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公告怼支付宝微信:不得炒作“无现金”概念,诱导拒收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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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人行发布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现金,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时不得炒作“无现金”概念。
一、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整治拒收现金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10号
四、延伸阅读:非银支付监管趋严
(一)支付机构监管趋严
1、支付牌照有减无增
2、交易额度限制
3、备付金按比例交存,直至100%上收
(二)支付机构反洗钱报告标准确立,史上最为严苛
(三)支付清算环节违规案例警示
1、支付宝和财付通被外管各罚60万元
2、智付电子支付被人行和外管合计罚没4151万元
一、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人民币作为法定货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现金流通的法定地位在多部法规中都予以明确,不可动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巧合的是央行近日刚刚发文,对非银支付加强反洗钱审核,不但将大额报告的标准与金融机构趋同,甚至连客户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生的款项划转都囊括在内,要求进行大额报告,全方位覆盖所有交易方式;作为支付通道,发生的交易亦需核查。并对手续费、水电煤交易进行排除,可不报告。
夏日炎炎,三方支付心凉凉。然鹅,支付宝和微信的8月8日的无现金日战争正酣,央行此文一出,不知该如何收场?
上述图片来源:支付宝和微信的“无现金日”广告视频截图
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整治拒收现金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为什么要整治拒收现金行为?
近年来,非现金支付方式的广泛应用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积极、深远的影响。但是,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地域差异大、城乡发展不平衡,消费者支付需求多种多样,现金支付习惯和偏好仍然广泛存在。近年来,流通领域人民币现金使用出现了一些新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如一些消费者在旅游景区、餐饮、零售等行业商户消费时被拒收人民币现金,既损害了人民币的法定地位,也损害了消费者对支付方式的选择权。为此,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出台整治拒收现金公告,进一步规范社会经济主体对支付方式的选择和应用。
出台公告有利于打造安全、高效、和谐的人民币流通环境。一是有利于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人民币现金是法定货币,体现国家信用,是最基础最广泛使用的支付工具之一,公众对现金支付方式高度信任,保证人民币现金的顺畅流通是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的基本要求。二是有利于鼓励多元化支付方式和谐发展,目前已经形成现金、银行卡、互联网支付和移动支付并存的多样化支付工具体系,不同的支付工具各有优势,较好地满足了不同市场主体的支付需求,应该和谐发展。三是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公平交易的核心原则是保障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的权利,我们要维护全体消费者特别是那些不习惯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群体选择支付方式的权利。
二、如何理解公告中列出的“可以使用非现金支付”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反洗钱、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进行支付的,应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随着移动互联信息技术的普及发展,对于电商平台、无人销售、自助服务、网络政务等场景,以网络化、无人化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务、履行法定职责,也不具备现金收取条件,且参与各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上达成一致,可以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
必须明确,政策指引本身是中性的,目的是规范包括现金在内的各类支付工具的选择和应用,对支付行为、业态发展、技术创新并不会产生带有偏向性的影响。
三、落实公告要求,人民银行有何具体措施?
一是形成合力。良好的流通支付环境,离不开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努力。我们正在加紧研究操作细则,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检查、整治。同时,我们将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认真落实公告要求,规范商户收支行为,共同维护市场环境,不断提升自身信誉和形象。
二是畅通渠道。人民群众和消费者发现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的行为,可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城市政务热线、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等各种渠道进行投诉、举报,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三是突出重点。我们将在综合治理的基础上对行政事业、公共服务、大中型商户进行重点关注,对不正当竞争、恶意或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四、如何构建长效机制,打造良好的现金流通环境?
一是做好宣传。现金在支付功能之外,还具有培养财富观念、传播文化、维护国家形象等多方面价值,人民银行、相关部门、媒体应引导公众正确看待现金的地位和作用。二是提升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提升现金服务水平,提供安全、便利的现金服务。商户要在确保接受现金的基础上,提供多元化支付方式,满足消费者需求。三是加强引导。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时,不得炒作“无现金”概念。各类主体要换位思考,协商解决好支付方式选择问题,合理反映诉求。各地在建设智能化、信息化城市过程中,要注重保障全体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全社会自觉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的良好氛围。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10号
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10号
为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 餐饮、零售、交通运输等行业以及行政事业、公共服务等领域的现金收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以下统称现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依法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
二、 在接受现金支付的前提下,鼓励釆用安全合法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保障人民群众和消费者在支付方式上的选择权。经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协商一致,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 无人销售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履行法定职责,且不具备收取 现金条件的,可以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要求或者诱导其他单位和个人拒收或者釆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拒收或者釆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整改。 整改期限届满后仍然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延伸阅读:非银支付监管趋严
随着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发展,监管机构也在不断提高审核,严控风险,而今三方支付机构的管理标准越来越向金融机构靠拢。我们先看来一下,三方支付机构这些年,是如何由野蛮生长变为如履薄冰的。
(一)支付机构监管趋严
1、支付牌照有减无增
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央行就并未颁发新的支付牌照,并对擅自挪用客户备付金或颁发后长期不使用的支付牌照实施强制注销。而外管局也越来越少的批复新的跨境支付试点。
就在刚刚过去的7月6日,人行发布2018年7月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决定公示信息,对北京中汇金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华国汇银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长润支付商务有限公司、永超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不予续展。
2、交易额度限制
央行在2015年12月28日颁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强调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管理,从2016年7月1日开始实行实名制要求,以是否能够通过外部渠道进行多重交叉身份验证为标准,将支付账户分成三类,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而小编当年也确实遇到了超过20万元无法转账的情况。
3、备付金按比例交存,直至100%上收
在技术进步的今天,非银行支付机构们已经开始做原来银行做的业务。蚂蚁、企鹅等巨头们在做支付服务的同时,因结算周期差等问题,往往会沉淀一部分资金。加之规模庞大,这笔备付金的数额便不容小觑。
但区别在于,支付公司不具备金融机构资格,没有吸收存款资质,也不像银行那样需要受到诸多监管指标,规章制度的约束。虽然资金是客户的,但是以支付机构的名义存在银行的,而备付金存款利息,也是支付机构的重要收入来源。在手握巨额备付金的情况下,支付机构在与银行的谈判中占尽优势,有的支付机构在100多家银行中开立了备付金账户,甚至挪用备付金进行高风险投资。一直以来,他们都是遵从着野蛮生长的路径,因其交易的密闭性,导致洗钱、赌博问题频出,纠纷不断。
央行2017年年初在《就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中,提及客户备付金的规模巨大、存放分散,存在一系列风险隐患,再三强调备付金不得挪用,要求支付机构按比例交存备付金。
一是客户备付金存在被支付机构挪用的风险。
2014年8月,浙江易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发生挪用客户备付金事件,涉及资金5420.38万元;
2014年9月,广东益民旅游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加油金”业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资金风险敞口达6亿元;
2014年12月,上海畅购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发生挪用客户备付金事件,造成资金风险敞口达7.8亿元,涉及持卡人5.14万人。
二是一些支付机构违规占用客户备付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或其他高风险投资。
三是支付机构通过在各商业银行开立的备付金账户办理跨行资金清算,超范围经营,变相行使央行或清算组织的跨行清算职能。甚至有支付机构借此便利为洗钱等犯罪活动提供通道,也增加了金融风险跨系统传导的隐患。
四是客户备付金的分散存放,不利于支付机构统筹资金管理,存在流动性风险。
2018年6月29日,央行又颁布《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8]114 号),要求支付机构按月提高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至2019年1月14日实现100%备付金交存(跨境人民币备付金账户、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外汇备付金账户余额暂不计入交存基数),在此之前注销在商业银行的其他备付金账户,并在法人所在地人行开立“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届时资金划转将接入银联或网联进行清算。
一旦支付机构的清算接入银联和网联,便形成了支付端是各家支付机构,清算端是各家银行,由银联和网联进行当中的汇集和结算。另一方面,备付金上交人行,再也不被支付机构掌握,防止发生挪用。两手齐抓,达到从源头上遏制犯罪行为的产生的目的。
(二)支付机构反洗钱报告标准确立,史上最为严苛
近日,人民银行又发布《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大额交易报告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银发[2018]163号),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大额交易报告义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支付账户与其他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支付账户与其他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支付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其实163号文是对2017年7月起正式实施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的补充。3号文中曾提及“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汇兑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可见早就将三方支付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的行列了。但鉴于三方支付机构与金融机构在账户等诸多问题上的差异,163号针对非银行支付机构主要提出了以下三点新的要求:
1、报告范围扩大,全方位覆盖所有交易方式
虽然参考的大额可以交易金额标准与3号文趋同,但163号文中,囊括了支付机构内部划转、或支付机构与银行账户间划转产生的大额可疑交易,支付机构均需报告,而不拘泥于3号文中规定的,银行账户与银行账户间的划转。
2、作为支付通道,发生的交易亦需核查
特意强调了对客户通过支付机构发生的银行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预付卡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款项划转、跨境收单和绑定境外银行卡支付的大额交易报告义务。
三、客户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生的银行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款项划转,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参照本通知第二条的标准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四、客户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生的预付卡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款项划转,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参照本通知第二条的标准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五、对于跨境收单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以客户支付的人民币交易金额计算并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客户通过绑定境外银行卡进行支付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以收单机构与其结算的人民币交易金额计算并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3、手续费、水电煤交易可不报告
新增两种无可疑情况下的报告免除情形,分别为: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相关业务收取的手续费用,以及交易背景为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等公共事业费。(毕竟现在支付宝绑定自动缴水电煤,实在太多了,连小编的母上大人都会使用这一功能)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交易或行为可疑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包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二)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相关业务收取的手续费用。
(三)交易背景为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等公共事业费。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总的来说,监管在逐步增强第三方支付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力度。同时也不断下发新的法规文件,期望支付机构能够提升合规意识,从政策学习、人员培训、系统设置、制度建设等多个方面强化合规能力。
(三)支付清算环节违规案例警示
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参照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意在明确央行立场,即非银支付机构非法外之地。今年以来,监管狠抓支付清算环节,给支付机构开了颇多罚单,以下为前车之鉴,供各位吃瓜群众参考:
1、支付宝和财付通被外管各罚60万元
据年初中国外汇文章,支付宝和财付通两大支付巨头分别因“跨境外汇支付服务经营范围问题、跨境外汇支付服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和“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异常风险报告等资料、为非居民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未做备案”被外管各罚60万元。
虽然这点罚款对于巨头们来讲恐怕连只“蚂蚁”都不“服”,金额小的“微”不足道简直不敢相“信”这是罚款,但也为第三方支付机构执行外汇政策和反洗钱工作敲响了警钟。
2、智付电子支付被人行和外管合计罚没4151万元
5月15日,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因违反外汇管理条例和支付管理等规定,被人行和外管分别开出巨额罚单,罚款+罚没金额合计高达4151万元。人行和外管对其的处罚理由分别为“违反支付结算管理规定”和“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逃汇, 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智付公司为境外多家非法黄金、炒汇类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供支付服务,通过虚构货物贸易,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同时,智付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对境内网络特约商户的交易情况进行检查,未能发现数家商户私自将支付接口转交给现货交易等非法互联网平台使用,客观上为非法交易、虚假交易提供了网络支付服务。此外,智付公司还存在未严格落实商户实名制、未持续识别特约商户身份、违规为商户提供T+0结算服务、违规设置商户结算账户等违法违规行为。
总之,三方支付机构野蛮生长的日子已经过去,接下去面对的是从严管理和严加整顿。反洗钱标准全面升级,不只是支付机构如履薄冰,用户也需要小心行事,特别是过于依赖微信、支付宝进行暗搓搓交易的小伙伴,小心被反洗钱调查哦~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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