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认罪认罚沟通协商实质化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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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过程中,针对适用初期存在有的犯罪嫌疑人因有疑虑不愿认罪认罚、具结后又反悔等情况,分析原因,笔者发现,问题的症结之一在于认罪认罚协商表面化、形式化。为此,结合办案实践,探索总结出保障认罪认罚协商实质化的三条实现路径。
要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法律人格,尊重是协商实质化的前提。检察官要真正将“尊重”二字内化、认同于心,才能在办案过程中更好地外现、贯穿于行。
首先,转变司法理念。将诉讼理念从“对抗”转向“协商”,将司法理念由“制服”变为“说服”,敞开胸怀,以发自内心的尊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其次,规范语言表达。以理性、平和的语言进行沟通,在沟通过程中可以严正、严肃,但切忌使用带有侮辱色彩和负面评价的语言。再次,注重司法细节。在司法行为上要充分体现检察人文关怀,如耐心倾听犯罪嫌疑人对其犯罪背后动机和内心痛苦的表述;了解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家庭面临的现实困难,并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这些行为和细节都有助于消除犯罪嫌疑人内心顾虑,打开心结,建立起良好的协商互信。最后,充分听取意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耐心给予回应,以文明、规范、有温度的释法沟通让犯罪嫌疑人感受到检察官在依法有据的前提下,通过认罪认罚协商给出了最为宽缓的处理方案。
要以平等之心、坦诚之举赢得内心认同。平等是协商实质化的基础。双方必须在信息对称、未来可控可期的前提下,才能展开真实、自愿的有效协商。信息对称既包括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的基本明晰,也包括对诉讼程序、诉讼权利特别是认罪认罚法律后果的全面知晓。
首先,权利告知要保障充分知情。要在按照既定程序告知诉讼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向犯罪嫌疑人重点讲明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方法与量刑规则。其次,通过证据开示体现平等。以证据服人、用事实说话,增强犯罪嫌疑人对定性、量刑的合理预期。例如,某地检察机关在办理一起非法采矿案时,犯罪嫌疑人刘某对其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认定有异议。检察官列明详细退补提纲退回补充侦查,进一步调取了犯罪嫌疑人非法采矿地点的卫星图像,非法采矿地点所在村镇干部、村民的证言以及价格认证中心矿产价值调查情况等证据材料。案件重新移送起诉后,检察官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开示证据,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结合证据清单对在卷证据的来源、证明内容、证明体系等作出说明,并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质证,通过释法说理消除其内心疑问、顾虑,提出从轻量刑建议,鼓励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在确凿的事实、证据面前,放弃侥幸心理,同意检察机关指控罪名和从宽量刑建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再次,在量刑说理中体现平等。检察官要讲清楚提出量刑建议的理由、依据、计算过程,基于认罪认罚作出的减让幅度,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量刑疑问释法说理、答疑解惑,对合理部分予以采纳,使犯罪嫌疑人在量刑协商过程中充分感受到公平。例如,某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涉恶抢劫团伙案件,检察官在协商沟通过程中,就抢劫犯罪量刑中量刑起点、增加幅度、基准刑、调整比例、刑期计算方式等以书面列表形式向犯罪嫌疑人予以详细展示和说明,并就主犯中罪责差异量刑、累犯从重量刑比例等相关疑问给予细致解答,卸下了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包袱,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办理为涉恶团伙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开展有效量刑说理等探索了经验。
这里涉及沟通技巧问题,在初次协商提出量刑建议时要守住底牌、留有余地,允许犯罪嫌疑人阐释自己罪轻的理由,通过你来我往的协商争取更大的量刑优惠,让犯罪嫌疑人在主动为自己争取更为宽缓量刑结果的过程中获得满足感、信任感,更好地稳固协商合意,使其不在后续诉讼环节发生变化。
要用因人制宜、精准有效的方法稳固协商共识。有效是协商实质化的价值追求。要实现多赢、共赢、稳固理想的协商效果,应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信息要资源化。检察官要善于收集、整合案件之外更为广泛的信息要素,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性格特征、家庭背景、社会关系、经济状况,以及矛盾产生的原因等,在协商过程中,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表现,有意识地将上述信息应用于具体沟通,发挥信息资源优势,全方位化解犯罪嫌疑人疑虑。二是角色要互换化。学会换位思考,检察官要站在对方的角度去看问题、提方案,以同理之心诚恳交流、建立互信。同时,要善于引导犯罪嫌疑人站到司法者的角度,客观看待、理性接受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三是语言要对象化。协商是言语的沟通和情感的互动,必须讲究方式,因人制宜,要结合当事人的特征,用对方易于理解、接受、听得懂的语言释法理、谈情理、讲道理,说到对方心坎里。四是要用好“信任”感化。积极动员犯罪嫌疑人信得过的亲友、师长,以及具有身份优势的辩护律师、驻所民警等多方力量协助做好教育转化。通过录制、播放家人音视频等方式感化犯罪嫌疑人,帮助其直面错误、悔过自新,主动、自愿认罪认罚。
人格尊重、协商平等、沟通有效三者之间是相互协调、密切联系的有机整体,检察官要有意识地将其贯穿应用于认罪认罚案件办理全过程,以民主包容、平等相待、彼此尊重的司法理念和行为,赢得犯罪嫌疑人吐真言、真“具结”。以协商的实质化,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高质量、更好效果的适用,切实发挥好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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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日报》,2020年8月7日第3版。
作者:范仲瑾,王小雪,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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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玮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安徽芜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