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话“9.16”特大地下钱庄案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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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案件报道:“9.16”特大地下钱庄案
二、犯罪模式:NRA+对敲模式
三、案例分析:
(一)面向下游钱庄的批量生意
(二)拉拢银行员工入伙
四、案中案:“9.16”涉案人员状告外管局
五、案件追踪:诉外管局处罚对象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无管辖权
六、案件延伸:骗取出口奖励、出口退税
七、最后的知识点:地下钱庄的锅有多沉?如何避免成为背锅侠?
“
现阶段对于国内个人的资本项目仍未放开,但出于资产保值、增值等目的,境内个人配置境外资产的需求也确实客观存在,所以对于境内个人来讲,容易出现“分拆结售汇”、“蚂蚁搬家”等方式来规避结售汇额度限制的违规情况。另外,对于投资境外保险,购买境外房产,投资移民等需求,也多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地下钱庄,这种特殊的非法金融组织便应运而生。
”地下钱庄,帮助客户转移资产,从不过问客户的身份、资金来源及去向,无疑为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大开方便之门。众多案例显示,地下钱庄的中介费通常在万分之五到千分之三不等,极少数可能收取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八。单价看上去并不算高,但在实际交易中,如果是由中间人介绍到地下钱庄的,那么中间人也会收取相应的手续费,也就是说“客户”实际需要支付两笔手续费。那么今天我们来讲一讲,地下钱庄的故事。
一
案件报道:“9.16”特大地下钱庄案
这是一起由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发现可疑线索,公安部经侦局、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移交侦办、代号为“9·16”专案的地下钱庄系列案,在2015年11月10日,被浙江金华公安机关侦破。
此案是迄今为止涉案人数最多、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汇兑型地下钱庄案件,也是全国首例通过NRA账户实施资金非法跨境转移的新型地下钱庄案件。涉案资金4100余亿元,交易记录多达130多万条。
二
犯罪模式:NRA+对敲模式
NRA
+
对敲
1
NRA模式
利用境外购汇没有限制的特点,将人民币通过NRA账户跨境转移,在香港汇丰等银行购汇后打给买家。
一分钟科普:NRA即境外机构境内账户(NON-RESIDENT ACCOUNT),是境内银行为注册在境外的企业开立,提供结算、结售汇、融资等一系列服务的账户。NRA账户内资金视同境外,可直接凭指令划转到境外。
两分钟答疑:有的小伙伴可能表示不可思议,因为境内账户跨转至NRA账户视为资金跨境交易,需要严格审核资料,怎么会如此轻易划转呢?原来NRA账户建立伊始,银行的业务系统尚未完全升级,即NRA账户并未标有NRA标识,这就使得很多银行在操作资金转账,尤其是跨行交易时,并不知道交易对手为NRA账户,放松了审核,导致很多犯罪嫌疑人利用了银行在NRA账户监管方面的漏洞,直接可以将大额资金划转至境外。当然,案发后,该漏洞已被堵上。
2
对敲模式
借助境内外账户,通过网银操作,完成人民币和美元的分开流转,看似境内资金在境内流动,境外资金在境外流动,资金没有转移,但通过境内外的“对敲”平账的方式,实际上已达到为客户跨境转移资金的目的。
目前地下钱庄转移资金手法的主要模式是“对敲”平账,客户需将资金汇至境外时,则将人民币汇入地下钱庄指定的境内账户,在境外收取地下钱庄按约定兑付的等值外币;如需将资金汇入境内,反向操作即可。
三
案例分析:面向下游钱庄的批量生意,拉拢银行员工入伙
1、面向下游地下钱庄的批量生意
以这起”全国最大地下钱庄系列案“中最大团伙——赵至宜团伙为例,敛财数额之所以如此巨大,是因为他们不仅仅面向单个“客户“,最重要的是,他们本身就是一个上游地下钱庄,其“客户”主要是依附在其周围的、没有渠道兑换外汇的其他买卖外汇犯罪团伙,也就是下游地下钱庄,赵至宜向他们收取比正常商品率高100~300点的报酬。打个比方,某犯罪团伙需要兑换100万美元,赵至宜就能从中牟利1万~3万美元。
那么既然已经交纳了一定的手续费成本,下游地下钱庄的收费是否高昂呢?事实上,据犯罪嫌疑人交代,向客户兑换外币收取的费用大概在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表面上看,这个费率并不算高,可是由于资金流动大,这样的“小收益”却为犯罪团伙带来巨额利润。甚至有犯罪分子到银行大堂招揽生意,更有甚者还开设VIP包厢从事兑换业务,生意十分红火。据查,赵至宜下属一个洗钱团伙,日常收益就可在5万以上,最多一天竟达153万元!每个月的平均利润为200万左右,十个月内,就赚了2072万元!
2、拉拢银行员工入伙
不想当龙头的地下钱庄不是好钱庄。如何进一步打开当前局面,成为业内龙头呢?是时候把银行人员也被拉进来,帮助团伙“赚钱”了。金华警方查明,在当地多名银行高管的帮助下,赵至宜违法购汇多达7亿多美元。有的银行工作人员收受赵至宜犯罪团伙的贿赂,帮助赵至宜违法购汇数亿美元,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办案人员感慨,如此庞大的地下钱庄交易能得以长期运作,部分银行工作人员成为地下钱庄的“洗钱中介”。对赵至宜等犯罪分子用以交易的“壳公司”的注册审核也形同虚设。
据统计,共发现5家银行的13名员工参与经营。其中,某银行管辖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吴某,从2010年到2014年间,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在工作时间内从事非法交易。不仅自己控制境外账户,还掌控保管了客户的境外公司OSA账户、U盾等工具。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客户对银行工作人员的信任,收购零散客户的外汇资金共计1100万美元,随后将其汇集至自己控制的境外账户上择机卖出牟利。同时,吴某还利用工作中能得到客户资料和信息的便利,擅自代替客户开立相关账户,并代替客户非法买卖外汇,将客户外汇卖给地下钱庄团伙,赚取差价。目前, 吴某因非法经营罪被提起公诉。
某银行管辖支行副行长彭某,自2014年10月以来,利用在银行工作的便利,为地下钱庄团伙成员牵线搭桥,亲自联系越南客户,在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购汇6500万美元,从中赚取差价共计30余万元人民币。目前,彭某因非法经营罪被提起公诉。
总之,尽管地下钱庄存在着显而易见的金融风险,但能提供正规银行无法提供的快捷方便服务,赵至宜又凭借“良好”口碑和谨慎作风,把地下钱庄生意越做越大。因为购汇量巨大,案发前不断有银行负责人前往拜访,赵至宜一度成了各家银行争取的“贵客”。那么既然案件侦破,是不是就万事大吉了呢?少年,你还是太天真啦,案中案岂是那么简单的!别走开,先喝口水,继续观看哦。
以上案例由金融监管研究院整理自《全国最大地下钱庄案中案》,原作者张新。
“9·16”特大地下钱庄系列案件罚款金额普遍较高,动辄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犯罪分子为达到对自己有利的处理结果,自然不会轻易服从判决。2017年9月29日,负责审理“9.16”地下钱庄案的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涉案人员的上诉判决,可谓花样百出。
四
案中案:“9.16”涉案人员状告外管局
兰溪外管局对“9.16”涉案人员张世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张世苗以殷赢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义乌开立NRA美元账户,并将上述NRA账户内的部分美元卖给潘远然,并先后118次通过公司在义乌的人民币账户,收取对应的人民币合计77059416元。上述行为属于私自买卖外汇的行为,对其作出警告并罚款131万元。张世苗不服,诉至金华外管局(兰溪外管局的上级),金华外管局决定维持原判。张世苗遂将兰溪外管局、金华外管局一起告至兰溪市人民法院。
五
案例追踪:诉外管局处罚对象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无管辖权
张世苗上诉的理由可以总结为以下三点:
一、主要证据不足
1
认定张世苗为被处罚对象错误且证据不足。
1、本案中将美元卖给潘远然的帐户,为殷赢贸易有限公司在义乌开立的NRA帐户,并非张世苗的个人帐户。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人格,应独立承担违法行为的后果。因此本案被处罚的对象应为公司,而非个人。
2、张世苗的人民币收款明细,没有其外汇付款依据,不能证明张世苗有买卖外汇行为。
2
确认涉案金额的证据不足。
兰溪外管局确认本案的涉案金额为77059416元人民币,其中包括有由潘远然等人帐户汇入张世苗帐户的金额。仅凭他人陈述就认定帐户中的款项属于潘远然,损害帐户合法所有人的利益。
太长不想看?小编来总结:
1、虽然涉案的两个帐号有款项往来,但我是代表公司进行业务,其后果应由公司承担。换句话说,是公司非法买卖外汇的,不是我个人,凭什么处罚我?
2、交易明细里,只有人民币收款明细,没有外汇的付款明细。看到我收钱了我承认,可是你们看到我付钱了么?你们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我买卖外汇!
3、虽然我账户里的钱有来自潘远然的,但也有其他人汇给我的,反正我账户里的钱就该归我。凭什么他们说几句供词,就认定钱都是代表潘远然汇给我的?认定7700多万这么多,我不服!
二、违反法定程序
1
张世苗派出的调查人员存在诱导、胁迫、仅有一人并未出示证件等行为。
2
张世苗系高龄老人,认知能力和水平十分有限,根本无法完全阅读和理解相关笔录与材料中记载的内容,更无法将所有买卖外汇记录记忆的如此详细。因此,对张世苗制作的笔录以及张世苗在其它材料上的签字均不具有合法性。
3
对于张世苗的处罚比率明显超过其他几个被处罚人的比率,明显不公,处罚决定书认定非法买卖外汇的事实以及作出的处罚错误。
太长不想看?小编来总结:
1、你们只有一人上门调查,不出示证件,所以判决无效!
2、恐吓、威胁、教唆我在笔录上签字,我没有核对过笔录上的内容,我年纪大了看不懂,不记得了,所以我签字的不算数!
3、我不管,你对我的处罚比对别人重!我不服!所以整张决定书作废!
三、超越职权
本案中买卖外汇的帐户开设地和行为发生地均在浙江省义乌市,因此本案应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义乌市支局管辖,兰溪市支局没有管辖权。
太惊讶不敢相信?小编来总结:
是的你没看错,无管辖权。emmm这着实是一个让人不得不信服的论点:你管不到我!我是违法了,可是不该你管,你管不着!
面对此情此景此大招,“铁证石锤”,纵然心中万分无奈与茫然,兰溪外管局依然进行了严肃而认真的反驳:
一、有管辖权
“9.16”地下钱庄案件是国家外管局督办案件,本案为该系列案件之一,国家外管局允许浙江外管局“结合实际情况,指定辖区内承办该案的外汇局。”浙江外管局于2015年6月22日允许金华外管局指定辖区承办,于是2015年6月26日,金华外管局指定兰溪外管局承办。张世苗非法买卖外汇一案,作为“9.16”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系列案件之一,兰溪外管局有外汇检查处罚权。
太长不想看?小编来总结:
国家外管局让浙江外管局看着办,浙江外管局让金华外管局看着办,金华外管局交给兰溪外管局办,所以兰溪外管局有权管,张世苗你别吵了。
二、调查有法有据
1
张世苗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能够辩认自己行为,理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
兰溪外管局两名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均己出示执法证,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调查过程中对并无诱导、胁迫之情形,并根据张世苗所做的回答依法制作笔录,由张世苗经核对笔录全文及买卖外汇交易清单后,签字、捺印予以确认。
太长不想看?小编来总结:
1、你是个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别卖老装糊涂。
2、我们有两名调查员,出示了证件,没有胁迫,流程按规章制度走的,笔录给你看了,你自己核对过了,别以为在法院吵吵说不记得了就能耍赖。
三、处罚对象及违法金额认定准确
1
张世苗通过殷赢贸易有限公司的NRA账户将外汇卖给潘远然等人,并通过张世苗本人的个人人民币账户接收卖汇所得的相应人民币,卖汇行为由张世苗实施,应由张世苗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2
张世苗承认与潘远然等人只存在外汇买卖关系,认可买卖外汇交易清单中118笔77059416元均系卖汇所得人民币,兰溪外管局从银行调取的人民币凭证及外汇流水、公安机关对潘远然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均能佐证,认定违法金额证据确实充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涉案总计金额77059416元,兰溪外管局根据张世苗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等因素对其作出警告并罚款13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于法有据,处罚适当。
太长不想看?小编来总结:
1、公司法人是张世苗,通过自己控制的公司卖出外汇,通过个人账户收人民币,整个过程由自己控制。从参与调查到听证再到举证的两年多时间里,怎么先前没说自己不管公司的?你说你不是实际控制人就不是了?就是你!没跑儿。
2、你自己承认账户里的钱都是非法买卖外汇得到的,交易流水、他人笔录都能作证,由不得你耍赖。
3、涉案金额7700万,罚131万,只有1.7%,已经很客气了。
作为兰溪外管局的上级,金华外管局表示,依法审查并受理张世苗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认定兰溪外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驳回了张世苗的诉讼请求。
一句话,小编来总结:
同意友方论点!
最终,兰溪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支持兰溪外管局、金华外管局的处罚决定,驳回张世苗的诉讼请求。这只是“9.16”案件中小小的一笔,那么其他的涉案人员呢?更多精彩,请听下回分解。
六
案件延伸:骗取出口奖励、出口退税
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均有可能通过地下钱庄进行资金划转和本外币兑换。其中,既有涉毒、涉恐、涉赌、走私、贪腐等违法犯罪资金,又有逃税、骗税、骗政府奖励、逃避外汇管理等违法投机套利资金,成为各种犯罪活动转移赃款的通道,甚至成为贪污腐败分子和暴力恐怖活动转移资金的“洗钱工具”和“帮凶”。一些“灰色资金”通过地下钱庄跨境进出,不仅对我国外汇管理造成严重影响和冲击,而且直接扰乱国家金融资本市场秩序,危及我国金融安全。从金华“9·16”特大地下钱庄案中,专案组就深挖出多种隐性犯罪活动。
以下两个案例由金融监管研究院整理自《全国最大地下钱庄案中案》,原作者张新。
1、骗取政府出口奖励
专案组在分析赵至宜犯罪团伙的“客户”时,发现潘某、詹某、刘某三个犯罪团伙。2013年以来,以潘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在宁夏注册了12家贸易公司,在没有真实贸易的情况下,通过深圳、大连、青岛等地的报关行、货运代理公司购买出口数据,由其名下公司报关出口。同时向赵至宜犯罪团伙购买外汇,制造收汇假象,从而骗取了当地政府的出口奖励,累计高达3800余万元。潘某等人以“诈骗罪”被逮捕。
2、骗取出口退税
专案组发现俞某犯罪团伙频繁向赵至宜犯罪团伙购买美元。经查,俞某是绍兴市某外贸公司经理,他用公司身份做掩护,与当地一家袜业老板及会计合谋,签订虚假购货合同,由袜业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俞某以公司名义虚构出口,同时向赵至宜犯罪团伙购买外汇制造收汇假象。自2012年1月以来,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亿余元,骗取出口退税2000余万元。
综上所述,由于地下钱庄控制的账户动辄数百个,涉及区域范围广,并且为了掩人耳目,犯罪分子会使用跨地区转账、网银转账、多次交叉转账等方式,从而给公安机关的打击带来困难。
据第一财经报道,2017年以来,外汇局引入大数据分析打击地下钱庄,继续以银行为切入点,以真实性审核为重点,加大对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尤其要严厉打击“逃/骗汇、套汇、非法套利”等外汇违法违规行为和地下钱庄等违法犯罪活动。外汇局表示,将通过大数据分析,建立全系统化案件线索处置流程,并主动配合公安等其他部门,紧紧抓住“谁在使用地下钱庄”、“钱从哪里来”、“钱到哪里去”等核心问题,同时利用多渠道宣传,震慑违法行为。
七
最后的知识点:地下钱庄的锅有多沉?如何避免成为背锅侠?
知识点一
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也可以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其他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只能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
所以,根据以上规定,非外商投资企业只能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通常情况下,地下钱庄的涉案人员会被认定为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知识点二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手续费低、汇款时间快、汇款额上不封顶使地下钱庄相比较银行更具有诱惑力,尤其是对一些资金来源可能存在问题的人来说。所以,面对如此严厉的法律制裁与极大的利益之间,不法分子仍然选择铤而走险。
知识点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知识点四
第四十九条“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仅仅是银行在日常办理业务中,展业履职亟待加强。指不定哪天锅就从天而降,地下钱庄在贵行开户,并从事多笔非法交易的名头可不好担。
地下钱庄案通常涉及银行主要负责人参与、内部员工协作,银行从业人员知法犯法,对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未有丝毫敬畏之心,性质极其恶劣。
一方面
外汇监管部门需坚持以银行为检查重点,加大对银行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管好跨境资金流动的“闸门”,通过检查处罚推动银行切实把好尽职审核“关口”。
一方面
银行需加强内部管理,强化自律意识,提高守法合规经营水平。
好啦,感谢并惊讶您能读到这里。合规给金融机构增加的额外成本,在反洗钱领域体现的淋漓尽致。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企业,势必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强化自律意识,提高守法合规经营水平,将防范背锅进行到底。反洗钱作为每个机构的标配,如何加强?如何践行?不再让反洗钱沦为冗长的过场,如何让它发挥真正的防患未然的作用呢?反洗钱国际制裁研讨会隆重上线!多角度与最专业的实务型大咖讲师线下交流,现场进行权威政策解读和政策问询,完善组织架构和业务模式,从源头做到节省成本,防止被罚被关被警告。讲师天团带你构建完善的理论和实操体系!浑身都是知识点,就等你来撩!上海12月16-17日,我们不见不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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