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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一族!海南电动车上牌最新消息来了!

精美天涯 2022-08-03


为贯彻实施《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范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起草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征求意见稿)》,7月8日,该总队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海南交警表示

大家可于2021年7月18日前

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



一、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

736804232@qq.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涯路9号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处,信封注明“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征求意见”,邮编:570311。





推行带牌销售

街道等都可代办电动车登记



征求意见稿指出,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


经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公安派出所、政务服务中心等可以代办电动自行车登记相关业务。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在乡镇、街道增设便民登记服务网点。


经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邮政、银行、保险等社会代办交管业务服务网点,可以代办电动自行车登记相关业务。


推行带牌销售,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销售点协助办理所售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业务。



新国标电动车登记的情况 


在新国标登记规定方面,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方可登记。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所有人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三)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在审查核验之后,对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管理系统,生成电子行驶证,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


在办理登记时发现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与产品合格证的数据不一致、改装、拼装等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提醒车辆所有人依法维权,并定期通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业信息化部门。



改装等车辆不予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车辆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来源证明、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与车辆信息不符的;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铭牌、整车编码或者电动机编码被篡改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不予注册登记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



非标电动车可申请过渡期临时号牌


在外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方面,外省迁入本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向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交验车辆,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及销售发票等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交回原号牌。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提交的材料,核验车辆,录入登记管理系统,生成电子行驶证,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


在非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登记备案方面,对《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购买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应当自《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向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过渡期临时号牌,参照第八条的规定提交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管理系统,生成电子行驶证,发放过渡期临时号牌。



变更登记迁出转入都需提前申请



在变更登记申请办理方面,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更换电动机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交验车辆。


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变更事项证明及相关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变更申请后,审核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录入登记管理系统,重新生成电子行驶证。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或电动机号码、整车编码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损坏的,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备案事项说明及相关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备案后,审核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录入登记管理系统,重新生成电子行驶证。


在住所地址跨辖区迁出转入申请办理方面,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住所地址迁出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所有人应当三十日内到迁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电动车自行车转入。

申请电动自行车转入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并交验车辆。迁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审查提交的材料,核验车辆,收回原号牌,录入登记管理系统,生成电子行驶证,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电动自行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转移登记前

需把车辆违法行为和事故处理完毕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提交车辆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电动自行车转让协议等材料,并交验车辆。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前,原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改变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原所有人以及整车编码等信息与该车电子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的;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缺失、凿改的;电动自行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注销:车辆遗失、灭失的;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车辆损毁或者不再使用的;车辆迁出本省的;车辆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注销情况说明,交回电动自行车号牌;号牌遗失、灭失的,还应当提交号牌遗失、灭失情况说明。



补换号牌和被盗抢登记注意事项

如不方便可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



在补换号牌申请办理方面,电动自行车号牌遗失或损坏的,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持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换领号牌,号牌损坏的,应当交回损坏的号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申请补领、换领条件的,应当当场办理,重新核发新的电动自行车号牌。


在被盗抢登记办理方面,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被盗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车辆所有人申请及有关办案部门提供的情况,在登记管理系统内记录,停止办理该车登记和相关业务。


被盗抢电动自行车发还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恢复办理该车登记和相关业务。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等在被盗抢期间被改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证明予以变更。


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要求查封、扣押电动自行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暂停办理该电动自行车的登记业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原查封单位通知解封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的,应当予以解封,恢复办理该电动自行车的登记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和相关业务。代理人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和相关业务,应当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及书面委托。


在选号要求方面,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后按照号牌编码规则通过计算机顺序选号方式确定电动自行车号牌号码。


在过渡期登记备案车辆特殊要求方面,已登记备案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不得办理转移登记和转入业务。



如欺骗和贿赂3年内不得申请办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撤销登记,收回电动自行车号牌,申请人三年内不得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对涉嫌盗抢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乡镇政务服务网点、社会代办交管业务服务网点、电动自行车销售网点等违反规定代办登记和相关业务的,应当予以暂停或取消代办,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公安民警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和相关业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总  编丨王菲菲

 审  核丨金   力

 编  辑丨符巧莹

 来  源丨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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