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知产篇 | 新百伦公司与深圳新平衡公司、新钮佰伦鞋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诉中禁令民事裁定书
12 | 首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知产篇
本文系知产法大匠整理首发,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按语
裁判要旨
审查诉中禁令所需具备的条件时,应综合考虑申请人的主体是否适格、被诉侵权行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是否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双方利益的平衡以及合理的担保数额等。对于何谓“难以弥补的损害”,应从申请人的市场份额是否可能被大量抢占、申请人的商誉是否可能遭到贬损、损害是否具有现实紧迫性等方面予以综合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民初 537 号
当事人申请人: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890号一层F5、F6室。
法定代表人:张鸿文,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亦思,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林,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东园路台湾花园西座22C。
法定代表人:郑朝忠。
被申请人:晋江市青阳新钮佰伦鞋厂,经营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青阳高霞村东升路75号。
经营者:郑朝忠,男,1967年9月4日生。
被申请人:莆田市荔城区搏斯达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蒲坂村后戴(宝源鞋业对面)。
法定代表人:林媛。
被申请人:郑朝忠,男,1967年9月4日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申请人:吴江区松陵镇新平衡鞋店,经营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开平路2188号2层D201号。
经营者:王敬印,男,1983年11月3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展作,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增杰,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伦公司)与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平衡公司)、晋江市青阳新钮佰伦鞋厂(以下简称新钮佰伦鞋厂)、莆田市荔城区搏斯达克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搏斯达克公司)、郑朝忠、吴江区松陵镇新平衡鞋店(以下简称吴江新平衡鞋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申请人于8月1日向本院申请行为保全。2016年8月10日,本院组织申请人就保全进行谈话。2016年9月12日,申请人进一步明确了申请事项。
申请人新百伦公司称:
一、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及注册商标权已由多个生效判决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认定,权利基础明确稳定。
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的NewBalance鞋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进入中国市场,现已是深受中国广大消费者喜爱的知名商品。NewBalance鞋两侧一贯沿用的字母“N”设计,因其美观、独特、简洁的装饰性风格,已经成为NewBalance鞋的招牌设计,并成为消费者识别该商品来源的首要标识,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0)黄民三(知)初字第368号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26号判决书”已经对于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的上述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予以明确认定,且本案被申请人并不拥有任何N字母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判决生效以来,NewBalance鞋的知名度和市场销量连年持续攀升,对此申请人已经提供大量的媒体报道和年度财务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
此外,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还享有第G944507号“”、第4207906号“NEWBALANCE”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均在有效期内,并且多次受到司法、行政保护,权利稳定有效。2016年3月,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其宜市工商处字(2016)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因涉案侵权产品带有“”标识,侵犯了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商予以行政处罚。
二、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商曾多次被予以行政处罚,且被申请人行为与在先生效判决认定的侵权行为基本一致,系恶意持续侵权。
如上所述,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商曾因侵犯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NewBalance鞋两侧N标识”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被予以行政处罚。被申请人明知其行为之违法性,但为了获取巨额非法利益,仍然大量生产和销售涉案商品,其侵权恶意明显,侵权性质恶劣。
另外,(2010)黄民三(知)初字第368号判决书、(2012)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26号判决书明确认定,被告泉州市纽班伦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鞋两侧使用字母N标识的行为,侵犯了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并责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同业经营者,特别是郑朝忠,从事鞋类商品经营已经二十几年,曾为耐克、安踏工作数年,且其自认非常熟悉泉州市纽班伦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显然明知NewBalance鞋及其知名度,并且在上述判决已作出认定的情况下,却仍然实施相同侵权行为,足见其侵权恶意明显。
三、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
深圳新平衡公司系郑朝忠独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涉案侵权产品(包括第五被申请人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的鞋盒上均印有企业名称“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字样。且深圳新平衡公司的官网、微信公众号、微博及淘宝网店均在推广和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其生产和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证据确凿。
新钮佰伦鞋厂系郑朝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在阿里巴巴旺铺推广和销售涉案侵权运动鞋,对外宣称其为涉案侵权运动鞋的生产厂家,并将其阿里巴巴旺铺链接到深圳新平衡公司官网。此外,涉案侵权运动鞋的检验报告中亦显示检验委托单位为新钮佰伦鞋厂。
搏斯达克公司,由郑朝忠实际经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7入厂公证书中,有照片、录音证明:涉案侵权商品的合格证上标明搏斯达克公司系涉案侵权产品的制造商;郑朝忠系搏斯达克公司的负责人;搏斯达克公司负责涉案侵权运动鞋的研发和生产。
郑朝忠不仅是深圳新平衡公司的独资自然人股东、新钮佰伦鞋厂的经营者、搏斯达克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实际策划、组织、参与了涉案侵权行为,且申请注册了“”商标(该商标已经无效,未获准注册)、在美国申请注册了名为“USANewBaiLunSportingGoodsGroupInc”的公司,将该公司名称翻译为“美国新百伦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授权深圳新平衡公司、新钮佰伦鞋厂、搏斯达克公司大量使用在涉案侵权产品上。
此外,深圳新平衡公司在其官网(网址为××)、微信(微信号为×××)、微博(微博昵称为Newboom体育),新钮佰伦鞋厂在其阿里巴巴旺铺上虚假宣传涉案侵权产品“一直是运动品牌中技术创新的先驱者和运动领袖的楷模,现已成为众多企业家和政治领袖爱用的品牌,在美国及许多国家被誉为‘总统慢跑鞋,慢跑鞋之王’”,该宣传冒用NewBalance鞋的荣誉,极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侵权产品来源于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存在某种联系,系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深圳新平衡公司在其官网中登载有大量关于NewBalance鞋的文章,并将文章中的“NewBalance”文字链接到深圳新平衡公司官网,而其官网推广宣传的商品指向的却是涉案侵权产品,极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造成混淆和误认,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深圳新平衡公司的该行为显然构成商标侵权。
四、不立即采取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失。
1、被申请人在涉案侵权产品被两次行政处罚后,依然持续大量从事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正通过其庞大的线上及线下销售网络流入市场,侵权运动鞋的规模巨大,不立即采取措施将导致申请人的市场份额被大量抢占,经济损失难以计算,而且会造成大量消费者被混淆和误认。多项申请人公证保全的证据显示,涉案侵权运动鞋的专卖店有500多家,遍布全国各地,其中,在微信和微博上宣传的专卖店就至少有112家,覆盖15个省,3个直辖市,50个地级市。并且,在百度贴吧、新浪微博等商品评论中,因为将涉案侵权产品误认为是NewBalance鞋而进行购买的评论多达数十条。涉案侵权产品持续、大量的销售,已经实际导致大量的市场混淆,正在持续大量挤占申请人的市场份额,并且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无法于事后准确估量。
2、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规模发展迅速,下半年是运动鞋销售旺季,包括9月份的学生开学季,中秋节、国庆节,双十一、双十二,元旦,圣诞和春节,如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申请人的市场份额被进一步大量抢占,且经济损失难以计算,巨量的涉案侵权产品将在审理期间流入市场,给大量消费者带来物质损失。经公证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大肆扩张其销售规模,其2015年仅一年时间就设立了300多家涉案侵权产品专卖店,销售了100多万双鞋,常年库存备货10-20万双鞋。仅自今年年初至5月份就增设了100来家专卖店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并且被申请人亦承认“侵权N字鞋今年在市场上特别活跃,整体扩张出乎所有品牌意料,甚至卖断货……被申请人今年上半年仅电商平均一个月就能销售一万双鞋”。另外,下半年是运动鞋销售旺季,特别是随着九月开学季、双十一节的到来,被申请人的涉案侵权产品将会以更快的速度更大的量销往市场,将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被申请人今年下半年准备在京东上线涉案侵权产品。如不及时制止,将给申请人造成难以计算的经济损失。
3、诉讼周期长,且有可能经历一审、二审等长达一年或更漫长的诉讼周期,若不立即采取措施,在审理期间放任侵权行为继续,以被申请人的生产、销售规模,假以这么长的时间周期,将造成不可挽回的市场份额的流失和难以计算的经济损失。
4、申请人的商誉遭到连续贬损,无法靠事后的物质救济挽回。申请人提供了消费者发布的数十条混淆性评论,证明涉案侵权产品已经使大量消费者误以为其是申请人的商品,且多条商品评论批评涉案侵权产品质量低劣,做工粗糙,如果允许低品质的侵权产品大量、持续在市场上销售,不仅会继续引起更多的混淆,而消费者被混淆和误认之后,又极可能将这些负面的消费体验直接归咎于申请人及权利人,这直接淡化了申请人及权利人经过多年大量投入而取得的NewBalance鞋商标的美誉度和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识别性,而且会对申请人辛苦努力积累的品牌商誉造成无法估量的负面影响,该影响难以以金钱衡量其损失,市场地位、产品声誉、标识的识别性一旦失去或遭到贬损,亦难以靠事后的措施挽回。
五、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不会损害公共利益。
如前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实际造成了全国各地大量消费者的实际混淆。运动鞋作为普通消费品,消费者在购买时只会施以一般注意力,极易将涉案侵权运动鞋误以为是申请人的NewBalance鞋而进行购买,从而导致大量消费者投诉,引起鞋类市场秩序的混乱。这不仅造成无数个体的经济损失,而且还会牵涉大量第三方商场、电商平台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精力,耗费大量公共资源,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有利于维护中国运动鞋市场的正常秩序,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节约商业资源和公共资源。
六、申请人愿意按照法院要求提供担保
申请人愿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按照法院对本案的具体要求,足额提供担保。
综上所述,申请人新百伦公司请求:
一、责令深圳新平衡公司、新钮佰伦鞋厂、搏斯达克公司、郑朝忠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带有NewBalance运动鞋特有装潢的鞋类商品,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害第G94450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鞋类商品;
二、责令吴江新平衡鞋店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侵权商品;
三、责令深圳新平衡公司在××官网上立即停止使用申请人第4207906号NEWBALANCE商标;
四、责令深圳新平衡公司
立即删除其官网(网址为××)、微信(微信号为×××)、微博(微博昵称为Newboom体育)上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责令新钮佰伦鞋厂立即删除其阿里巴巴旺铺上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申请人为支持其请求,向本院提交了70份证据。
被申请人吴江新平衡鞋店辩称:
1、在法院组织的听证程序之前,已经将本案的情况告知深圳新平衡公司,向其传真诉状,并要求深圳新平衡公司派人前往,以便共同应诉。
2、申请人提出的行为保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吴江新平衡鞋店不存在侵犯申请人商标专用权的事实。因为其经销的产品有两个商标,一个叫NEWBOOM,深圳新平衡公司正在注册中,与申请人的NEWBALANCE商标区别很大。另外一个商标是N15,是经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过的,而且也是注册在25类上的同类商标,N15和NB具有很明显的差异性,不构成侵权。
3、侵犯申请人特有装潢依据也不充分.吴江新平衡鞋店是合法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商品进货渠道合法,而且持有生产厂家销售商品的多种权利证书,上面有工厂的三证,商标注册证,而且还有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证,还有国家鞋类检验中心的优良产品的检验报告,吴江新平衡鞋店经销的商品权利是明显的,不是所谓的地下黑工厂经销假冒伪劣,而且这些证件时间比较早。
4、今年6月份广东高院的判决书,上面写着本案的申请人是商标侵权人,一审被判处9800万,二审判处500万,所以申请人认为新百伦NB都是他的,与其相像或相近就是侵犯其的商标,侵犯其的特有装潢,是过于低估了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并且不能简单认为涉案装潢是特有装潢。
5、申请人提起本案行为保全的权利资格不具备。最高院04年的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排他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递交商标注册人放弃申请的材料,我没有看到“”商标权利人有放弃权利的声明,其授权声明以及授权委托书上仅仅写明我公司授权新百伦公司单独或与我司共同提起诉讼,因此授权是排他的,不是独占的,由于不是独占许可,根据司法解释必须要有商标权利人放弃的声明。
6、本案不符合行为保全的条件。首先,吴江新平衡鞋店经营地已经不存在了,租约到期没有继续经营,因此所谓的侵权已经不复存在。其次,行为保全最核心的问题就是避免市场的不稳定造成市场秩序的动乱。本案中不符合如果不采取行为保全将会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这个条件,反而会因为采取行为保全而导致市场的动乱。因此,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为保全申请。
吴江新平衡鞋店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7份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而在决定是否应当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时需要综合考虑该被诉侵权行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大小、该申请的现实紧迫性以及双方利益的平衡。本案中,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申请人是否系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
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原名新平衡运动鞋公司,系涉案第4207906号“NEWBALANCE”、第G944507号“”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5类,包括散步鞋、运动鞋、步行鞋等,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许可新百伦公司在中国境内非独占地使用“Newbalance”、“”商标、商品名称和标志来生产、包装、或者安排生产和包装鞋子、衣服和配件,以及拥有在中国境内进口、出售和分销带有被许可标识的鞋子、衣服和配件的权利。同时,于2016年5月30日授权新百伦公司对任何侵犯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就被许可标识享有的权利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权利和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单独或与其共同提起诉讼。据此,新百伦公司作为涉案商标的被许可人,并经涉案商标权利人明确授权,有权就被控侵权行为提起本案诉讼,并在诉讼中提出行为保全申请。
二、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
构成商标侵权的可能性。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据现有证据显示,深圳新平衡公司、新钮佰伦鞋厂、搏斯达克公司、郑朝忠在被诉侵权运动鞋上使用了标识,存在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第G944507号“”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侵权的可能性。同时各被申请人销售被诉侵权运动鞋的行为亦可能构成销售侵犯涉案第G94450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权可能性。据此,深圳新平衡公司、新钮佰伦鞋厂、搏斯达克公司、郑朝忠使用标识存在构成商标侵权的可能性,各被申请人销售涉案运动鞋存在构成商标侵权的可能性。
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
申请人在本案中主张深圳新平衡公司、新钮佰伦鞋厂、搏斯达克公司、郑朝忠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了申请人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吴江新平衡鞋店销售带有该装潢的相同商品,构成不正当竞争。申请人主张知名商品即指NewBalance运动鞋,特有装潢是指运动鞋两侧使用“N”字母标识这一装潢。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显示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的NewBalance运动鞋,自20世纪90年代即进入中国,在中国注册了包括“”、“NEWBALANCE”在内的诸多商标,并就其商品在全国多家媒体、报纸、杂志上进行了持续、广泛的宣传,商品销售也遍及全国各地。因此,NewBalance运动鞋在中国境内的相关市场中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知悉,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所规定的“知名商品”。其次,几乎全部的NewBalance运动鞋均使用了运动鞋两侧使用“N”字母标识这一装潢,且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在其广告中也主要通过展示运动鞋两侧使用“N”字母标识来进行商品宣传。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的上述使用方式使运动鞋两侧使用“N”字母标识这一装潢成为NewBalance运动鞋装潢中最突出、最具识别性的部分,且与商品功能性无关。并且,通过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长期宣传和反复使用,已足以使相关公众将运动鞋两侧使用“N”字母标识装潢的商品与NewBalance运动鞋相联系,使得这一装潢具有了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综上,本院认为申请人主张的运动鞋两侧使用“N”字母标识这一装潢构成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可能性极大。而本案中,被诉侵权运动鞋使用了上述装潢,因此深圳新平衡公司、新钮佰伦鞋厂、搏斯达克公司、郑朝忠的行为存在构成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了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能,吴江新平衡鞋店存在销售带有该装潢的相同商品这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能。
申请人主张深圳新平衡公司在其官网(网址为××)、微信(微信号为×××)、微博(微博昵称为Newboom体育)、新钮佰伦鞋厂在其阿里巴巴旺铺上盗用申请人的荣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宣传“一直是运动品牌中技术创新的先驱者和运动领袖的楷模,现已成为众多企业家和政治领袖爱用的品牌,在美国及许多国家被誉为‘总统慢跑鞋,慢跑鞋之王’”,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显示,2000-2016年报纸杂志网络媒体对NewBalance运动鞋的报道中有多篇文章提到NewBalance运动鞋是总统慢跑鞋、慢跑鞋之王,已成为众多运动者甚至是成功企业人士乃至政要们的最爱,在全球以及中国畅销,受消费者喜爱等内容。深圳新平衡公司、新钮佰伦鞋厂的上述宣传行为极有可能导致相关消费者误认为被诉侵权运动鞋和NewBalance运动鞋存在特定的联系,该行为被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很大。
三、是否具有紧迫性,以及不立即采取措施是否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首先,申请人的市场份额可能被大量抢占。据现有证据显示,被申请人生产和销售被诉侵权运动鞋的规模巨大,申请人提交的公证书中深圳新平衡公司在微博、微信上宣传涉案侵权运动鞋的专卖店有500多家,遍布全国各地,其中在微信和微博平台上进行门店宣传的专卖店有112家,覆盖15个省,3个直辖市,50个地级市。且被诉侵权运动鞋的销售规模发展迅速,在入厂公证书中显示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陈述仅2015年一年时间就设立了300多家专卖店,销售100万双鞋,常年备货10-20万双,从2016年年初到5月份又新开100多家专卖店,且一直在扩张区域。这足以体现出,不立即采取措施可能会使申请人的市场份额被大量抢占,由此导致的损失无法单纯靠金钱救济来挽回。
其次,申请人的商誉可能遭到贬损,无法靠事后的金钱救济来挽回。本案中,据现有证据显示,消费者发布了数十条混淆性评论,将被诉侵权运动鞋误认为是申请人的运动鞋,且有评论反映被诉侵权运动鞋质量和做工有问题。如果不立即采取措施禁止被申请人的涉案行为,将会导致很多消费者的混淆,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淡化涉案商标和涉案装潢标识的识别性,并且有可能对申请人经过多年努力积累的品牌商誉造成负面影响,而一旦商誉遭到贬损,将很难通过事后的物质补偿来挽回。
再次,损害具有紧迫性。下半年是运动鞋的销售旺季,特别是九月开学季、双十一、双十二、圣诞节、元旦节、春节等一系列节日的到来,被诉侵权运动鞋可能会以更快的速度更大的数量销往市场。据现有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陈述计划于2016年下半年将涉案侵权运动鞋进驻京东进行销售。郑朝忠亦陈述自2015年11月1日至11月11日,仅十几天时间,河北代理商就从销售涉案侵权运动鞋中获利300多万。且被申请人目前正在搜狐网、运程新闻网、鲁东新闻网等网站进行涉案侵权运动鞋的开学季促销宣传。由此可见,基于时间紧迫,可以预见的是,不立即采取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涉案行为,将会导致更大规模的被诉侵权运动鞋流入市场,众多环节都有可能构成对申请人经授权所获权利的侵犯,可能显著增加申请人的维权成本和维权难度,进一步抢占申请人的市场份额。
综上,本院认为如果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涉案行为,将可能对申请人的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四、损害平衡性,即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大于责令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本案中,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相关涉案行为,仅涉及停止对鞋两侧使用“N”字母标识和包含有标识的鞋类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并不影响被申请人生产和销售使用“N15”商标的鞋,因此其损失数额是可以预见的。如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涉案行为,其生产和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继续大规模流入市场,对申请人造成的市场份额和商誉的损失将难以计算。故,本院认为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涉案行为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大于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涉案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害。
五、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是否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主要考虑是否对消费者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损害。本案中,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涉案行为可能仅涉及被申请人的经济利益,没有证据证明将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申请人提供的担保。
对于申请人担保金额和担保形式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被诉行为被认定为侵权的可能性及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可能遭受的损失等因素进行判断。本案中,申请人提供500万现金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担保金额和担保形式符合本案要求。2016年9月13日,申请人提供的500万元现金已汇至本院,担保条件满足。同时,在本裁定执行过程中,如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停止涉案行为造成更大损失的,本院将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
另,申请人请求责令深圳新平衡公司在其官网上立即停止使用涉案“NEWBALANCE”商标。本院认为,不责令深圳新平衡公司停止上述行为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不具有紧迫性,该情形并不符合行为保全所要求的“难以弥补的损失“这一条件。因此,对申请人的此项请求事项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新百伦公司的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晋江市青阳新钮佰伦鞋厂、莆田市荔城区搏斯达克贸易有限公司、郑朝忠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鞋两侧使用“N”字母标识这一装潢的鞋类商品,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包含有标识的鞋类商品;
二、吴江区松陵镇新平衡鞋店立即停止销售上述商品;
三、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删除其官网(网址为www.newboom.com.cn)、微信(微信号为newboomsports)、微博(微博昵称为Newboom体育)上包含有“一直是运动品牌中技术创新的先驱者和运动领袖的楷模,现已成为众多企业家和政治领袖爱用的品牌,在美国及许多国家被誉为‘总统慢跑鞋,慢跑鞋之王’”内容的宣传;晋江市青阳新钮佰伦鞋厂立即删除其阿里巴巴旺铺上包含有上述内容的宣传。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赵晓青
代理审判员 林银勇
代理审判员 徐飞云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雯俊
【首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知产篇】往期系列推送
00 | 首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获奖名单公示——知产篇
01 | “加多宝”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