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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100种办法刑事你”的王丽事件调查通报,出乎100个美好愿望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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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来看看是以什么罪行拘留谢某武的。通报里说“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让我们看看罗翔老师是怎么介绍这一罪行的。
模糊不清的法无法给公民形成对未来的合理指引,不具有法律的指引功能,同时不具有裁判功能,因为司法机关都不知道该怎么用。一旦不知道该怎么用,他就会怎么用?他就会乱用,他就想怎么用怎么用。他就会选择性执法,这是为什么法律一定要明确。
最为学界诟病的是大家非常熟悉的寻衅滋事,……,像寻衅滋事这些罪名法考中一般不会考,因为它是我国刑法的一个耻辱。……,因为只要模糊,一定会成为选择性执法的一个依据。他想定你就定,他不想定就不定。
再看看今年两会代表的意见:
再了解下法律条文: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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