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参考性案例审判规则:国家工作人员授意他人提供借款并最终被免于还款的属于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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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规则】
国家工作人员出于对其本人性爱视频曝光的担心,在明知第三人对其设局进行敲诈的情况下,仍按照第三人的要求请求行贿人向第三人提供借款。之后,在第三人拒绝还款时,国家工作人员又明确向行贿人表示由自己还款。行贿人出于感谢国家工作人员之前对其公司的帮助以及继续得到国家工作人员帮助的目的,免除了该笔借款的还款义务。国家工作人员与行贿人之间虽然有借款之名,但实质上仍属于一种权钱交易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故上述借款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款。
刑事 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 敲诈 借款 行贿人 还款义务 权钱交易 犯罪构成 受贿款
雷X富系国家工作人员, 2007年7月至2008年12月间,其利用职务多次为勇智公司(重庆勇智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接工程项目等提供了帮助。肖X系华伦达公司(重庆华伦达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8年1月,赵X接受肖X等人的指派,偷拍了自己与雷X富的性爱视频。2月14日,张X、严X听从肖X的安排,对正在金源大饭店与赵X幽会的雷X富播放了性爱视频,之后双方发生纠纷。赵X电话通知肖X后,肖X即假意来到酒店进行协调。两日后,肖X编造了张X要闹事的理由,向雷X富提出借款300万元。雷X富虽明知被肖X设局敲诈,但因担心性爱视频曝光,遂要求勇智公司法定代表人明勇智提供300万元给肖X。之后,肖X向勇智公司出具了借条。借款期限届满后,肖X并未偿还该笔借款,雷X富得知后遂表示其会归还,但明勇智表示不用归还,雷X富对此予以认可。之后,雷X富与肖X经共谋,出于掩饰该事实的目的,于2010年11月向勇智公司转账100万元。
另查明,雷X富利用职务之便,曾收受北碚公司(重庆市北碚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印X明6.5053万元以及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骨科主任的范X礼感谢费10万元。
公诉机关以雷X富犯受贿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国家工作人员出于对本人性爱视频曝光的担心,在明知第三人对其设局进行敲诈的情况下,仍按照第三人的要求请求行贿人向第三人提供借款,而后行贿人出于感谢该国家工作人员之前对其公司的帮助以及继续得到其帮助的目的,免除了该国家工作人员对该笔借款的还款义务,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雷X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十万元。对雷X富受贿赃款316.5053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雷X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涉案300万元系勇智公司与华伦达公司之间的借款,与上诉人雷X富无关,不能认定为上诉人雷X富的受贿款。一审认定上诉人雷X富收受印X明、范X礼财物的证据不足。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规则评析】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或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由此可知,无论是何种形式受贿罪,均具有两个核心要件,一是国家工作人员自行贿方处取得了不合法的财物,另一是行贿方因此获得了相应利益。行贿方为谋取利益,接受国家工作人员的授意,向第三人提供借款,并最终免除该笔借款的还款义务,完全符合上述要件,仍应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
第三人通过设局对国家工作人员拍摄了性爱视频,其后第三人以该性爱视频作为要挟,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借款请求。国家工作人员因担心性爱视频曝光,遂请求行贿人提供借款给第三人。之后,因第三人拒绝清偿该笔借款,国家工作人员主动表明由自己承担还款义务。行贿人出于对国家工作人员此前对其公司的帮助以及欲继续得到国家工作人员关照的目的,免除了还款义务。此时,国家工作人员与第三人行贿人之间的权钱交易行为完全符合了受贿罪的要件,因此上述借款应认定为受贿款。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五十六条第一款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法律文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上诉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二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雷X富受贿案
【案例信息】
【中法码】刑法分则·贪污贿赂罪·受贿罪·受贿形式·交易形式 (S0302040121)
【罪 名】 受贿罪
【判决日期】 2013年09月17日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4集(总第93集)收录
【检索码】 P1219++392CQ++++0413C
【审理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
【公诉机关】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 雷X富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裁定书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被告人):雷X富。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雷X富犯受贿罪一案,作出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雷X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雷X富利用职务之便,于2007年7月至2008年12月间多次为重庆勇智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智公司)承接工程项目等提供帮助。2008年1月,重庆华伦达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伦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肖X(另案处理)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安排赵X(另案处理)偷拍赵X与雷X富的性爱视频。同年2月14日,雷X富与赵X在金源大饭店再次开房时被肖X安排的人当场“捉奸”,假扮赵X男友的张X、扮私家侦探的严X(另案处理)对雷X富播放了雷与赵X的性爱视频,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肖X接赵X的电话通知来到饭店后假意协调解决,让雷X富离开。2008年2月16日,肖X以张X要闹事为由,以借为名向雷X富提出“借款”人民币(以下未标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300万元,雷X富担心不雅视频曝光,在明知其被肖X设局敲诈的情况下,要求勇智公司法定代表人明勇智“借款”300万元给肖X的公司。同年2月18日,肖X向勇智公司出具借条。次日,勇智公司向华伦达公司转账300万元。同年8月18日,“借款”期限届满后,肖X并未偿还该笔款项。雷X富遂向明勇智表示由其本人归还,明勇智则提出不用归还,雷X富未再拒绝。2010年11月,雷X富害怕事情败露,经与肖X共谋后,为掩饰该事实,于2010年11月16日,以“还款”的名义,由永煌公司转账100万元到勇智公司账上。
另查明,2011年,雷X富利用职务之便,为重庆市北碚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碚公司)争取扶持资金等提供帮助,于2011年6月在美国纽约考察学习期间,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印X明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5053万元)和“BVLGARI”牌手表一只,回国后将该手表上交。2012年年初,雷X富利用职务之便,为时任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骨科主任的范X礼职务升迁提供帮助。之后,范X礼通过雷X富妻子聂X荣转送感谢费10万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雷X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16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X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十万元
二、对雷X富受贿赃款316.5053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雷X富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雷X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316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附:一审判决书】
被告人:雷X富。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至2012年11月,被告人雷X富先后担任重庆市北碚区区长、区委书记。
2007年7月至2008年12月,雷X富接受重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为该公司承接工程项目以及BT项目提前回购提供帮助。2008年2月,雷X富被肖X等人以不雅视频相要挟,肖X以借款为名索要300万元。在明知被设局敲诈情况下,为防止不雅视频曝光,雷X富找到明某,要求其帮忙“借款”300万元给肖X。在“借款”到期且肖X不予归还时,雷X富向明某表示由其本人归还,明某表示不用归还,雷X富予以认可。2010年11月,为避免事情败露,雷X富与肖X共谋,以还款为名,由肖X公司转账100万元给明某公司。
2011年,雷X富利用职务之便,为重庆某发展有限公司争取扶持资金等优惠政策提供帮助。同年6月,雷X富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印某给予的美金1万元和手表一块。之后,雷X富将手表上交给北碚区委办公室。
2012年初,雷X富利用职务之便,为重庆某医院骨科主任范某职务升迁提供帮助。之后,范某通过雷X富的妻子转送感谢费10万元,雷X富知道此事后予以收受。
关于明某的公司支付肖X300万元是否属于受贿款的问题,法院认为,雷X富在明知被肖X等人设局敲诈的情况下,仍要求明某支付所谓的借款给肖X。虽然,肖X的公司与明某的公司之间关于300万元的“借款”有约定,但还款期限届满后至案发长达四年之久,除掩饰不法行为而退还100万元之外,肖X及其公司在有能力归还的情况下,置约定承担每日数千元逾期还款利息和损失费的风险于不顾,将资金用于购买高档轿车等,拒不归还此款。明某在借款到期之后至案发,也不通过诉讼等正当途径找肖X及其公司还款,与客观情理不符,不是正常合法的民事借贷关系。在雷X富提出由其本人归还时,明某表示不让雷X富归还,要求雷X富支持其公司发展,雷X富表示同意,明某和雷X富双方行贿、受贿的意图进一步明确。雷X富具有接受明某为其支付敲诈勒索款300万元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退还100万元,属掩饰犯罪而被动退还,不影响其受贿构成。
关于证人范某、聂某出庭作证证言真实性的问题,法院认为,尽管二人在庭上均称范某行贿的10万元已退还,但二人在还款时使用的交通工具、还款的具体位置等重要情节相互矛盾,不能形成证据锁链。根据雷X富此前的供述,证人范某、聂某此前的证言,以及聂某驾驶员周某的证言,能够证明该10万元未予退还。
法院认为,雷X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316万余元,数额巨大,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雷X富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雷X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来源:公众号“指导性案例审判规则”,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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