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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没了,那什么都没了

朱海就 奥地利学派经济学评论 2022-12-28

 “社会”的根本特征是分工合作,任何一项政策,只有有助于分工合作时才是可取的。换句话说,判断一项政策是否具有合理性,并不是该政策实现了自己确定的目标,而是是否促进了社会的分工合作。如以弱化“社会”的分工合作为代价来解决问题,那无异于杀鸡取卵。也只有当一项政策更好地促进社会自身的作用的发挥时,它的目标才能得到实现,因为“社会”(市场)的力量,要远大于行政的力量。

 

比如,抗疫的目的不是为了抗疫而抗疫,而是保卫“社会”,不让疫情把社会的分工合作给解体了。我们所需要的一切,包括抗疫物资,都是社会(市场)提供的。社会的正常运转,是人们生活与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的条件。错误的政策对社会的破坏性往往比它要解决的问题更大,这样的政策即便实现了其自身的目标,也是得不偿失的。

 

公共决策中的“唯科学主义”,就是指决策者无视“社会”及其规律,把自己认为的最优状态强加于社会,让社会趋向那个状态。什么样的社会状态是“合理”的,这并不是决策者事先能够构想的,事实上,也没有哪个人可以把他认为的合理状态强加于人。那种有利于大众的社会状态,是有助于秩序扩展的制度与政策的一个自然而然的结果。由于我们事先知道社会的法则,也就是分工合作或自发秩序的一般性原理,所以对于某种政策究竟是不是有助于分工合作,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事先知道的。如我们知道,让个体充分利用其隐含知识或地方性知识,发挥其企业家才能的政策是“好”的,因为这样的规则促进了社会的分工合作。相反,让个体去服从于人为的目标,对个体的行动施加各种人为的限制,则会损害社会的分工合作。

 

“惟科学主义”的公共政策,会夸大数据的作用。事实上,任何数据中都不可能直接告诉我们怎么做是“对”的,因为数据只是历史,对数据的理解本身需要理论。只有根据社会科学的原理,我们才能判断什么样的政策是“对”的,即那种有助于分工合作的政策才是可取的。数据或科技只是服务于被社会科学证明为“对”的政策。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科学是自然科学的前提条件。政策手段的确立,不是自然科学问题,而是一个社会科学问题。正确的顺序是先利用社会科学的一般原理,确立了正确的政策手段,然后再使用具体的技术手段,包括对数据的利用,而不能倒过来,以数据为先导。

 

对任何一项政策(如抗疫)来说,必须同时遵循自然科学(如医学)的规律与社会科学的规律。自然科学的运用,要为促进社会的和平与合作才是可取的。如武器可以用来侵略,也可以用保卫和平。对核的运用,也是类似。因此,对决策者来说,认识社会科学的原理,接受符合社会科学原理的方案,是非常关键的。

 

所以,社会问题的解决,有两种思维,一种是“管理”思维,也就是上文说的“惟科学思维”另一种是“企业家精神”思维。前者着眼于实现管理者认为的最优目标,而不考虑目标本身是不是符合社会科学的原理。后者是在社会科学原理的基础上,允许个体尝试与冒险,只要其行动不违背普遍的一般性规则,那么他们的行动就不应该受限制。当个体发挥其企业家才能时,就生成了新的状态与非意图的解决之道,我们可以认为,“最优”的状态不是管理者事先构想的,而是以这样一种方式生成的。“社会”不存在给定的最优,而是一个不断扩展的过程。

 

管理者自己也要利用可靠的信号,才能进行“科学的”决策。但是这样的信号,也只有在一个不受全盘干预的社会中才会产生。换句话说,如管理者一开始就把社会“管”起来,那么这样的信号就扭曲了,甚至不会出现,如计划经济就是这样。这时他制定的目标或采取的手段都是盲目的,也是破坏社会的。假如这个时候市场还能正常运转,那么这种破坏性会被掩盖,虽然他的行为已经对市场造成了破坏。如错误的政策被不断加码,那么长期以往将导致市场被严重破坏,甚至消失。

 

一种错误的思维,是把社会当作工程或机械来看。我们说,社会是由有目的的人的行动所构成的,不能当作“工程”或“机械”来理解。对于工程或机械,可以操控。但对于社会,则不能这样。如斯密说的,“人类社会这个大棋盘上每个棋子又都有自己的行动原则——完全不同于立法机关可能选用来指导社会的那种行动原则。如果这两种原则目标一致、行动方向相同,人类社会这盘棋就可以顺利和谐地走下去,并且很可能出现欢乐成功的结局。如果这两种原则彼此抵触或不一致,这盘棋就会下得很艰苦,而人类社会必然时刻处在高度的混乱之中。”

 

这里,斯密说的“每个棋子自己的行动原则”就是上述社会的合作原理,斯密认为它是“自然的”。政策或立法不能与这样的原理相冲突,而是要促进不同棋子(个体)间行动的协调性,让社会更好发挥作用如哈耶克所说,“遵从原则,实则预设了对社会各种努力得以协调所依凭的一般性力量的理解”。当不同的棋子的行动得以协调时,每一个棋子的境况都得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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