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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丨最高补助1亿元!进一步支持成都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补助和奖励相关政策实施细则来了


成都电网建设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成都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成办规〔2023〕4号)精神,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订了《进一步支持成都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补助和奖励相关政策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鼓励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建设500千伏变电站及输电线路工程,对“十四五”时期及后续按年度建设计划建成投运的500千伏变电站,每座给予所在区(市)县政府(管委会)1亿元一次性补助;在此基础上,辖区内每新增建设一座500千伏变电站,额外给予2000万元补助。

对纳入成都市能源发展规划的500千伏变电站,变电站建成投运后,由属地政府申报。

以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名义向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报送申请材料(材料中需包括本地“十四五”以来电网规划和落实情况,以及本地支持电网建设的政策、措施、资金等)。


对市经信局(市能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110千伏及以上的公共输电电力通道任务,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按期建成投运的,给予实施建设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建设总投资10%的一次性补助。

1.成都市域范围内110千伏及以上的地下公共输电电力通道建成投运[不包括综合管廊和随城市道路新(改、扩)建的电力通道,以及由市级平台公司投资建设的项目],并经竣工审计后由属地工业和信息化(电力)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申报。

2.对于跨区(市)县的项目[包括本地政府出资在本市内其他区(市)县建设的项目],委托牵头区(市)县统一建设的,由牵头建设的区(市)县组织申报,补助资金按照出资比例予以分配。

1.属地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电力)主管、财政部门联合申报文件;

2.由市经信局(市能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任务书(会议纪要、能源工作要点等);

3.项目立项文件;

4.对于跨区(市)县的项目,涉及区(市)县的委托或协议书;

5.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报告。


对按年度建设计划完成建成投运的变电站,按变电站等级给予供电公司奖励,新(扩)建500千伏、新建220千伏、新建110千伏变电站分别给予每座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变电站建成投运后,由实施建设的市级供电公司(含增量配电网企业,省级公司建设管理的500千伏变电站由项目所在地市级公司统一申报)为申报主体,不包括政府投资移交供电公司的变电站。

1.供电公司申报文件;

2.项目立项批复;

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通过市经信局“政策找企业”平台(https://xmsb.cdiisp.com/wisesoft-prs2-static/h5/index.html#/)申报,每年申报一次,原则在每年3月前申报上一年度已投运项目。


对按计划建成的实现网格内单环网联络率100%、单一故障通过率100%,满足国际先进城市配电网标准的网格,给予供电公司每个网格50万元奖励。

配电网格建成投运后,达到单环网联络率100%、单一故障通过率100%且满足国际先进城市配电网标准,由实施建设的市级供电公司(含增量配电网企业)为申报主体。

1.供电公司申报文件;

2.网格达到单环网联络率100%、单一故障通过率100%的相关证明材料;

3.单个网格包含的项目立项等相关文件;

4.单个网格包含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通过市经信局“政策找企业”平台(https://xmsb.cdiisp.com/wisesoft-prs2-static/h5/index.html#/)申报,每年申报一次,原则在每年3月前申报上一年度已投运项目。


鼓励用户侧和产业园区的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对年利用小时数达到一定标准的项目,在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给予一定支持。

由各区(市)县发改部门按照市发改委《关于申报2022年生态文明建设储能领域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通知》(成发改环资〔2022〕53号)及后续申报通知要求组织申报。


对成都能源大数据中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200万元

成都能源大数据中心基本功能运行正常,软硬件平台、展示平台搭建完成,相关数据能传到“智慧蓉城”运行平台,由建设单位为申报主体。

1.建设单位申报文件;

2.上级部门立项批复文件;

3.软硬件平台、展示平台主要设备购买(建设)相关证明材料;

4.数据接入“智慧蓉城”运行平台的相关证明材料。

通过市经信局“政策找企业”平台(https://xmsb.cdiisp.com/wisesoft-prs2-static/h5/index.html#/)申报。


(一)本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成办规〔2023〕4号文一致。

(二)除第五条支持新型储能市场化应用外,本细则资金申报不再另发申报通知,成办规〔2023〕4号文有效期内实施的项目,在满足申报条件后,由申报主体及时申报,视情况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市经信局根据资金年度预算情况,统筹安排。

(三)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电力处:61885827

市发改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61886133

市财政局产业服务和财源建设处:61882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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