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操作指南
原创声明|本文作者 金融监管研究院 专栏作者 石小雨律师(Catherine Shi),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目录
一、“对外担保”
(一)概念
(二)政策演变
二、内保外贷签约步骤
(一)初步判断交易合法及合理性
(二)境外投资合法性审查
(三)与外汇局前期沟通
三、登记材料清单
(一)29号文的规定
(二)根据我们实践经验,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三)外汇局可能要求补充的材料
四、一些问题的解答
(一)担保合同签署日期较早,过期是否会有影响?
(二)当地外汇局是否有相关业务指南或操作指引?
(三)登记费用
(四)共同担保
(五)委托办理
(六)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
五、律师承接跨境贷款项目可能出现的问题
六、相关的法律法规
“对外担保”
“对外担保”是指:指中国境内机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除外),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担保,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财产对外抵押或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章第一节规定的动产对外质押和第二节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权利对外质押,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债权人或受益人)承诺,当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
在2014年6月1日以前,国家政策是不允许境内个人提供对外担保的,境内机构要提供对外担保需要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审批,否则对外担保无效。
自2014年6月1日起,国家外汇局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29号文”),放开对外担保,尤其是开放境内个人对外担保登记业务。这样就为很多境外金融机构开放了更多的融资担保方式。
内保外贷签约步骤
主要从外汇局审查的重点(详见本文第五条)对交易做初步判断,如果发现可能触发外汇局警惕的问题存在,提前将该等问题告知客户,提示客户在申请登记前完善相关手续。
外汇局审查的重点
29号文规定外汇局只进行程序审查,但是各地外汇局在实际审查时会很严格,并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关注事项 | 分析 |
境外投资 | 如境外债务人股东为境内居民,该境内居民是否办妥相关境外投资的审批。若未办妥相关境外投资审批,建议不要去外汇局申请内保外贷登记,会引起合规风险。 |
商业合理性 | 如果借款人和担保人不存在股权关联关系,且担保人也不是担保机构的,该交易可能会被认定缺乏合理性基础而被拒绝登记。 |
资金用途 | 29号文规定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2017年1月26日,外汇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规定债务人可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
还款能力 | 主要通过看债务人审计报告来判断债务人的经营状况以及债务人的营利能力是否可以覆盖贷款金额。 |
履约倾向 | 外汇局主要通过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和资金用途判断担保履约倾向性,如果担保人需要经常为境外关联公司进行担保的,一旦发生一次履约,就会影响其在外管局的信用,导致之后再进行内保外贷登记时会存在障碍。 |
其他担保人 | 如有其他担保人,外汇局会要求披露。首先是从商业合理性审查境外共同担保人与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其次是该笔交易项下各项担保的顺位;最后是其他担保人的担保登记手续是否完成。若境外共同担保人设立不合规的,披露或将引起合规风险。 |
如果境外债务人的股东是境内机构或个人,则须审查是否办妥境外投资审批。如客户未能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登记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则应当提示客户尽快补办《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否则外汇局不会接受登记,反而还有发现违规情况并给予处罚的可能。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和《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办理备案或登记。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是企业境外投资获得备案或核准的凭证,按照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颁发。
根据《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处罚
虽然商务部3号令没有规定不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的相应处罚,但是如果不办理备案,境外投资的资本金无法通过常规途径汇出境外。如果以非法方式将资金汇出境外或出现资金非法流入境内,则会依据37号文受到外汇局的处罚,详见下表:
违规事项 | 相应处罚 |
境内居民或其直接、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通过虚假或构造交易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 | 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承诺等行为 | 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进行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或虚假承诺的情况下,若发生资金流出 | 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在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或虚假承诺的情况下,若发生资金流入 | 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
境内居民与特殊目的公司相关跨境收支未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 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进行处罚: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通常至少需要准备如下文件,外汇局方会接受咨询:
1、 贷款合同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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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担保合同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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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关联关系证明文件
5、交易结构图
6、担保登记证明文件(如抵押登记证明) 虽然29号文没有要求必须先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外汇登记,但是现实中有些地方的外汇局会要求先办妥抵押登记后再办理外汇登记。
外汇局只有在认为已提供的材料已齐全且符合登记要求,才会正式接收材料并发出受理回执,并在20日内出具《对外担保登记表》。
建议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至少与外汇局进行两次沟通:第一次电话沟通可行性,即当地外汇局是否接受办理内保外贷登记,如接受,需要提供哪些文件;第二次现场沟通,准备妥当所有文件初稿到外汇局现场确认合格,之后再安排客户签署及公证。
登记材料清单
根据29号文中《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境内个人作为担保人,可参照境内非银行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并提供以下材料:
(1)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已办理且未了结的各项跨境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有共同担保人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
(2)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合同为外文的,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印章);
(3)外汇局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发改委、商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办理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供的变更材料等)。
外汇局按照真实、合规原则对非银行机构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核,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外汇局对担保合同的真实性、商业合理性、合规性及履约倾向存在疑问的,有权要求担保人作出书面解释。外汇局按照合理商业标准和相关法规,认为担保人解释明显不成立的,可以决定不受理登记申请,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1、交易各方身份证明
债务人公司注册证书、工商登记信息、身份证复印件
2、贷款合同、担保合同
若合同为外文的,须就主要条款提供中文译本加盖翻译机构印章。一般外汇局要求所有提交的外文文件都有中文译本,但不一定都要向交易文件一样严格地需要翻译机构盖章。通常建议客户签署中文版本的合同以便登记。
3、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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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适用于债务人股东为境内机构的情形
5、《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
适用于债务人股东为境内自然人的情形
这与各地外汇局的审查力度挂钩,通常为以下几项:
1、债务人近一年审计报告:审查债务人还款能力
2、提供债务人正常经营业务书面说明及一套完整的交易文件,可以反映货进货出以及有盈利
有的外汇局审查时会关注债务人是否为壳公司,要求证明借款用途符合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尤其是债务人成立的时间较新,外汇局会比较警惕。
3、债务人声明、担保人承诺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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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担保人关于对外担保的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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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问题的解答
问:担保合同签署日期较早,过期是否会有影响?
答:只要能说明合理理由,应该不会影响,最好在签署担保合同后15天内与外汇局接洽。
问:当地外汇局是否有相关业务指南或操作指引?
答:29号文及其附件。
问:登记费用
答:无
问:共同担保
答:根据29号文,同一内保外贷业务下存在多个境内担保人的,可自行约定其中一个担保人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外汇局在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其他担保人。通常外汇局会要求多个担保人合并出具申请报告并签署,由其中一个担保人办理登记。有些地方的外汇局会要求担保当事各方出具承诺函。
问:委托办理
答:通常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司担保人开介绍信委托职员经办,自然人担保出具授权委托书。
问:境外公司向境外非金融机构贷款,以境内主体提供对外担保,外汇局和抵押登记部门是否接受登记?
答:这种情况需要个案探讨,因为在中国是不允许企业之间借款抵押的,而类似香港这些地区却不被禁止。按照法理,借贷行为发生在境外,不属于中国法律管辖范围。但是国内的外汇和抵押登记部门可能会因为国内的习惯做法而拒绝登记。但是我曾经个案咨询过恩平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外汇局,经阐明法理,他们是接受登记的。
律师承接跨境贷款项目可能出现的问题
根据我的经验,律师或其他方在承接跨境贷款项目时可能出现问题有以几个方面:
1、外汇局的沟通环节不够细致明确,导致无法准确向客户传达外汇局的监管态度,以及导致客户已经签署的交易文件或已公证的文件不合格要安排重新签署和公证。
2、抵押登记部门沟通环节不够细致明确,导致无法准确向客户传达抵押登记部门的具体文件要求,例如交易文件的表述方式、抵押申请表的填写方式、盖章签署的方式(是否需要法人亲笔签名等)、顺位担保的选择、最高额抵押担保和一般额抵押担保的不同要求等,导致已经签署的交易文件或已公证的文件不合格要安排重新签署和公证。
3、客户大多都很忙,甚至不在中国境内,而境外借贷双方通常都急着收款和放款,但是境外银行没有见到登记文件不会放款(有时候境外银行以境内律师的法律意见书为放款依据,但是境内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必须在各项审批/备案/登记手续完备后才能签署)。
4、香港公证通常至少要两周,境外文件的公证需要更长时间,重新公证的价格不菲,浪费了客户的财力。
出现任何细节问题都会延误项目进度、浪费客户的人力物力,严重降低自己的专业声誉,所以魔鬼在细节之中。
相关的法律法规
与内保外贷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简要列明如下:
法规名称 | 颁布日期 |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 | 2014年5月12日 |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 2014年9月6日 |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 | 2009年7月13日 |
《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 2014年7月14日 |
《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 2017年1月26日 |
作者:石小雨 律师(Catherine Shi)
业务领域:跨境投融资、境内外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