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步克:政体类型学视角中的“中国专制主义“问题
摘要:"中国砖制主义"问题,应通过各个同类政权的综合比较,在"系谱"中予以判断。"砖制"指君主的无限权力,可以从权力集中化程度上来认识。进而还包括君臣身份关系,如人身支配和人格依附,无条件的统治与效忠。从"为谁而统治"视角出发,还可以把君主个人对财富、资源和声望的集中占有程度,作为识别标准。中文"砖制"来自多个西文语词,是一个本土化概念。"砖制"现象可以历史地看待,用作中性概念;如欲回避围绕其滋生的政治纠葛,也不妨以"集权君主制"为替代。
一、从分类原理看“无限权力”
“中国砖制主义”,即把帝制两千年的中国皇权视为“砖制”这个认识,已有百年历史了。在较早时候,不同声音只是偶或有之,但近二三十年来,质疑这个概念的人多起来了。这跟政治观念、文化态度和社会心理等等的变迁,无疑息息相关。
因专业方向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阅读、授课时便经常面对这个概念。目前还没打算放弃它,当然也不认为它不能放弃。放弃和不放弃总需要理由,得弄清是在什么意义上放弃或不放弃的。对中国传统政治体制的研究已历百年,成果已颇繁复,其基本轮廓和各个细节已大致呈现。我觉得,足以动摇对这个政体之“冠名”的,一是态度,二是方法。但不会是实证、史实。
“态度”即政治立场、文化态度和民族心理等等,这是要兼顾、要尊重的,不过本文的关注主要在技术层面,是方法或思辨,而非实证问题。既然“砖制”是一种政体,那么帝制中国是否“砖制”,退一步说,就是一个政体类型学的问题。如果再退一步,还会退到一般分类原理上,退到“我们如何为事物分类”上来。与其在细节上纠缠,有时候真不如退回原点、反省方法。繁琐举证、罗列史实不是没有必要,但如思辨不周,仍会歧路亡羊。凡是用思辨就能解决的问题,我们就不去繁征史实。
恩格斯说:“一个物体的意义以及它的名称,不再仅仅由它的构成来决定,而更多的是由它在它所隶属的系列中的位置来决定。”①识别一个事物,必定是通过系列中的不同位置,通过比较它们的差异而完成的。语言学又告诉我们,“能指”和“所指”的关系是任意的。“所指”是事物的概念,指向于本体、实态、内涵,不妨说是客观存在的;“能指”则有如一个“标签”,是可以因故更换的。分类、命名的差异原则和任意原则,对这里的讨论非常有益。首先,如果放弃“中国砖制主义”概念,可放弃的东西就可能有三:
1.“砖制”概念的“所指”不当,应予放弃。即不承认有这样一种政体。
2.承认“砖制”为一种政体,但帝制中国不是那种政体,即只放弃“中国砖制”而已。
3.大致承认“中国砖制”的“所指”,但因某种原因,只放弃“砖制”之标签,另觅替代语词。
进而,“砖制”的“所指”是什么呢?1908年根据日本辞书翻译的《东中大词典》,把“砖制”释为“君主总揽国务,一切大小政事,均由其独断独行,恣意处理者是也”。1915年首版的《辞源》,把“砖制政体”释为“国家之元首有无限权力,可以独断独行者,谓之砖制政体”。正如侯旭东先生的评论,这代表了中国人对“砖制”的基本认识②。我们认为,这个定义无可挑剔,无懈可击。
所谓“无限权力”又作“绝对权力”。“砖制”的英文对应词之一absolutism,就是“绝对主义”之意。它照亮了这样一点:权力集中化的程度。从政治学的角度看,权力集中化或非集中化的体制,应予区分。无论古今,“统治”的问题无人能够回避。在总人口中君主人数极少,却能统治大多数人;有权力并不太大的君主,也有人莫予毒、足以令千百万人臣服的帝王。这就激起了人们巨大的好奇心。“砖制”概念就适应了这个认知需要,其学术价值,就在于通过比较,把最显赫、最强悍的君主区分出来了。
然而从分类原理出发,又可以说“无限权力”其实是有限的,“绝对权力”其实是相对的。它必须以所有历史政权为参照系,通过比较来认定。这就是眼下的问题之所在。
打个比方说,说“某人身材很高”,这是相对而言的,是针对特定参考人群来说的。如果没有比较参照,对孤零零的一个人,云其高矮并无意义。确定了参考人群,就可以按高、中、矮来分配比例,制定指标了。然而还有“标签”问题。如果你把高个子名为“电线杆”,把矮个子名为“三寸丁谷树皮”,则高者、矮者都无法接受。“标签”以中性为好,不应带有“色彩”。
这些看起来只是常识,然而退回到“原点”之后,问题真就清楚多了。人们可以多方举证,论述中国皇帝的权力并非“无限”,其实承受着重重限制。确实,帝王们并不是神,怎么可能不受限制呢?再砖制的君主也得承受种种限制,政治的、行政的,文化的,经济的,传统的,等等。安德森感到,“‘绝对主义’(absolutism)这一术语是一个错误的命名,从不受约束的砖制主义(despotism)的意义上看,没有一个西方君主享有统治其臣民的绝对权力”③。观察路易十四,“历史学者发现,如此强大的国王(国内几乎想象不出有什么力量能跟他对抗)实际上并没有绝对的权威,以致他不得不把许多对他的不服从看成是完全正常的事情”④。何天爵云:“看来(中国)皇帝的权力似乎是绝对地无边无际的,但事实上不是那么一回事。皇帝的权力同每个家庭中专断的家长相比并大不了多少,没有什么两样。”⑤如下的矛盾情况并非没有:用显微镜看,那位看上去人莫予毒的皇帝,其实只是一名懦弱的大男孩,身边各种阴谋家如操纵傀儡般地操纵着他;然而拉远了看,这确实又是一个权力高度集中化的政治体制。所谓“草色遥看近却无”。明后期皇帝往往长期不问政事,但仍被视为砖制君主;明治天皇并不介入行政,但仍然有“天皇制砖制主义”之论,这都是就体制而言的。
“无限权力”并不是说君主权力不受限制,只是说限制的大小有别,权力的集中化程度有别。经常被冠名以“砖制”的国家,有埃及古王国以下各朝,西亚的阿卡德王国,古巴比伦王国,新巴比伦王国,亚述帝国,古波斯帝国,古印度的孔雀王朝,拜占庭帝国,阿拉伯诸哈里发国,奥斯曼帝国,欧洲的“绝对砖制”政权,沙皇俄国,等等。可见这类政权还不是凤毛麟角。如果打算否定“中国砖制主义”概念,那么仅仅举证皇权受限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证明,中国皇帝所受的限制是如此之大,中国王朝的权力集中化程度是如此之低,以致不能跟古埃及的法老相比,不能跟波斯的“万王之王”相比,不能跟印度的阿育王相比,不能跟拜占庭的皇帝相比,不能跟哈里发、素丹、路易十四或沙皇相比,为此不得不在“砖制队伍”里把中国皇帝剔除,另行归入权力没那么大的君主之列。
反过来说,如果连中国皇帝都不算“砖制”了,那么与之权势相类的其他皇帝、法老、哈里发、素丹之类,是否也要同时“摘帽平反”呢?基于分类原理,这样的问题无法回避。宛如一根绳子拴着一群蚂蚱,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砖制”是在差别与比较中认定的。仅仅举证皇权受限,并不足以消解“中国砖制主义”。更好的做法是建立“系谱”,以人类史上所有政权为参考群体,就君权强弱建立分等尺度,以判定中国皇帝的归属。“中国砖制主义”概念的反对者,至今没能提供这种系谱化的比较,等于是就孤零零的一个人论身高了,其效力是很有限的。
如果不把“砖制”说成一种政体,而认为历史上只有少数大独裁者,但无砖制王权制度,也算一种选择。这就给“中国砖制主义”概念釜底抽薪了。然而可以借“身材分类”再打一个比方:区分身高就要分配比例,可以设定20%的人为“高”,也可以设定30%的人为“高”,但如仅仅以1%的人为“高”,“高”这个类型就等于不存在了,被取消了。可是这么分类很不匀称,不能提供认知便利。如果另行提出一种不以君权强弱为认知目的的政体理论,那么对“砖制”自可旁置不问。否则,即便刻意回避“砖制”二字,君权强、中、弱的问题依然客观存在着,对君权最强的那些政权,仍然需要一个语词去指称它们。换言之,否定“砖制”之为一种政体,其实只是否定了一个“标签”,其“所指”依然故我,风雨安然。
连类而及,有人认为中国周天王已是砖制君主了,有人认为秦汉以下的皇帝才是,还有人认为只有明清数百年是砖制,此前不是。像这样的问题,与其说是实证问题,仍不如说是思辨问题,即如何分类更为匀称。不妨这么看:把秦以下的皇帝认定为“砖制”是比较匀称的,有助于区分周代政体跟帝国体制的重大差异。周代的诸侯、卿大夫各有领地领民,秦始皇废封建、立郡县,“海内之势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莫不制从”。在封建领主制下,君主不能在贵族领地上收税,砖制皇帝却可以向普天下的编户齐民收税。这类区别不是无关宏旨的。近代学者对“君主制”和“君主砖制”的区别,最初曾有模糊之处,但很快就把二者清晰区分开来了⑥,认识到“砖制”有别于其他君主制,如封建制、贵族制等。梁启超云:“杀贵族之权,削封建之制……然后君主砖制之政体乃成”;“封建何自起,起于周”,“故周之一代实贵族政治之时代也”⑦。
与现代政府相比,又有学者生发了这样的感觉:“使政府不同于个人控制的是其连续性。被统治就是处于权威的常规压力之下,这种权威根据固定的法则来运作。从这个词的完整意义上讲,很难说19世纪后期之前的统治是否是统治。”⑧沿着这类思考,又可能滋生出质疑来:中国皇权并不能对各地施加有效统治,所以不是砖制集权。
确实,用现代标准来衡量传统帝王,就会生发困惑:那能算绝对权力吗?不过对此芬纳已有了很好的回答:“如果由此推论说统治者不是砖制者,其统治也不是砖制统治,那就会陷入混乱。它假定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在所有时间,对所有人口,就所有事务,统治者都拥有不受约束,任意而为的自由,而我们是将这种自由与‘砖制主义’这个术语联想在一起的。我们不妨称这种政府为‘木及木又主义’或‘木及木又主义砖制’。但这种政体的物质前提直到当前的世纪才出现。”⑨无所不在的控制与统治,只能出现在现代技术与物质条件之下,但这时另有“木及木又主义”一词为之冠名;“砖制”这个概念,恰好就是为传统君主量身打造的。针对古代的“无限权力”与现代的“无限权力”,分别使用“砖制主义”和“木及木又主义”,可以带来明显的分类便利。
各民族的政治制度是否本质不同,因而不可比呢?这样的问题我们依然付诸思辨:人类既然是同一个物种,其各个种群的结构,就应该可比,而且应以“序列”方式加以识别。
二、砖制定义的进一步探讨:身份关系与利益分配
“砖制主义”主要指涉传统君主,“木及木又主义”用于现代政权。二者之区别,除了权力集中化的程度之外,还有一点,就在于身份关系,在于是否存在“君臣关系”。木及木又主义已不能用君臣关系做基础,而要转以“元首(或领袖)—群众”关系做基础了。这种关系是由意识形态建构出来的。军队体制也是高度集权的,有时也被说成“砖制”,然而这只是一种文学修辞。谁都知道,军官与士兵不是君臣关系。综合权力与身份两个方面,既存在集中化的权力、又存在君臣关系的政体,才是“砖制”;只有其中之一,比如说只有集中化权力、但无君臣关系,或虽然存在着君臣关系,但无集中化权力,那便不能说是“砖制”的。
用“权力集中化程度”判断砖制,只是学人使用的标准之一,此外身份关系也得到了密切关注。“砖制主义”还有另一个定义:“一种意指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是主奴关系的统治形式。”⑩这个定义是就despotism而发的,此词源于古希腊的despotes,本义是“一家之主”,由于家中还有妇女和奴仆,所以又有了“奴仆的主人”的意思。在古罗马,这个词变形为dominus,仍是“主人”之意。absolutism、despotism二词都有“无限权力”、“绝对权力”之意(参看下节),但又各有偏重:如果说absolutism一词以“绝对”字样凸显了这类政权的权力集中化程度,那么despotism一词就以“主人”字样而凸显了这类政权下的身份关系。
然而由于人类社会中主奴关系的多样性,“主奴关系”的表述很容易引发纠葛。有人怀疑,并不存在君主把所有人都变成奴隶的那种政体。而且,砖制集权政权通常都以发达的官僚组织为条件,而官僚行政是具有“公共性”的,即便古代也是如此。这种“公共性”,也可能被用来反对“主奴关系”的存在。这里显然需要一些辨析。
君臣关系,很像是放大到最大的主奴关系。在讨论“砖制”时,有人只顾决策权、行政权,君臣间的人身支配、人格依附被忽略了。明后期皇帝往往长期不问政事,但其生杀荣辱的人身支配权分毫未损,廷杖大臣“血溅玉阶、肉飞金陛”。沙皇彼得一世习惯于手持“杜比纳”短棍,动辄亲手殴打大臣,也含有以臣子为奴为仆的意思,不能说不是砖制的体现。从礼制上看,臣子拜见法老,须亲吻其脚下泥土,若被特许亲吻其脚趾,就是额外恩宠了。拜占庭最高级的官员见皇帝,也要五体投地、匍匐而前。中国官僚向皇帝朝贺,须四体伏地,用额头九次叩击地面。这无疑都是奴仆对主人的身体姿态。罗曼诺夫王朝的公职人员,甚至最显贵的领主,都自称为“沙皇的奴仆”,城郊市民与农民更为卑微,属于沙皇的“卑贱奴”。朝见沙皇只能用卑称,如“奴才彼得”、“奴才伊凡”之类。在亚述帝国,所有人都是“乌尔都”,即君主的奴隶”。汉语“臣”字的本义就是奴仆,故臣、妾并称。官僚们对皇帝称“臣”,其母妻则对皇后称“妾”。隋朝的虞庆则劝说突厥可汗称臣,其时有言:“隋国称臣,犹此(指突厥)称奴耳。”当然,“大臣”之称后来变尊贵了。然而卑称与尊称,有时就像钱币的两面。在清朝,满族贵族能向皇帝自称“奴才”,汉官却不能,只能称“臣”。“奴才”比“臣”更尊贵,反衬出了“臣”的真实地位。日本学者尾形勇详细考察了中国古代的“称臣”现象,进而总结说:“可以把‘称臣’理解为最下等的隶属民(奴)拟制的自我表示。毋庸赘言,由此不可敷衍地直接地把当时的君臣关系比喻为‘主奴’关系的拟制化。”(11)
必须指出,尾形勇并不是说中国皇帝把臣民全部变成奴隶了。这里的“主奴关系”是政治意义的,而非法律意义的,并不是说臣民可以被君主任意虐杀、出卖、剥夺,只是说单一君主与全体臣民之间存在着人身支配、人格依附,存在着无条件的统治与效忠,有如主人与奴仆。如韦伯所论:一个公职人员的忠诚,“并不与封建或世袭的权力关系中臣仆或门徒所具有的忠诚相同”,“政治官员——至少在充分发达了的现代国家里——并不被人们看成是某个统治者个人的仆人”,然而“在一个家产制国家里,官吏必须得是君主的‘家人’(familiaris)”(12)。在日本明治时代的法律中,官吏相当于天皇个人的臣仆,民主改革后才变成了“公仆”。既具有“公共性”,又是帝王的家奴、臣仆,可能恰好就是砖制之下的官僚的特点。
说一个东西是什么,实际是以“另一些东西不是什么”为参照的。身份关系亦然。首先是“无条件的统治与效忠”的问题。在另一些体制下,例如封建等级君主制下,成为“主人”和提供效忠是需要一定条件的,多少含有一些“契约”意味;而砖制体制之下,臣民的权利被大大压缩,“君臣之义无所逃于天地之间”。所以,这里给“统治与效忠”加上了“无条件”三字。进而从主奴关系的范围看,在贵族政治下,大贵族不一定被视为君王的奴仆;而在砖制政治下,一品权臣也只能对皇帝自居臣妾。在封建等级君主制下,臣民分别效忠于许多主子,我领主的领主不一定是我的领主,我封臣的封臣不一定是我的封臣;而在砖制体制下,皇帝是唯一的主子,“海内皆臣”。秦汉以后,皇帝不断削减臣民的“称臣”对象,例如禁止朝官向诸侯王称“臣”,禁止王国属官对国王称“臣”,禁止太子宫官对太子称“臣”,等等。所以对人身支配、人格依附问题,这里为君主加上了“单一”、为臣民加上了“全体”二词。
在亚里士多德的政体类型学中,除了统治者是一人、是少数人还是多数人之外,“为谁的利益而统治”一点,构成了又一标准。据此,6种政体被分为两大类:照顾共同利益的是“正宗”政体,只照顾私利的是“变态”政体(13)。阿奎那继踵而来,也把其所讨论的6种政体,划分为正义政体和不正义政体两大类(14)。这样,在“由谁来统治”之外,“为谁而统治”,就构成了政体分类的又一思路。由此就可能出现这样的观点:中国皇帝不是为了少数人,而是为了公共利益而统治的,所以不是砖制君主。
“为谁的利益而统治”当然不是无足轻重的,但也有模糊之处,例如将之理解为所宣示的“统治目标”的话。孔雀王朝的阿育王宣称,他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报答众生的恩惠,意义最大的唯有人民来世的幸福,他是在贯彻“正法”(达摩)。法老们认为自己的责任是维护“玛阿特”(宇宙正义),臣民们也这样讴歌:“他在人与人之间主持公道。”沙皇彼得一世把国家利益置于一己利益之上,宣称自己是为国家服务的,其政治纲领是每一个忠实臣民的“共同幸福”。中国皇帝与儒生论述“治道”时,也有大量类似的言论。文化学者往往犯这样的毛病:直接拿所宣示的“治道”来定性中国政体。然而“治道”是政治文化问题,“政体”是权力结构问题,不好混为一谈。此外,还不宜采用“最终有利于广大人民利益”的提法,这很容易陷入“本质主义”的泥淖。说“本质上”怎么怎么样,是很迂曲的,随意性太大。
列宁有句话经常被引用:“别相信空话,最好是看看对谁有利!”那么“为谁的利益而统治”这个标准,怎么运用更好一些呢?从历史学者的实践中,可以引申出另一种更合理的处理:直接看利益分配。这样做,比只看政治宣示更好。
历史学者在寻找和描述“砖制”时,大抵会列举那位君主(及其家族)的巨大财富与荣耀,例如辉煌的宫殿、巍峨的陵墓、堆积如山的财宝,成群结队的妃嫔、宫女与宦官,君权神化、尊君卑臣的繁琐礼制,像天神一样地被讴歌崇拜,等等。确实,如果你发现了这些东西,那么这君主十之七八是一位砖制者。卢梭有言:“一种制度,与其说是对他有害的人所发明的,不如说是对他有利的人所发明的。”新制度主义政治学也认为,“利益最大化”不仅是行为的起因,也是制度的起因。最大化了的利益背后,必定是最大化了的权力。如果把“利益”理解为各种可占有物或可分配物,则君主个人(及其家族)所分割的份额,必定与权力结构、与身份秩序呈正相关。把“为谁的利益而统治”落实在财富、资源与声望的集中化与不平等的程度上,“砖制”的识别就更有可操作性了,有大量史料可供征举。历史学家一向就是这么做的。由此又可以形成一条延展性的定义,算是一个“操作定义”吧。
概而言之,在历史学实践中,所谓“砖制主义”,主要通过权力、身份和分配三方面来识别认定的。它们是:
1.高度集中化的单一君主权力。
2.全体臣民对单一君主的人格依附与单一君主对全体臣民的人身支配,君臣间无条件的统治权利与效忠义务。
3.财富、资源与声望高度集中于君主个人及其家族。
第1点体现了absolutism之“绝对”的词义,第2点体现了despotism之“主人”的词义。第3点体现了“为谁而统治”的思路,与此相应,第1、2点体现了“由谁来统治”的思路。这样三点,看上去比较接近“历史与逻辑的统一”,由此来辨识砖制,包括判断中国皇帝是否为砖制,应该不是什么困难的事情。
视野中尽可能多的政权,是政体类型学赖以发达的基础。亚里士多德的视野中有158个城邦(15),还有“蛮族王制”等君权形式,成为其政体分类的素材。欧洲近代的民主制萌芽,大大提升了人们对政体的敏感度。孟德斯鸠等人比较了众多政权。安德森曾为西欧、东欧的砖制政权建立“系谱”,还指出,对非欧政权目前多半只是走马观花,有必要“实事求是地建立一种具体而准确的社会形态和国家体系的类型学”(16)。中国史与世界史的学者不妨联袂合作,尝试编制一份“砖制国家的全球史系谱”。
砖制政体是一种“统治形式”。而基于“政治体系”(politicalsystem)的政体分类,在现代政治学中得到了更大发展。20世纪50年代,拉斯韦尔和卡普兰概述了8种统治形式:官僚制、贵族制、伦理统治、民主制、强人统治、财阀统治、技术统治和意识形态统治。艾森斯塔得区分出了原始政治体系、家产制帝国、游牧或征服帝国、城邦国家、封建政体、中央集权的官僚帝国,及各类现代社会。学者动辄对数十百个国家进行定性定量排比,以致1967年的国际政治学学会第7届世界大会,所有的分组会议全都在讨论政体类型。较近的学者如芬纳,通过宫殿式、论坛式、教会式和贵族式4种纯粹形式,推演出10种混合政体(17)。赵鼎新先生评价说,这一分类框架使芬纳能清楚区分所要讨论的政府类型,建立有效的比较视角(18)。基于“政治体系”的政体分析,再度显示了综合比较的必要性,还可以为基于“统治形式”的政体识别提供参考。例如被艾森斯塔得列入“中央集权的官僚帝国”的政权,被芬纳列入“宫殿式政体”(其最高决策权操于一人之手)的政权,基本就是那些砖制政权,而且中国皇帝都在其列。
钱穆先生提出的“有相权即非砖制”,选举制度使下层得以进入上层、故非“砖制”等论点,借助“政治体系”的观点,并采用比较之法,都可以轻易消解。作为行政首长的宰相,在砖制政权中广泛存在,如苏美尔乌尔第三王朝的irnanna,赫梯的副国王,亚述帝国的tartan,波斯帝国的宫廷总监,古埃及、阿拔斯朝和奥斯曼帝国的维齐,拜占庭的masterofoffices,等等。孟德斯鸠已指出,“宰相”的存在恰好是砖制政权的特征。官僚制将造成官吏的流动性,所以不少砖制政权都存在着卑微者大量进入上层的现象,甚至包括探子、差役、马夫、轿夫和奴隶之流。而这通常不被认为是反砖制或非砖制现象。
还有人说,中国古代的文官制是很厉害的,所以中国皇帝不是砖制者。这问题怎么看呢?官僚组织肯定具有自主性,但不妨碍君主集中化权力的存在。而且在非民主、非分权体制下,官僚制本身就有砖制性质。罗森伯格面对17-19世纪的普鲁士政权,在“王朝砖制主义”(dynasticabsolutism)之外,又看到了一种“官僚砖制主义”(bureaucraticabsolutism)(19)。韦伯预言了官僚专政(officialdictatoship)的历史趋势。托克维尔对出现“行政砖制”(administrativedespotism)的可能性,投注了深切关怀。毕瑟姆:“官僚制统治更像是军事砖制和党制政府、或其他形式的独裁统治的一个特征。”布劳与梅耶:“木及木又主义是科层制度下权力高度集中的一个极端。”阿伦特:“木及木又主义统治的本质,而且恐怕所有的官僚制度的性质是把人变成官吏,变成行政体制中间的一只单纯齿轮。”米歇尔斯:“组织处处意味着寡头统治。”(20)那么以文官制的发达来否定砖制,理由并不充分,事情有时相反。其发达反而是砖制的条件。
三、“东方砖制”、“绝对砖制”与中文“砖制”
“砖制”概念遭到质疑,还在于这样一点:在西文中,absolutism(通译“砖制主义”或“绝对主义”)与despotism(通译“砖制主义”)是两个词,部分西方学者习惯于把前者专用于西方,把后者通用于东方。魏特夫的《东方砖制主义》一书,在despotism之前冠以oriental(东方)字样。“东方砖制”的表述以东、西划线,被指出了种种偏见、歪曲、歧视,及其背后的“冷战”意识形态,“西方中心论”与“东方主义”色彩。有人还申说,斯巴达人也惯于服从,据称“热爱自由”的古希腊人后来也屈服于马其顿了,现代法西斯主义也是一种砖制,那么既就“奴性”而言,也未必只是东方人的污点。
对“东方砖制”概念的来龙去脉,特别是孟德斯鸠、黑格尔、马克思、魏特夫等人与之的关系,学界论述已多,毋庸赘述。问题是“东方砖制”概念的批判者,其态度也有两种:有人不承认中国皇帝为砖制;有人则非。日知先生较早对“东方砖制”概念发难,但仍认为秦以后是砖制(21)。20世纪90年代,15位中国学者联手清算魏特夫,指出了其各种谬误,同时没有否定帝制中国为砖制(22)。有学者提出,马克思、恩格斯都使用了“东方砖制主义”概念,对之应取其精华、弃其糟粕(23)。还有学者认为,任何民族都会有偏见,不独西方为然,中国人也曾用“天朝”的眼光观察世界;西方学者对中国不是只有贬低,也有很多善意赞扬,孟德斯鸠“对中国是褒多于贬”;而且“无论对贬华还是颂华,都应考察他们的论述究竟是否符合事实”(24)。
“东方砖制”的表述含有偏见,与东西方的砖制主义是否存在差异,在学理上仍是两个问题,前者的存在还不足以否定后者。不妨参考一个平行的例子。近年有人提出,“国民性”是个“东方主义”概念,渗透了西方对中国的“权力关系”,意味着中国学术被西方理论“殖民”了。然而王彬彬先生指出:“要否定和质疑这种理论,就必须证明任何一个特定国家(种族)的民众,并无这些方面的独特性。”(25)亦即,那种“权力关系”的存在,以及“国民性”讨论中的种种偏失,不等于中国人不具有独特文化性格,不等于这个论题本身没有意义。与之类似,“东方砖制说”确含偏见,然而东方是否存在比西方更强大悠久的砖制主义,甚至影响到了各自近代史的不同走向,这一点仍需另行辨析。就目前情况看,传统的认识尚没有被推翻,看上去也不大容易被推翻。人们恰好生活在一个崇尚民主自由的时代,率先获得了民主自由的西方人,为此滋生了政治优越感;近代国人竟然“自我贬低”、自认“砖制”,也出自他们对民主共和的热切寻求,而且不独国人如此,比如说,日本近代的民权思想家们也是一样。
萨义德对“东方主义”的研究,引发了对despotism之轻侮含义的更多批评。然而也有学者这样反批评:“但奇怪的是它又是非历史的。因为它忽视了砖制作为政权形式和政治概念的历史和作用。”(26)以客观、理性、科学为追求的现代学术规范,是在西方率先发展起来的,然而“东方主义”理论揭露了西方学术实践中依然大量存在“傲慢与偏见”,其理论功不可没。但“傲慢与偏见”往往也是相互的,若有意忽略这一点,就成了一种“单方主义”了。进而在揭露了“傲慢与偏见”之后,就应提供真实历史,否则的话,就只能接受“非历史”的反批评。
西文despotism一词往往特指东方国家,但也不尽如此。例如,这个词也曾被用于攻击路易十四的统治和教皇无限制地行使权力的行为。18世纪后期,若干欧洲君主顺应启蒙、推行改革,史称“开明砖制”,即enlighteneddespotism。尽管也有西方学者提出,此语不如enlightenedabsolutism更恰当,但毕竟despotism也被西人用于欧洲了。因历史原因,围绕各种大权独揽的君主滋生出了多个西文语词,同时因其意义相近,它们也经常被掺杂混用。《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指出:“自18世纪末期,砖制(despotism)一词就与西方语言中的暴君混同了。作为意指拥有无限权力的政府的术语,它们已与绝对砖制主义(现代波拿巴主义意义上的砖制)、独裁和木及木又主义这些词掺杂和混用了。”这部辞书把despotism释为“拥有无限权力的政府”,把absolutism释为“拥有绝对权力且不受法律限制和宪法控制、通常是君主制的政府”(27),二词定义几乎相同。
与此相类或相关的是,中文“砖制”把众多的近义词容纳在内了。略加检索就不难看到,西文despotism、absolutism、autocracy、dictatorship、tyranny、autarchy等,在中文虽面都可以译成“砖制”。在辞书和译著之中,其例甚多,恕不赘举。还能看到把caesarrism译为“砖制皇权”、“君主砖制政体”,把authoritarian译为“砖制的”等做法。虽然若干语词另有更精确的译法,但毕竟也反映了中文“砖制”词义宽泛,它其实不是某个西文单词的唯一对译。
魏特夫《东方砖制主义》中的一段论述,是这样被移译的:“诚然,欧洲并非没有砖制的政府(tyrannicalgovernments);资本主义秩序是和砖制国家(absolutiststates)同时兴起的。但是,观察评论家认为东方砖制主义(easternabsolutism)肯定要比西方砖制主义(westernabsolutism)来得更为全面,更加暴虐。他们认为,‘东方的’砖制主义(orientaldespotism)表现了木及木又力量最残酷的形式。”(28)这里有几个不同语词都译“砖制”,而且还有easternabsolutism的提法。译者当然知道那几个语词的区别。就算这样翻译略失精确,但也说明,中文“砖制”兼容了多个英文语词。
有人断言:“中文的‘砖制’和‘砖制主义’都由despotism翻译而来,其来源不是两个词语。”(29)其说似非,实际情况恰好是相反的。侯旭东先生仔细考察了despotism从日文到中文的转译过程,其时就提示人们,autocracy也是汉语“砖制”之来源(30)。赵利栋先生广泛搜考,其结论如下:“就译语而言,(砖制术语)很可能是来源于多个英语单词或词组,如absolutism,autocracy,despotism,absolutemonarchy等”。同时它们又曾被译为多个中文语词。例如在日文之中,absolutism、absolutemonarchy曾译如君主独裁、独裁政治、砖制主义;despotism曾译为放纵政事、任意政事、君主政治、专权、暴政、苛政、砖制、专治。despotism、absolutism、autocracy有过众多其他译法,如独操之权、自主之权,独主之权、无限之权、强霸、霸道、虐政、苛政、全权、砖制政治、君权无限之政体、独裁政治等(31)。那么,只把“砖制”看成despotism的对译,进而在讨论“中国砖制主义”时只就despotism作论,都嫌简单化了。
这种以“砖制”一词对译多个西文语词的做法,仅仅是一种“混乱”吗?换一个角度看,这也表明,“砖制”虽是外来语词,但在其成为中文概念之初,就已“中国化”了,变成一个本土概念了。近代以来中国学人纵观古今中外种种政体,他们感觉despotism、absolutism、autocracy、dictatorship、tyranny、autarchy等可以归于一个政体大类,其特点都是“国家之元首有无限权力,可以独断独行”,可以通名为“砖制”。
西方人曾把despotism、absolutism分别用于东西方,然而这个界沟,在中文“砖制”一词中已被填平。有学者呼吁取消despotism、absolutism的区别,但这已不是中国学者的任务了,这个区别,在中文“砖制”二字中早已取消了。在西文中译之时,区分despotism、absolutism无疑是必要的,因为原文存在差别,后者可译“绝对主义”或“绝对砖制”。不过在中文里面,二者都属“砖制”。就算西文despotism是个“西方中心论”、“东方主义”的概念,中文“砖制”却不是,它并没有网开一面,给欧洲砖制以自成一格的特惠。在这个意义上甚至不妨说,作为本土概念的中文“砖制”,优于西文的despotism、absolutism。开句玩笑,甚至不妨创制一个zhuanzhiism或zhuanzhicracy,把它推荐给国际学界,用以取代despotism、absolutism。
四、“砖制主义”:历史现象和分类标签
在近代民主运动史上,欧洲,以及亚洲,如中国、日本等,改革派激烈抨击“砖制”及其造成的“恐怖”、“奴性”。但与此同时,一百年来中国学者仍有大量历史论著,很中性地使用着“砖制”一词。诸如说乌鲁克城邦的吉尔伽美什“还是一个首领,而不是一个砖制君主”,说萨尔贡创立的阿卡德王朝开始“向君主砖制过渡”,说赫梯君主已是“砖制国王”了,说希腊僭主是一种“个人砖制独裁统治”,说公元七八世纪傣族社会出现了砖制君主“召片领”,说唐代的渤海国已是一个“君主砖制政体”了,说10世纪中期的高丽王朝“中央集权的砖制统治进一步加强”,诸如此类的论述,都是正常的史学讨论,而非谴责指斥。学者还有“无论是迟是早,几乎所有国家都必须在经历了砖制王权这个阶段之后,才能跨入近代世界的大门”之类阐述,并不只把“砖制”看成罪恶的,反而视作近代化的一级阶梯。在这些中性的历史研究中,说法老砖制,不等于贬低埃及文明;说波斯皇帝砖制,不等于贬低波斯文明;说哈里发砖制,不等于贬低阿拉伯文明;说拜占庭皇帝砖制,不等于贬低拜占庭文明;说沙皇砖制,不等于贬低俄罗斯文明。对于秦始皇,历史学者颇有赞辞,如:其“封建砖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是适应封建经济基础的新的上层建筑的”(32);“秦王政创建了砖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树立了绝对皇权,巩固了统一。秦王政的这些活动,把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推进到一个新阶段”(33);“诸侯割据称雄的封建国家结束,砖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的汉族统一国家开始了。这是古代历史上特出的伟大事件”(34)。与“暴君”、“暴政”之辞不同,“砖制”是被历史地看待的。它曾在人类史上广泛存在,东西方都有过,这种政体是否正当合理,因时而异。两千年前创立砖制是“进步”的,两千年后推翻砖制也是“进步”的。
民主思想家的谴责,给人以“砖制”与“自由”截然对立、永不相容的观感,历史学者却要把更多事象纳入视野。跟现代民主制比,确实如此;但跟其他传统政权、跟原生社会相比,问题就复杂多了。大型砖制政权,通常都以发达的官僚组织为条件;而大型官僚组织的衍生,又要以较大程度的社会分化和“自由流动资源”(free-floatingresources)为条件。社会分化把人们从先赋的、亲缘的、地域的和身份的传统束缚中解放出来,由此出现了经济、文化和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这是官僚集权体制的社会基础(35)。从历史上看,大型集权砖制政权,多半都出现在经济文化相当发达的文明,出现于更复杂、更流动的社会,在其之中,民众得以超越了凝固简单的传统秩序,而拥有了原生性社会不曾有过的诸多自由,其生活也更为丰富多彩,尽管集权政府在努力把生活纳入行政控制。“自由”总要先滋生出来,才能谈压制。很难说,汉唐农民比生活单调的周代井田农民更不自由,或者比欧洲贵族领地上的农奴更不自由。秦汉以后的小农,在地域迁徙、选择职业、支配私产、接受教育和担任公职等方面的自由,比起西周春秋以上,肯定是增加而不是减少了。研究显示,帝制中国的经济生活,甚至妇女的实际生活,未必比欧洲中世纪的农奴更差,有时更好。倒不是说经济文化繁荣与生活多样化是砖制带来的,只是说大型集权体制要以经济文化发展、以社会复杂化、流动化为条件,砖制与自由在特定意义上也是伴生现象。
伦斯基提出:“官僚政治与贵族政治的比重无疑对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都有影响。对于统治者和执政阶级以及接近执政阶级的人来说这具有明显的意义,但对于普通老百姓、农民、手工业者、贱民、被遗弃者们的生活是不是有大的影响不得而知。这是一个重要问题,值得更加细致和更加系统的研究。”(36)伦斯基视君主、中间阶层和民众为三方,由此观察权力集中化对三方的不同影响。这个思路很有价值。砖制的典型形态是君主与官僚的结合,而不是与贵族的结合;贵族制充分发展,就可能走向“封建”,“封建”是一种分权体制,其下存在着众多的自主单元。当政体在其间发生变动时,权贵精英的权势、身份和财富所受冲击最大,下层平民就不一定了。
所谓砖制的“恐怖”,首当其冲的是权贵精英,孟德斯鸠已注意到这一点了:“砖制国家的大人物们的地位极不稳定;而君主政体的性质却使君主国家的大人物们的地位稳固安全。”(37)托克维尔说得更为明白:“罗马皇帝可以滥用权力,蛮横地夺去一个公民的财产或生命”,然而“他的暴政对某些人来说是沉重的压迫,但并未扩及大多数人。暴政只以几个重大的人物为对象,并不施于其他人。暴政是残酷的,但是有一定的范围”(38)。周秦汉间,封建体制向帝制转型,这时候“大人物”的沉沦,令贾谊感慨不已:“王侯三公之贵,皆天子之改容而礼也……今与众庶徒隶同黥、劓、髡、刖、笞、、弃市之法。”一份考古研究显示,战国君权与贵族的此消彼长,在墓葬、都邑、人殉的等级规模上反映出来了:在贵族势力较大的东方列国,君主、卿大夫、士的级差比较均衡;而在秦国,无论墓葬、都邑、人殉,都是秦王一家独大,从而生动展示了卿大夫这个中间阶层的萎缩(39)。是否可以这么看呢:砖制君主的巨大财富,主要是从“大人物”而不是小农那里分割来的。
砖制皇帝的威严让臣民“恐怖”,但封建主对其臣民奴仆,未必就是友好宽厚的。砖制暴君往往横征暴敛,但很难说封建主在一己领地上,就不会横征暴敛。鲁国的季孙氏“富于周公”,家臣冉求“为之聚敛而附益之”,遭孔子谴责。在中国古代,并非没有这样的皇帝:很恶劣地对待其大臣,加给民众的赋役却不沉重。“主昏于上,政清于下”的情况也有,“严明以驭吏,宽裕以待民”的情况也有。章太炎就认为:“人主独贵者,其政平。不独贵,则阶级起。……夫贵擅于一人,故百姓病之者寡。”(40)因为砖制的受害者首先是权贵精英,所以砖制的抵制者或挑战者首先也是他们,传统精英如旧贵族、宗教领袖等等,新兴精英如工商阶层、知识阶层,等等。在民主化中获益最大的精英,反抗砖制最早最力。尽管小农最终也将从中获益,但因其生计与组织性等原因,他们在政治上相对消极。小农与砖制的关系是复杂的。在马克思看来,小农甚至是君主砖制的社会条件,所谓“波拿巴王朝是农民的王朝”(41)。
当然不是说,“大人物”的荣誉、财产与生命就可以任意践踏。对任何人的不公平都是不公平。我们确信,“民主化”提供了一种更文明的、使所有人免于“恐怖”的政治竞争形式,不但民权得以伸张,“大人物”也将从中受惠。这里只想说明,“砖制”也是一个中性概念,对砖制与自由的关系,还可以从社会结构的分化程度上来认识;对砖制与“恐怖”的关系,还可以把不同阶层分开来观察。
砖制出现是社会之自然适应的结果,公众是否接受这种政体,因时代而定。比如包办婚姻在历史上有其合理性,在现代就让位于自由恋爱、自主婚姻了。在时代转折中,包办婚姻一度被谴责,但这不意味着传统家庭生活全都是悲剧、噩梦。人类史上存在过奴隶制,今人也谴责奴隶制,但学者不必因为谴责的存在,就抛弃“奴隶制”概念。林达先生说得很好:“砖制制度的存在并非奇耻大辱,因为每个国家都经历过砖制。它像奴隶制一样,只是人类政治制度发展的一个阶段,一种形式。只是,在现代文明已经非常深入人心的今天,作为一个大国,断然拒绝走出砖制,就有可能给自己带来耻辱。”(42)人类历史其实是很苍凉的,有那么几千年,出现过奴役,出现过屠杀,出现过征服,出现过剥夺压榨,也出现过“砖制”。我们全力追求一种更文明的政体,同时不妨直面历史。
如果承认“中国砖制主义”的话,还能带来这样一个学术便利:有利于对当代中国的若干重大政治现象提供解释。(此处予以删节,可参考原刊)。反之,如果说帝制中国并非“砖制”,甚至如钱穆所说是“民主”、是“宪政”,那么对那些现象就得另觅来源了,比如统统归之为外来因素。然而我很怀疑那种解释的充分性。
近代改革者呼吁“扫除数千年种种之砖制政体”,他们是否为了建立共和,就夸大了帝制的弊端,甚至给皇帝误戴了一顶“砖制”大帽子呢?今人有可能更为客观中立了,但那一代人仍有一个重大学术优势:他们曾真正生活在帝制之下,亲历身受,有切肤会心之感。这样一点,又是今人所不及的。你说皇帝不砖制,你见过皇帝么?今人对皇帝的认识,是书本里得来的。“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皇帝威严之下是什么感觉,三拜九叩是什么滋味,严复、梁启超们比我们清楚。而且他们曾亲历欧美,各国政体的巨大差异,给了他们强烈感受。民国几十年中,仍有不计其数的前清亲历者活在世上,他们对“中国砖制”几无异词。今人可能比前人更客观,但也不能太自信了。比方说,告别“文革”才三十多年,亲历者的看法与青少年的看法,就大相径庭了,后者的若干“红色想象”,浪漫得让人感叹世事沧桑。今人未必就不受情感、时政左右了。因文化情感或政治需求,反过来一味赞美传统政制,其可能性也是有的。
然而,一百年来对“砖制”的大量谴责,毕竟要影响到这个概念的运用。“砖制可以历史地看待”一点,只是可能性之一,不是全部。在现实生活中,“中国砖制主义”概念仍然要面对各种政治纠葛。在帝制时代主张君主独裁,本是“天经地义”的,但随着民主化浪潮兴起,情况就不同了。在当今世界,“民主”看上去已取得了明显优势。反对民主者间或有之,但极少有人公然主张砖制。“砖制”成了一个被谴责的东西。这样一来,学术概念同政治概念搅在一起了。也如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之类术语一样,虽然二者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两个概念在学术上是有用的,然而它们又经常被“政治化”了。对很多人来说,“砖制”就是一个贬义词。带着“温情与敬意”捧读国史,冷不丁冒出来“砖制”一词,会让读者刺眼伤心,“不忍”之感会油然而生。进而面对西方人的历史优越感,这“不忍”还会变成不快。随着中国经济崛起,国人的历史文化自信心随之大增,人们质疑西方人的历史优越感,也开始质疑那顶给两千年扣上的“砖制”帽子。
一个概念如果陷入了“政治化”,那么在实践中它确实会遇到障碍。同时,权力高度集中的那种君主制,又是客观存在的。那么,又一个选择自然而然地浮现出来了,就是变换“能指”,更换“标签”。这样的事情,在社会生活中其实经常出现。比如说,指称特殊群体或弱势群体的某些称谓,经常成为敏感词,随后出现替代词。前文已经指出,这里存在着若干选项,例如:根本否定“砖制”之为一种政体;或不否认砖制政体,只否认“中国砖制”。后一做法又包括两种选择,或否认中国皇帝的“绝对权力”,或承认中国皇权是一种集中化权力,但另觅一个更中性的提法。最后一种选择,就等于是“换标签”。
有学者主张用“君主制”来代替“砖制”,认为砖制主义一般就是君主制,君主制就是个人独裁。这个做法可行吗?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君主制”与类似于“东方砖制”的“蛮族王制”是有区别的。在孟德斯鸠那里,君主制与砖制也有区别,区别在于是否存在分权制衡和强大的“中间阶层”。绝大多数传统政权都有君主。贵族制下也有君主,民主制下也有君主。笼统使用“君主制”一词,无法反映其间差异,不宜以之取代砖制。“砖制”概念所提供的认知便利,就在于它区分了君权的强弱,那么,替代的概念就应当保留这个便利,保留其区分君权强弱的功能。
这样看来,即令使用“君主制”作为替代,也应该加上一个限定词,如“集权”二字,以“集权君主制”为替代。第一,“集权”二字表明其权力集中化更高,由此与权力集中化程度较低的君主区别开来;第二,“君主”二字表明存在君臣关系,存在臣民的人格依附和君主的人身支配,由此与各种现代集权制区别开来。就目前看,“集权君主制”是替代“砖制”的较好选择,如果非要“换标签”不可的话。
在一段时间中,中国学者往往用“集权”特指“中央集权”,用于表述中央王朝与地方之关系,与“君主砖制”的提法分用并行。如果放弃“砖制”一词,“集权”一词就要“一身二任”了。不过这个问题不算太大,看上去还能将就凑合。当然不要忘记,若你放弃“砖制”术语,就应一视同仁,对所有同类政权一律免去“砖制”之名。至于在中文英译之时,不妨使用较为中性的autocracy。
当然这里所说的只是客观选项,至于各人如何选择,那就只能“各行其是”了。每一种选择的背后,都有各种复杂考虑,牵涉了政治立场、文化心理、民族感情等众多因素。“包办婚姻”或“奴隶制”之类离我们已遥远了,所以这些概念不致引起麻烦;而“砖制”一词,是因民主化大潮而成为流行语的,所以,只要人类史上的这场民主化运动尚未曲终奏雅,与“砖制”相关的学术纠葛就不会匿迹销声。至于本文所关注的,只是思辨问题,即如何为政体分类、如何使用概念更好一些的问题,如此而已。
原载《北京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因众所周知的原因有删节,并对部分语词做出技术性处理
注释:
①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第20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38页。
②侯旭东:《中国古代砖制主义说的知识考古》,《近代史研究》2008年第4期。
③安德森:《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0页。
④摩尔:《民主和砖制的社会起源》,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46页。
⑤何天爵:《真正的中国佬》,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26页。
⑥梁启超最初所说的“砖制政体”有可能是monarchy,参看宋洪兵:《二十世纪中国学界对“砖制”概念的理解与法家思想研究》,《清华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
⑦梁启超:《中国砖制政治进化史论》,《梁启超全集》第3卷,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773、774、779页。
⑧这是简•敦巴宾(JeanDunbabin)的说法。转引自芬纳:《统治史》第1卷《古代的王权和帝国:从苏美尔到罗马》,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6页。
⑨芬纳:《统治史》第1卷《古代的王权和帝国:从苏美尔到罗马》,第56页。
⑩《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修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7页。
(11)尾形勇:《中国古代的家与国家》,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3年版,第155页。
(12)分见FromMaxWeber:EssaysinSociology,translated,editedandwithintroductionbyH.H.GerthandC.W.Mills,NewYork:OxfordUniversityPress,1958,p.199;《韦伯作品集》Ⅲ《支配社会学》,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4页。
(13)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33页。
(14)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6—47页。
(15)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75页注①。
(16)安德森:《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566—567页。
(17)芬纳:《统治史》第1卷《古代的王权和帝国:从苏美尔到罗马》,第31、351页。
(18)赵鼎新:《费纳与政府史研究》,《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4期,第211页。
(19)H.Rosenberg:Bureaucracy,AristocracyandAutocracy,ThePrussianExperience1660-1815,Boston:BeaconPress,1958,pp.18-19,38-41。按英文“王朝”(dynasty)特指某一王族的统治,即“家天下”。
(20)以上分见:FromMaxWeber:EssaysinSociology,translated,editedandwithintroductionbyH.H.GerthandC.W.Mills,NewYork:OxfordUniversityPress,1958,p.50;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871页;毕瑟姆:《官僚制》,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导言》第3页;布劳、梅耶:《现代社会中的科层制》,北京:学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页;阿伦特等:《耶路撒冷的艾希曼:伦理的现代困境》,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6页;米歇尔斯:《寡头统治铁律:现代民主制度中的政党社会学》,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34页。
(21)日知:《东方砖制主义问题:政治学、历史学二千多年来的误解》,收入日知主编:《古代城邦史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22)李祖德、陈启能主编:《评魏特夫的〈东方砖制主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23)施治生、郭方:《“东方砖制主义”概念的历史考察》,《史学理论研究》1993年第3期,第41页。
(24)黄敏兰:《质疑“中国古代砖制说”依据何在》,《近代史研究》2009年第6期。
(25)王彬彬:《以伪乱真和化真为伪:刘禾〈语际书写〉〈跨语际实践〉中的问题意识》,《文艺研究》2007年第4期。
(26)《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修订版),第209页。
(27)《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修订版),第1、207页。
(28)译文见魏特夫:《东方砖制主义:对于木及木又力量的比较研究》中译本,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导言第11页。所引英文原词,据KarlA.Wittfogel:OrientalDespotism:AComparativeStudyofTotalPower,YaleUniversitypress,1963,Introduction,p.1.
(29)常保国:《西方历史语境中的“东方砖制主义”》,《政治学研究》2009年第5期。
(30)侯旭东:《中国古代砖制主义说的知识考古》。
(31)赵利栋:《中国砖制与砖制主义的理论谱系——从戊戌到辛亥》,收入《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青年学术论坛》2007年卷,第237、255页。
(32)郭沫若主编:《中国史稿》第2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21页。
(33)翦伯赞主编:《中国史纲要》上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99页。
(34)范文澜、蔡美彪:《中国通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册,第3页。
(35)参看艾森斯塔得:《帝国的政治体系》,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0—31页以下。
(36)伦斯基:《权力与特权:社会分层的理论》,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53页。
(37)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95页。
(38)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868页。
(39)梁云:《战国时代的东西差别:考古学的视野》,北京:文物出版社2008年版。
(40)章太炎:《秦政记》,《章太炎全集》第4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71页。
(41)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收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221页。
(42)林达:《心有壁垒不见桥梁》,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no01/1/259235.shtml。
(4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注释本)》,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9页。
(44)本条注释删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