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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管理重大变化!商务部发文:6月30日起外资备案与工商登记合二为一!

跨境金融监管 跨境金融监管 2021-02-21

原创声明 | 本文解读作者 金融监管研究院外汇部,新闻来源:商务微新闻,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本文纲要

一、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二、商务部令2018年第6号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四、2018与2017版逐条对比

五、上海商委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公告

六、延伸阅读:外资管理重大变化,外资备案与工商登记合二为一

一、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近年来,我国对外开放进程明显加速,商务部对于外资准入方面从2016年就开始“审改备”,2017年第2号进一步改革,对于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和关联并购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统一适用备案管理。

2018年商务部进一步简化外资企业设立程序,实现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此前,在我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既要到商务部门进行外资备案,又要到工商部门进行企业注册。而新政实行后将实现“一个打通,两个单一”,即打通地方商务部门和工商与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外资企业设立通过网站的“单一窗口”,填写“单一表格”,就可以同时办理商务备案和工商登记的手续,整个界面“无纸化”、“零见面”、“零收费”。

2018年6月8日,商务部发布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至日期为2018年6月19日,仅两周不到的时间。直至今日,商务部令2018年第6号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正式发布。对于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适用本办法。而就在昨天,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2018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清单长度由63条减至48条,共在22个领域推出开放措施。负面清单的大幅缩减意味着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更多的外资企业设立将适用备案管理。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20天后公布的正式稿,主要变化在于:

1、此次删除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备案手续前,就设立及变更事项是否涉及国家规定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向备案机构进行咨询。(负面清单发你了,自己先好好看,弄清楚了再来,别一概不懂就双手一摊)

2、备案机构自取得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的备案信息时,就应该开始办理备案手续,并应同时告知投资者。而征求意见稿中,用的措辞为取得备案信息“后”,“同时告知投资者,并开始办理备案手续”。措辞上的一点点变化,强调告知的及时性,更体现了备案机构作为政府机关,服务企业的职能。

3、外商投资企业未完成备案的,允许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补充备案信息。而非征求意见稿中要求的,“另行提出备案申请”。简而言之,补充材料即可,而非重新来过。

同样在今天,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也联合发布公告,自6月30日起,对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实施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套表格、一口办理”,并将办理的具体事项和流程作了说明。


二、商务部令2018年第6号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商务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30日起施行。


部   长   钟  山

2018年6月29日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全国推开外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套表格、一口办理”, 优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程序,进一步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化水平,商务部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向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时,应一并在线报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信息。

由于并购、吸收合并等方式,非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在向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时,应一并在线报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信息。”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条第三款:“备案机构自取得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送的备案信息时,开始办理备案手续,并应同时告知投资者。”

二、删除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删除第二款中的“登记前或”。

三、删除第八条第一款中的“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并将该款第(三)项中的“或全体发起人”修改为“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删除第九条。

五、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在线提交《设立申报表》或《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后,备案机构对填报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修改为“备案机构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信息后,对填报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将第二款最后一句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于5个工作日内就同一设立或变更事项向备案机构另行申请补充备案信息。”

六、删除第十三条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核准材料(复印件)或”。

此外,对相关条款的顺序和附件相关内容作相应调整。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备案机构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系统)开展备案工作。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当依照本办法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申报承诺书,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妥善保存与已提交备案信息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章 备案程序

第五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向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时,应一并在线报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信息。

由于并购、吸收合并等方式,非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在向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时,应一并在线报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信息。

备案机构自取得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送的备案信息时,开始办理备案手续,并应同时告知投资者。

第六条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以下变更事项的,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一)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经营期限、投资行业、业务类型、经营范围、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组织机构构成、法定代表人、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信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变更;

(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姓名(名称)、国籍/地区或地址(注册地或注册地址)、证照类型及号码、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资金来源地、投资者类型变更;

(三)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交易基本信息变更;

(四)股权(股份)、合作权益变更;

(五)合并、分立、终止;

(六)外资企业财产权益对外抵押转让;

(七)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

(八)中外合作企业委托经营管理。

其中,合并、分立、减资等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告的,应当在办理变更备案时说明依法办理公告手续情况。

前述变更事项涉及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的,以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的生效条件另有要求的,以满足相应要求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

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可仅在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以及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就投资者基本信息或股份变更事项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引入新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属于备案范围的,应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后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填报《变更申报表》。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手续,需上传提交以下文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二)外商投资企业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

(三)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或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无需提供);

(五)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的,无需提供);

(六)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无需提供);

(七)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股权架构图(变更事项不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无需提供);

(八)涉及外国投资者以符合规定的境外公司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需提供获得境外公司股权的境内企业《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前述文件原件为外文的,应同时上传提交中文翻译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确保中文翻译件内容与外文原件内容保持一致。

第九条 经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变更,且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应办理备案手续;完成备案的,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同时失效。

第十条 备案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变更事项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应按照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备案机构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信息后,对填报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并对申报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不属于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线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按有关规定办理,并通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备案机构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形式上不完整、不准确,或需要其对经营范围作出进一步说明的,应一次性在线告知其在15个工作日内在线补充提交相关信息。提交补充信息的时间不计入备案机构的备案时限。如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能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信息,备案机构将在线告知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完成备案。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于5个工作日内就同一设立或变更事项向备案机构另行申请补充备案信息。

备案机构应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发布备案结果,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在综合管理系统中查询备案结果信息。

第十二条 备案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凭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备案机构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以下简称《备案回执》)。

第十三条 备案机构出具的《备案回执》载明如下内容:

(一)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已提交设立或变更备案申报材料,且符合形式要求;

(二)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事项;

(三)该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事项属于备案范围;

(四)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可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与公安、国有资产、海关、税务、工商、证券、外汇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密切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有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备案编号等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进行监督检查。抽查结果由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商务部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可以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举报采取书面形式,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十七条 其他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可以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监督检查的建议,商务主管部门接到相关建议后应当及时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对于未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或曾有备案不实、对监督检查不予配合、拒不履行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记录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商务主管部门可依职权对其启动检查。

第十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二)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所填报的备案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三)是否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中所列的禁止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四)是否未经审批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中所列的限制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五)是否存在触发国家安全审查的情形;

(六)是否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

(七)是否履行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条 检查时,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材料,被检查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二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接受被检查人提供的财物或者服务,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掌握的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诚信状况的信息,应记入商务部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其中,对于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备案不实,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对监督检查不予配合或拒不履行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将相关诚信信息通过商务部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商务部与相关部门共享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诚信信息。

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前二款公示或者共享的诚信信息不得含有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的个人隐私、商业秘 密,或国家秘 密。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可以查询商务部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中的自身诚信信息,如认为有关信息记录不完整或者有错误的,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修正。经核查属实的,予以修正。

对于违反本办法而产生的不诚信记录,在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改正违法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3年内未再发生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商务主管部门应移除该不诚信记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能按期履行备案义务,或在进行备案时存在重大遗漏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逃避履行备案义务,在进行备案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经审批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所列的限制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所列的禁止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备案或监督管理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商务主管部门已受理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未完成审批且属于备案范围的,审批程序终止,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事项涉及反垄断审查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事项涉及国家安全审查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机构在办理备案手续或监督检查时认为该外商投资事项可能属于国家安全审查范围,而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未向商务部提出国家安全审查申请的,备案机构应及时告知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商务部。

第三十二条 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视同外国投资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投资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四条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仅投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对香港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仅投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对澳门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其公司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按照《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第三十五条 商务部于本办法生效前发布的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三章和第四章,对本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材料


一、在线提交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

(三)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或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无需提供)

(五)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股权架构图

(八)获得符合规定的境外公司股权的境内企业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涉及外国投资者以境外公司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需提供)

前述文件原件为外文的,应同时上传提交中文翻译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确保中文翻译件内容与外文原件内容保持一致。

二、承诺书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提交***公司(下称企业)设立备案信息并承诺:

一、已知晓备案申报的各项规定内容。

二、所填报的备案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三、所提供的备案书面材料完整、合法、有效。

四、企业所从事经营活动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

五、申报内容是各方投资者或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所从事的投资经营活动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不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1]名称:                                                                      

承诺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1] 承诺人应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



附件2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材料


一、在线提交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

(三)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无需提供)

(五)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的,无需提供)

(六)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无需提供)

(七)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股权架构图(变更事项不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无需提供)

(八)获得符合规定的境外公司股权的境内企业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变更事项涉及外国投资者以境外公司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需提供)

前述文件原件为外文的,应同时上传提交中文翻译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确保中文翻译件内容与外文原件内容保持一致。

二、承诺书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提交***公司(下称企业)变更备案信息并承诺:

一、已知晓备案申报的各项规定内容。

二、所填报的备案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三、所提供的备案书面材料完整、合法、有效。

四、企业所从事经营活动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

五、申报内容是各方投资者或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所从事的投资经营活动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不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1]名称:                                                                           

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1] 承诺人应为外商投资企业。



附件3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


           

你单位报送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材料收悉,且符合形式要求。根据前述申报材料,该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事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属于备案范围。

备案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中文)

(英文)

企业类型


注册地址


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


投资行业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


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

□是(□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    )

□否

投资者名称或姓名

国别(地区)

认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权益比例











备注











备案机构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


         

你单位报送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材料收悉,且符合形式要求。根据前述申报材料,该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属于备案范围。

变更后的备案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中文)

(英文)

企业类型


注册地址


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


投资行业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


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

□是(□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    )

□否

投资者名称或姓名

国别(地区)

认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权益比例











变更事项


备注









 

备案机构


(印章)

年   月   日



四、2018与2017版逐条对比

2018征求意见稿: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可在办理备案手续前,就设立及变更事项是否涉及国家规定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向备案机构进行咨询。” 

2018正文中予以删除

//////////

2018修订部分

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向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时,应一并在线报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信息。

由于并购、吸收合并等方式,非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在向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时,应一并在线报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信息。”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条第三款:“备案机构自取得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送的备案信息时,开始办理备案手续,并应同时告知投资者。”

2018正文

第五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向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时,应一并在线报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信息。

由于并购、吸收合并等方式,非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在向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时,应一并在线报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信息。

备案机构自取得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送的备案信息时,开始办理备案手续,并应同时告知投资者。


2017版:

第五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在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后,应由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以下简称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设立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设立备案手续。

由于并购、吸收合并等方式,非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款办理设立备案手续,填报《设立申报表》。

////////// 

2018修订部分:

删除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删除第二款中的“登记前或”。

2018正文:

第七条 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引入新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属于备案范围的,应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后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填报《变更申报表》。

2017版:

第七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非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应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前或登记后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填报《设立申报表》。

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引入新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属于备案范围的,应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前或登记后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填报《变更申报表》。

备案完成后,如战略投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于《证券法》及相关规定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之日起5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

2018修订部分:

删除第八条第一款中的“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并将该款第(三)项中的“或全体发起人”修改为“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正文: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手续,需上传提交以下文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二)外商投资企业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

(三)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或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无需提供);

(五)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的,无需提供);

(六)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无需提供);

(七)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股权架构图(变更事项不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无需提供);

(八)涉及外国投资者以符合规定的境外公司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需提供获得境外公司股权的境内企业《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前述文件原件为外文的,应同时上传提交中文翻译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确保中文翻译件内容与外文原件内容保持一致。

2017版: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手续,需通过综合管理系统上传提交以下文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二)外商投资企业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

(三)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无需提供);

(五)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的,无需提供);

(六)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无需提供);

(七)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股权架构图(变更事项不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无需提供);

(八)涉及外国投资者以符合规定的境外公司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需提供获得境外公司股权的境内企业《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前述文件原件为外文的,应同时上传提交中文翻译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确保中文翻译件内容与外文原件内容保持一致。

//////////

2018修订部分:

删除第九条。

2018正文:

删除

2017版: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营业执照签发前已提交备案信息的,如投资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应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向备案机构就变化情况履行变更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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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修订部分:

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在线提交《设立申报表》或《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后,备案机构对填报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修改为“备案机构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信息后,对填报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将第二款最后一句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于5个工作日内就同一设立或变更事项向备案机构另行申请补充备案信息。”

2018正文:

第十二条 备案机构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信息后,对填报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并对申报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不属于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线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按有关规定办理,并通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备案机构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形式上不完整、不准确,或需要其对经营范围作出进一步说明的,应一次性在线告知其在15个工作日内在线补充提交相关信息。提交补充信息的时间不计入备案机构的备案时限。如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能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信息,备案机构将在线告知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完成备案。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于5个工作日内就同一设立或变更事项向备案机构另行申请补充备案信息。

备案机构应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发布备案结果,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在综合管理系统中查询备案结果信息。

2017版: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在线提交《设立申报表》或《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后,备案机构对填报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并对申报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不属于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线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按有关规定办理,并通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备案机构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形式上不完整、不准确,或需要其对经营范围作出进一步说明的,应一次性在线告知其在15个工作日内在线补充提交相关信息。提交补充信息的时间不计入备案机构的备案时限。如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能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信息,备案机构将在线告知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完成备案。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就同一设立或变更事项另行提出备案申请,已实施该设立或变更事项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另行提出。

备案机构应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发布备案结果,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在综合管理系统中查询备案结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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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修订部分:

删除第十三条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核准材料(复印件)或”。

2018正文:

第十三条 备案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凭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备案机构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以下简称《备案回执》)。

2017版:

第十三条 备案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凭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核准材料(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备案机构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以下简称《备案回执》)。


此外,对相关条款的顺序和附件相关内容作相应调整。



五、上海商委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公告


为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进一步推动外商投资便利化,根据2018年5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本市自6月30日起,对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实施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套表格、一口办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上海市开办企业“一窗通”网上服务平台(http://yct.sh.gov.cn/portal_yct/),同时填报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和商务备案信息。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后,相关信息推送至商务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系统,由商务部门继续办理备案手续。

二、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在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填报商务备案信息。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后,相关信息推送至商务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系统,由商务部门继续办理备案手续。

三、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或需更正的,通过商务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系统(http://wzzxbs.mofcom.gov.cn/),填报备案信息,商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6月29日


六、延伸阅读:外资管理重大变化,外资备案与工商登记合二为一


5月22日,商务部副部长王受文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马正其在政策吹风会上介绍了简化外资企业设立程序实现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有关工作情况。6月30日开始,在全国推行外资企业的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套表格、一口办理”,推动吸引外资的便利化。

此前,在我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既要到商务部门进行外资备案,又要到工商部门进行企业注册。而政策实行后将实现“一个打通,两个单一”,即打通地方商务部门和工商与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外资企业设立通过网站的“单一窗口”,填写“单一表格”,就可以同时办理商务备案和工商登记的手续,整个界面“无纸化”、“零见面”、“零收费”。

这是审批改备案这项重大改革措施以后的接力措施,此前商务部首先在自贸区内试点了“审改备”,对于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由审批改为备案制,并于2016年全国推广。

早在今年的2月28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18﹞87号),在外商投资设立程序方面也实行“多证合一”的改革要求,自2018年6月30日起,在全国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并给出了既定时间表,分为前期准备、全面实施和总结评估三个阶段,这是自2017年7月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之后的又一便利措施,通过政府职能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优化外资企业设立程序,减少了企业的“脚底成本”。

5月16日,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企业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决定从6月30日开始在全国推开外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确定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物流成本的措施。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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