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工合作原理是文明的精髓
本公号上一篇“自利并不通往自由”,强调分工合作原理的重要性,认为制度的各个方面,包括道德伦理都需要根据对这一原理的认识来重构。有网友留言,建议把“合作原理”再阐述一下,以加深读者的认知。在此,笔者试着对它做进一步的说明。
合作原理并不是指导个体如何合作的方法,而是有关人类分工合作的一般性理论。合作原理不同于制度(规则),因为制度是经验概念,而合作原理是理论概念,是先验的。制度是认识的对象,而认识需要原理(理论)。迄今为止,最为充分地揭示合作原理的是米塞斯的行动学。
在笔者看来,合作原理包括“方法论”与“经济学理论”两个方面。在方法论方面,如方法论个体主义与合作原理是相符的,而集体主义是不符的。要说明的是,方法论个体主义是指把个体视为行动者,从个体出发来理解现象。在经济学理论方面,合作原理可以通俗地称为市场经济原理,比如,该原理认为没有私有产权制度与价格机制,“自发”的合作无法展开。合作原理作为理论,是无形的,它在经验层面的表现形式是普遍的一般性规则,这是哈耶克所强调的。经验层面的规则,都要根据是否有助于合作而调整,这样的规则往往不是人为制定的,而是被发现的。政府通过服务于实施普遍的一般性规则,来服务于分工合作。合作原理是抽象的、否定性的,人们可以用合作原理来判断一种制度或政策与合作原理是否相符,也就是是否有助于分工合作,如根据合作原理,通货膨胀、行政垄断、价格管制、关税壁垒与产业政策等都是损害分工合作的。
分工合作发生在具有不同目的,不同利益的行动主体之间。不同主体的目的虽然各不相同,但是,只要他们都遵循与分工合作原理相符的制度,那么他们的利益不是相互冲突的,而是相互促进的。
揭示分工合作的原理,是经济学最重要的价值,它使经济学成为社会科学的精髓,因为社会的根本特征是分工合作,个体的利益也在于分工合作。分工合作原理,是其他社会科学,如历史、政治学、社会学或法学等等的方法论基础,因为这些学科,如不是以一种确切的理论为基础的话,就变成研究者自己的“理解”,这样的“理解”必然带有随意性,当他们提供一种与分工合作原理相冲突的观念,并且这种观念广为流行时,就给社会制造了灾难。一个例子是上世纪普遍的计划经济就是这种错误观念所致,那个观念的制造者对经济学,也就是分工合作的原理是无知的,他以为自己的观念是解放人类,是给人类带去幸福。遗憾的是,其他人由于同样缺乏经济学知识,而无法识别出这种观念的问题。
对分工合作原理的认知,与悠久的历史无关。一个存在于21世纪的国家,信奉的可能还是与分工合作原理相悖的道德伦理。分工合作的原理,不会自动地演化出来。一个社会,可能在历史上长期受制于其传统的意识形态与官方的教导,使得它的道德伦理与制度长期与合作原理相悖。但也不否认,不同的伦理道德、宗教信仰与制度,只要目前仍然被某些民族所接受,那么就在一定程度上与合作原理是一致的,否则这个民族就不会存在,但它们与合作原理相符的程度是不同的,有的民族的伦理道德与宗教信仰可能比其他民族的伦理道德与宗教信仰更靠近合作原理。但即便是那些已经靠近合作原理的民族,也不能把他们的伦理道德与宗教信仰视为合作原理本身,他们仍然要不断地认识合作原理,使自己的文明不断进步。对其他民族来说,更应该如此。
把“分工合作”原理简化为“均衡”,是古典经济学的严重缺陷。这种简化,在斯密的《国富论》中就已经存在。他强调分工合作,但他只是“描述”了分工合作,而没有给出分工合作的一般理论。他把分工合作作为经济学的起点,而事实上,它应该是经济学的终点。他《国富论》后面的内容,都是财富分配论。他的均衡方法假设分工合作已经实现,剩下的只是分配问题,实际上分工合作恰恰是需要解释的。这种均衡观对后世的经济学发展产生很坏的影响,如计划经济可以追溯到这种均衡观,因为计划经济本质上是一个均衡理论,即一个抽离了分工合作问题的理论。
斯密把分工合作视为本能(自利或交易的倾向)的产物,而实际上,分工合作应该被视为“理性”的产物,而不是本能的产物。要使分工合作得以可能,人类必须理解什么样的制度有助于分工合作,什么制度会破坏分工合作,这种“理性”的获得,需要借助于经济学知识,因为经济学提供了有关分工合作的“因果知识”。在门格尔看来,使人类福利不断增进的,正是有关因果关系的知识。
一个社会价值观的扭曲,就是没有从是否有助于分工合作的角度去判断什么值得赞赏,什么应该被厌恶,如传统的道德伦理中,推崇“学而优则仕”,而不是推崇商业或企业家精神,就是这方面的例子。企业家精神值得推崇,是因为分工合作是企业家行动的结果。还比如国家主义或民族主义的观念等也是与“合作原理”相冲突的。一种行为、制度或伦理道德,是否值得赞赏,要看它是否促进分工合作,而不是因为它是“历史传统”或增进了当事人的利益。如“升官发财”这种道德伦理就不包含分工合作的原理,因为它只看“结果”,而不看行动过程究竟如何。
文明是理性认知的产物,准确地说,是接受分工合作原理的产物。文明,是以这种原理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而野蛮,就是罔顾这种原理,只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自利)。为了自利,他或他们(一群人或一个国家)可以与别人“合作”,也可以与别人“斗”。在“三国演义”或目前的地缘政治中,一些国家也与其他国家合作,但他们并不信仰“合作原理”,他们的合作是为了自己利益最大化,为了自己利益最大化,可以随时破坏任何规则,即这种合作是不讲原则的合作。因此,重要的并不是有没有被旁观者视为合作的行为,而是当事人对合作原理是不是有认知,是不是真正地信奉它。信奉并遵循分工合作原理的行为,无论是不是被旁观者视为合作,都是文明的体现。对一个民族来说,如能够做到主动遵循分工合作原理,特别是从对自己的国民开始,那么将在国际上赢得尊重。
分工合作原理不是针对某个国家而言的,而是普遍的、一般性的原理,它是超越国界的。分工合作原理是一种原则,而不是对现实的描述,即这种原理的存在并不表明现实中的人已经遵循了这种原理。相反,由于现实中的人或国家往往违背分工合作原理,才使这一原理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