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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千里偷渡为逃债,却害一家人都犯了罪!

【第214期】 玉环检察 2023-02-10

地球某处

偷越国(边)境

跑路老板跨国逃债

本以为这偷渡计划天衣无缝

一家四口能在异国过上幸福生活

然而

害人害己,终得法律制裁

老妈、老婆跟着犯了罪

还连累“小伙伴”一起被判刑


 故事的开始,

源于一个男人的对债务的逃避。

犯罪嫌疑人陈某是一个大老板。

2016年2月初,他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无法归还巨额债务,于是带着他的妻子犯罪嫌疑人杨某、他的母亲犯罪嫌疑人蒋某、他的儿子陈某某(当时为1周岁)开始了一场逃亡。


他们的目的地是柬埔寨,

企图到异国逃债。

路途遥远波折,仅凭陈某一人难以带着一家老小完成逃亡计划,于是他找了一个“小伙伴”——犯罪嫌疑人尹某。

尹某从前给陈某开过几年车,曾得到陈某许多照顾。对于陈某如今跑路的境遇,尹某不禁动了恻隐之心,答应帮助他一路照看家人并偷逃出国。

也许最开始的跑路是无奈的,就像陈某的妻子杨某所说,“老公要带儿子一起走,做妈妈的不放心”


个人有个人的理由,

但这些都不是犯罪的理由。

犯罪开始了!!!

一家四口从温岭出发,与尹某在金华接头,开了两天左右的面包车,到了广西某码头。第二天,由“蛇头”(指那些把偷渡的人带出国境,从中赚钱的人)带领一行五人从一条较窄的小河坐小船偷越国(边)境到了越南。之后,又由其他“蛇头”带路,通过大巴车、摩托车、火车等交通工具,从河内辗转到了胡志明市,最终穿过沼泽偷渡到了柬埔寨

尹某不日就按原线路偷渡回国。而陈某一家则在柬埔寨待了近一年的时间。


犯罪结束了,

他们似乎安心了?

但即使是这样的千里奔波,

依然难逃法网。

在异国并不代表着犯罪就不存在了。2016年12月,陈某在柬埔寨被抓获。经过多方工作,犯罪嫌疑人杨某、蒋某也在柬埔寨投案。同月,陈某一家4口被带回国内。

在警方电话规劝下,2018年5月,犯罪嫌疑人尹某主动到玉环市公安局投案。

2018年10月16日,杨某、蒋某、尹某被玉环市人民法院以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而陈某也因涉嫌他罪,被移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另案起诉。


偷越国(边)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国(边)境是出入国家的门户,国家加强对国(边)境的管理是维护国家安全和边境和谐稳定的需要。

希望广大群众以本案为戒,严格遵守我国出入境管理法规,避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这才是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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