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外汇管理政策回顾综述
原创声明 | 本文作者 金融监管研究院专栏作者 外汇政策老中E,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本文大纲
一、监管形势概述
二、部分政策梳理
三、三点感想
四、一点感慨
2017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来得似乎比往年都快一些。岁末总是要那么总结、回顾一下,翻了翻自己的新浪微博,全年发了12篇,每个月来一发,规律的很。再翻来覆去地看那久未访问的论坛,似乎有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写综述性文章,稍有些惭愧,于是,就敲敲打打出一万多字,若能娱人娱已,也是一件快事。
一、监管形势概述
“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年初外汇局工作会(官网发布消息)显示2017年重点工作之一就是“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加大对外汇违规违法行为的检查力度和惩处强度,保持对地下钱庄、逃汇骗购汇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稳定”[i],虽说方向上还是延续着2016年的监管惯性,但也呈现出几个不同的特点:
(一)监管手段更为严厉,呈现出“高限处罚、追责到人、停止业务、公开通报”的明显特点。
1、高限处罚。以12月1日官网通报的违规案例为例[ii],对于四家违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的银行,均按《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适用“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上限,并且是按违规笔数而非违规主体来进行处罚的。
2、追责到人。借用《蜗居》的一句台词,“凡是钱能解决的问题,就不是大问题”,有些人员可能会以这样的心态对待监管处罚,心存侥幸地认为,一是违规行为有可能不被发现;二是即使被发现的话,如果收入超过罚款也是可以考虑的。这种不健康的心态在现在的监管形势下是行不通的,以7月28日通报的违规案例为例[iii],针对某行通过分拆方式违规办理购汇行为,“对该行负责人罚款50万元人民币,责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据坊间八卦,相关处罚抄送当地银监并对相关高管进行了责任追究,如果说经济处罚不足以产生震慑效果的话,那么责任追究下轻者降职降等、重者撸掉帽子或是禁止从业,对于个人而言进行追责一定会有约束力的。
3、停止业务。如果说前面两条只能抑制个人的违规冲动的话,那么停止业务就是对机构处罚的大杀器了。按照《外汇管理条例》第24条及47条,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由外汇管理机关进行批准,违规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今年三份通报文件中,共对七家银行分支机构予以停止对公、对私结售汇业务分别3个月到1年不等的处罚。难以想象,剥离了结售汇业务的国际业务还能称之为国际业务,停业一年,客户跑光,可以说是“辛辛苦苦三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惩戒效果想想都有一种“惊喜”的感觉。
4、公开通报。前面三个处罚措施,有可能影响的仅是一城一地的区域,对于总行而言,个人认为监管的终极武器是基于前面三者基础上的公开通报。银行作为特殊的金融机构,不是已经上市,就是在上(各种)市的路上。如果因为违规行为被有影响力的官媒公开通报,然后各路媒体跟进形成舆情,带来的压力之大、需要善后的事情之多是可以想象到的。非要做个效果比较的话,普通处罚是拳打脚踢,高限经济处罚是冷兵器招呼,追责到人是步枪手枪、停止业务是机关枪坦克,而公开通报应该可以称得上是洲际导弹了吧。
(二)监管方式更为新颖,加大监管信息横向沟通机制,提升监管合力。
如下半年对几家商业银行以《检查建议函》的方式进行提示,这是外汇监管以前所未采取过的一种新的监管方式。将分支机构的违规情况通过函告进行告知,指出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检查建议,帮助被监管银行了解自身外汇业务存在的缺陷,重视并予以整改,在体现“温馨提示”的同时,被函告单位也会注意到函发文中抄送“中央纪委驻人民银行纪检组”及“银监会办公厅”措辞,细微之处承载着巨大的压力;某种程度上讲,抄送之举应是体现了监管部门之间加强信息的横向沟通,提升监管合力的一项举措。
(三)监管领域更为广泛
除了业内人士较熟悉的跨境担保、转口贸易、个人结售汇拆分、利润汇出、境外投资等常见的主流业务,还对涉及到资金非法外逃的一些非主流外汇业务,如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出租出借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等也进行了重点管理,可以说,在控流出的背景下,所有可能导致非法流出的业务都会被纳入监管视野。
具体见部分政策梳理第(五)条。
二、部分政策梳理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3号文是2017年开年的重要文件,围绕着服务实体经济(促流入控流出、促结汇控购汇)出台了九条措施,可以说是为全年稳定人民币汇率(储备)开了一个好头。
1、扩大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原先不可以结汇的出口融资(含打包、订单融资等装运前融资)可以结汇了,但同时限制一个“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对商业银行来说,应谨慎办理装运前融资的产品,做好交易背景的审核,避免因为履约不能问题导致无法收汇面临的合规风险问题。
2、内保外贷项下(合并于108号文件描述,见梳理之二)。
3、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突破了《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第八条不得结汇的限制,同时 “结汇后汇入境内使用的”从上下文来看,是指只允许汇入境内,不允许汇出境外或是留在人民币NRA;该条仅限定自贸区内的NRA账户,不限定FT账户,FT账户在分账体系内结汇后可以在审核相关交易单证后汇出境外,这是差别;此外,受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第38条“银行办理衍生产品业务的客户范围限于境内机构(暂不包括银行自身)”的限制,无法推理出可以为一般的自贸区NRA账户办理结汇方向的衍生品,只能在已有明确地方规定的自贸区政策内进行衔接办理外币NRA账户衍生品,如《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上海汇发[2015]145号)第十二条“具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的银行,可以按照外汇管理规定为试验区相关业务提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对于境外机构按规定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业务,注册在区内的银行可以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4、完善FDI汇利润汇出管理政策。相对此前历次利润分配调整文件,本通知新增了按照《公司法》前置补亏的要求,以避免企业选择性汇出某一盈利年度的利润进行资本外流。同时按照展业规范,关注客户还应当核对存量权益登记有关信息。
5、加强ODI资金汇出管理。新强调了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银行办理时应结合20161206四部委答记者问的内容掌握:“密切关注近期在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出现的一些非理性对外投资的倾向,以及大额非主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母小子大”、“快设快出”等类型对外投资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建议有关企业审慎决策”。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汇综发[2017]108号)
1、3号文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将此前部分地区窗口指导通过个案集审的“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以资本项目方式调回境内”明确化,允许以债权、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但仍然没有放开《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有关不得以证券投资回流的限制。对商业银行存在的合规风险:29号文件要求内保外贷项下债务人还债能力的审核,通常情况下,外贷的债务人仅是一个通道如SPV,如何很好的衔接资金调回境内产生的收益及回收期能够合理的覆盖到期本息支付,是商业银行应当注意的,以避免流入流出形势变化时导致的管理口径问题。
2、关于贷款资金用途交易方面。(1)背景描述细微但重大差别,29号文件“不得虚构贸易背景”,108号文件则严苛的表述为“不得构造交易背景”,细细品味,这显然赋予了监管部门更宽的管理范围,也加诸于商业银行更大的尽职审核义务;(2)“内保外贷项下资金如用于直接或间接获得对境外其他机构的股权或债权,该投资行为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政策导向,并符合国内相关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此条规定把特定类型的内保外贷严格按照ODI同口径管理,不允许通过特定类型的内保外贷实现绕道ODI审批审核,国内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有几个?至少九个部门6个规定,不信有这么多婆婆和家法的话,可以看第(十五条)有关ODI部分的解析。
3、履约资金来源的变化(小补丁),3号文“行发生内保外贷担保履约的,相关结售汇纳入银行自身结售汇管理”,从根本上调整了29号文件关于“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对外支付,其担保履约资金可以来源于自身向反担保人提供的外汇垫款、反担保人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交存的保证金,或反担保人支付的其他款项”的规定。如果说3号文还有些语焉不详的话,那么在108号文件中,则直截了当的明确表述为“3号文实施后银行新办理的内保外贷业务,如果发生担保项下主债务违约,银行应先使用自有资金履约,不得以反担保资金直接购汇履约;银行履约后造成本外币资金不匹配的,需经所在地分局备案后方可办理结售汇相关手续”。
4、“无论履约资金来源于反担保人或是银行,履约额应全额纳入企业境外放款管理”,108号第8条对于此类内保外贷履约形成的被动债权,应该是明确了按境外放款进行额度管理,则一个新问题,银行在办理内保外贷时点是否应确保企业的此类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额度?还是说尽到谨慎关注,最终履约后如超过额度由外汇局直接对企业进行处罚?此外,履约后形成的被动境外放款的存续期管理很难按照本外币境外放款相关要求[iv]执行(如及时收回、资金用途),这些都有待后续进一步明确。
总结:108号的关键词是“完善”,虽说重点还是重申和强调,但其间的小补丁却有大威力;想必将在后续有助于该产品回归本源,降低内保外贷项下的异常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便利银行开展贸易单证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汇发[2017]9号)
如果说3号文是多功能的瑞士军刀的话,那么,9号文显然就是很专一的开瓶器,管理对象简洁单一,仅针对进口付汇业务开放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 “报关信息核验”模块进行“核验”(有别于12年货改之前的“核销”以及货改对B类企业的电子数据“核查”,三个“核”武器),并赋予了银行基于“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展业原则的基础上一定权限的自主核验权(话说回来,没有银行敢轻易使用这个权利的)。政策施行初期还是有一些小摩擦,如一些银行出于谨慎,不分付汇金额大小一律核验,不同的地方监管部门对此表态也不一。此外,对于“1210保税跨境电子商务” 海关物流数据尚无法纳入货物贸易监测系统进行核验;对于平行进口汽车业务(集中在天津、青岛等)一线关单未进系统、二线关单出的慢,按照海关报关规范及《海关法》第24条、30条,“银行应要求企业在完成报关手续之日(即进口日期)起40日内提供相应的报关信息”企业是很难做到的。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汇发[2017]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上线有关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7]8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的通知》(汇综发[2017]65号)
15号文件仅就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采集,并由发卡金融机构报送,个人无需另行申报,不增加个人用卡成本,不涉及银行卡境外使用的外汇管理政策调整,也不会对个人普通消费产生影响。虽然如此,如《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个人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16]34号)、《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修订)文件发布时一样,政策本意为了加大对洗钱、腐败等犯罪活动的监测和打击,从2017年1月1日起,个人购汇申报需要细化到用途和时间;从2017年7月1日起,对跨境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交易,银行需要上报给央行;从2017年9月1日起,报送客户在境外实体和网络特约商户发生的单笔等值1000元人民币(不含)以上的消费交易,还是有一些不明就里或是别有用心的自媒体进行了不正当的解读,以一些“还能不能好好消费了”“境外刷卡消费有1000元额度限制”等悚人的标题进行有意无意的误导以吸引关注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籍人员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办理结售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17]59号)是2017年为数不多的对个人外汇政策进行微幅调整的文件,主要内容将“永久居留证件”的名称调整为“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持证外籍人员适用结汇和购汇等值5万美元的年度便利化额度,几乎完全享受国民待遇(不知道持证人和境内个人的外汇划转是否还是按照跨境交易处理,应该是)。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美国银行有限公司中国区分行为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结汇待支付专用账户的批复》(汇复[2017]1号),仅提及不解释。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7年)>的通知》(汇综发[2017]31号)
重要变化:
1、鉴于总行单独考核和风险性指标从去年的35分提高到40分,意味着总行考核结果折系数将从去年的35分增加到40分;
2、把内控制度的完备性与实施情况细化为外汇业务自律情况、支持牵头主管部门情况、内部绩效与外汇合规管理挂钩情况、外汇产品定价策略与执行情况,更具可考核性;具体内容新增“各银行应于考核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交“内控管理及其他”考核要求执行情况报告、“于正式实施后10个工作日向外汇局报送《内部绩效考核制度》”,明确了年度整改报告的提交时间(3月31日前),内部绩效考核的“合规经营”类指标中,与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相关的分值综合权重是否不低于15%;尤其是这个和银行绩效考核的要求赋予了银行加强主动管理的能力,提高了牵头主管部门的地位;
3、风险性考核指标中大幅提高了国际收支的分值,从原先的结售汇扩大到收付汇考核,本外币一体化、全面监管。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通报银行外汇违规案例的通知》(汇综发[2017]3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部分企业、个人外汇违规典型案件的通报》(2017033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2017072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20171201)
最后两份文件都是选择在周五的晚上(仅)在官司网发布的,容易给人一种此类发布有意选择周末发布的感觉,但3月份发布的通报[v]却是周四晚上,看来还真仅是巧合而已。
从今年这四份通报来看,共通报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65个违规事项,其中涉及银行29例、企业16例,个人20例;从构成可以看到监管打击的重点,转口贸易以21笔位居首位,地下钱庄和一般贸易(背景真实性)分别以14笔、11笔紧随其后,个人分拆9笔、跨境担保4笔、服务贸易3笔、QDII业务2笔、ODI1笔,全部集中在逃套汇方向,几乎未见以前常见的资本金结汇等。
但如果说从处罚金额来看,则无论是单笔通报金额还是绝对值,跨境担保却以4笔总处罚1500万的金额遥遥领先,基本模式是单笔违规罚款100+没收违法所得。据了解,在某地开展的跨境担保专项检查中,有个别银行单次检查处罚金额已经超过2000万元,着实体现了当前严监管的形势与趋势。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整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账户有关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7]4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整合部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有关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7]58号)
外汇账户整合的初级目标是通过整合清理,实现“(基本)结算账户+储蓄账户+专用账户”的账户管理体系,终极目标可能是本外币账户的一体化。在2016年清理部分经常项目、资本项目的基础上继续整合,对于整合账户类型、整合及刷新规则及工作要求进行了部署,两份文件整合减少了10个账户,坚定地把账户清理整合步伐向前迈进了一步,但存量账户体系仍然有50+个类型的账户(含准外汇账户,如人民币),实现目标仍需时日。
(八)《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7]4号)、《国家外汇局综合司关于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机构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外汇账户和账户内结售汇数据接口程序自查、联调和数据报送有关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7]3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汇应用系统启用统一访问域名有关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7]5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外汇业务系统适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7]5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核查规则(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6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国际收支涉外收付款统计数据核查模块推广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7]6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7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外汇业务系统适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7]9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106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
数据报送方面,无论是间接申报还是直接申报,都进行了一些文件的升级和整合工作,尤其是两个核查规则的发布,对于报送主体结合自身的业务实践,通过探索数据质量控制方法和手段,提升数据报送质量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关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落地工作,银行除了引导持9位代码办理业务的组织机构至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换统一代码之外,还有联网进行查询、维护映射关系的工作,同时需要进行系统开发,做好外汇账户结售汇、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的过渡衔接工作。部分地区在“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走得更远,甚至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和《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登记证》都纳入“合一”的范围之内。
(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
“为进一步扩大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空间,便利境内机构充分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说得坦率点,直接目标是促流入),在2016年先后进行的试点及扩大试点之后,9号文一统天下,将外汇局区域性(北京中关村、江苏张家港)外债创新试点政策的试点及人行上海自贸区采取的分账核算境外融资试点统一起来,便于全国一盘棋的同一口径管理,对外资企业和外资金融机构,则设置了一年的过渡期。期内可以自主选用,过渡期后则自动适用;对于投资性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特殊类型的外资企业,则留了一个另行评估的口子。
9号文既增加了豁免事项,又降低了相关因子,还提高了杠杆率,一切措施都是朝着余额占用降低的方向起作用的。鉴于境内企业机构全口径融资额度上限由净资产1倍扩大到2倍(暂不考虑各种风险因子折算影响)、金融机构内保外贷额度占用由100%下调至20%,同时企业和银行的本外币贸易融资、境外主体存放在金融机构的本外币存款、境内银行向境外同业拆借资金等六种业务类型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一般企业及中资银行几乎彻底去除了原先跨境融资指标不足的束缚(除了负面清单管理原则下的政府融资平台和房企,以及学校、医院等非企业类型),喜大普奔。当然,对于外资金融机构,由于其总体上来看,核心资本偏小,可能出现与原核定外债相比新口径下的额度不扩反减或受益不明显的情况(未做数据统计)。
当时有一些观点解读为"可以进一步营销内保外贷",老中医对此并不认可,并指出内保外贷本是一把双刃剑,横看成岭侧成峰,一是固然可以推迟付汇时点甚至替代付汇,值得鼓励(这也可能是央妈为什么降低系数的出发点之一);同时一些不法资金以低风险业务名义撕开银行的合规防线,明修栈道暗度陈仓,轻则套利、重则逃汇,银行得小利而失大节。果不其然,在跨境担保专项检查中,被查单位基本上全军覆没,几无独善其身的,据了解将有千万元级别的罚单产生。这也引发了一些经济学家对内保外贷这个产品的担忧,指责其成为“非法跨境资产转移的通道”,客观公允的讲,内保外贷作为一项金融产品,本身是中性的、没有原罪的,暴露出来的问题是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落实展业规范不够到位等),和产品本身并无内在必然联系,也只能借助进一步发展来规范、来完善,如果说境内金融市场更加理性健康,融资途径更加丰富,不再有“融资难、融资贵”的情况,走出去的境外主体实力更加强大,无需境内提供增信支持,那么内保外贷可能就会自然凋零。对此,有关方面以“正本清源”为基调,组织各方面人员对内保外贷进行正名;同时监管部门也加大了检查力度,如在某地区进行的跨境担保检查中,就对多家金融机构开出了巨额罚单,以儆效尤,多管齐下之后效果可期。
(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在境内代理行存放存款准备金政策的通知》(银发[2017]20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外汇风险准备金政策的通知》(银发[2017]207号)
206号文: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在境内代理行存放存款准备金从9月8日起取消。
207号文:在外汇供需逐渐趋于平衡的背景下,防止人民币进一步升值影响国内的出口业务,释放出央行稳定人民币汇率的信号。宏观审慎管理体系通过调节因子的相关系数(外汇风险准备金率从20%调整为0)。可以灵活调控流量大小,管理起来确实方便。
(十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7]25号)
主要涉及个人外汇业务和外汇系统建设,所废止失效内容或根据当前“多证合一”等“放管服”改革要求废止、或相关监管要求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替代,或为阶段性工作已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均不涉及新的政策调整,如河北省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和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登记证纳入“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相应的一些制度如展业原则等对此类证件有要求的也应相应地按照属地化多证合一的进程进行具体执行上的调整。
(十二)《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银行令[2017]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5号)
1号令:管理暂行办法先适用于“北向通”,“南向通”的开通需要待时机成熟。交易工具目前权限债券现券交易,未来将逐步扩展到债券回购、债券借贷、债券远期,以及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等。
5号文:主旨为提高外汇市场开放水平,允许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遵守实需交易原则下,在具备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限于对冲以境外汇入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交易工具包括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期货仍没有放开),交易机制包括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
(十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汇综发[2017]105号)
再一次事隔两年之后的修订,内容很多很全面,个人也没有能力一一提及。从一个小细节可见此次指引修订的用心之处:2015年的指引(汇综发[2015]83号)6.16“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P86)在审核原则中第3点的表述是“划入行应于资金划转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这里的“划入行”应是“划出行”的笔误,本次指引(同章节P122处)这个地方就及时更正过来了。
必须换行且手动点个赞。
老中E也不容易,操作指引全文近十八万字啊。
(十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支付创新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281号)、《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支付结算处关于排查非银行支付机构参与非法互联网外汇交易情况的通知》(济银支付[2017]127号)、《关于防范通过网络平台从事非法金融交易活动的风险提示的公告》(互金协2017年11月发布)
这几份文件都涉及跨境三方支付方面的内容,281号主要是要求“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跨境支付业务应于业务开展前30日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并“确保接入单位将支付业务系统接口用于协议约定的范围和用途,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支付业务系统接口被用于违法违规用途…严禁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支持或者变相支持无证机构经营支付业务”,此举明确了跨境支付应上收到人总审批,提高了准入门槛。
之所以加入127号这么一份地方人行的文件,是因为确实找不到该通知所述“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互联网外汇交易平台相关监测中发现有非银行机会机构为非法互联网外汇交易平台提供支付服务”的相关互联网信息。《财新》的标题为“外汇局叫停支付机构为非法互联网外汇交易平台服务”[vi]。报导共提及了40家涉嫌非法互联网外汇交易平台名单。目前国家有关监管部门只批准了外汇指定银行和少数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代客外汇现货实盘买卖,从事外汇、贵金属等杠杆交易、期货交易的网络平台(含跨境)并未得到合法批准,属于非法设立,参与此类平台交易的双方权益均不受法律保护。从其法规渊源来看,最早可以推至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公安部、工商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5号),该行为按照《关于非法网络炒汇行为有关问题认定的批复》(汇综复[2008]56号)所认定的,“擅自从事外汇按金交易的双方权益不受法律保护,组织和参与这种交易,属于非法经营外汇业务和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此类交易平台危害性极大,如此前已经披露的打着“躺着赚美金”口号卷走300亿资金的IGOFX,在名单之外,还有许多,如MT4、FX678、沃尔克、铁汇、FXCM、ItraderFX、CAN、JJPTR,说穿了,种种手段无非是庞氏骗局在外汇交易领域的变体而已。实际上,只要不是抱着一夜暴富的目的,炒汇是可以依法合规进行的,境内各商业银行均已开办个人外汇实盘买卖业务,供个人投资者从事正常的外汇资金买卖业务,此外,个人还有便利的年度购汇总额可用于此类投资,如果不想通过这个途径的话,还有银行的QDII产品等可供选择。
另外,需要给大家来个友情提示,银行如果给这些炒汇机构提供接入清算服务,而炒汇者被这些平台骗走资金的话,那么,不管前期是否因为蠢或者贪而被骗,伊们都可以以银行未按照281号文件的要求管理支付机构或是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支付业务系统接口被用于违法违规用途而向人行银监进行投诉,好戏似乎已经上演,谁叫你是“深口袋”了。
对跨境三方支付机构来说,也要尽职审视一下自己的合作小伙伴啦。
(十五)《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2017]35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服务企业走出去加强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1号)、《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财资[2017]64号)、《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令 [2017]11号)
ODI方面,2017年之前,常见的监管部门有发改委、商务部及外汇局,分别从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角度核准备案(发改委令 [2014]9号)、从境内主体合同备案的角度核准备案(商务部令 [2014]3号)、从外汇登记的角度进行登记管理(汇发[2015]13号,只登记,无核准行政审批事项,并且已经下放到银行办理),当然,在国资委35号令出台之前,一些地方国资委也会来插一腿,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驾护航。
2016年11月28日,四部委以答记者问的方式回答了“坚持什么样的对外投资方针政策”的问题,12月6日,四部委再次答记者问喊话“密切关注近期在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出现的一些非理性对外投资的倾向,以及大额非主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母小子大”、“快设快出”等类型对外投资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建议有关企业审慎决策”,17年1月7日,国资委一马当先,推动中央企业强化境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出台了35号令;两天之后的1月9日,银监会慢了一脚,出台1号意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境外项目管理规定,加强与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以及我驻外使领馆的信息沟通,对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关备案或核准文件的境外项目,不得提供融资”;6月12日,财政部也从“防范境外投资财务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方面,对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进行了规范;7月份,三部委又先后在国新办的新闻发布会上释放一些信号,8月份,国办以74号文件转发四部委(这一次四部委是包括发改委、商务部、人行、外交部)的《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提出境外投资的四项基本原则及对鼓励类、限制类和限制类进行了指导;12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全国工商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发改委继11月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2月26日正式出台管理办法。
发改委的办法6章66条,内容很多很丰富,一些公号也进行了专业解读,就不另花时间全文逐条解读了。
先对业界感觉需要梳理的“核准、备案、报告”的情况做一个解析图如下:
再说两点个人最大的感受:一是扩基(相对于9号令扩大了不少)。把第二层级投资及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也纳入境外投资的定义当中,当然,对于境内不提供支持(资产、资金,权益、担保,借贷)且不涉敏的第二层级投资,则无需核准或备案,依金额大小(3亿美元)可仅进行报告或者连报告都不要;此外,把金融机构境外投资(金融或非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投资境外金融机构也纳入在内;二是对存量业务的处置,鉴于扩基后部分业务类型,按旧规定不纳入管理而新规需要核准备案的,是否需要按新规整改(报核准或备案)?如果整改不通过怎么办?最省心的方法就是按照“法不溯既往的原则”不予追究,仅对新发生业务按该口径管理,但这种情况的可能性小,较大可能是都要重新来核准或备案(也都通过),先纳入管理视野,后续再依具体情况看是否予以相应整改。
回到上面所说的非金融机构境外投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原先央妈这一块是管着了,翻了翻故纸堆,20多年前,央妈也曾好几个文件管着,只是文件状态要么废止、要么失效:《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1990]1号,已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0]12号,已失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的通知》(银发[1995]232号),最新的状态还没研究结果出来,有专业人士可以指点一下。
一整年看下来,围绕着境外投资各种管理,年初国资委一马当先、银监会紧接其后先后闪亮登场,年中及之后财政部外交部工商联等也争先恐后,岁末发改委进行总结,秀了肌肉,来年商务部会不会跟进对自己也是2014年的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拭目以待。
最后,来个《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故事新编吧:LONG LONG AGO,有女昭君,红杏出塞。送妹送到小村外,有句话儿要交待(自动脑补了一下旋律…不要采、不要采),一是希望能够在婆家遵纪守法,别给咱大汉王朝丢脸;二是地主家虽然有钱,但余粮也不多了,能够往娘家扒回来一些金银细软,也不辜负生养一场;三是也告诉家里的婆娘姑姨们要谨遵三从四德,看紧门户小心火烛。当然还有其它的场景戏份,更加风云际会,比如说王昭君王同学以出塞的名义私自带走大批能工巧匠,造成家乡老弱病残鳏寡孤独无所依靠什么的…呃,编不下去了。
三、三点感想
(一)回归业务本源、服务实体经济
十九大提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高屋建瓴的为同道中人指明了工作方向:
1、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两层含义,一是应对客户进行主体准入,对于没有真实交易背景、构造交易背景甚至虚假交易背景的客户应有合适的识别手段并拒之门外;二是回归产品本源,应将符合客户风险偏好、承受能力的结算及融资产品销售给有实际需求的客户,不得进行诱导性销售。以跨境担保的内保外贷为例,就不应当借助该产品为境外投资受限的企业提供境外融资支持;或者是借助该产品最终通过担保履约实现资金跨境流出的目的。
2、及时因应形势变化,调整产品销售策略
有部分小城商行,为了拓展外汇业务,选择了个人方面作为切入点,推出了一些“境外取款免手续费”的银行卡产品,此类优惠自然而然成为不法分子进行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选择的通道,尤其是在资本外逃方面起到了助推作用,甚至有些行的境外提现规模远远超过其市场地位,这显然是没有考虑形势变化并及时调整产品销售策略导致被不法分子所利用。
(二)敬畏法规尊重监管、树立合规意识
“举头三尺有神明”固然带有点唯心主义色彩,对被监管对象来说,保持着对法规应有的敬畏之心,日乎三省吾身:KYC乎?KYB乎?CDD乎?时刻绷紧合规意识这张弦,至少也要做到合规与业务二者并重,在办理一些重大业务,尤其是那“天下掉下来的馅饼”的业务时,应能保持应有的警惕,办之前过眼一下合规方面是否存在明显的瑕疵或是可疑之处。前一段时间有圈内人士吐槽说他们行的客户经理捡了大批的、送上门的“境外机构”客户要开立NRA账户,实际上,这些客户多半是因为其实际控制人为境内机构或个人但并未办理合法ODI或是特殊目的登记的,被别的行给清理出来的,如果没有一份合规意识的话,就可能稀里糊涂的当了接盘侠。
(三)加强合规管理、做到“不敢、不想、不能”
1、通过加强责任追究做到“不敢违规”
2、加强激励约束机制达到“不想违规”
3、加大合规培训力度实现“不能违规”
理想中,“不能违规”应该是最高境界;现实上,“不敢违规”才是管理利器,这也算是丰满与骨感的一个体现吧。
原本想写的感想有九点,如独孤九剑之破剑破刀破枪破掌,舞起来山花烂漫,好看是好看,真要论执行效果,却还是要大海航行靠舵手。重剑无锋、大巧不工,领导层重视才是真正的玄铁重剑,是基石、是保障。
四、一点感慨
每年岁末,虫儿群里总是有同学感慨“明年日子不好过”,然后此起彼伏的回应“哪年好过啊”、“哪年也不好过啊”。
是啊,哪年好过了,但哪年也都顺顺利利、平平安安地过去了(过不去的也看不到这篇文章了),小车不倒只管推,任尔东西南北吹。革命尚未成功,GAY们仍需努力,GAY们要时刻保持乐观,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努力向着“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先实现一个小目标、再实现一个小目标。
都说是回顾过去是为了更好地展望未来,骚瑞,今年,没有展望。
没有展望并不是说没有梦想,“梦想还是要有的,万一实现了呢”,马老师如是说。
千门万户曈曈日,总把新桃换旧符。
◆ ◆ ◆ ◆ ◆
参考文献:
[i] 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发布:《2017年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http://www.safe.gov.cn/wps/portal/!ut/p/c5/hY7LDoIwFEQ_6U6lQlmWGksFAUNUYEMaQ5CEhwtj4t8LcY3OLE_mQRXNHu2ra-2zm0bbU0GVW3MgFwGTSHN_D-MzLqSXOQCbeenWSsuQezEguAYMD9IkVCcG4_xJX5c9tw7VTh0jzSCii4Ax21wdztFGxd6X_-pfOFYkQUk4DQ2VVHmrPzSjsm9ae3vTYyjQZffTB7LIjj0!/dl3/d3/L2dJQSEvUUt3QS9ZQnZ3LzZfSENEQ01LRzEwODRJQzBJSUpRRUpKSDEySTI!/?WCM_GLOBAL_CONTEXT=/wps/wcm/connect/safe_web_store/safe_web/whxw/ywfb/node_news_ywfb_store/f16e72804f99bc8783c3e39a65dd5b5d
[ii] 总局官网案例通报链接(12月1日):http://www.safe.gov.cn/wps/portal/!ut/p/c5/hY2xDoIwAES_xS_oVWpbxlJjW4uAaVRkIR0MIRFwMH6_EGf1bnx5d6Qhc8f46rv47Kcx3klNGt4yIMiMKpQh3cGllEklqgSgM7_yVhtlmcgByQzgWFYWVh8pXPLHvix_vLV6qw_eUEh_lnBuE_T-5Nc6Fx_-a3_h-BIFUthpuJHHUKOvutUbGRxr1w!!/dl3/d3/L2dJQSEvUUt3QS9ZQnZ3LzZfSENEQ01LRzEwODRJQzBJSUpRRUpKSDEySTI!/?WCM_GLOBAL_CONTEXT=/wps/wcm/connect/safe_web_store/safe_web/whxw/ywfb/node_news_ywfb_store/69cfe080438b383dbc64bd56cb09589e
[iii]总局官网案例通报链接(7月28日):http://www.safe.gov.cn/wps/portal/!ut/p/c5/hY7LDoIwFEQ_6U6lQlmWGksFAUNUYEMaQ5CEhwtj4t8LcY3OLE_mQRXNHu2ra-2zm0bbU0GVW3MgFwGTSHN_D-MzLqSXOQCbeenWSsuQezEguAYMD9IkVCcG4_xJX5c9tw7VTh0jzSCii4Ax21wdztFGxd6X_-pfOFYkQUk4DQ2VVHmrPzSjsm9ae3vTYyjQZffTB7LIjj0!/dl3/d3/L2dJQSEvUUt3QS9ZQnZ3LzZfSENEQ01LRzEwODRJQzBJSUpRRUpKSDEySTI!/?WCM_GLOBAL_CONTEXT=/wps/wcm/connect/safe_web_store/safe_web/whxw/ywfb/node_news_ywfb_store/d3d096804208b1a48166b1cc302dc17a
[iv]《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及本外币池有关政策
[v]总局官网案例通报链接(3月30日):http://www.safe.gov.cn/wps/portal/!ut/p/c5/hY7LDoIwFEQ_6U6lQlmWGksFAUNUYEMaQ5CEhwtj4t8LcY3OLE_mQRXNHu2ra-2zm0bbU0GVW3MgFwGTSHN_D-MzLqSXOQCbeenWSsuQezEguAYMD9IkVCcG4_xJX5c9tw7VTh0jzSCii4Ax21wdztFGxd6X_-pfOFYkQUk4DQ2VVHmrPzSjsm9ae3vTYyjQZffTB7LIjj0!/dl3/d3/L2dJQSEvUUt3QS9ZQnZ3LzZfSENEQ01LRzEwODRJQzBJSUpRRUpKSDEySTI!/?WCM_GLOBAL_CONTEXT=/wps/wcm/connect/safe_web_store/safe_web/whxw/ywfb/node_news_ywfb_store/e60e358040988d64a5cab7f88296bc02
[vi] 见财新12月15日新闻http://finance.caixin.com/2017-12-15/101185780.html
点击“阅读原文”购买外汇系列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