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画地为牢的中国法律人!
作者:王利明教授 来源:燕大元照
一个学者如果忘记了生活本身提出的问题,而沉溺于某个学科的现有的定理、概念、命题,那么就不仅丧失了社会责任感,而且丧失了真正的自我,也丧失了学术。
——苏力
01.
十多年前,我在哈佛法学院作富布莱特访问学者时,发现雷可夫教授 Todd D. Rakoff 同时讲授合同法和行政法。
我感到有些新奇,便向他介绍到:
在中国,民法和行政法是两个不同的学科,法学院教授一般是不能既讲行政法,又开民法课程的。
但雷可夫教授回答说,这种做法是有一些问题的。他说:
虽然美国是市场经济社会,但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依然大量存在。所以,不懂合同法就不懂市场是如何运行的,而不懂行政法就难以理解政府对市场的管制道理在什么地方。因此,不懂行政法就难以真正了解合同法,反之亦然。
十多年后,我浏览雷可夫教授的个人网页,发现他仍然开设这两门课程。我现在回想当年他提出同时开设这两门课程的理由,感到颇有道理。雷可夫教授实际上指出了法学内容知识结构划分的问题。
其实,从法学学科内容知识划分的形成历史来看,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学领域并不是天然形成的,而是法律人为了更有效率的认识和组织法学知识而人为创造。这些领域的划分的确是有助于形成各领域的知识体系和研究方法,并有助于各领域学说的发展。
且从国家法律制度体系的内在划分来看,这种知识体系也是与这种在历史中形成的学说体系相对应的。因此,通过发展不同的法学领域,也有助于推进各领域的制度建设。
问题在于,我们现在不少法律人将法学学科内部的划分当成一种真理,或者视为一种封闭性的知识。
甚至有人演变成了饭碗法学理论,认为教民法的人不能染指行政法,行政法教授也不能把手伸到民法领域。
这种现象已经严重阻碍了法学知识的发展,乃至整个法学教育体制的创新。
事实上,法学学科内部领域的划分本身主要是满足一种工具性和认识论需求,其本身并不是绝对的真理。
归根结底,这种工具性和认识论知识要服务于对整个社会的认识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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