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保外贷并非“洪水猛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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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中国外汇》记者 荣蓉 白琳 王莉
来源丨《中国外汇》2017年第18期 9月15日出版
原标题丨内保外贷正本清源
1. 内保外贷产品本身是中性的,并非洪水猛兽,不能因为在发展的特定时期出现问题就“一刀切”,全面否定其作用。
2. 内保外贷业务回归本源,就是要回归其业务发展初心。其基本前提有三个:真实、合规、可行。
日前,一条关于乐视的新闻将“内保外贷”业务推向风口浪尖。乐视一笔内保外贷业务逾期,导致其境内资产被银行依法申请冻结,使得“内保外贷”这一并不新鲜的业务走进公众视野。
作为一项传统跨境业务,国内内保外贷业务的开展已有十余年之久。近几年,内保外贷业务出现迅猛增长;与此同时,履约率也在一段时间内大幅攀升,使得外界对其当前的发展态势、发挥的作用以及存在的风险点产生了诸多疑惑。
“内保外贷”业务是“内保”和“外贷”两部分的有机组合。通常情况下,相对于企业直接对外担保,境内银行作为担保人在资信方面更容易为境外接受(本文主要探讨担保人为银行的情况)。常见的银行内保外贷包括四个参与主体。“内保”即境内担保,由申请人(反担保人)向担保人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外贷”即境外融资(包括贷款、贸易融资、融资租赁等),境外机构(债权人)向境外的被担保人(债务人)提供融资。将“内保”与“外贷”连接起来的就是境内担保人开具给境外债权人的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内保外贷业务的产生与发展与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过程密不可分。国内企业在境外当地进行国际化经营的初期,通常资信难以达到当地银行的贷款标准,故借助“内保外贷”,由境内母公司向境内银行申请融资性担保,凭借境内银行的担保从境外银行获得资金,以解决经营的融资需求。正是由于其可以为企业解决跨境融资问题,近年来不少大型海外投资并购项目中也会看到它的身影。
自从2001年中国境内银行叙做第一笔业务以来,内保外贷一直是中国“走出去”企业获得境外融资的重要途径之一,整体发展态势较为平稳。各家银行也基于内保外贷业务推出了自己的一揽子金融产品与方案,服务涵盖企业跨境收购、全球运营及境外发债与上市的全流程。
2014年5月,外汇局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建立了我国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政策的基本框架。“内保外贷”这一市场上的业务统称,从此正式纳入官方口径。
按照29号文,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做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按照担保当事各方的注册地,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29号文一方面简政放权,取消了所有与跨境担保相关的事前审批,也取消了担保履约事前核准以及大部分业务资格的条件限制,代之以比例自律和登记管理;另一方面,则仍然保留了较多属于“自律”性质、但如果违反会导致行政处罚的限制性规定。
29号文之后,跨境担保的签约环节取消了数量限制;但在履约环节仍然保留了“牙齿”:内保外贷业务如果发生担保履约,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应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根据担保人类型,内保外贷又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担保人为银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直接由银行向外汇局系统报送信息;第二类是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在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办理签约登记,外汇局按规定进行审核。
可以说,在29号文简政放权之后,银行作为担保人在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方面承担着重要的把关作用。尤其是29号文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
内保外贷项下还分为外币保函和人民币保函。《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未对外币保函和人民币保函进行区别管理,人民银行虽对人民币对外担保进行了一定规范,但内容比较简要。
2014年6月1日起实施的29号文,给予了银行和企业更多自主权,促进了贸易投资的便利化,也迎来了内保外贷业务的蓬勃发展,但在签约金额大幅增长的同时,履约额也随之提高。
2015年和2016年,境内机构内保外贷余额较上年末分别增长了36%和46%;与此同时,内保外贷履约额分别同比增长了53%和90%。
从个别外向型经济发达的省份及地区来看,履约率在一定时期内的提高更为明显。比如民营经济发达的福建省,2015年内保外贷(不含厦门)的签约金额相比2014年增长9.1%,但履约金额增幅却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内保外贷的本质是或有负债。如果在担保存续期内未发生履约,其只是作为境外企业的增信手段之一;而一旦发生履约,则意味着跨境资金的流动。
银行内保外贷业务中开具的保函多为“见索即付”,保函收到相符索赔后,境内银行作为担保人要履行担保义务,无条件地向境外债权人即境外银行付款,从而造成境内资金的流出。内保外贷履约造成的资金“间接”出境也成为其备受关注的风险点之一。
社科院学部委员余永定与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余明在联合撰写的《内保外贷的资产转移隐忧》一文中,对部分企业可能会利用内保外贷的通道转移境内资产表示担忧,并指出,由此可能引发非理性投资风险、跨境资本管理风险、反洗钱合规风险三大风险。
为何履约率会在某些时间段大幅提高?如今是否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带着疑问,《中国外汇》奔赴福建省福州、泉州、漳州、福清等地,走访了多家银行和企业,探寻答案。
从记者了解的情况来看,叙做内保外贷业务的企业大多数是出于正常的境外经营投资需要,其中会有由于境外资金问题无法偿还贷款而被迫履约的情况。就像银行贷款有违约率一样,内保外贷作为一项银行业务也应有相对合理的履约比例,且会随着业务环境的变化而在一定范围内波动。
但不可否认,业务扩张期也存在着一些不正常现象。有的企业在开立内保外贷时就已经存在履约倾向,通过中途恶意履约甚至频繁履约,违规向境外转移资金;还有的企业为躲避当地监管,在异地开具大量保函,且担保规模达到其资产总额的数倍。
正如前文所述,在以银行为担保人的内保外贷业务中,银行要担当起“守门人”的职责,严格落实展业三原则的要求。29号文“放权”给银行的初期,市场主体的“自律”迎来重大考验。一些银行面对企业的不正当需求或风险隐患,并未守好第一道防线。
银行的盈利冲动与合规把控之间本就存在天然的矛盾。在对展业三原则的尺度把握和业务风险偏好方面,各家银行并不相同。一些中小型商业银行,尤其是地方分行,面对业务考核指标与展业规则执行的博弈,难免将天平倾向于前者。
广发银行审计部高级经理蔡思隽告诉记者,银行在发展前期主要聚焦于境内客户的信用风险和银行资金回收风险,因此,重点强调的是对境内担保人资质能力及担保品的审查。落实展业三原则时,在对还款来源的范围、担保履约可能性评估方法和阈值等的规范约束上,各家银行、银行各级经营机构掌握尺度不一,部分银行在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境外企业融资需求及还款能力等方面的审查上会出现瑕疵。
福建的调研情况显示,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的履约低于股份制银行尤其是中小型股份制银行。大型商业银行一般都能够按照“展业三原则”的要求,加强保函基础交易的背景真实性、合规性审核,重点关注合同当事方关系、担保责任事项与企业经营范围。对于真实合规性审核严格、业务规范程度较高的银行,在业务发展过程中未受到监管部门重点关注,内保外贷业务始终有条不紊地进行。
比如某国有银行福建省分行始终严格把控合规风险。“我们对自身的要求是,不仅要严格落实展业三原则,更要对每笔业务尽职、履责,担当起国有大行的社会责任。商业银行要起到正面的社会效应,不能助长歪风邪气。”该行业务负责人对记者如是说,“对于业务,即使是100%保证金质押业务,一样要做合规性审查,并且更加谨慎。银行做每笔业务都要做得踏实,凡事深究,多问几个为什么,就能少犯错误。”
相对大型国有银行,福建当地股份制银行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客户群体多以民营中型企业或地方国企(部分已改制,实际由民营企业或个人控制)为主,客户规模、资金实力、信用状况都较弱。在行业方面,客户较多集中在钢贸、汽贸、油贸、服装等行业,受行业政策、外贸形势变化、汇率变动的影响大,负债比例相对较高。从近几年的数据来看,特别是2015年“8·11”汇改以来,股份制银行业务发生风险的案例有所增加。
尤其是少数忽视真实合规性审核的中小型股份制银行,未严格按照29号文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和交易背景尽职审查,以及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等,成为内保外贷履约高发的“重灾区”。
外资银行的内保外贷业务较少有履约发生。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贸易金融部总经理薛键告诉记者,外资银行的内保外贷业务有其特点,那就是由于外资银行的架构特性,其国内的分行或法人银行开出保函以后,海外提供贷款的主体(即保函受益人)往往就是国内保函开立机构的海外母行或联行。这样的海内外机构合作,在对内保外贷业务的贷后管理上有较大的便利性;贷款过程中,也自然会进行更有效合作和协同,最大程度地化解可能的风险。万一海外的借款人在内保外贷到期时不能按期还款,海外母行或联行往往能够与其国内的分行充分沟通,寻求比国内保函履约更好的解决方案:如海外机构对海外借款人提供其他担保方式的授信来替代现有的内保外贷授信;或海外机构积极与海外借款人沟通,说服海外借款人的关联方先协助归还海外贷款;甚至协助借款人在海外市场通过发债等形式,避免造成国内保函的履约。
为什么有些银行会在内保外贷业务的风险把控上“大意失荆州”?这与内保外贷的业务特点不无关系。
前几年,银行之间在内保外贷业务上竞争激烈,“全额人民币保证金”的做法并不少见:企业为了从银行开具融资性保函而向银行提供全额人民币保证金质押。对于银行来说,“全额保证金”能够在赚取保函费的同时获得定期存款。与“全额人民币保证金”相关联的另一做法是“利息前置”,即企业将人民币保证金以及保函期限内定期存款的利息合并作为人民币质押保证金。这些做法都为“内保外贷”后续的履约埋下了风险隐患。
中国农业银行法兰克福分行王嵘告诉记者,对境内银行来说,内保外贷能够为银行衍生出大量的存款,而且大部分业务有全额保证金质押,不用担心保函赔付的信用风险又能收手续费,因而被银行归入所谓的“低风险”业务范畴。对境外银行来说,由于有境内银行的保函或者备用证担保,不用考虑债务人违约的风险,往往忽视了对第一还款来源的深入调查。不论是境内银行还是境外的银行,在办理此类业务时均存在重视“信用风险”而相对忽视“合规风险”的现象。
值得关注的是,内保外贷涉及境内与境外两个金融市场。债务人与债权人均在境外,主债务合同项下资金也在境外使用。这意味着,境内银行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然而,一些银行的内控机制存在缺陷与薄弱环节,仅将目光局限在了境内一端,着重审查境内反担保人的偿债能力,而对境外债务人的还款来源、境外使用情况则疏于调查。这也成为银行对内保外业务风险控制的“盲点”。
“当潮水退去时,才知道谁在裸泳。”一些银行在内保外贷业务上的疏漏,成为在遭遇市场环境急剧变化时集中履约的导火索。
客观上,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也会触发保函集中履约。如2015年,央行实施了数轮降息、降准,“8·11”汇改,美元进入加息通道等,使得跨境业务依托的市场环境发生了巨大改变。尤其是人民币汇率的大幅变动,与2014—2015年开立的保函触发集中履约之间,有着很大的相关性。
内保外贷业务的担保一端在境内,融资一端在境外。尤其是内保外贷担保签约币种与境外融资币种的不一致,导致内保外贷业务对汇率变化非常敏感。汇率的变化会直接影响境内反担保资金与境外债务的比值。在这种情况下,较大的汇率变化直接影响到境内反担保人和债务人的履约决策,有可能触发集中履约。
比如一笔内保外贷业务,境内开具人民币保函,境外是美元贷款,一旦人民币兑美元短时间内贬值幅度较大,导致担保金额不足,境外债务人就必须提前偿还汇率贬值造成的差额部分。如果境外债务人短期内没有足够的现金,就可能触发境内保函被动履约。
随着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深化和完善,人民币单边升值、低波动率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从2014年开始,人民币汇率告别长期单边升值模式,年度贬值2.42%。2015年1月至7月,人民币汇率呈现“先贬后升”的双向波动态势。
2015年 “8·11”汇改是明显的分水岭。2015年8月11日,人民银行完善人民币中间价形成机制,当日收盘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下跌1.87%。“8·11”以来人民币和美元汇率发生了大幅波动,汇率变动的幅度超过了市场的普遍预期。
面对2014、2015年以来汇率双向波动幅度的加大,一些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企业却依然处在人民币单边走势的思维定势中,对于汇率形势的分析研判和外汇掉期、期权等套期保值产品的运用存在不足。部分办理了内保外贷业务的企业,出于降低交易成本的考虑,未预先锁定远期汇率价格。其中,部分银行对企业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不严,导致部分企业可能利用内保外贷产品进行境内外汇差利差的套利,境内外关联企业之间玩资金“游戏”,面对汇率走势的大幅变动,如资金链断裂则被迫履约。
对于内保外贷规模、履约额的“双升”,监管层和银行方面及时发现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完善。各地监管部门加强了对银行跨境担保业务的管理力度和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各家银行也着手排查和防控业务风险点。
据记者了解,不少银行从2015年开始陆续将内保外贷相关权限上收,并进一步强调内保外贷业务展业三原则的审核要求。一些银行出台了贯彻展业三原则加强跨境业务管理的内部要求,有的银行专门制定了内部的《跨境担保展业规范》。
银行业务人员普遍认为,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完善业务真实性、合规性审核,以及加强银行内控制度,银行内保外贷业务整体风险得到了有效的把控。
从合规风险方面,“商业银行已经加强了跨境担保业务的合规管理,包括穿透式尽职调查境内保函申请人主体资质、境外债务人的经营能力和还本付息能力、境外贷款资金用途的真实合法性,加强保函存续期的汇率风险管理,以及全方位构建立体防火墙,从而有效降低了跨境担保履约率。”兴业银行交易银行部副处长潘心冰向记者表示。
对于非理性投资风险,多位银行业务人员表示,自从2016年11月,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汇局四部委关于对外投资两次答记者问,对五类敏感行业、四种异常现象进行风险提示之后,商业银行已经充分认识到其中的风险,并进行了大量的合规审核工作。
从银行资金风险来看,“8·11”汇改给银行和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风险课,银行在遇到错币种内保外贷业务时更加注重汇率风险管理。
从福建省的数据看,2016年,福建省内保外贷签约金额大幅下降,降幅达74.3%,履约金额降幅为10.2%;2017年上半年,福建省银行内保外贷的签约金额基本持平,履约金额大幅下降。
多位银行业务人员告诉记者,银行对内保外贷新增客户和业务的审核非常严格,新签约业务的履约率大幅降低。但由于保函存续期可以长达3年,还会有极少数2015年之前的存量业务可能出现履约。因此,作为银行,仍然需要对存量业务进行消化、防范和弥补,以应对存量业务的履约风险;同时,在继续拓展新业务的同时,严控增量风险。此外,还应处理好风险防范与风险化解的关系,避免在处理存量风险时诱发新的风险。
业内人士指出,由于内保外贷业务尚未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人民币保函对监管规定的执行程度难以保证,各地的执行标准也存在差别,因此,不排除个别企业利用本外币政策差异在跨境担保领域钻空子躲避外汇监管的可能。对此,应予以必要的关注。
内保外贷管理趋严后,有少数企业为躲避内保外贷的相关管理,采用维好协议、流动性支持承诺、安慰函、股权回购承诺、内存外贷等弱增信措施,取代跨境担保的环节。一旦履约,可能会涉及到违法违规的操作。对于这些“灰色”行为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担保”行为,仍有待界定。
从对国际收支的影响看,内保外贷履约与境外放款、境外投资等交易存在相互替代关系,一旦条件具备,都会形成境内资金的流出。因此,在加强内保外贷管理的同时,还需要在其他监管政策方面打“组合拳”,以避免“按下葫芦浮起瓢”。
在今年7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就如何做好金融工作提出了四条重要原则,其中第一条就是金融要“回归本源,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内保外贷业务回归本源,就是要回归其业务发展初心。其基本前提有三个。一是真实,企业必须具备真实的投资、并购和贸易背景。二是合规,银行办理业务要遵守境内监管的规定和境外贷款行所在国的规定。三是可行,境内外银行要加强配合,境外贷款行应全面分析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切实管理与控制好贷款。
在福建,记者采访了五家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企业。这五家企业多为国企,实力雄厚,开展的内保外贷业务均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在当前加强合规管理的现状下,这些企业通过内保外贷业务,优化了资源配置,通过境内外联动实现了境内外资源共享,解决了境外融资的难题,降低了财务成本。
福建省漳州轮船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林海木认为,“内保外贷是一个好产品,特别是对我们这种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对境外融资有需求的企业,我们需要这样的金融服务,也支持银行合规开展该项业务。”银行业务人员也认为,内保外贷产品本身是中性的,并非洪水猛兽,不能因为在发展的特定时期出现问题就“一刀切”,全面否定其作用。
应该说,对于具备真实贸易背景或合理境外投资需求的企业来说,内保外贷产品依然不可或缺。但在面对国际汇率、人民币汇率波动时,企业应学习运用掉期、期权等保值型金融产品,锁定境外贷款利率或远期汇率价格,避免由于利率汇率剧烈变动而造成资金紧张,以致被动履约的情形。而对于那些脱实向虚、以套利和转移资产为目的的企业,还需银行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予以甄别并严加防范。
银行要运用好内保外贷,不能仅仅凭借保函的“加持”。王嵘分别从境内银行和境外银行的角度,提出了对银行的建议:
从境内银行的角度看,一是观念要转变。对于所谓的“低风险业务”,要看到潜在的“合规风险”;对于纯粹套利和转移资金等不合规业务需求,要能抵挡住存款和收入的诱惑,坚决予以回绝。二是境内银行要重点关注企业履约的倾向性。全额抵押的业务更要了解清楚企业融资的真正意图,以及资金来源的真实情况,不符合政策和不合理的业务坚决不碰。三是要从源头弄清楚交易背景和结构。这需要从主体资格合法性、商业合理性等多个维度去分析和判断真实性和合规性。比如监管部门提到的“快设快出”“母小子大”“大额非主业投资”等情况就需重点关注。
从境外银行的角度看,需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要根据自身能力判断可行性,判断自身对债务人的掌控能力。二是要符合所在国的监管规定。如根据德国的监管要求,内保外贷视同本地普通贷款管理,该走的评级、授信流程一点都不能少。三是要对债务人也就是第一还款来源还款能力进行深入调查。四是主动与专业第三方机构加强合作。
那么境内外分行如何开展联动,使内保外贷业务能够顺利实施呢?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黄卓然认为,境内外银行要共同把满足好客户需求摆在首要位置。一般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的客户境外用款需求较为迫切,但境外公司开户、尽职调查、保函文本磋商等细节流程也必不可少。同时,境内外银行要建立互信机制,并利用好境外银行资源。
在银行完善尽职调查方面,蔡思隽认为,银行要加强内控管理,落实细化产品方案和内部审查要求,做好客户准入、交易背景甄别、履约意图判断等贷前调查,尤其是对于被担保人,并主动向外汇监管部门及时报告异常情况。同时,银行要建立客户内保外贷履约风险预警机制,实施名单制管理,当客户在本行或他行内保外贷业务出现履约情况时,立即启动重大风险预警,全面限制客户在本行的授信业务,适当提高其授信出账的审批层级。此外,还要加强银行内部检查考核,银行外汇业务管理部门对跨境担保的审核资料、流程和后续跟踪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各级经营机构做好“规定动作”,并将跨境担保的履约率和合规审查执行情况作为各级经营机构业务考核指标之一,严格实行“奖优罚劣”。
“内保外贷业务的风险点前置,要放在对境外客户的尽职调查上。”潘心冰说,“首先,内保外贷应严格参照境内授信办理,对有履约倾向的境外企业绝不办理业务;其次,尽职调查应当包含保函的整个生命周期,且需在保函的存续期内进行全流程的监控,而不是一锤子买卖。”
2017年1月13日,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其中将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内保外贷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的占用比例由原先的100%调整至20%;而外汇局1月26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则以发文形式明确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以外债或股权投资等规定方式回流境内,同时明确“银行发生内保外贷担保履约的,相关结售汇纳入银行自身结售汇管理”,即发生内保外贷履约时,银行应先使用自有资金履约,不得以反担保资金直接购汇履约。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在满足业务真实合规性要求的基础上,新政大大增加了银行的业务空间;与此同时,对于履约率的考核和先使用自有资金履约的要求,也使得银行不得不在内保外贷业务中尽量避免履约情况的发生,抑制了银行的非理性业务冲动。
中国建设银行福清分行副行长林祖贵表示,这两项新政有利于扩大内保外贷的投放规模、拓宽资金运用领域,对该业务的营销拓展构成了重大利好。“短期内受到市场环境限制等因素的影响,内保外贷业务整体规模较以往会有所下降;但从长期来看,内保外贷作为支持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手段,其作用会随着中国经济融入全球经济的趋势进一步显现,加之资金回流境内限制的放开,未来市场机会很多。”林祖贵说。
王嵘也表示,目前阶段,由于国内降杠杆、控信贷规模等原因,国内企业人民币的实际利率有所上升,国内与海外市场相比,利率上有了一定差别,海外的人民币显得“便宜”了。在这种背景下,当前的内保外贷业务又有了一定的市场动力。长远来看,伴随我国利率市场化和外汇管理改革的深入,境内外市场的利差汇差会逐步消失,套利型的内保外贷业务自然会大幅减少。同时,随着海外中国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经营实力的提升,中资企业在海外直接获得融资的能力将大幅提升,进而直接参与国际银团和债券市场的规模会越来越大,内保外贷相应会进入辅助而非主流产品的阶段。
薛键对此的看法是,虽然目前政策允许内保外贷资金回流境内,但是由于我国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后,境内企业可以直接向海外银行借款,即外债的借款人为国内企业,相较内保外贷业务中常使用的境外企业向海外银行借款,往往业务更实、规模更大、自身还款来源也更有保障,因此境外银行也更容易通过风险审批。企业使用境外资金有了更多的选择,可以预见部分内保外贷(加回流)的业务会逐渐被全口径外债所取代,但量不会太大。
在内保外贷业务发展趋于理性的环境下,银行业务新的拓展点在哪里呢?记者在调研中看到,许多银行将内保外贷业务着力点放在了“一带一路”沿线上。截至2016年年底,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建立初具规模的合作区56家,累计投资185.5亿美元。中信银行国际业务部高级经理朱玉庚表示,作为支持“一带一路”建设的融资利器,内保外贷近年来在跨境并购、海外退市、境外分红等对外投融资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有效满足了实体企业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融资需求,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一带一路”建设呼唤着内保外贷等金融产品的运用与创新。
内保外贷作为一款中性的银行产品,在国内存在着广泛的市场需求,而忽视真实的贸易背景,利用其进行境内外套利,绝非业务发展的主流。今后,内保外贷业务应以服务实体为纲,在银行切实落实展业三原则,严格履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的基础上,乘着政策的春风,支持企业真实交易背景下的合规、合法、合理的需求,始终沿着健康和合理的方向发展。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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