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重磅突发|银行间债券市场进一步开放,机构投资者可以开展外汇衍生品,附独家解读&官方答疑

2017-02-27 王志毅 跨境金融监管

法询精品课程


跨境并购研讨会 | 京 3月24日至26日

跨境资本项目外汇交易培训及案例研讨会 | 上海 3月25日至26

点击上面蓝色标题,可以获取详细课程信息

更多活动咨询王老师助理电话&微信:13524285894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今日,外管局官网发布重磅新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5号),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具备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

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项下衍生品业务参照去年发布的汇发[2016]12号文的规定执行,境外投资者通过本外币专用账户直接在结算代理人办理资金汇出入和结汇或购汇手续,外汇局不进行事前核准或审批。


近年来,伴随着人民币纳入SDR,外管与人行在QFII/RQFII、国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方面的都做出了重大改革,大力推动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一方面吸引着海外投资者参与国内资本市场,另一方面也能够进一步吸引海外机构到国内市场进行融资。本次新规是对于国内银行间债券市场进一步开放,对境外投资者开放衍生品业务有利于投资者对冲汇率风险,使得境内债券市场更具吸引力。


附:(金融监管研究院整理)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渐进式改革

 

2009年为配合跨境人民币试点,对境外清算行(主要中银香港、工行新加坡)可以在其存款的8%范围内投资银行间市场。

 

2010年发布《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0]217号)允许境外参加行、海外清算行及境外央行在人民银行审批的额度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2015年7月份《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放开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和主权基金三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的准入,且取消额度管理。

 

2016年2月17日,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公告》对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引入更多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鼓励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中长期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取消投资额度限制,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简化管理流程。“本公告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公告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上述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2016年5月,人行上海总部发布《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16]第1号),境外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向人行上海总部备案的形式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无需再事先获得人行的准入许可及投资额度的审批。

 

2016年5月27日,外管局发布《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主要内容包括i).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实行登记管理,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通过结算代理人办理外汇登记;ii).不设单家机构限额或总限额,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凭相关登记信息,到银行直接办理资金汇出入和结汇或购汇手续,不需要到外汇局进行核准或审批;iii).要求资金汇出入币种基本一致。投资者汇出资金中本外币比例应保持与汇入时的本外币比例基本一致,上下波动不超过10%;首笔汇出可不按上述比例,但汇出外汇或人民币金额不得超过累计汇入外汇或人民币金额的110%。

 

2016年5月9日,上清所发布《关于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债券业务登记托管、清算结算实施细则〉、〈上海自贸区跨境债券业务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这可以看成是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全面开放的开端。总结其特点,对投资方来说,i).上海清算所与国际托管机构建立互联的安排,国际投资人可“一点接入”参与全球多个市场,而无需单独在各市场开户、结算;ii).没有投资额度限制;iii).交易既可以在集中电子平台进行,也可以通过自贸区商业银行柜台。对融资方来说,境内外机构可面向海外发行人民币债券。

 

2016年5月27日,中债登联合同业拆借中心、上清所发布《关于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市场联网和开户操作指引〉的通知》(中债字[2016]52号),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联网和开户流程,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可由结算代理人分别向同业拆借中心、中债登和上清所书面提出联网或开户申请。


2016年12月,央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6〕258号,该政策细化了境外机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即“熊猫债”)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具体管理要求,明确了境外机构可直接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或者是委托主承销商在银行开立托管账户的方式作为债券资金募集户。


而人行在2017年1月13日印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提到了将本外币的被动负债列为了豁免项目,不占用境内机构的全口径融资额度。“企业和金融机构因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产生的本外币被动负债; 境外主体存放在金融机构的本外币存款;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或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II) 存放在金融机构的QFII、 RQFII托管资金; 境外机构存放在金融机构托管账户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所募集的资金。


2017年2月27日,外管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5号),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具备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


以下为官网原文及官方解读: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7]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动外汇市场对外开放,便利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外投资者)管理外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就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境内外汇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具备代客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以下简称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规定的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条件的境内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结算代理人),可以对本机构受托提供代理交易和结算服务的境外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

本通知所称境外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规定的各类境外投资者。

2

二、结算代理人对境外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应遵守实需交易原则。

境外投资者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限于对冲以境外汇入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外汇衍生品敞口与作为交易基础的债券投资项下外汇风险敞口应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当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境外投资者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品敞口进行调整,确保符合实需交易原则。

3

三、结算代理人对境外投资者办理的外汇衍生品类型,包括《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规定的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

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合理需要,结算代理人可以为境外投资者的外汇衍生品业务灵活提供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反向平仓和差额结算的币种及结算参考价执行《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规定。

4

四、境外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所涉及的外汇收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规定的专用外汇账户办理。

5

五、结算代理人为境外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应遵守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规定,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统计报表及报送方式的通知》(汇综发〔2012〕1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7〕4号)等规定履行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义务。

6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关于银行对客户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转发辖内有关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年2月24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5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通知》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随着国内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境外机构在境内债券市场的参与程度不断上升。截至2016年末,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投资者总计持有债券8700亿元人民币,较2015年末增加834亿元人民币。在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逐步增强的市场环境下,境外投资者持有人民币债券存在管理外汇风险的需求。当然,境外投资者可以在境外人民币市场进行外汇风险管理,但随着国内外汇市场深度逐步提高,有条件支持境外投资者参与国内外汇市场,在债券和外汇市场进行综合管理。此次发布《通知》,既是便利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管理外汇风险,也是推动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对外开放的改革举措。

2、参与境内外汇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范围是什么?是否包括境外央行类机构?

答:《通知》所称参与境内外汇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规定的各类境外投资者,这与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对外开放范围保持一致。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范围不包括境外央行类机构,主要考虑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1号》规定,目前境外央行类机构已有多种渠道参与境内外汇市场,可以便利地管理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3、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办理的外汇衍生品业务有哪些类型?

答:为对冲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自主选择办理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等《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规定的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在国内外汇市场已有的衍生品类型内不作交易品种限制。

4、如何理解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实需原则?

答:实需原则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是基于对冲以境外汇入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或者说债券投资项下的外汇风险敞口是外汇衍生品的交易基础。在实需原则下,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对于单只债券或债券组合投资的外汇风险敞口状况,灵活选择外汇衍生品工具,以及运用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实需原则是国内外汇衍生品市场的一个基本要求,这与市场参与者自身的审慎交易原则是内在一致的。这既维护了外汇市场秩序,也为市场参与者的交易灵活性提供了保障。

5、由结算代理人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外汇风险管理服务的政策考虑是什么?

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现有政策安排,结算代理人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交易、结算等债券投资相关服务。因此,结算代理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可以提供债券投资和外汇交易“一站式”综合服务,更好满足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未来,外汇局将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政策安排,不断丰富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国内外汇市场的交易模式。

6、境外机构投资者是否可以参与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

答:我国外汇市场分为银行间市场(也称批发市场)和银行柜台市场(也称零售市场或银行结售汇市场)两个层次,前者以金融机构提供市场流动性为主。考虑到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境内外汇市场主要是对冲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现阶段不是市场流动性的主要提供者,因此以客户身份参与银行柜台市场完全可以满足需求。境外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仍遵照《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5〕第40号》的规定执行。

7、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所涉及的外汇收支有什么规定?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项下衍生品业务所涉及的外汇收支,遵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的规定执行,通过本外币专用账户直接在结算代理人办理资金汇出入和结汇或购汇手续,资金汇出入币种基本一致,外汇局不进行事前核准或审批。

8、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是否需要与交易对手签署主协议?

答:签署主协议是国内外金融市场的普遍惯例。境外机构投资者在结算代理人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双方可以自主协商选择并签署主协议。

9、下一步外汇局对发展外汇市场有什么考虑?

答:未来,外汇局将继续深化外汇市场发展,丰富交易工具,扩宽参与主体,扩大对外开放,完善基础设施,更好地满足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内的境内外市场各类主体的外汇风险管理需求,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支持金融市场开放。 



提高外汇市场开放水平 促进债券市场对外开放


为提高外汇市场开放水平,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5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具备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提高外汇市场开放水平。

二是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外汇衍生品业务遵守实需交易原则,限于对冲以境外汇入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保障外汇市场秩序。

三是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外汇衍生品业务提供多样化的交易工具和交易机制选择,便利外汇风险管理。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跨境金融监管”主要定位在外汇和跨境人民币,我们专注于外管、跨境人民币、自贸区的金融监管政策研究。

跨境金融监管





法询精品课程



跨境并购研讨会 | 京 3月24日至26日

跨境资本项目外汇交易培训及案例研讨会 | 上海 3月25日至26

企业海外并购与融资不存在简单的“成功模板”,每个项目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并购融资方案,这需要企业的努力,也需要政府给予政策上的支撑。就在2017年1月份,人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新规,目前全口径境外融资已不再属于自贸区的专属政策红利,全国范围内的企业都可以采用“全口径“模式从海外融资。如何用好这些政策红利,把握市场机会,显然需要实务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来给予指导。而市场上的理论一套套,专家一堆堆,但有实际海外项目经验,亲自操刀经办过多个大型并购项目的专家还是少之有少。法询金融特为您去伪存真,举办跨境并购研讨会,邀请业内最顶级的跨境并购实务专家张伟华、国际大型商业银行海内外工作经验的金融界资深专家、国内顶尖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亲自讲述跨境并购案例及实务操作,并涉及少有提及实则重要的跨文化交流等方面内容,机会弥足珍贵。

点击上面蓝色标题,可以获取详细课程信息

更多活动咨询朱老师电话&微信:13585803103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