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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式公意,经不起推敲

五木 奥地利学派经济学评论 2022-08-23

近代世界人民主权的潮流,一般都认为源于法国革命,而法国革命的政治理想又多源自于卢梭。除了正面的意义,我们今天来讨论一下他们的负面作用。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发表于1762年,法国大革命和人权宣言发生于1789年,法国第一部宪法制定于1891年,随后又有1893年版宪法。

 

但是期间和其后的一百多年,一直好走高调理论和暴力极端,折腾不休,并不是我们一般宣传的那样一路顺风顺水地进步。

 

暴力革命、共和制和帝制复辟,交替出现,每一次每一方无不自称“公意”的代表,对公权无不用尽其极,直到暴力的普遍化。对内是这样,对外扩张和征战也打着“自由、平等、博爱”的旗号,即使常常屡战屡败。实际上直到二战以后的第五共和国,才形成比较稳定和成熟的局面。

 

由此可见启蒙运动的老家也是出了大问题,那我们先来看看他们是如何高调标榜的:

 

1.“公意”绝对高于“个意”。

 

2.人民在组成国家的契约中把自己个人的权利全部让渡于全体。

 

3.代表公意和人民的国家,因此万能而不受限制。

 

4.国家愈万能,愈不受限制,人民愈幸福,因为国家或公益的本身就是代表了人民的福利。

 

5.相反,任何团体或个人皆不得行使人民未明白授予的权利。

 

6.社会差别只能建立在公益基础之上。

 

7.政府侵害人民权利时,人民有革命之权。

 

审视他们的理论,对照历史的教训,我们来逐条分析批判。

 

1.离开具体的“个意”,和可操作、可统计的“众意”,根本不存在人格化和神圣化的“公意”和国家意志,“此乃玄想家自欺欺人之词,为事实上绝不可能。”(张奚若文集)

 

2.每一个个人通过社会契约,让渡给集体或国家的权利,只能是自己所决定的一部分而不可能是全部,家庭生活、职业赚钱、文化娱乐、社会自治等等都不可能全部让渡给国家。而且在温饱之后,个人的价值系统,既复杂又先后排序各不相同,怎么可能进行简单的加法汇总而成为所谓的“公意”。

 

3. 他们没有区分抽象的国家和具体的政府之间的区别。个人希望通过政府获取的利益既然是有限的,就不可能赋予它无限的权力,而必然只赋予他相应的有限的权力。

 

4.既然不存在人格化的神圣化的国家意志,既然已经区别了抽象的国家与具体的政府,那么人们都知道由具体的个人所组成的政府怎么可能是万能的,这不仅是因为组成每届政府的具体人的素质不可能十全十美,而且因为政府规则的不完美性和财政收入的有限性等等。

 

一个能力有限而且一定存在自身缺陷的政府,其权力如果不受限制,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千百年的历史教训早已证明了。

 

5.不受限制的权力一定会走向它良好初衷的反面。政府的权力应是有限的,只能在法律所赋予的范围内,所谓“权力在法治下”;而个人权利是无限的,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所谓“法不禁即自由”。而不能完全把二层关系颠倒过来。

 

6.人类只要有社会,有市场交易,就会有差别,其中的许多差别,包括收入差别,是中性的,既不伤害别人,也未必直接有利公众,只要遵循不损害别人的法律即可。更何况市场经济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在隐形地促进公共的利益。如果在反对身份制和特权造成的不平等时,极端地认为,凡是社会差别只能建立在公益基础之上,那么社会生活就必须处处经受权力的审查和判断,因为只有他们有代表公益的话语权,和定夺的权力。如此,就是“均贫富”的全面管控和计划经济。

 

事实上19世纪中叶,巴黎就办了大型的官办工坊,最后以失败告终。

 

7.“公意”的绝对至上,以及强硬和暴力的行政贯彻,自然不允许对政府权力进行日常、细致的限制和监督,也就放弃了及时的批评反馈和纠错,有意或无意地、间接或直接地,放任政府犯错,甚至打击异己和各种批评。直到矛盾总爆发,只能用暴力革命或起义的过激方式,进行你死我活的改朝换代,那就于时已晚,两败俱伤了。

 

 

还好还有孟德斯鸠、托克维尔的批评。但是历次共和,也是跌跌撞撞、进进退退,好不折腾。其国民性陋习难改,一方面好大喜功、急功近利,喜欢包罗万相的玄学和宏愿,浪漫和热情有余,热衷短期的一次性运动。缺乏低调的、可操作、可落实的持续努力和改进,包括司法的坚守。无论官方和学者喜好居高领下,高调宣告,依仗全能强权的大行政,而缺乏横向平等的政治和市场竞争。缺乏个人和团体的自主、自立和分域自治;缺乏平视竞争对手,与对手立契、守信的耐心和韧劲。

 

相比之下看英国,从1215年“大宪章”之后,就逐渐摸索出一套权力平衡和日常的、可操作的法治道路。尤其是从1689年光荣革命和制定“权利法案”之后,一直比较稳健地进行改良式发展:努力通过契约和司法,去消除具体的罪恶和苦难,建立一个公正的法治环境,让百姓发挥自己的能力去更好的追求自己的幸福,而不是谋求扩大行政手段去引领和代替他们,去建立宏大的幸福。在这一点上也就是自力和他力的关系,英国的国家属于新教,更强调个人的自主自力,自负因果;而法国的国教是天主教,更依赖从上而下的强势的外力作用。

 

让我们来看一个保障个人权利的例子。与法国不同,英国历来更注重于具体落实每一个案例的司法公正,即著名的“普通法”系统。

 

古老的“人身保护令”就是这样一种法律手段,无论何时,只要有人称某英国人或外国人被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法院就会签发令状,把受侵害者带到法院,如果他有权享有自由,法院就会将他释放。任何对权利的侵犯,都必然使侵害者遭受监禁或者罚款;无论何人,也无论他是否受刑事指控,只要涉嫌被非法监禁,而且有某个人愿意站出来为他申冤,他就一定能让案件得到公正调查,如果确属冤枉,即可恢复人身自由。(参见英国法学家戴雪《英国宪法研究导论》)

 

同样在这样的环境下,法国启蒙运动领袖之一伏尔泰被迫害的不幸遭遇就不会发生,或很快就会被纠正。事实上也正是有了这样一个环境,卢梭本人在本国遇到迫害时也去英国避难。甚至马克思、恩格斯等革命党人,也是在本国受到迫害在法国被流放之后去了英国,并在那里安居下来,并成就了他们的事业,恩格斯为此还写了诗句“向自由的英国致敬吧”。

 

这充分验证了“个人权利及其争取,并不是宪法规定的,而是宪法产生的基础”,个人的人身安全、财产保障是这样,个人的出版、结社自由也是这样,因为在英国法律里面根本就没有这方面的限制,所以自然就是自由的,只要不违反其他一般性的规则。法国启蒙运动的一些著作,在国内受查禁,还是在英国得以正常出版的。


在这样的法治环境下,才产生了英国那个时期井喷式的科学和技术发明,才保障了层出不穷的企业家,消除了他们利用新发明和扩大再生产去冒险的后顾之忧,才发生了世界上第一次工业革命,并在现代文明中起了火车头的作用。

 

我国的政治传统与法国更相似,即使五四以来的启蒙运动,都深受法国的影响,自然缺乏对卢梭等法国启蒙思想和制度的反思和批判,也较少受英国的影响。所以一路走来也是磕磕碰碰,曲折艰难,直到改革开放。

 

大家都知道,启蒙运动给我们带来了德先生和赛先生,却不知道还应该有另外两位先生:法治和市场经济,所以至少应该是“四位先生”。

 

可幸的是近几年国内理论研究发生重要的调整,对休谟、亚当·斯密、洛克、柏克、孟德斯鸠、波普尔、哈耶克、米塞斯等人及其理论,以及相应的历史阶段和正反教训,重新深入研究和深刻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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