所以,区分个体与整体,自利与利他是没有经济学意义的,关键是个体的行动是否遵循合作原理。遵循合作原理的自利,也是利他。一个缺乏合作原理概念的个体,往往无法区分一个建立在强制之上的整体与一个建立在合作原理之上的整体,不清楚什么是自己的利益,以为建立在强制之上的国家的利益就是他的利益。如希特勒统治下的德国,德国人以为他的利益与德国的利益是一致的。当然希特勒也会把国民和他捆绑在一起。当一个国家否定合作原理时,这个国家就是国民的敌人。但由于大众普遍缺乏对合作原理的认识,往往意识不到这一点,尽管这时他们也是“自利”的。有关合作原理的知识,对任何社会来说都是匮乏的。一个社会一般会演化出维持家庭及维持国家的道德伦理,但未必会演化出合作原理。封闭型国家需要向开放型国家转型,但与封闭型国家相关的伦理道德是根深蒂固的,历史上人们就被不断教化,去接受这种道德伦理,所以是很不容易改变,非常顽固的。如人们能够接受经济学揭示的合作原理,那么这种转型就有可能发生。经济学最重要的价值,正是在于揭示合作社会的原理。给我们带来持续的繁荣的,也正是这一原理被不断认识并得到遵循,而不是“干”。文明与野蛮的区别,开放型国家与封闭型国家的区别,正是在于一个社会是否接受“合作社会的原理”,并使国家制度、伦理道德与法律等各个方面都朝着与这一原理相符的方向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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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推翻“罗伊诉韦德案”,是进步还是倒退

6月24日,美国最高法院裁决推翻了“罗伊诉韦德案”引起普遍关注。为了说明这个问题,需要先阐述相关的原理,再应用这个原理来讨论这个问题。这里的原理涉及两种规则,也可以说是两个层面,即一般性规则与具体的规则两个层面,其中,具体规则是在一般性规则所给定的框架下形成的。我们说,“权利”是具体的规则所确定的,而具体的规则又是无数个体行动的结果。在满足一般性规则的前提下,无数个体的行动产生的具体规则具有协调功能,增进经济社会的发展。这种有助于合作的具体规则,是自发产生的,它完全不同于政府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而人为制定出来的规则。要说明的是,一般性规则类似“道”,是抽象的,不能被一一列举,但可以给出一些否定性原则,如不能对个体进行制度性强制(德索托),还比如,只要个体的行动没有伤害他人,他的行动就不应该受到人为的限制。货币、语言、道德与法律等也是一般性规则,它们也是演化的产物,只是比具体的规则更为抽象。遵循与实施一般性规则,是产生有助于合作的具体规则的前提条件。政府的作用,是实施一般性规则,保护这个使具体的规则得以演化产生的过程,而不是自己制定规则,或者说,确定具体的权利。任何个案都是历史,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具体的个案不代表“一般性”,但可以从无数的个案中可以概括或提炼出一般性规则。当政府“发现”一般性规则,并确立它时,就为人们的行动,或社会的合作提供了参考与便利。权利的正当性,源于一般性规则之上的演化过程。不仅作为判例法传统的英美法是以演化为特征的,大陆法系(罗马法)也是以演化为特征的。哈耶克谈到这一点,他说“罗马人至少留给欧洲大陆一套高度个人主义的私法,它以十分严格的私有财产权为核心……因此法律更多地被看作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而不是这种权力的行使。”西塞罗也告诉我们,加图(Cato)认为罗马法律传统比其他的要优越得多,是因为它“不是某个人的个人创造,而是很多人的创造;它不是某个特定的个体在他一生当中建立的,而是经过了漫长的世纪和很多代人。因为……在这个世界上,绝不可能有一个人聪明到能预见一切,即便我们能把所有的大脑都集中到一个人的身上,没有通过漫长历史获得的实践经验,他也不可能在某个时刻为我们准备一切。”对于演化产生的法律,任何个体都可以对它发表意见,但他的意见不能代替演化产生法律的过程。只要法案产生的过程是正当的,或者说,是符合一般性规则的,那么它不能被任何个体的意见所推翻,而只能由演化的过程来改变它,而这个演化的过程所产生的结果,体现在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投票中,即这里大法官不是代表他自己,其实代表的是背后的演化过程,是在替这个演化过程说话(当然,还需要一种机制能够保障大法官不是为自己私利说话),是这个演化过程的化身。“正当性”不是谁的意志(如堕胎权问题中的妇女)决定的,也不是从某个前提中推导出来的,很多人用自然权利来推导正当性,这是错误的。如前所述,有关权利的规则,是一般性规则之上的演化过程的结果,它反映社会中人们的观念或他们对某些问题的重要性的认识,自然权利则完全不能反映这种认识。一项权利的正当性,是由演化产生相关规则的过程是否正当决定的。如果一般性规则层面没有问题,那么就不能认为具体的规则——作为一般性规则之上的无数个体的行动的结果——所确立的权利是不正当的。任何人,包括政府都不能用自己制定的规则去取代这个演化产生规则的过程。或者说,正当性的来源是这个演化的过程(因为演化把具有协调性的规则筛选了出来),不是“自然”或谁的意志,政府、经济学家、法学家和妇女群体都不能把自己认为的“正当”施加于社会,代替这个演化过程,否则就是理性狂妄,也是不正当的。下面具体到堕胎权问题。堕胎权是具体的权利问题,它也应该是由演化产生的具体规则决定的,所以关键是这个演化过程有没有问题,而不是这个权利有没有问题。如前所述,抛开这个演化过程,谈这个权利是否正当是没有意义的。当然,每个人都可以对这个法案发表意见,但他们也只能通过演化的过程去改变结果,而不能借助于强制力去改变。对于具体的结果,必然是有争议的,有的人叫好,有的人反对。法案不是“完美”的,但普通法传统的好处是可以不断纠正,如这次大法官推翻“罗诉韦德案”就是例子。在6月24日美国最高法院裁决推翻了“罗伊诉韦德案”这个案例中,我们看到的是联邦法院放弃对这一问题的干预,这是向着由自发演化或一般性规则来决定具体权利的方向靠近了一步,所以应该被视为一个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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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式公意,经不起推敲

我国的政治传统与法国更相似,即使五四以来的启蒙运动,都深受法国的影响,自然缺乏对卢梭等法国启蒙思想和制度的反思和批判,也较少受英国的影响。所以一路走来也是磕磕碰碰,曲折艰难,直到改革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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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乌冲突,如何判断才是理性的

自俄乌冲突爆发以来,有人支持俄罗斯,有人支持乌克兰。立场的差异,在亲朋好友之间造成“撕裂”,有人甚至为此打架。那么什么声音是盲目的,什么声音是理性的?应该依据什么做出判断?这个问题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具有一般性。对于这场战争,我们的认识不能停留在获得一些有关输赢的信息上,更要思考今后长久和平的可能性,本文分享的正是对此的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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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塞斯与哈耶克的功利主义

经济学是功利主义科学,在经济学中,对错真伪善恶都是功利主义概念,使经济学区别于其他社会科学的,是因为经济学是一门功利主义的科学。虽然米塞斯与哈耶克都是功利主义经济学家,但还是有所区别,下文将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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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学派与抬杠

主流经济学主要采用归纳法:从许多个别事例中获得一个较具概括性的规则。也即从特殊到一般。但现实中,我们根本做不到把所有的个别事物全部观察,所以归纳法的结论的可靠性就值得怀疑,甚至是完全不可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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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本位”是一个认知错误

“官本位”体现一个社会对“获取权力”这种行为的普遍接受或尊敬,文章将说明这是一个认知上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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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与财产权

以上的讨论当然是建立在“言论自由”是极为重要的权利这一假设之上的。这个假设应该成立,因为没有人会说言论自由不重要。事实上,那些使得我们能够有效地财产的规则的出现,都离不开言论自由权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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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派是宗教信仰吗

张晓:基督教和奥派的差异是根本性的。在知识论层面上,基督教中具有绝对性的“真理”不是靠人追求、思考而来,而是靠上帝直接启示而来,圣经里的“先知”的信息是天启性的,而非人理性推导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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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张是之老师商榷知识产权问题

张老师认为:产权的作用,在于“定纷止争”,确定一个东西是我的就是我的,你不能抢走。但是要注意的一个前提,这个东西是稀缺的,是有排他性的。对此笔者并无异议,分歧在于智力成果是否具有稀缺性和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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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海就:疫情会威胁全球化吗

很多人担心疫情之后全球化倒退,如在马国川访谈张伦的一篇文章中,后者认为疫情完全可能会冲击全球化,使国际秩序崩溃。笔者倒不是这么悲观,认为疫情并不必然导致全球化倒退,或者说这种倒退是可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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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海就| 经济危机:一个“生产结构”现象

对于经济危机,主流的经济学理论是把它视为货币现象,用货币相关的数据来解释,这种解释可以说是“经验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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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预警如何实现:论保险的功能

至于收费,疫情预警险的保费,高于疫情发生而没有发出预警的赔付,其间差额可以作为聘用科研人员的费用。这个差额是合情合理的,如同银行的存款与放贷之间的利率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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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市场:与田轩、夏春等商榷

田轩说“国难当头,都是要命的需求,而供给侧因为各种险阻和制约迟迟供应不上来,那仅用价格手段调节真的好吗?商人能看到个体需求并通过满足个体需求获得回报,但对于社会需求则难以判断且更难获得回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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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主义真的是爱国吗?

现在很多人认为要让自己的国家变得伟大,必须保护本国的制造业不受国外竞争者的破坏。同样地,许多十九世纪的英国人在农业保护上也持有这个观点。在他们看来,农业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甚至是整个国家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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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塞斯:我对经济学理论的贡献

当我开始研究货币理论的问题时,存在一个普遍的信仰,即现代边际效用经济学无法令人满意地论述货币理论。Helfferich是那些持有这一看法的人中最为开诚布公的。他在其《货币研究》(Treat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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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兴”事件中吸取什么教训

高端芯片意味着可能获得更多利润,企业在利润动机的驱使下,在市场竞争中逐步提高产品的技术。国产化,是竞争的一个可能结果,而不是目标。当然,竞争的结果也并不必然意味着某种产品就一定会实现国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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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型企业与金融危机

“海航”型企业提供了从微观角度认识危机的样本。虽然不能把危机的根源归到这类企业头上,但考察这类企业,有助于从“微观”角度认识危机。来看南方某著名媒体对“海航”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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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干预”当“优势”

二是在私有财产和市场这方面以外的领域,在这个领域是要用强制力的地方。保护私有财产和市场,需要有军警、监狱、刑具和行刑者等,用以镇压那些不法之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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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企业的性质看国企“混改”

长远而言,是观念,因而也是传播观念的人主宰着历史发展进程——哈耶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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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何醉心奥派经济学

长远而言,是观念,因而也是传播观念的人主宰着历史发展进程——哈耶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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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两个来源

另外,思想本身是由利益与激情的这种混合激发出来的。思想不是研究的产物,而是服从于时空的影响。因此,对什么是神的意志的理解总是会在社会战争激烈的时候被改变,道德律令既会被浸润,也会受磨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