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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单位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工作告知书


餐饮单位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工作

告知书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形势仍十分严峻,为做好餐饮单位预防工作,提出以下措施:


1.餐饮服务经营单位一律停止提供群体性、集聚性餐饮服务;停止堂食,停止提供自助餐服务。

2.严格落实从业人员防护措施。严格执行体温晨检、午检、晚检制度,从业人员必须佩戴口罩上岗并按口罩有效时限及时更换,严格落实个人卫生、更衣洗手、加工操作等规范要求,避免与呼吸道疾病症状(如发热、咳嗽、打喷嚏等)人员密切接触,发现有发热、感冒、咳嗽症状、呼吸道感染的员工立即停止上班并及时就诊。及时掌握员工健康状况,对湖北籍、近期从湖北返回或有接触史的员工,第一时间测温并隔离处置,并立即向属地街道报告。

3.禁止采购、饲养和现场宰杀活禽畜动物;禁止采购、经营野生动物或野生动物制品;禁止采购、使用未按规定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和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禁止采购、使用过期、腐败变质食品原料。

4.严格落实消毒保洁制度。加强餐具、设备、场所的消毒保洁,严格规范餐具消毒,每日对加工场所、就餐区域、人员通道、电梯间、洗手间进行消毒清洁,外卖箱车落实每餐次消毒并增加频次,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保持经营场所清洁、通风,禁止使用中央空调系统。

5.熟制食品加工要充分加热,确保中心温度不低于70℃;设置独立尝味勺,禁止使用厨具直接尝味;餐饮单位应尽可能少提供风险较高的生食类食品,确保安全。

6.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浙江省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管理规定》等要求,规范开展自查工作,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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